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8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限影響公司清償能力、以及人身保險商品應辦理定價合理性分析,若有費率不適 足情況者應同時研擬具體因應措施,以強化保險業營運風險管理、對超額銷售之 控管及確保未來清償能力。另強化財產保險商品費率檢測機制,健全財產保險商 品之經驗資料及合理性。 4. 發布「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及調整相關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計算 有鑑於國人死亡率不斷下降,壽命持續延長,為使壽險業穩健經營並確保清 償能力,本會於110年3月29日發布「臺灣壽險業第六回經驗生命表」,並自 110年7月1日起作為壽險業計提責任準備金之標準。另因上開生命表亦為團體 壽險之「保險費率」及「計提準備金之保險費」等預定危險發生率之依據標準, 故本會於110年6月29日修正「一年期團體保險費率標準及各種準備金之計算 方式」,並自110年7月1日起採用。 5. 強化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管理 為確保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適時反映市場利 率,本會已完成研議,基於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與110年差距不大,綜合考 量費率穩定性、消費者權益、業者作業成本,111年度起適用之各幣別新契約責 任準備金利率,維持110年度各幣別責任準備金利率,並持續關注市場利率,於 111年間再視情形檢討。 6. 強化保險業政經風險管理 為利保險業者確實評估國際政經情勢發展狀況以及國家、集團、產業、信用 評等及單一標的集中度、市價變動等相關風險,本會已於110年12月29日同意 備查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所報「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修正,並將政經風險 納入管理。 7. 壽險業自109會計年度起,就屬於失能扶助保險之當年度稅後淨利應全數提列特 別盈餘公積 由於失能扶助保險商品存在未來年度失能發生率(尤其疾病失能發生率) 及失能後死亡率等2項不確定因素,本會已於110年3月26日訂定保險法第 145-1條第2項規定解釋令,要求壽險業應自109會計年度起,就當年度稅後淨 利屬失能扶助保險部分全數提列特別盈餘公積;當年度稅後淨利不足提列者,應 於以後年度補足。後續年度失能扶助保險如有虧損者,得於原提列金額內自該特 別盈餘公積迴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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