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84 Appendices 附錄 附錄 111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 預計 實施日期 新措施或規定 具體內容 1月1日 銀行展延個人債務協處機 制至111年6月底 因應COVID-19對個人經濟影響,各銀行對受疫情影響 還款有困難者,就個人金融產品(包括房貸、車貸、消費 性貸款、信用卡款項等)提供緩繳或展延3至6個月等 措施,本會已再次協調銀行延長受理期間至111年6月 底止。 1月1日 壽險公司每年第1季開辦 「保單借款優惠利率紓困 方案」 國內壽險公司自111年起將於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開辦「保單借款優惠利率紓困方案」,就經審核符合生活 困難需要紓困等條件之保戶,於保單借款10萬元額度內 提供為期3年之優惠利率。 1月1日 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 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 業原則」 本會於110年7月26日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防範 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第11條「避免 理財專員自製並提供對帳單」及第9條「避免理財專員與 客戶私下資金往來」之例示,強化對帳單作業,並訂定疑 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以加強銀行預警功能。 1月1日 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揭 露指引 本會於110年11月30日發布「本國銀行氣候風險財務 揭露指引」,本國銀行應自112年起,於每年6月底前 辦理前一年度氣候風險相關財務揭露。本國銀行應依規模 及業務性質建立適切之氣候相關風險與機會管理機制,自 治理、策略、風險管理、指標與目標等面向於公司網站揭 露對於氣候風險之管理資訊,同時應訂定相關內部規範及 機制,定期審視確保依循指引之規定辦理。 1月1日 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 揭露指引 本會參酌金融穩定委員會(FSB)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 小組(TCFD)所發布之「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及各國 金融監理機關發布之相關指引及辦法,同時考量我國保險 業實務現況及各界建議,訂定「保險業氣候相關風險財務 揭露指引」,自111年實施,且保險業自112年起應於每 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 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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