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23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落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 (一)強化銀行理財專員相關行為規範 110年7月26日備查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 修正之「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理專十誡)之例示 表,包括訂定「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以及 強化對帳單作業,從源頭減少舞弊可能,並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修正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 為提高民眾檢舉誘因,本會於110年1月11日修正旨揭要點,將檢舉重大金 融違法案件之獎金提高十倍( 原獎度40萬元、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200萬元), 並將違法情節較輕微之獎金提高五倍( 原獎度5萬元、1萬元提高為25萬元、5萬 元)。本會將持續關注檢舉獎金發放情形及檢舉獎勵機制之妥適性,鼓勵民眾勇於 檢舉不法金融案件,發揮揭弊功能。 (三)發布金融檢查指導原則 為建立專業公正、風險導向及開放溝通的金融檢查文化,本會於110年7月 26日訂定發布「檢查局金融檢查指導原則」,作為所有檢查作業規範之上位指引, 除涵蓋本會現行金融檢查重要理念,並納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有 效銀行監理核心原則」對監理機關檢查功能與機制之相關要求,明確勾勒出包括 1. 風險為導向抓大放小的檢查方式、2. 開放的意見溝通與調合、3. 積極導入創新 科技工具、提升查核效能等金融檢查目標及文化,以確保檢查工作能協助達成本會 監理目標,並增進外界對檢查重點方向之瞭解及金融檢查價值之認同。 (四)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 本會已於110年完成金融業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反武器擴散作業、金融消費 者保護作業(含銀髮族消費者保護)、購屋與建築貸款、金控集團之營運策略與風 險管理、保險業公司治理等多項專案檢查,除促請業者依檢查意見改善外,並就共 通性之制度面問題,研提多項監理措施建議,作為本會調整監理規範之參考,並引 導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五)加強與其他機關及業者之溝通 1. 為充分與其他機關就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協調與溝通,本會110年與中央 銀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共召開3場「金融監理 聯繫小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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