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86 Appendices 附錄 預計 實施日期 新措施或規定 具體內容 1月1日 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及問答手冊營運持續管理 之相關規範 保險業應於111年1月1日起符合營運持續管理之相關規 範,即各公司應依自身業務之性質、規模及複雜性,訂定 適當之營運持續管理機制,運用合適之系統、資源及流程 以維持公司營運持續。 1月1日 修正「商業火災保險巨大 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 核機制」 配合「商業火災保險參考危險保費」修正,修正「商業火 災保險巨大保額業務非天災險費率檢核機制」,以利產險 業承保是類保險費率之適足性、合理性及公平性。 1月26日 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 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 事項準則」 為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 資訊揭露透明度,並配合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 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1月26日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 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我國發行 實務,本會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 申報方式辦理,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 則」部分條文。 1月28日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 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 分條文 1. 為強化關係人交易之管理,明定公開發行公司與關係 人間之重大資產交易,應將相關資料提交股東會同意 後,始得為之,以保障股東權益。 2. 為提升外部專家出具意見書之品質,明定外部專家出 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除現行應依承接及執行案件時 應辦理相關作業事項外,並應遵循其所屬各同業公會 之自律規範辦理。 2月22日 修正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參酌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 記載事項準則等,增訂證券商應揭露資通安全管理及修正 簽證會計師公費資訊等規範,自證券商申報110年度個 體(別)財務報告起實施。 2月18日 發布「本國銀行辦理不動 產抵押貸款適用風險權 數」解釋令 自111年2月18日起,本國銀行新承作應適用中央銀行 所定選擇性信用管制措施之貸款限制條件之公司法人購 置住宅貸款、自然人購置第三戶以上之購置住宅貸款、 購地貸款、餘屋貸款及工業區閒置土地抵押貸款,將提 高所適用之風險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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