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71 Current Initiatives and Future Prospects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投資損益係由保戶自行承擔,且連結高收益債券基金或類全委帳戶之費用結構與投 資風險性質較為複雜,為保障保戶權益,爰將檢視該等連結標的之妥適性,並將修 正發布「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保管機構及投資標的應注意事項」。 提升金融韌性 (一)保險業資本適足率(RBC)導入自有資本分層規範 為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本會刻正參考IAIS公布之 ICS之自有資本分層架構及銀行業自有資本計算方式等進行研議,預計111年6月 底計算RBC實施保險業自有資本依損失吸收能力之分層法。 (二)提升保險業清償能力強化RBC制度 為推動保險業接軌國際保險清償能力制度,本會將持續研議壽險業利率風險由 1年期間逐步朝全期方式衡量,及將傳染病、恐攻及信用保證等其他巨災風險資本 計提相關規範導入現行RBC制度。 (三)透過法規調適接軌IFRS 17 為利保險業接軌IFRS 17,完成相關準備金、資金運用、財報認列與表達、商 品面等面向法規調適藍圖。 (四)辦理保險業財務及氣候變遷風險壓力測試 為瞭解我國保險業於疫情下之風險承擔能力及對資本適足性之影響,本會將要 求產險、壽險公司提交「111年度壓力測試」測試結果。測試情境係參考過往國外 疫情死亡率及罹病率,及國內外金融市場包括股市、債市、匯率等可能波動情形, 推估在極端情形下可能對保險風險及市場風險影響情形,以及產險業在面對氣候變 遷所致之極端氣候環境下,對保險業清償能力之影響。 (五)完成本國銀行辦理氣候風險壓力測試作業規劃 配合「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新增「持續蒐集金融機構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 析並進行壓力測試之相關國際資訊,及研議我國參考辦理之可行性」等具體措施, 本會已於110年2月1日函請銀行公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持續研議工作小組」下 設之壓力測試分組蒐集國際作法,規劃本國銀行辦理氣候風險壓力測試相關工作, 本會將俟銀行公會函報具體建議後,續行擬定本國銀行辦理氣候風險壓力測試之規 劃時程及具體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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