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6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九)強化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之管理 為加強金融機構對不動產授信之管理及風險控管,維持良好資產品質及穩健經 營,本會積極配合行政院於109年12月3日發布之「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與 各部會合作推動穩定房地產市場對策,於110年推動以下措施: 1. 信用資源有效配置及合理運用 (1)本會於110年4月16日函請金融機構應落實執行確認客戶身分(KYC)及 授信5P原則,慎防借款人利用他人名義申辦貸款,以避免信用資源流入非 實質需求,並說明中央銀行不動產貸款審慎措施之遵循情形亦納入本會檢查 重點。 (2)另本會於110年12月28日發函要求金控公司及銀行督導轉投資之融資租賃 子(孫)公司,自即日起應遵循「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 業務規定」,並於111年2月28日前完成相關內部作業規範訂定。 2. 控管銀行授信風險 本會於110年12月1日函請銀行確實辦理下列事項,且其內部稽核單位應 列為內部查核重點: (1)銀行對建築業者之營運週轉金貸款,應加強審查資金用途及確認資金流向, 其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且非屬得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 項目者,應確實計入該條文限額控管。 (2)銀行辦理商業本票或公司債發行人為購置或興建不動產,而以不動產抵押發 行商業本票或公司債所為之保證業務時,應比照「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 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其他控管措施,列入銀 行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規定。 (3)銀行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應加強對授信戶的審核及貸後管理措施,確實審 查交易文件之合理性或真實性及瞭解資金實際用途等,並訂定內部貸後覆審 及追蹤考核作業規範以落實遵循。 3. 強化金融管理 (1)加強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業保證之控管 本會於110年12月17日訂定票券金融公司對不動產業保證餘額占保證 總餘額之比率不得超過30%之規定;另對建築貸款加計不動產業保證後,不 動產授信集中度增加較多之銀行,要求銀行提報改善計畫及研提控管措施。 另本會亦要求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辦理不動產業保證業務,應比照「中 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之相關條件、額度限制與 其他控管措施,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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