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66 Current Initiatives and Future Prospects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2. 本會將督請期交所於111年底前完成研議新增符合條件之ETF期貨為夜盤交易 商品。 3. 為強化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揭露之即時性、正確性及完整性,提高上市(櫃) 公司資訊透明度,本會已督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研議檢討重大訊息揭露規範與監 理機制及擬具相關精進措施,將發布相關問答集,並對外宣導。 (五)放寬創新性新板規範,推動聯合掛牌 為提升投資人投資意願及減少證券商審核成本,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111年1 月放寬合格投資人之部分條件。本會將賡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推動臺灣創新板 及戰略新板,蒐集實務反饋意見,適時滾動式檢討調整。另證交所預計於111年第 3季舉辦創新板聯合掛牌典禮,聚焦提升知名度,並帶動企業申請創新板之風氣。 (六)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 1. 本會將督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新增建置投資人快速查詢上市櫃 公司公開資訊之網頁。 2. 本會將研議放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發行專業板公司債,並將修正 「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及配套機制。 3.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我國發行實務,研擬開放我國企 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本會於111年1月26日修正 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以利公司適用總括申報發行新股 相關規定。 4. 本會規劃參考國際作法,針對不同級別之會計師事務所建立差異化監理機制,預 計於111年第4季完成訂定,並於112年正式實施,以提升審計監理效率及效能。 5. 為強化會計師自律功能,本會將督導會計師公會參考國際會計師聯合會(IFAC) 發布之「國際專業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於年底前修正相關會計師職業道德規 範公報。 (七)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 1. 本會將持續督請期交所研議開放期貨商或由其設立商貿子公司從事倫敦金屬交易 所(LME)倉單交換、避險等相關業務之開放架構、業務範圍與監理規範等。 2. 為加強證券商對投資人服務之便利性,本會將開放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交割之在 途存款短期融通業務。 3. 本會將研議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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