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42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觀察實施前後之上市櫃交易量變化,上線前(109年1月至9月)之盤後零 股日均成交量2.77億元,約占大盤0.12%;上線後首6個月(109/10/26∼ 110/4/23),整體(盤中+盤後)零股日均成交量20.15億元(占大盤0.53%), 較上線前成長約627%,其中盤中零股日均成交量17.51億元,占整體零股日 均成交量約86.9%;上線後1年(109/10/26∼110/10/25),整體(盤中+盤後) 零股日均成交量22.05億元(占大盤0.5%),較上線前成長約696%,其中 盤中零股日均成交量19.80億元,占整體零股日均成交量約89.8%。 厚實企業韌性、強化風險控管能力 (一)強化金融業資訊安全與風險控管 1. 明定金融業須設置一定層級之資訊安全長 為型塑金融機構及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提升對資安議 題之執行能力與決策功能,本會於110年9月間陸續修正「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 核制度實施辦法」、「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發布相關令釋,分 別要求銀行業及符合一定條件之保險業、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應指派副總經理 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綜理資訊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 截至110年底,已有48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48家遴聘具資安背景之董 事、顧問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 2. 加強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及業務試辦之個資防護 (1)本會於110年5月6日修正「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增訂保險 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及網路保險服務,應取得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erson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PIMS)驗證。 (2)為健全保險業及其委外合作廠商之個人資料防護效能,本會於110年11月 18日修正「保險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增訂試辦業務項目之保險業及 委外合作廠商倘涉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PIMS驗證。 3. 督導金融同業公會修正相關自律規範 (1)為強化保險業資訊安全防護機制,本會已督導壽險公會及產險公會於110年 12月30日完成修正「保險業辦理資訊安全防護自律規範」,重點包括增訂 「保險業網路身分驗證之資訊安全作業準則」,並列為辦理電子商務資訊安 全應評估事項;建置網際網路應用系統應辦理之安全性檢測事項;辦理資訊 系統維運應注意之控制措施;核心資訊系統作業委外應遵循事項、核心資訊 系統及直接提供客戶自動化服務系統之稽核紀錄管理事項、對跨機構合作夥 伴之資安風險評估與遵循事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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