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一一0年中文年報

88 Appendices 附錄 預計 實施日期 新措施或規定 具體內容 3月31日 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期貨 各服務事業應指派副總經 理兼任資安長 為型塑證券期貨各服務事業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提升對 資安議題之執行能力,於110年9月30日修正公布「證 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36條之2及相關令釋,要求符合一定條件之業者應指派 副總經理以上或職責相當之人兼任資安長職務,以統籌資 安政策推動協調及資源調度,並於符合條件起6個月內 調整之。 3月31日 或 10月1日 強化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 保障、醫療險費率調整之 相關控管措施 修正「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人身保險商品 審查應注意事項」、「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投 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 應遵循事項」相關規定,增列強化對高齡客戶投保權益保 障、醫療險費率調整之相關控管措施。 註: 1.「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111.3.31實施。 2.「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24條第1項第2 款111.10.1實施,其他規定111.3.31實施。 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3點111.10.1實施, 其他規定111.3.31實施。 4.「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銷 售應注意事項」111.10.1實施。 5月9日 開放證券商辦理上市(櫃) 有價證券之在途交割款短 期融通業務 為增加投資人資金調度靈活性,開放投資人得以賣出有價 證券應收在途交割款之債權為擔保,設定權利質權予證券 商,向證券商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即可於出清部位同 日(T+0)得到資金。 6月 修正「財產保險業辦理資 訊公開管理辦法」、「人 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 理辦法」 為強化保險業公司治理事項之揭露,預計於111年第2 季完成「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人身保 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第8條之修正,要求保險 業應具體敘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永續發展執行情形、資 通安全風險管理及誠信經營等之資訊揭露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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