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5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本會於110年6月10日公布測試結果,在輕微情境下本國銀行之平均普 通股權益比率、第一類資本比率、資本適足率及槓桿比率分別為10.72%、 11.68%、13.42%及6.11%,嚴重情境下分別為9.68%、10.64%、12.33% 及5.60%,均高於法定最低標準(7%、8.5%、10.5%及3%),顯示本國 銀行在全球經濟景氣及金融環境發生變動時,仍具穩健之風險承擔能力及資 本適足性。 2. 保險業: (1)為瞭解我國保險業於疫情下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本會要求 產險、壽險公司以109年底之財務報表為基準辦理壓力測試。測試情境係參 考過往國外疫情死亡率及罹病率,及國內外金融市場包括股市、債市、匯率等 可能波動情形,推估在極端情形下可能對保險風險及市場風險影響情形,以及 產險業在面對氣候變遷所致之極端氣候環境下,對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2)本會於110年6月10日公布測試結果,在保險風險測試結果部分,壽險業 及產險業整體資本適足率分別為286.08%、472.26%,淨值比為7.62%及 34.27%。市場風險測試結果部分,壽險業及產險業之整體資本適足率分別為 237.72%、440.5%,淨值比為6.71%及32.37%,均高於法定最低標準(資 本適足率200%及淨值比3%),顯示整體保險業在全球經濟景氣及金融環 境發生變動時,整體風險尚屬可控。 (3)另對於產險業面對氣候變遷風險壓力測試部分,110年度以氣候變遷所造成 之巨災(連續強烈颱風侵襲本島之情境)進行測試,測試結果整體產險業資 本適足率為422.3%、淨值比為30.06%,顯示我國產險業在氣候變遷之極端 情境下,具備足夠之清償能力。 (八)將「淨值比率」納為保險業資本等級之監理指標 本會過去係以資本適足率作為保險業資本是否適足之監理指標,惟鑒於淨值 比率更能評量保險公司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市場風險之承擔能 力,故本會研擬於保險法第143條之4增訂「淨值比率」為監理指標,並於110年 5月26日經總統公布。另本會復於110年9月30日配合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 管理辦法」,明定淨值比率之定義及相關規定。現保險業除資本適足率達200%外, 最近二期淨值比率亦應有至少一期達3%,方屬資本適足。本會未來將持續透過上 述監理雙指標,以強化保險業經營風險之監理,維護保戶權益。

RkJQdWJsaXNoZXIy MTk4OTQ1N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