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52 Financial Market Overview and Important Financial Measures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4. 與海外分支機構主管機關交流監理意見 受疫情影響,對本國銀行海外分支機構改為非現場檢查,檢查人員於檢查結 束後透過電話或視訊會議方式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說明檢查發現及交換金融監 理意見,督促業者提升其營運健全度,並強化與當地監理機關之合作交流。 重要修法工作 (一)修正「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及訂定相關授權法令 為符合支付工具虛實整合之潮流,及因應支付生態圈發展趨勢下業者擴大業務 範圍之需求,並衡平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風險控管強度,本會推動 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法制整合,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修正案,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之管理規範,已於110年1月27日經總統公布, 其後完成修訂相關授權法規命令,業於110年7月1日施行。 (二)修正「保險法」 為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加速引導保險業資金辦 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並提高保險業資金投資國內債券市場之額 度,以及提升法規授權明確性,本會擬具「保險法」修正條文,於110年5月26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三)修正「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所定「不歧視」原則,以及減輕重複訂立強制 汽車責任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負擔,經本會參酌實務作業經驗,擬具強制汽車責任保 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於110年1月20日經總統公布,修正重點包括要保人 重複訂立本保險契約者,要保人或保險人撤銷生效在後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返還 之保險費,修正為僅扣除「健全本保險費用」;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修正主管機 關名稱;刪除交付保險標章之規定;將所定「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等。另配 合上開修正,本會於110年6月24日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施行細則」 等6項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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