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18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另為利投資人明確區分ESG主題基金與其他基金差異,本會已請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下稱集保結算所)於現行境內、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新增「環 境、社會及治理基金列表專區」。 4. 揭露銀行業及保險業氣候風險資訊 (1)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於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揭露,本會已於110年 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及「保險業氣候相關風 險財務揭露指引」,並自111年實施。自112年起,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於 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 司網站。 (2)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依規模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之評 估及揭露機制,包括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同時應訂定相關 內部規範,定期審視並確保公司依指引之規定辦理。 (三)提升ESG資訊揭露品質 1. 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 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要求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應取得會計師 出具意見書,以強化非財務資訊揭露品質;另規範上市公司應就報告書編製與驗 證建立相關作業程序,以加強永續報告書編製品質。 2. 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於110年6月8日修正發布「期貨商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增訂股本達20億元以上,或為公開發行公司且為金控體系下之期貨 商,每年應參考全球永續性報告協會(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 之GRI 準則編製前一年度之CSR報告書,揭露公司之經濟、環境及社會重大主 題、管理方針等項目,且CSR報告書宜取得第三方確信或保證,以提高資訊之 可靠性。 3. 本會已於110年3月26日同意備查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 公會)會銜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產險公會)所報修正「保險業 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新增第64條規定,要求上市或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之 壽險業,以及上市或資產規模為前五大之產險業應編製CSR報告書,報告書中 除需揭露「綠色金融成效」之相關資訊,並應取得第三方驗證。 (四)擴大編製CSR報告書之上市公司範圍 證交所於110年12月7日公告修正「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 法」部分條文,將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公司,納為應編製與 申報永續報告書之範圍,並自112年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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