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年年報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0

CONTENTS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0年年報 04 主委的話 Chairperson's Statement 08 本會職掌與組織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10 業務執掌 11 組織架構 13 人事概況 1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16 金融市場概況 17 推動永續金融、深化公司治理 23 落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 24 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監理科技 30 健全市場發展、拓展多元業務 34 促進普惠金融、保障民眾權益 42 厚實企業韌性、強化風險控管能力 49 增進國際金融監理交流合作 52 重要修法工作 53 因應COVID-19疫情之金融措施 56 其他重要金融政策措施

58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Current Initiatives and Future Prospects 60 推動永續發展 62 發展金融與監理科技,拓展多元應用 64 強化資通安全 65 提升資本市場效能 67 促進普惠金融 69 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71 提升金融韌性 72 研修重要金融法規及推動其他重要措施 74 110年重要事件紀要 FSC Activities 82 附錄 Appendices 84 111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 90 本會團隊陣容 92 金融統計概況

Chairperson's Statement 04 主委的話 110年全球面臨許多挑戰,包括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社 會經濟活動、氣候變遷造成災害、科技創新提高資安威脅、貧富不均日益擴大及人 口結構老化等,金融市場及金融業面臨相關風險,亦蘊藏機會。110年初新春記者會, 本會以年度代表色極致灰(Ultimate Gray)與亮麗黃(Illuminating)作為布置基調, 象徵「金融穩定」與「金融發展」並重的施政原則;一年來,本會陸續完成多項法 規修正及推動各項政策措施,以持續建構穩健韌性、多元創新、永續治理、普惠包 容的金融環境,並因應疫情衝擊,適時調整監理規範,鼓勵紓困振興及數位轉型。 110年重要推動措施及成果摘要如下: 一、強化金融業風險管理,提高財務與營運韌性,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本會於110年採取多項措施,強化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之風險管理; 持續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加強巨災風險及利率風險承擔能力;「保險法」 修正案完成立法,將淨值比率納入保險業資本等級監理指標;並辦理銀行業及保險 業監理壓力測試,以評估在全球經濟景氣及金融環境變動時之暴險情形。 資訊安全對營運持續性之影響愈趨重要,本會於110年明定金融業須設置一定 層級之資安長,並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配置適當資訊安全人力與設備;發布金 融資安人才職能地圖,以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建構金融資安聯防監控體系,協 同運作以強化金融業整體資安防護。 Statement Chairperson's 主委的話

Chairperson's Statement 05 主委的話 此外,本會發布金融檢查指導原則,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強化銀行理財專 員相關行為規範,提高檢舉金融違法案件之獎金;訂定「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 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賦予該等事業確認客戶身分、紀錄保存及申報等 義務,以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二、鼓勵金融科技發展,扶植新創產業,活絡資本市場 本會積極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法規調適,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基金 交換平台等創新實驗已於110年順利落地。另並研議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以 促進保險業數位轉型及研發創新;成立「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以加速推動金 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舉辦黑客松競賽活動,發掘監理科技應用潛力;訂定「金 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在資訊安全原則下提升客戶資料使用效率。 為協助新創事業取得資金,本會持續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 款方案」,直接籌資之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亦已於110年7月開板運作。此外, 110年6月實施造市者制度,提升優質股票之流動性,並陸續擴大證券商業務範疇, 以及推動國人退休準備平台,提供更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

Chairperson's Statement 06 主委的話 三、推動永續金融,深化公司治理,提升企業永續價值 資訊充分揭露係推動永續金融與公司治理之重要面向。本會於110年發布本國 銀行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擴大強制編製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 範圍,訂定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主題投信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理 原則,提升上市(櫃)公司及金融業ESG資訊揭露品質,並建置及強化ESG相關資 訊整合查詢平台。 此外,本會持續由授信、投資及資本市場籌資等面向引導企業深化永續治理, 並建置永續發展債券專板,以及促進綠色信用卡、綠色保險及永續相關主題基金等 商品及服務發展。另本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合作,就金融業投融資之三類主要產 業,訂定永續分類法,供金融業及投資人篩選投融資標的,與企業研擬永續轉型方 向之參考。 四、促進普惠金融,滿足弱勢族群金融服務需求,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相關授權法令於110年修正實施,擴大電子支付 服務範疇;本會並於110年二度擴大微型保險承保對象,提高小額終老保險投保金 額及放寬件數限制;促請金融業公會定期與身心障礙團體溝通座談,協助身心障礙 者公平合理取得金融服務;透過法規或自律規範,督導金融業強化保障高齡者權益; 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金融消費者保護法適用對象,使外籍移工得透過評議管道 主張權益。 為保障金融消費者權益,本會提高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29條第2項所定一定額 度,金融服務業將接受該額度內之評議決定;持續辦理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評核, 促進整體金融業質化進步;首度公布我國普惠金融衡量指標執行成效,並滾動檢討 調整次年度指標;引導及鼓勵信託業積極投入資源,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並建立 跨部會協力機制,持續推動金融教育宣導。

Chairperson's Statement 07 主委的話 五、因應COVID-19疫情,調整相關金融措施,並持續強化國際金融監理交流合作 為兼顧防疫與金融服務需求,銀行業得彈性調整營業時間及業務種類,並減免 網路及ATM跨行轉帳手續費;增加網路投保商品險種及便利性,並開放保險業辦理 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證券商亦得採電子化或其他替代措施執行業務。另因應疫情 期間召開股東會之需要,本會同意公開發行公司得採實體兼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 東會。同時,為協助企業及民眾降低疫情負面衝擊,本會鼓勵金融業提供各項紓困 或寬緩措施,包括紓困貸款、優惠利率保單借款、緩繳保費、降低租金等。 疫情雖影響出入境,本會仍持續透過視訊及電話等方式,與國際金融組織及其 他國家監理機關交流互動,110年與美國德州銀行署簽署銀行業監理合作備忘錄,參 與多場國際會議,並與英國在台辦事處、駐台北以色列經濟文化辦事處等共同舉辦 活動,強化雙邊合作。 110年我國金融業資本結構及資產品質健全,整體獲利亦創新高,但未來仍有 國際政治經濟金融情勢及疫情變化等難以預測的風險,本會將秉持謹慎謙虛的態度, 未雨綢繆,督促金融業累積風險承擔能量,除持續落實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內部 控制外,並重視誠信文化、環境永續、社會公義與弱勢關懷等公共價值,推展以社 會整體價值為基礎的金融(Value-Based Finance),讓金融業成為推動經濟成長的 動能,以及創造社會福祉的正向力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謹識/111 年 6 月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本會職掌與組織 ▲ 業務執掌 ▲ 組織架構 ▲ 人事概況

10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原名稱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 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 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本會成立宗旨。 嗣行政院組織法99年2月3日修正,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 職掌與功能則維持現狀。爰據以修正本會組織法,並自1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會於 101年7月1日完成組織變更調整,由原合議制委員會調整為首長制委員會,名稱並配合變更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名稱雖變更,但業務職掌、組織架構與功能均維持不變,就 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與落實金融監理。 業務職掌 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 務。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範圍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 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為充分發揮本會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依本會組織法第3條規 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 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11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本會職掌與組織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組織架構 依本會組織法,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另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 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行政院前於101年7月23日指派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本會 委員。 本會下設有4處、4室、所屬三級機關4業務局、1國營事業、2代表辦事處及2任務編組, 分述如下: (一)4處: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及資訊服務處。 (二)4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 (三)4業務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 (四)1國營事業: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五)2代表辦事處:紐約代表辦事處及倫敦代表辦事處。 (六)2任務編組:公共關係室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12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組織架構圖| 主任 委員 副主任 委員 (2名) 註:101年7月1日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名稱改為資訊服務處。 自102年起會計室名稱改為主計室。 本會另於紐約、 倫敦設立代表辦事處。 主任 秘書 ● 綜合規劃處 ● 法律事務處 ● 國際業務處 ● 資訊服務處 中央存款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中心 檢查局 保險局 證券期貨局 銀行局 公共關係室 本會輔助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政風室 ● 主計室 本會業務單位

13 Duties and Organization 本會職掌與組織 人事概況 依據本會組織法及編制表規定,本會編制員額總數為113人;所屬四局編制員額總數為 1,000人,合計為1,113人。截至110年12月31日止,本會現有職員員額為88人,銀行局 為205人、證券期貨局為226人、保險局為95人、檢查局為280人,合計894人。另中央存 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改隸本會,該公司110年度正式職員預算員額為158 人,截至110年12月31日止現有正式職員為150人。 | 本會及所屬各局年齡統計分析 | | 本會及所屬各局學歷統計分析 | 4.48% 22.96% 31.69% 36.17% 4.70% 2.35% 59.02% 35.83% 2.35% 0.45%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至65歲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5.7 歲) 4.48% 22.96% 31.69% 36.17% 4.70% 2.35% 59.02% 35.83% 2.35% 0.45%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至65歲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5.7 歲)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 金融市場概況 ▲ 推動永續金融、深化公司治理 ▲ 落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 ▲ 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監理科技 ▲ 健全市場發展、拓展多元業務 ▲ 促進普惠金融、保障民眾權益 ▲ 厚實企業韌性、強化風險控管能力 ▲ 增進國際金融監理交流合作 ▲ 重要修法工作 ▲ 因應COVID-19疫情之金融措施 ▲ 其他重要金融政策措施

16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 觀察我國金融業近幾年稅前盈餘之變化情形(如下表),110年銀行業、保險業及證券期 貨業之稅前盈餘約為新臺幣(下同)9,366億元,相較106年至109年稅前盈餘大致落在5,200 億元至6,800億元不等,110年金融業獲利情形表現突出。若與109年稅前盈餘比較,110年 計增加2,609億元,成長幅度為38.61%。 ▍金融業106年至110年稅前盈餘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106年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報表) 3,023 3,013 3,575 3,859 5,947 銀行業A 3,526 3,777 4,070 3,708 3,856 本國銀行 3,059 3,342 3,607 3,127 3,370 外銀在臺分行 142 150 155 238 110 陸銀在臺分行 46 41 38 51 62 信合社 24 25 27 25 27 票券業 104 97 102 123 134 儲匯 149 120 141 144 153 保險業B 1,312 970 1,707 2,231 4,111 壽險業 1,168 822 1,548 2,061 3,885 產險業 144 148 159 170 226 證券期貨業C 558 458 568 817 1,399 證券商 443 326 434 653 1,196 期貨商 39 49 43 50 45 投信業 76 83 91 109 158 合計(A+B+C) 5,396 5,205 6,346 6,757 9,366 (各金融業之經營概況及重要指標,詳附錄六之三) 單位:新臺幣億元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銀行業 保險業 證券期貨業 合計 5,396 5,205 6,346 6,757 9,366 106年度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7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推動永續金融、深化公司治理 (一)研訂我國永續分類法 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綠色或永續活動及避免漂綠,本會於110年與行政院 環境保護署合辦委託研究案,先以我國金融業投融資的主要產業別(製造業、不動 產、營造及建築業、運輸及倉儲業)為對象,訂定我國永續分類法,並邀請金融業 及產業參與試作。未來可供金融業及投資人用以參考並篩選投融資標的,及企業參 考作為永續轉型的目標。 本會黃主委天牧110年12月10日出席「永續金融研討會」 (二)強化環境、社會及治理(下稱ESG)資訊揭露內容 1.目前銀行業屬上市(櫃)者,均依規編製及公告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CSR報告 書),為使整體銀行業充分揭露具攸關性及可靠性之企業社會責任相關資訊,本 會於110年2月4日函請未上市(櫃)金融控股公司及非金融控股公司下之未上 市(櫃)銀行擬訂編製及於網站公告CSR報告書之時程,並預計於111年至112 年間陸續完成。 2. 本會規劃於永續報告書揭露「氣候相關財務揭露」(TCFD)資訊及具公司財務 重大性及投資人投資決策有用性之ESG相關資訊,已於110年12月底完成委外 研究報告,並將於111年度參考該報告研議修正相關規章。 3. 強化ESG基金發行文件審查與資訊揭露 (1)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ESG相關主題之投信基金能有一致性資訊揭露 格式,加強此類基金公開說明書在ESG投資方針揭露事項之完整性,本會 於110年7月2日訂定發布ESG相關主題投信基金之資訊揭露事項審查監 理原則。另為求境內外基金監理之一致性,本會於111年1月11日發布令, 規定ESG相關主題境外基金投資人須知記載事項應至少符合前開投信基金 資訊揭露規範。

18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另為利投資人明確區分ESG主題基金與其他基金差異,本會已請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下稱集保結算所)於現行境內、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新增「環 境、社會及治理基金列表專區」。 4. 揭露銀行業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資訊 (1)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於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揭露,本會已於110年 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及「保險業氣候相關風 險財務揭露指引」,並自111年實施。自112年起,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於 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 司網站。 (2)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 估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同時應訂定相關 內部規範,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指引之規定辦理。 (三)提升ESG資訊揭露品質 1. 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 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要求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應取得會計師 出具意見書,以強化非財務資訊揭露品質;另規範上市公司應就報告書編製與驗 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以加強永續報告書編製品質。 2. 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於110年6月8日修正發布「期貨商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增訂股本達20億元以上,或為公開發行公司且為金控體系下之期貨 商,每年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 之GRI 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CSR報告書,揭露公司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 題、管理方針等項目,且CSR報告書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之 可靠性。 3. 本會已於110年3月26日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 公會)會銜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所報修正「保險業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第64條規定,要求上市或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之 壽險業,以及上市或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產險業應編製CSR報告書,報告書中 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四)擴大編製CSR報告書之上市公司範圍 證交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 法」部分條文,將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公司,納為應編製與 申報永續報告書之範圍,並自112年起適用。

19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五)建置及強化ESG相關資訊之整合查詢平台 1. 本會持續督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研議與其他部會等資 料庫連結,將ESG相關資訊納入資料庫系統之中,供會員機構查詢利用,包括 蒐集公務機關ESG資料如「經濟部水利署金級省水標章廠商名單」等7項資料, 及請會員機構自111年起報送「綠色授信」之案件,以增加銀行對企業永續績效 表現的瞭解。 2. 本會督請證交所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揭露企業推動ESG相關成效,已於110年底 完成強化永續報告書平台功能(至少包括可分產業別、公司規模大小等)。 (六)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 1. 採由上而下方式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例如推動金融業董事會 及管理階層履行相關職責。 (1)銀行業:本會業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 並於「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治理面向章節訂定原則性規範。 (2)證券業:本會已於110年12月29日核備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下稱櫃買中心)修正「證券商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要求證券商制定相 關氣候風險之評估與管理機制,並由董事會、各委員會及高階經理人由上而 下方式推動相關風險管理措施。 (3)保險業: A. 現行「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已要求業者應以質化或量化之工具來辨 識、衡量及管理巨災風險,並賦予董事會及管理階層推動風險管理及監督 之角色與職責。 B. 為強化業者管理新興風險之能力,本會已於110年12月29日備查產險、 壽險公會修正「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要求保險業應辨識及評估氣 候變遷風險,並依風險特性、影響程度及公司自身業務性質、規模及複雜 性,訂定適當之氣候變遷風險管理機制。 2. 保險業自我風險與清償能力評估(ORSA)監理報告納入氣候變遷相關之風險評估 為強化保險業風險控管,本會已要求保險業於110年自我風險與清償能力評 估(Own Risk and Solvency Assessment, ORSA)報告加強辨識氣候變遷風險 之來源與型態,以適當呈現公司對於氣候變遷所面臨之風險及因應方式,並具體 且清楚說明辨識及評估方式,以確實依自身狀況評估氣候變遷對公司之影響,評 估採取妥適因應對策等。

20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七)從授信、投資及資本市場籌資等面向引導經濟永續發展,並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 1. 授信 (1)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六期)」: 為鼓勵銀行與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及營造有利融資環境,本會 續行推動旨揭方案,並訂定放款餘額年增3,000億元為110年度預期目標。 110年底本項放款餘額為8兆5,708億元,較109年底放款餘額7兆8,124 億元,約增加8,763億元,目標達成率為292.09%。 (2)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第五期)」: 為鼓勵銀行協助新創重點產業取得營運資金,本會衡酌第四期之執行 情形及我國未來經濟成長狀況,續行推動旨揭方案,並訂定放款餘額年增 2,000億元為110年度預期目標。110年底本項放款餘額為5兆7,886億元, 較109年底放款餘額5兆3,606億元,約增加4,280億元,目標達成率為 214.01%。 2. 投資 為提高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債券市場(含綠色債券)之額度,並增加投資公 共建設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意願及強化保險業對被投資對象之監督管理機制,以引 導保險業資金參與國內市場之投資,協助國內產業發展,保險法第146條之1至 第146條之3及第146條之5已於110年5月26日修正公布,重點包括: (1)將保險業對公司債(含綠色債券)投資額度之計算基礎由「實收資本額」修 正為「業主權益」。 (2)放寬保險業得派任被投資之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擔任董事、監察人之席次比 例限制至2/3,而保險業派任席次超過全部席次之1/2時,應設置至少1席「具 獨立性之董事」,惟保險業仍不得指派保險業人員兼任被投資事業經理人。 截至110年底,保險業投資綠色債券約398億元,較109年底增加40億元。 另本會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及離岸風電發電廠之金額分別約為99億元 及42億元。 3. 資本市場籌資及提供多元商品 (1)為協助綠色產業取得資金,促進環境永續發展,並引導企業資金投入ESG, 櫃買中心參酌國外交易所建立專區之作法,於110年5月18日將綠色債券、 社會責任債券及可持續發展債券,整合為永續發展債券專板。 (2)另櫃買中心參考國際趨勢,規劃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債券之範圍,本會業於 110年12月9日准予備查。 (3)至110年底止,已有75檔綠色債券、12檔可持續發展債券及7檔社會責任 債券發行,總發行金額分別為2,011億元、570億元及143億元,合計金額 為2,724億元。

21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4. 鼓勵票券金融公司將ESG觀念導入業務經營 考量票券金融公司為金融市場參與者,具信用資源分配之功能,經營業務 亦應將ESG觀念導入,本會業請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研議修正「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徵信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公司治理實務守 則」,訂定票券金融公司辦理授信或投資業務時,宜衡酌授信戶或被投資企業落 實公司治理之績效,及是否善盡環境保護及社會責任等,上開規範業於110年 10月26日完成備查修正。 (八)提高公開發行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等資訊揭露透明度 為進一步提升各公司ESG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性資訊,本會於 110年11月30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草案, 透過修訂附表內容及增訂參考範例及揭露指引,以引導公司揭露較為重要之環境及 社會議題資訊,包括碳排放、用水量、廢棄物、職業安全(如:職災數據)、職場 多元化與平等(如:女性職員及高階主管之占比)等更為具體明確及量化之內容。 (九)強化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職能 1. 發布審計品質指標(AQI)揭露架構及範本 為提升我國審計品質暨強化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職能,本會於110年8 月19日發布「AQI 揭露架構及範本」,並協調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自112年起依 架構範本揭露AQI 資訊,以協助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於選任簽證會計師時,能更 有效客觀地評估事務所及查核團隊之審計品質。 2. 發布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 為提升事務所審計品質透明度暨強化上市(櫃)公司董事會之職能,本會於 110年12月30日訂定發布「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並協調四大 會計師事務所自112年起於網站公布透明度報告,以協助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於 選任簽證會計師時,能更有效客觀地評估事務所之治理情形及審計品質。 3. 擴大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業於110年7月2 日公告修正,擴大強制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之範圍,規範實收資本額未滿20億元 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112年6月底前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4. 櫃買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業於110年9月22日公告 修正,規範全體興櫃公司及登錄興櫃之公司自111年起須投保董監事責任保險。

22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強化上市(櫃)公司利害關係人溝通機制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於110年12月8日公告修正,明訂 公司網站應設置專區,揭露公司董事會(成員與其簡歷、成員多元化政策及落實情 形)、功能性委員會、公司治理相關規章、設置公司治理主管等與公司治理相關之 重要資訊,以便利股東及利害關係人參考。 (十一)促進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展 1. 綠色信用卡:截至110年底,申請行動帳單件數計有121萬件,線上申辦信 用卡件數為412萬件,發行符合碳足跡標籤信用卡計約65萬張,另綠色消費 或綠能促刷金額約為132億元。 2. 永續相關主題基金:截至110年底,國內投信業共發行33檔有關ESG、永續、 公司治理及綠能等相關主題之基金,合計規模約1,601億元。相較109年底 之20檔基金,規模約1,010億元,共新增發行13檔基金,規模亦成長591 億元(約59%)。 3. 綠色保險: (1)成立專案小組並簡化商品送審方式 為鼓勵保險業者參與綠色保險,並協助相關產業主管機關推動氣候變遷 災損保險商品,本會持續督導產險公會綠色保險推動小組,參考國際發展趨 勢開發符合國內市場需求的綠色保險商品。另配合保險業開發綠色金融長年 期信用保險需求,本會於110年2月9日發布令示簡化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 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商品送審方式適用備查程序,透過法規鬆綁協助業務推 展。 (2)離岸風電保險:截至110年底,約計有13家產險公司參與離岸風電相關保 險業務,累計保費收入約60億元,較109年同期累計增加約22億元。 (3)農業保險:自104年9月開始試辦至110年底,我國共開發22品項商業型 農業保險,其中在110年新開發蜂蜜、西瓜等2品項。整體保費收入從開辦 初期的247萬元,累計至110年底達8億元,已有顯著成長。 (十二)宣導ESG較佳實務作法,引導業者建立永續金融發展 本會業於110年11月16日舉辦金融控股公司(下稱金控公司)內部稽核 座談會,分享金控集團營運策略及風險管理專案檢查之查核發現及建議加強事 項,並參考國內外標竿銀行經驗,宣導ESG較佳實務作法及尚待加強事項;另 邀請國內對ESG整體落實及管理機制相對完整之金控公司與同業分享其建構經 驗,俾利同業經驗交流、相互學習,引導業者逐步建立並強化永續金融發展。

23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落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 (一)強化銀行理財專員相關行為規範 110年7月26日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修正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之例示 表,包括訂定「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以及 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可能,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為提高民眾檢舉誘因,本會於110年1月11日修正旨揭要點,將檢舉重大金 融違法案件之獎金提高十倍( 原獎度40萬元、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200萬元), 並將違法情節較輕微之獎金提高五倍( 原獎度5萬元、1萬元提高為25萬元、5萬 元)。本會將持續關注檢舉獎金發放情形及檢舉獎勵機制之妥適性,鼓勵民眾勇於 檢舉不法金融案件,發揮揭弊功能。 (三)發布金融檢查指導原則 為建立專業公正、風險導向及開放溝通的金融檢查文化,本會於110年7月 26日訂定發布「檢查局金融檢查指導原則」,作為所有檢查作業規範之上位指引, 除涵蓋本會現行金融檢查重要理念,並納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有 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對監理機關檢查功能與機制之相關要求,明確勾勒出包括 1. 風險為導向抓大放小的檢查方式、2. 開放的意見溝通與調合、3. 積極導入創新 科技工具、提升查核效能等金融檢查目標及文化,以確保檢查工作能協助達成本會 監理目標,並增進外界對檢查重點方向之瞭解及金融檢查價值之認同。 (四)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 本會已於110年完成金融業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金融消費 者保護作業(含銀髮族消費者保護)、購屋與建築貸款、金控集團之營運策略與風 險管理、保險業公司治理等多項專案檢查,除促請業者依檢查意見改善外,並就共 通性之制度面問題,研提多項監理措施建議,作為本會調整監理規範之參考,並引 導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五)加強與其他機關及業者之溝通 1. 為充分與其他機關就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協調與溝通,本會110年與中央 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召開3場「金融監理 聯繫小組」會議。

24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另為協助業者瞭解本會監理立場及檢查方向,提升內部稽核執行效能,本會於 110年共辦理6場金融業內部稽核座談會,就金融機構重要業務缺失及稽核實務 進行意見交流,並透過座談會之交流,加強雙向溝通。 (六)強化金融檢查資訊透明度 配合金融法規之修訂及檢查實務,本會定期檢討增修「金檢學堂」數位學習課 程教材,110年度新增「保險招攬業務」之「收費作業」單元,並更新25單元內容, 俾利外界瞭解金融監理及檢查專業知識。 (七)訂定保險業、保險輔助人、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 恐規範: 1. 為提升保險業及保險輔助人可疑交易申報(STR)之品質與效能,本會督導保險 相關公會修正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AML/CFT)注意事項範本,包括新增資助武 擴類可疑交易態樣、簡化可疑交易態樣條件設定及嚴格審查境外資金繳納保費案 件等面向,並分別於110年2月4日、4月27日、11月30日同意備查該等公 會所報AML/CFT注意事項範本暨附錄:疑似洗錢、資恐或資助武擴交易態樣, 並洽悉「保險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最佳實務指引(主題:可疑交易申報)」。 2.因應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開放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及外籍移 工匯兌公司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修正「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及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 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納入該等辦法之規範對象,並增 訂電子支付機構及外籍移工匯兌公司辦理小額匯兌業務應遵循之防制洗錢規範。 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監理科技 (一)研議開放設立純網路保險公司 考量消費者透過網路取得金融服務已形成趨勢,且國際間為提供更創新、多元 保險商品及擴大普惠金融,已有純網路保險公司或以網路保險(電子商務)業務為 主之保險公司紛紛設立。為推動保險業數位轉型及研發創新保險商品,使國人享有 快速、便利、自主、普惠的服務體驗,提升國人保險保障及保險業競爭力,經本會 參考各國發展經驗,於110年12月21日發布新聞稿說明本會對開放設立純網路 保險公司之政策目的與規劃方向,以徵詢外界意見。

25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二)加速推動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成立「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 1.「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已於110年5月4日正式成立,由聯徵中心擔任召集 人暨秘書處,下設技術、業務及安控3委員會,共同推動導入國際FIDO(Fast Identity Online)標準之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機制,迄今已有132家機構參與此聯盟。 2. 各委員會已完成先期功能開發、制定技術標準及可辦理業務項目、服務的盤點, 為利參與聯盟之金融機構進行評估採用 FIDO 標準之業務試辦可行性,亦於110 年12月30日召開「金融FIDO聯盟」運作機制說明會。 (三)舉辦黑客松競賽活動,發展監理科技 第一屆監理科技黑客松競賽活動聚焦於eKYC、市場資訊即時監理及防詐欺/ 預警等3項主題,共有44家國內團隊及18家國外團隊(來自11國)計62團隊 遞件參賽。110年1月28日經決賽評選出5隊優勝團隊,且於3月17日辦理成果 發布記者會,活動成果並作為金融機構或本會導入應用之參考。 本會黃主委天牧110年3月17日出席「監理科技黑客松競賽」

26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四)舉辦線上2021年台北金融科技展(FinTech Taipei) 110年10月28日及29日透過「線上活動」型態進行,重點包含FinTech Taipei 國際論壇、新創Demo、六大創新亮點活動等,共邀請13個國家、48位國 內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線上參與民眾逾1萬7千人次;另Demo Day 也邀請到56場國內外創新應用Demo和專題講座,共促成27場線上媒合。(完 整活動期間為110年10月26日至11月25日) 本會邱副主委淑貞110年10月28日出席「2021年台北金融科技展」 (五)推動AI 輔助辨識系統應用於保險理賠 為提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效率及正確性,透過AI 輔助辨識系統辨識民眾 申請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診斷書與單據,並由系統自動運算給付金額,經理賠 人員確認無誤後,即可通知受害人理賠結果,減少人工輸入之作業時間及錯誤, 縮短理賠案作業速度,提高給付受害人之時效,並達維持理賠規則判斷一致性之目 標,自110年1月1日起推動強制險2.0試辦,並自7月1日正式開辦。 (六)推動金控公司與子公司、跨機構資料共享 為因應金融科技發展,提升消費者便利性、強化金融機構風險控管及促進金融 機構間跨業合作,本會於110年12月23日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針對1. 金控公司集團、2. 非屬金控公司之金融集團及3. 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

27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間等3類適用對象,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消費者權益, 並在資訊安全之原則下促進客戶資料之合法、合理利用,提升客戶交易之便利性, 亦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本,提升資料使用效率。 (七)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基金居間業務,以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 可為證券商 本會於110年5月6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 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開放證券經紀商得經營基金居 間業務,與經本會核准辦理金融科技創新實驗之申請人得申請改制為證券商,以及 核發僅經營本項業務之特殊類型證券商證照,以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培育金融人 才,協助新創事業發展並促進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八)票券數位監理系統啟用 為強化金融監理科技應用,本會已委託集保結算所建置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 申報暨分析系統,辦理票券金融公司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等相關事宜,該系統 可定期及不定期提供金融監理機關監理分析資料及管理報表,以增進監理效能,並 於110年6月28日正式上線。 (九)建置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資訊揭露專區 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規劃建置之「TSP業者資訊揭露專區」 可供外界查詢TSP業者基本資料、服務介紹、開放應用程式介面(API)開辦階段 與銀行合作項目,以及明確列出各TSP業者所獲取之資安認證、驗證單位、驗證 範圍、核發認證日期、有效日期等資訊,該專區業於110年7月28日正式上線, 並於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下稱金融總會)、財金公司及聯徵中心等官網建置 連結入口,有助於促進金融機構與TSP合作,加速創新業務發展。 (十)建立園區場域實證機制 「場域實證機制」係以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作為創新金融業務的試驗場域,旨為 使創新業務得在限定範圍及風險可控的情況下實證,並透過專家從旁協助輔導,加 速創新方案測試市場性、迅速調整及落地推廣之時程,亦提升監理單位對風險的掌 控,及提升金融機構與新創團隊合作意願,減少雙方資源投入之浪費,創新園區業 於110年10月完成場域實證機制訂定,並提供進駐單位申請應用。 (十一)建立數位沙盒校園實證基地 為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證人才養成,園區以「數位沙盒」為基礎,於110年 底首次規劃與大專院校合作,並先以北中南各搭配一所學校,與其金融相關科系

28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所、創新育成中心等單位資源鏈結,建立「數位沙盒校園實證基地」,作為區域 合作中心,將視營運成果與需求再擴展基地,期於未來培育金融科技創新實證人 才、建立跨校合作生態及人才與產業接軌。 本會蕭副主委翠玲110年10月13日出席「數位沙盒校園實證基地」 (十二)推動開放銀行 1. 我國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自109年12月上線後,截至110 年底,已有14家銀行與2家TSP業者共計19個合作案經本會核准上線,其 中12個合作案係於110年核准。 2. 本會核准第二階段之合作案,消費者可於銀行或TSP業者申請開放銀行服務, 經身分認證及授權後,消費者可於APP查詢該等銀行之存款帳戶餘額及交易明 細等資訊,提供消費者更多元且便利方式,綜整運用消費者於銀行帳戶之資料。 (十三)完成金融科技證照制度之規劃 本會規劃中之金融科技證照認證機制分為基礎能力及專業能力二階段,基礎 能力包含科技力、金融力及程式力,分別對應金融科技概論、金融概論與程式設 計概論等3科;專業能力按金融科技相關之職系劃分,其核心能力包括商業分析 技術、使用者介面體驗設計分析(UI/UX)、人工智慧、大數據分析、新興科技 應用、法遵科技應用及數位行銷策略等,並兼顧理論與實務訓練。

29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科技證照認證機制之目標為建立金融機構聘任資訊科技人才之進用標 準,並為現職金融從業人員開拓金融科技第二專長,該機制有利於將跨領域人才 納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庫,俾利為金融業培訓儲備量多質精之金融科技人才。 (十四)放寬第三類數位存款帳戶之客戶申辦個人貸款相關機制,提供更完善金融服務 本會已於110年6月2日、7月23日同意銀行公會所報既有法人戶線上貸 款相關機制,及法人新戶(指3位以下本國籍自然人股東之公司,不包括有法人 股東之公司)線上貸款相關機制,以利法人線上辦理金融業務。 (第三類帳戶係指開戶時採用他行存款或信用卡、或自行信用卡核驗身分者) (十五)MyData平臺正式上線 本會與國家發展委員會(下稱國發會)共同推動串聯MyData與金融服務, 民眾申辦金融服務,藉由MyData平臺提供保存於政府機關的個人資料,提升申 辦的便利性與時效;國發會於110年4月15日將該平台由試營運轉為正式上線, 本會轄管金融機構(含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均可介接該平台,提供更多 元的金融服務。截至110年底,計有16家金融機構參與,提供34項線上金融 服務。 (十六)核准經營「跨機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及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 本會經洽中央銀行意見後於110年9月17日審核通過財金公司經營「跨機 構間支付款項帳務清算業務」及建置「電子支付跨機構共用平臺」,優先開放「轉 帳」功能,並於110年10月14日上線。

30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健全市場發展、拓展多元業務 (一)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開板,營造友善籌資環境 為扶植創新產業發展,完善企業籌資管道,並擴大我國資本市場規模,於現行 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證交所之上市「臺灣創新板」及櫃買中心之興櫃 「戰略新板」,該2板已於110年7月20日起正式開板運作。至110年底,已有 2家公司申請創新板,另有7家公司申請登錄戰略新板及6家公司掛牌交易。 蔡總統英文及本會黃主委天牧110年2月8日視察證交所 行政院蘇院長貞昌及本會黃主委天牧110年7月20日 出席「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聯合開板典禮」

31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二)推動國人退休準備平台 因應人口結構高齡趨勢,並引導國人做好退休理財規劃,本會爰督導集保結算 所辦理鼓勵國人自我儲備退休金之「退休準備平台」,並於110年9月23日正式 上線。該平台不僅提供國人基金投資及線上保險投保連結服務,也透過退休理財教 育宣導,喚起國人對退休理財的重視。另集保結算所也將攜手相關單位參與社會公 益活動,共同促進優質友善的退休環境。 本會黃主委天牧110年11月10日出席 「好享退-全民退休投資專案成果發表會」 (三)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 1. 開放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為提供投資人多元且便利之交易方式,滿足投資人多元金融商品選擇及小額 投資人全球資產布局之需求,本會於110年5月4日核備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相關修正規定,開放證券商得接受委託 人以「定期定額」方式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2. 開放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為提升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之競爭力,並協助財富管理客戶在資產配置 及理財規劃上有更多選擇,本會繼98年開放證券商辦理自益信託之有價證券信 託業務後,110年6月28日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得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 託業務,協助客戶多元運用所持有之有價證券。 3. 受託買賣外國封閉型基金 為滿足投資人多元投資標的要求及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本會於110年12 月15日開放證券商得複委託買賣國外封閉型基金。

32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四)修正發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及「保險業辦理再保 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 1.本會於110年3月3日修正發布「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部分條文,開放純網路銀行得兼營保經代業務,強化對保經代公司負責人之監理, 促使經營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之保經代公司及兼營保險經紀或保險代理業務 之銀行穩健經營及強化其財務體質,強化對使用電子保單保戶權益之保障,提升 經營再保險經紀業務之保經公司對於再保險安排相關作業之透明度與強化再保險 相關監理與市場紀律。 2. 本會於110年3月3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 制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提升透過保險經紀人安排再保險之透明度、有效性,及 強化對再保險分入業務之風險對價評估。 (五)同意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提升投保便利性 因應金融科技及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發展,為提供消費者 便利安全之非面對面接觸投保及保險服務,並提供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 業務之共通性適用標準,同時兼顧風險控管及客戶權益維護,本會於110年11月 18日訂定發布「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截至110年 底已有8家保險業申請試辦,其中4家通過試辦落地。 (六)推動造市者制度 為活絡股市量能及提振優質低流動性股票之流動性,本會爰督導證交所及櫃買 中心,於110年6月底實施上市櫃股票造市者制度,預期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 報價,增加投資人買賣成交機會,使造市標的股票流動性提升後,將再吸引其他市 場參與者投入,帶動整體市場動能之效。 (七)放寬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之再平衡交易規範,提供民眾更佳服務體驗 為提供小額投資人更完整之自動化理財服務,本會於110年11月18日發布令, 放寬自動化投顧服務(Robo-Advisor)有關自動再平衡交易之規範,業者應於內控 制度中訂定交易頻率之監控管理措施,且事先與客戶於契約中約定達到執行門檻且 符合再平衡交易之約定條件情況時,即可由電腦系統自動為客戶執行再平衡交易。 (八)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投資上限與標的 為提升基金投資組合之配置彈性,本會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證 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重點包括1. 放寬每一基金及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 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比率上限分別不得超過該次承銷總數之3%及10%、2. 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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