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4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五)改善證券商網路(含APP)下單服務品質及強化違約風險管控 1. 本會於110年8月20日核定證交所「強化證券商網路下單服務品質」規劃,包 括敦促證券商汰換老舊網路設備、檢視證券商對其系統可容忍中斷時間之評估是 否合理、將「系統可用性」之評估納入內部控制,及落實資安通報等,以提升證 券商網路下單穩定性。 2. 本會於110年9月8日核定證交所研提之「強化投資人違約風險控管措施方案」, 請證券商加強對投資人風險控管作業,並多方管道加強宣導強化年輕族群風險意 識,及自110年10月12日起,投資人首次發生違約,申報投資人違約之證券商 應以通知文件告知投資人委託買賣證券應履行交割責任,倘投資人再次發生違約 距前次違約時間尚在1年內,全體證券商自接獲證交所結案公告日起3個月內, 受理該投資人首次交易日起連續10個營業日之委託須預收足額款券。 (六)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為強化我國保險業清償能力,本會已於109年7月底公布保險業新一代清償 能力制度之6年推動計畫,採循序漸進作法接軌國際標準,並持續研擬在地化政策 及過渡性措施等: 1. 強化巨災風險承擔能力: 產險業及再保險業計算風險資本部分,除109年底已納入「火險」及「車體 損失險」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災風險外,本會於110年12月14日發布, 自110年底起再增列「工程險」及「貨物運輸險」等二險別,以反映公司實際經 營天災業務之風險,並於後續年度持續將保險資本標準(ICS)巨災風險有關恐 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保證等風險範圍逐步導入現行制度,朝接軌國際發展。 2. 強化利率風險承擔能力: 壽險業計算利率風險資本部分,本會於110年12月14日發布自110年底 起修正計算公式逐步朝國際標準強化,俾合理反映壽險業利率風險。 (七)辦理銀行業及保險業監理壓力測試 1. 銀行業: (1)鑒於疫情仍存在不確定性,且各國均採行低利率刺激經濟之措施,為瞭解低 利率環境及COVID-19疫情衝擊時間延長對本國銀行韌性之影響,本會要求 本國銀行辦理「110年度監理壓力測試」,測試情境包括輕微情境與嚴重情 境。各項情境因子主要包括總體壓力情境,設定我國、美國、歐元區、大陸 地區及日本經濟成長率下滑、國內失業率上升與房價下跌等因素導致信用風 險增加、債券、股票、外匯及商品市場價格波動加劇等可能增加損失之情境, 以及存放款利差縮減和手續費收入減少等對盈餘之影響,以衡量銀行在壓力 情境下風險承擔能力之適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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