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85 Appendices 附錄 預計 實施日期 新措施或規定 具體內容 1月1日 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 之上市(櫃)公司應公告 自結財務資訊 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為推動上市(櫃) 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業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修 正其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自111年起,實收資本額達100 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 前一年度自結財務資訊。 1月1日 金控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及 公開發行之保險業年度財 務報告編製期限 為推動保險業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同時考量金融產業 監理之一致性,本會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36條及第39條,明定除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另予規定外, 金控公司之保險子公司及公開發行之保險業應自111會計 年度起,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依本準則規定編製 年度財務報告。 1月1日 上市(櫃)公司應配置適 當資訊安全人力資源 為強化上市(櫃)公司之資訊安全管理機制,要求符合 特定條件之上市(櫃)公司,應依其資訊安全防護等級 指派資訊安全長、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或配置資訊安 全專責主管及資安專責人員。 1月1日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接軌 國際制度 為使保險業穩健接軌國際制度,參酌IAIS公布之ICS 2.0 版,循序漸進導入現行RBC制度,自保險業計算110年 度RBC起,調整壽險業計提利率風險資本方式,以及產 險業(含再保險業) 新增「工程險」及「貨物運輸險」 等二險別承保地震、颱風及洪水等天災風險資本計提,以 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接軌國際制度。 1月1日 推動「本國銀行API 數位 監理申報機制」 為使申報作業機制與時俱進,並提升現有申報效能及安全 性,「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系統」(單一 申報系統)之本國銀行報表,自111年1月起全面採API 方式申報。 1月1日 壽險業111年度起適用之 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 利率,維持現行利率 為確保我國壽險業者穩健經營,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 能適時反映市場利率,基於各幣別公債利率水準趨勢與 110年度差距不大,經綜合考量費率穩定性、消費者權益、 業者作業成本,111年度起適用之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 金利率,維持110年度各幣別責任準備金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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