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7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採貸放比率法(LTV法)衡量不動產暴險 因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危機後 最終改革」文件對「不動產暴險」之資本計提將改按「貸放比率」(Loanto-Value,LTV)為基礎決定所適用風險權數,經本會考量該法較現行適用固 定風險權數之資本計提方法更具風險敏感性,爰於110年1月12日修正發 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明定貸放成數較 高者,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以更精準衡量及控管不動產授信風險。 (3)對承作建築貸款過度集中之銀行採風險控管措施 本會於110年1月4日函請承作建築貸款占放款餘額比率較高之銀行 提出改善計畫,落實執行不動產貸款之風險集中度控管及遵循銀行法相關規 定,並基於風險管理基礎,適度增提備抵呆帳。 (4)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金融檢查 本會業於109年12月至110年3月對10家本國銀行及3家票券金融 公司辦理不動產授信專案檢查,並於5月18日將檢查發現之主要缺失,函 請全體本國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檢視有無類似缺失,以強化風險管理機制, 另已全數於5月底前將檢查報告函送金融機構辦理改善。 (十)強化保險業商品設計、風險管理與韌性 1. 修正發布「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本會於110年2月9日修正發布「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規範產 險業送審與異業合作推廣之附屬性保險商品,應於計算說明書載明費用結構、引 用再保險人費率資料釐訂保險商品費率時,應確實瞭解並取得其原始資料及與再 保險人之往來文件,以及辦理保險期間超過三年之專屬客製化信用保險應符合再 保險分出方式及條件。 2. 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本會於110年2月18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明定 保險公司提供附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僅得提供保證最低身故給付金額, 且該保證金額不得高於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或各投資標的投資配置時點匯率轉換 之總額。 3. 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 為確保保險商品費率符合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等原則,本會於110年6 月4日修正發布「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 事項」相關規定,規範保險業進行保險商品於開發設計時,應評估風險控管機制 有效性、同時於商品設計時,應擬定銷售限額之預警及控管機制,避免因銷售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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