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34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四)推動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 為提升我國理財服務之競爭力,並帶動產業升級,本會於109年8月7日 訂定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並分二批次 受理銀行申請該項業務。本會已於109年12月31日及110年5月18日共核准 7家銀行辦理,其他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亦得個別提出申請。 (十五)放寬銀行發行多元型態之金融債券,提升銀行高資產理財服務管理能力 為協助銀行發展理財服務,創新客製化及多樣化金融債券類型之理財商品, 並提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之資金籌措能力,本會於110年2月24日修正 發布「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規範銀行發行金融債券之申請與核准程序、發 行額度及銷售對象等事宜。 (十六)放寬證券商境外基金業務範圍 為滿足高資產客戶投資理財需求,本會於110年8月13日開放符合「證券 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6條之1規定之證券商,得接受高淨值投 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委託,買賣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十七)擴大槓桿交易商業務範圍 為提升槓桿交易商之經營成效,於110年7月1日開放槓桿交易商對一般 自然人客戶提供連結期貨交易法第5條期貨商得受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契約之標 的個股及ETF、6項國外股價指數及白銀價格之差價契約(CFD),以及於110 年11月24日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槓桿交易商進行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十八)持續推出期貨新商品 為滿足國人多樣化金融商品的交易需求及避險管道,本會督導期交所於110 年6月28日及12月6日新增掛牌「臺灣證券交易所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 契約」及「臺灣證券交易所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 促進普惠金融、保障民眾權益 (一)引導及鼓勵業者發展全方位信託服務 1. 本會於110年2月26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控公司之保險 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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