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年報電子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年報 111 中華民國112年6月 年報電子檔 年報電子檔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連結未來 共創永續 因應國際情勢變化,金管會秉持「韌性、創新、永續、 普惠」之原則,以健全金融環境及多元金融服務, 促進金融市場永續發展,開拓繁榮安定的未來。 金融 監督 管理 委員 會一 年 報

GPN:2009400996 工本費:新台幣200元 ISSN 1991-248X 9 771991 248009 www.fsc.gov.tw 年報電子檔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年年報 111

目錄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年年報 04 主委的話 08 本會職掌與組織 10 業務職掌 11 組織架構 13 人事概況 1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16 金融市場概況 17 提升金融韌性 19 推動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 26 發展金融與監理科技 30 強化資通安全 32 提升金融市場效能 37 促進普惠金融及權益保護 46 拓展信託功能與財富管理業務 48 國際交流合作 50 研修重要金融法規及推動其他重要措施

54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56 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 58 健全永續發展生態系 60 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務 62 營造包容的金融環境 64 擘劃數位金融新局面 65 構築安全資通防護網 66 保障權益提升知識力 68 調適現代化監理機制 70 111年重要事件紀要 82 附錄 84 112 年開始實施之重要措施 90 本會團隊陣容 92 金融統計概況

111年對金融機構及監理機關而言,是充滿變數與挑戰的一年。俄烏戰爭爆發、 通貨膨脹、升息、疫情變化等因素,對全球經濟與金融市場造成深刻且廣泛的影響, 也考驗金融機構及監理機關的抗壓性與應變力。這一年來,本會秉持維護金融穩定、 促進金融業務發展及發揮金融中介功能等職責,持續強化金融業風險承擔能力,提升 金融服務的深度與廣度,以建構穩健韌性、永續治理、普惠包容、多元創新的金融市 場。111年重要成果與112年推動重點摘要如下: 一、提升金融機構經營韌性,深化金融資安防護 在瞬息萬變的經濟金融環境下,金融機構是否具備因應變局的能力,十分重要, 爰本會陸續修正相關規範,提升金融機構的韌性,包括:協助保險業強化清償能力及 風險控管,並就利率變動型保險採取相關監理措施;完成本國銀行辦理氣候變遷情境 分析作業規劃,將於112年辦理首次情境分析;加強金融業辦理不動產授信風險控管, 並辦理多項專案檢查,以引導金融機構健全經營。 資安是維持金融機構營運韌性的重要基礎,本會已於111年底發布「金融資安行 動方案2.0」,將持續精進各項措施。此外,112年將依新版巴塞爾資本協定,修正銀 行業資本適足性規範,並開放銀行得申請採內部評等法(IRB)計提資本;亦將研擬 保險業適用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及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IFRS 17)之過 渡性與在地化措施,以循序與國際制度接軌。 二、落實永續金融及公司治理,協力推動淨零目標 2050年淨零排放是全球趨勢,也是我國重要政策。本會已於111年發布「綠色 金融行動方案3.0」、「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 行策略」,112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111年並成立「永 續金融先行者聯盟」,以及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期能發揮領頭羊帶動效 果,並發展整合金融業共通需要之指引等。本會亦與相關部會共同發布「永續經濟活 動認定參考指引」,112年將推動擴大該參考指引之範圍,並建置ESG資訊整合查詢 平台與永續金融網站,以及公布永續金融評鑑結果。 主委的話 04 主委的話

在公司治理方面,本會已發布股東 會視訊會議相關規範,並督導完成建置視 訊股東會作業平台。另已督導修正金融控 股公司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增訂 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 之原則,112年將進一步提出銀行法及金 融控股公司法修正草案,增訂大股東課責 規範。本會亦於111年研擬修正證券交易 法,其中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 10% 調整為5% 部分,業經立法院三讀 通過並公布;強化審計委員會職權規範部 分,本會將持續推動完成立法。 三、提升金融服務包容性,保障金融消費 者權益 本會於111年修正金融服務業公平 待客原則,新增友善服務原則及落實誠信 經營原則,並精進公平待客評核作業;發 布「信託2.0第二階段計畫」,持續推動 信託服務;放寬信用合作社申設分支機構 之條件,以協助深耕地方及服務偏鄉居 民;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完成修法, 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投保範圍;督 導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供多國語言服務, 以利外籍移工申訴;增加微型保險與小額 終老保險網路投保平台,並於112年提 高小額終老保險保額上限及投保件數,以 普及基本保險保障。 05 主委的話

為強化弱勢權益保障,本會督導各金融業修正對待高齡客戶之自律規範,以及督 導保險業精進對身心障礙者之核保處理原則,並促請銀行公會及產壽險公會與身心障 礙團體進行雙向溝通。本會亦督導銀行公會研訂服務失智者之實務參考做法,以及產 壽險公會訂定自閉症患者失能保險金理賠參考指引。此外,為加強防制詐騙,本會持 續擴大教育宣導,並已於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增訂網路廣告實名制及下架機制之規 範,業經立法院完成三讀。又為完備投資人保護,本會已研擬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法修正草案,將於112年送請行政院審查。 四、精進法規制度與基礎建設,提升資本市場競爭力 在資本市場方面,掛牌、交易與結算交割制度均有重大進展,包括:放寬「臺灣 創新板」掛牌條件、縮短轉板年限及建置造市制度,並放寬「臺灣創新板」及「戰略 新板」之合格投資人資格,俾吸引新創企業掛牌及提升市場流動性;建立「可持續發 展連結債券」之櫃檯買賣制度;將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之適用範圍擴及至ETF 選擇權;盤中零股交易撮合時間由3分鐘縮短為1分鐘;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 實施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制度等。相關基礎建設之完備,有助於提升市場效 率與降低成本。 111年面對國際金融市場變化,本會適時採取穩定股市措施。另已放寬員工認股 權憑證及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申報生效後之發行期限由1年延長為2年,以提升企業獎 酬員工彈性;放寬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範圍,增加資金運用收益。提高審計監 理效能亦為資本市場重要一環,本會將持續推動會計師事務所差異化監理機制;另亦 將持續推動基金型不動產證券化商品相關規範之立法,以提升資產管理產業競爭力。 五、鼓勵金融科技創新,提供多元金融服務 為提升數位金融服務廣度及品質,深化普惠金融效益,本會與周邊單位建立金融 科技證照機制,培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舉辦首屆「2022台北金融科技獎(FinTech Taipei Awards 2022)」,展現國內金融科技潛力與共創成果;舉辦「FinTech Taipei 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打造國際級金融科技發展交流平台。112年將公布「金融科 技發展路徑圖2.0」,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修正「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 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以促進數位轉型。 06 主委的話

此外,為順應市場發展趨勢及民眾需求,本會於111年推出「數位身分認證及授權」 主題式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提升實驗及試辦之執行成效,112年將再推出「綠色金 融科技」主題式推廣活動。本會亦開放金融科技業者應用聯徵中心資料,協助發展多 元場景服務;擴大MyData金融應用服務,提升民眾申辦金融服務之效率;推動保單 電子化及建置保單存摺平台,便利民眾查詢與管理投保情形。 六、強化跨國監理合作,持續擴大國際交流 金融業跨國經營以及連結性益深之金融市場,使跨國監理合作更趨重要,參與國 際組織及增加國際交流,亦有助於應對各種新興議題與挑戰。本會持續與其他監理機 關建立合作關係,111年與以色列證券監理機關簽署金融科技合作備忘錄,與歐洲證 券及市場管理局簽署第三國合格集中結算機構(下稱QCCP)之瞭解備忘錄,並加 入簽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亞太區域委員會多邊監理瞭解備忘錄(IOSCO APRC Supervisory MMoU);112年已與法國監理機關簽署保險業監理合作換函,與加拿大 安大略省證券管理委員會簽署QCCP監理合作瞭解備忘錄,與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 簽署資訊分享瞭解備忘錄。 此外,本會於111年積極參與各國監理機關舉辦之監理官會議,並透過雙邊會談、 合辦座談會等方式,持續加強監理合作。112年連任審計監理機關國際論壇(IFIAR) 理事,並參與全球金融創新聯盟(GFIN)首度舉辦之「防範漂綠監理科技黑客松」活 動,均有助於深化國際交流,提高我國國際能見度。 面對未來各種已知與未知的試煉,本會將持續秉持金融監理的核心目標,落實以 風險為導向的監理原則,同時掌握金融市場脈動,充分與各界溝通,以開闊的胸襟與 前瞻的視野,讓金融業務更多元發展。亦期許金融機構在誠信的核心價值下,從風險 管理、內部控制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強化應變力及韌性,提供民眾持續且可信賴的服 務,並發揮資金中介功能支持產業發展需求,以及善盡企業社會責任關懷弱勢,持續 扮演促進社會安定的中堅力量。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主任委員 謹識/112 年 5 月 07 主委的話

本會職掌與組織 業務職掌 組織架構 人事概況

10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原名稱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 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 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本會成立宗旨。 嗣行政院組織法99年2月3日修正,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 職掌與功能則維持現狀。爰據以修正本會組織法,並自1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會於 101年7月1日完成組織變更調整,由原合議制委員會調整為首長制委員會,名稱並配合變更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名稱雖變更,但業務職掌、組織架構與功能均維持不變,就 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與落實金融監理。 業務職掌 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 務。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範圍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 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為充分發揮本會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依本會組織法第3條規 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 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11 本會職掌與組織 (八)金融消費者保護。 (九)違反金融相關法令之取締、處分及處理。 (十)金融監督、管理及檢查相關統計資料之蒐集、彙整及分析。 (十一)其他有關金融之監督、管理及檢查事項。 組織架構 依本會組織法,本會置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2人,另財政部部長、經濟部部長及 法務部部長為當然委員,行政院前於101年7月23日指派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兼任本會 委員。 本會下設有4處、4室、所屬三級機關4局、1國營事業、2代表辦事處及2任務編組, 分述如下: (一)4處: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及資訊服務處。 (二)4室: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主計室。 (三)4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 (四)1國營事業:中央存款保險公司。 (五)2代表辦事處:紐約代表辦事處及倫敦代表辦事處。 (六)2任務編組:公共關係室及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12 本會職掌與組織 | 本會組織架構圖| 註:101年7月1日起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資訊管理處名稱改為資訊服務處。 自102年起會計室名稱改為主計室。 (2名) 本會另於紐約、 倫敦設立代表辦事處。 ● 綜合規劃處 ● 國際業務處 ● 法律事務處 ● 資訊服務處 中央存款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科技發展 與創新中心 檢查局 保險局 證券期貨局 銀行局 公共關係室 本會輔助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主計室 ● 政風室 本會業務單位 副主任 委員 主任 委員 主任 秘書

13 本會職掌與組織 人事概況 依據本會組織法及編制表規定,本會編制員額總數為113人;所屬四局編制員額總數為 1,000人,合計為1,113人。截至111年12月31日止,本會現有職員員額為90人,銀行局 為208人、證券期貨局為227人、保險局為99人、檢查局為285人,合計909人。另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自100年1月1日起改隸本會,該公司111年度正式職員預算員額為158人,截 至111年12月31日止現有正式職員為150人。 | 本會及所屬各局年齡統計分析 | | 本會及所屬各局學歷統計分析 | 5.5% 22.33% 31.57% 35.1% 5.5% 1.87% 59.19% 36.41% 2.2% 0.33%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以上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5.7 歲) 5.5% 22.33% 31.57% 35.1% 5.5% 1.87% 59.19% 36.41% 2.2% 0.33% 29歲以下 30至39歲 40至49歲 50至59歲 60歲以上 博士 碩士 大學畢業 專科畢業 高中(職)畢業 (平均年齡約 45.7 歲)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 提升金融韌性 推動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 發展金融與監理科技 強化資通安全 提升金融市場效能 促進普惠金融及權益保護 拓展信託功能與財富管理業務 國際交流合作 研修重要金融法規及推動其他重要措施

16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金融市場概況 觀察我國金融業近幾年稅前盈餘之變化情形(如下表),107年至109年稅前盈餘大致落 在5,200億元至6,800億元不等,110年經歷稅前盈餘9,363億元爆發性成長後,111年銀行業、 保險業、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事業之稅前盈餘約為新臺幣(下同)4,798億元。 ▍金融業107年至111年稅前盈餘統計表 單位:新臺幣億元 107年 108年 109年 110年 111年 金融控股公司(合併報表) 3,013 3,575 3,859 5,947 2,980 銀行業A 3,777 4,070 3,708 3,856 4,321 本國銀行 3,342 3,607 3,127 3,370 3,919 外銀在臺分行 150 155 238 110 109 陸銀在臺分行 41 38 51 62 56 信用合作社 25 27 25 27 31 票券業 97 102 123 134 92 儲匯 120 141 144 153 114 保險業B 970 1,707 2,231 4,111 -186 壽險業 822 1,548 2,061 3,885 1,719 產險業 148 159 170 226 -1,905 證券期貨業C 462 571 819 1,396 663 證券商 330 437 660 1,195 471 期貨商 49 43 50 45 56 投信業 83 91 109 156 136 合計(A+B+C) 5,209 6,348 6,758 9,363 4,798 註:為反映非曆年制證券商稅前盈餘,爰本會年報自111年度起,調整證券商稅前盈餘之統計基礎,並追溯調整相關 數據至107年度。 單位:新臺幣億元 銀行業 保險業 證券期貨業 合計 0 1,000 2,000 -1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10,000 5,209 6,348 6,758 9,363 107年度 108年度 109年度 110年度 111年度 4,798

1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提升金融韌性 (一)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 1. 配合私募基金等商品之性質與市場慣例,並為強化保險業風險承擔能力,本會於 111年1月28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增訂保險業投資 該等商品時應符合財務條件之時點規範。 2. 本會於111年6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 報表及填報手冊,以強化壽險業利率風險由1年期間逐步朝全期方式衡量,以及 督促業者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逐步接軌國際制度。 3. 本會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調整,以 合理反映不動產及海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資本計提,另調整防疫保單虧損產生 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風險資本額(RBC)制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 本,並將天災自留風險資本、天災信用風險及車險及商業火險風險資本之計算朝 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逐步接軌。 4. 強化巨災風險之監理 (1)為避免巨災對財產保險業財務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會參酌國際ICS制 度之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天然災害外,亦包括其他重大災害,爰於111年6月 30日修正發布「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原名稱為「強 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明定巨災係指地震、颱風洪水、傳染病、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風 險所致之損失,且巨災所致異常損失僅得於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辦理沖減或收回。 (2)考量現階段如將巨災風險下之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風險等納入RBC制 度,將增加保險業風險資本計提,且距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之接軌日(115年)仍有3年緩衝時間,又保險業已全力投入資源因 應防疫保單理賠,為利業者專注保障保戶權益事項之處理並穩健接軌TWICS,本會將持續觀察疫情與國際ICS之發展狀況,朝於113年底前實施方 向辦理。 (二)推動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下稱IFRS 17) 1. 為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IFRS 17,本會於111年9月15日完成保險業準 備金、財報認列與表達、資金定義、商品及其他等5面向之法規調適藍圖,俾就 112年相關法制作業預為規劃。

18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另因應接軌後準備金將由現行採法定公式及簽單利率鎖定(Locked-in)方式改 採公允價值衡量,本會刻研議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並於111年 11月17日召開公聽會,凝聚各界共識。 (三)訂定上市上櫃公司風險管理實務守則 為推動上市(櫃)公司建立完善之風險管理制度,穩健經營業務朝企業永續發 展目標邁進,本會已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及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 稱櫃買中心)參酌國際企業風險管理相關規範COSO ERM 2017、ISO 31000: 2018及我國金融保險業之風險管理實務守則等規定訂定旨揭規定,供上市(櫃) 公司遵循辦理,並於111年8月2日備查。 (四)推動保險業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為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執行彈性,本會秉持差異化監理原則,持續推動金融機構 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繼 105年起開放本國銀行申請採行該制度後,賡續將 保險業納入推動對象,並於111年9月27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 度實施辦法」部分條文及於10月27日發布解釋令,鼓勵符合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 內部控制制度之本國保險業提出申請,以聚焦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俾利內部 稽核資源更有效配置。 (五)檢討保險準備金相關規定 為確保我國保險業者穩健經營,維護保戶權益,並使新契約之準備金負債能 適當反映市場利率,完成人身保險商品各幣別新契約責任準備金適用利率調整之檢 討,本會已於111年11月16日發布令釋,新臺幣、美元及澳幣保單各負債存續期 間分別調升1碼、2碼及4碼,至於歐元、人民幣則維持不變,自111年12月1 日起適用。 (六)完成本國銀行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析作業規劃 本會已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組成專案工 作小組,與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銀行業者共同研議完成相關作業規劃, 並於111年11月23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本國銀行以111年底之資產負債表辦理首 次情境分析。 (七)加強金融業辦理不動產授信風險管控 為瞭解金融機構對中央銀行及本會不動產授信相關規範是否建立妥適風險管理 機制及法令遵循落實情形,除納入本會檢查重點,並已辦理不動產授信業務專案檢 查外,另督導銀行公會轉知會員建立防範投資客炒房及人頭戶申貸機制,以強化授 信風險控管及健全業務經營,提升金融韌性。

19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八)加強辦理專案金融檢查 本會111年度完成不動產授信業務、高齡客戶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作業、金 融業防制洗錢打擊資恐及資助武器擴散作業、對大陸、香港地區與新南向國家暴險 管理、金控集團對轉投資事業管理、保險業法令遵循及投資管理等多項專案檢查, 除促請業者依檢查意見改善外,並就共通性之制度面問題研修相關規範,以引導金 融機構健全經營。 (九)強化利率變動型保險相關監理措施 為落實保險業資產負債管理,本會於111年11月17日同意備查中華民國精 算學會所報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外幣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利率變動型壽險及外 幣利率變動型壽險、萬能保險及外幣萬能保險等6項商品之精算實務處理準則修正 案,明定訂定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之宣告利率公式及參數依據,並提供釋例予保險 業遵循;另於111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 務應注意事項」。 (十)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執行效能 為協助金融機構瞭解本會監理立場及檢查方向,提升內部稽核執行效能,本會 於111年共舉辦6場金融業內部稽核座談會,就當前稽核工作應關注事項、檢查常 見缺失及稽核實務等議題進行雙向溝通及意見交流,俾利內部稽核單位瞭解近期監 理關注重點及常見缺失態樣,自行檢視內部作業控制程序,強化自律功能之發揮。 推動永續發展與公司治理 (一)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 因應國內外永續發展及淨零排放之政策與趨勢,本會參酌國際永續金融相關推 動作法,以及蒐集金融機構、周邊單位、非營利組織及專家等所提建議後,於111 年9月26日發布旨揭方案,以佈局、資金、資料、培力及生態系等5大面向推動, 期強化金融業及產業的氣候韌性,借重金融市場力量,深化我國永續發展並支持淨 零轉型。 (二)發布及推動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 1. 為達我國「2050年淨零排放」,並利企業遵循及訂定減碳目標,本會於111年 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採分階段推動,全體上市(櫃) 公司應於116年完成碳盤查,並於118年完成碳盤查之確信。

20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另本會於111年11月25日修正發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上市(櫃)公司應自 113年起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並依路徑圖時程揭露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資訊。 (三)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 本會於111年3月8日發布旨揭策略,內含「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 構」、「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提升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 等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以3年為期推動,促進產業永續發 展轉型。 (四)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 為協助企業及金融業判斷永續經濟活動,本會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 署)於110年合辦委外研究,以國內金融機構投融資金額較多之3個產業為研議對 象(包括部分製造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運輸與倉儲業),經參酌研究建議及 相關部會意見,業於111年12月8日與環保署、經濟部、內政部及交通部共同發 布旨揭參考指引,作為金融業及投資人篩選投融資標的,以及企業永續轉型之參考。 (五)成立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 為提升整體金融業推動永續金融之成效,本會推動由環境、社會及治理(下稱 ESG)表現較佳之五家金融控股公司(國泰金融控股公司、第一金融控股公司、玉 山金融控股公司、中國信託控股公司及元大金融控股公司)於111年9月5日成立 先行者聯盟,期藉先行者之經驗與影響力,帶動金融同業採取具體減碳行動。 本會黃主委天牧111年9月5日出席「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成立大會」

21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六)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 為推動金融業合作並凝聚共識,本會已於111年12月28日組成金融業淨零 推動工作平台,發展及整合金融業共通需要之指引、資源等,並提供政策建議、建置 相關數據或資料庫、培育永續金融人才及透過業界交流合作,完善永續金融生態圈。 (七)建置ESG資料庫供金融業查詢相關資訊 為完備國內ESG資料庫,本會持續督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 中心)研議與其他部會資料庫連結,並蒐集金融機構報送資訊供會員機構查詢利用: 1. 在蒐集與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指標相關公務機關資料方面,新增「R10企業 ESG資訊」產品,揭露企業認證、獲獎及評鑑資訊等資料,已於111年6月1 日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使用。 2. 另在金融機構報送企業ESG資訊供會員機構查詢方面,聯徵中心已於授信餘額 月報檔新增「綠色授信」、「綠色支出類別」、「永續績效連結授信」、「永續 績效連結授信類別」及「永續績效連結授信約定條件全部未達成通報」等5項註 記內容,並於111年9月28日上線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使用,以促進綠色放款及 永續連結貸款。 (八)鼓勵金融業從投融資面向支持產業發展 1. 本會於111年1月28日公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 並訂定111年4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 增加2,500億元之目標。截至111年底,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 為6兆7,945億元(較方案實施前約增加8,751億元),已達成目標。 2. 本會於111年1月28日令釋開放保險業投資臺灣精準健康產業等六大核心戰略 產業,並於111年6月24日公布「鼓勵保險業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公共投資、 長照事業及永續發展債券投資方案」,施行期間自111年7月1日至114年6月 30日止,分3年實施,目標值累計3年增加2,000億元。截至111年底,保險 業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投資餘額為1兆1,211億元,第1期績效將統計至112 年6月底止。 3. 本會業於111年5月13日公布「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七 期)」,並訂定本國銀行111年底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較110年底8兆6,887億 元增加3,500億元之目標。截至111年底之放款餘額為9兆2,832億元,較110 年底增加5,946億元,已達成目標。

22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4. 投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申請程序簡化及放寬限額 (1)為引導金融機構資金投入國內產業,本會於111年10月25日釋示銀行投資 於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屬銀行法第74條第2項所稱之「配合政府經濟發展 計畫」。未來銀行投資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無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行出具 配合政府經濟發展之證明,以簡化申請程序。 (2)本會分別於111年10月27日、11月14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 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 事項辦法」、「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 增列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為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投資限 額放寬之對象。 5. 鼓勵金融業協助永續產業之發展 (1)111年1月28日發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 放款對象包括綠電及再生能源等產業,截至111年底止,本國銀行對綠電及 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2兆4,483億元較方案實施前2兆394億元,增加 4,089億元。 (2)發展我國永續債券市場,截至111年底止,累計發行102檔綠色債券,發行 總額2,805億元;24檔可持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808億元;10檔社會責 任債券,發行總額199億元;2檔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發行總額35億元。 (3)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產業,截至111年底止,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9家 再生能源電廠,投資金額約162億元。 6. 鼓勵本國銀行簽署或遵循赤道原則 (1)銀行公會修正授信準則,納入赤道政策重要內容: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參考 國際赤道原則協會所公告赤道原則第4版重要內容,納入「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授信準則」,重點包括重視氣候變遷、溫室氣體排放揭露及提升環境 社會風險管理等,並於111年4月11日同意備查,透過金融機制引導授信 企業重視ESG、永續發展及達成減碳目標。 (2)本國金融機構分享遵循赤道原則經驗:本會督導銀行公會辦理座談會,邀請 已簽署赤道原則之銀行分享經驗。截至111年底,全球有38國共138家金 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我國計有20家本國銀行及1家金融控股公司簽署, 為簽署金融機構家數最多的國家。 (九)推動新南向政策 1. 鼓勵本國銀行對新南向國家之國內企業或臺商授信:推動「獎勵本國銀行加強辦 理於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授信方案」,截至111年底,授信總餘額為1兆5,016 億元,較110年底增加2,657億元。

23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11年底止,本 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地區新設據點159處,累計於11國共設有337處據點。 3. 協助出口至新南向國家措施:中國輸出入銀行以承保輸出保險,提供廠商出口至 新南向國家所生應收帳款保險保障,截至111年底,承保金額約為333億元。 (十)強化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與碳盤查 1. 在上市(櫃)公司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方面: (1)為強化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本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考氣候相關財務 揭露工作小組(TCFD)明定上市(櫃)公司應揭露之氣候相關資訊,並參 考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揭露具公司財務重大性及投資人投資決策 有用性之永續相關指標,並於111年8月31日核備修正上市上櫃公司編製 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2)鑒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本會於111年8月15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第39條,重點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上市上櫃公司自113年起全面適用,至於氣候 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則依資本額大小及產業自113年分階段推動強制 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情形。 2. 在金融業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方面: (1)本會於111年3月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 引」,要求保險業應於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報告具體 說明如何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適當管理氣候變遷風險相關因應 方式、執行氣候變遷內部流程及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 續辦理事項等。 (2)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資訊揭露,本會已分別於 111年10月26日、12月30日備查銀行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產險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所報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實務手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及舉辦說明會, 俾利業者自112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揭露氣候風險財務相關資訊。 (3)為配合政府2050年淨零碳排查目標、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及辦理溫室 氣體盤查及查證資訊之揭露、強化資通安全等目標,本會於111年12月27 日修正備查「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2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3. 在推動銀行業完成碳盤查方面: (1)本會所轄銀行業(包括16家金融控股公司及39家本國銀行、8家票券金融 公司)碳盤查時程參照「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推動期程,按 公司資本額分階段推動碳盤查,區分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 50億元∼100億元及50億元以下等3類,應分別於112、114及115年完 成碳盤查。 (2)本會業於111年6月23日函請銀行公會及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票券公會),按前述規劃辦理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並轉知會員機構 配合辦理。 (十一)防止負責人利益衝突、建立問責制度及增訂董事長與董事之資格認定條件 1. 證券期貨業及投信投顧業 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事業之經營管理及公司治理,本會於 111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 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2月22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重點包括:增訂董事長之專業資格條件、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建立落實經理 人問責相關制度,及將負責人競業禁止之規範主體,由負責人本人擴充至其關 係人。 2.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 項準則」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本會於111年 12月1日修正旨揭規定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其關係人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於任職不同金融 機構間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並有利其引進多元經歷背景之銀行、保險或證券 專業人才擔任董事。 (十二)強化董事會職能、獨立性與重要議事提案 1. 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本會於111年8月5日修正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明定 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選任或解任董事長應提董事會或常 務董事會討論等。 2. 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本會督導證交所於111年9月發布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另於111年12月21日備查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相關規範,強化公司治理主管職能相關措施及非營業活動之關係人交 易於股東會報告。

25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三)發布「審計委員會解讀審計品質指標指引」及「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審計品質指標 指引」 為提升我國審計品質透明度,本會於111年6月29日發布旨揭指引,協助 會計師事務所編製審計品質指標(AQI)資訊,以及審計委員會解讀AQI 資訊, 嗣於同年10月26日於本會證券期貨局審計品質專區公告會計師事務所同業AQI 資訊,俾利上市(櫃)公司審計委員會解讀AQI 資訊時比較及參照。 (十四)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 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並接軌國際,同時強化資通安全風 險管理之資訊揭露透明度,本會於111年2月16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 (十五)強化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評比、提升投信盡職治理報告揭露品質、境外基金機構 在臺發展ESG業務 1. 本會督導證交所依據國內外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實務,於111年6月28日完 成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資訊揭露較佳名單之10項評比指標。 2. 為促進投信事業提升盡職治理、投資流程及風險納入ESG及積極採取議合行 動,健全我國永續發展之環境,本會於111年9月23日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 明列「投信事業簽署並落實執行盡職治理守則表現良好、或於投資流程及風險 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納入ESG考量及積極採取議合等盡職治理行動,以促使 被投資企業永續發展」,得經本會認可為其他貢獻事項。 (十六)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6條、第13條之1 為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ESG相關主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能有一致性資 訊揭露格式,並提升投資人對基金投資債券標的之明確性,本會於111年12月 23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定。重點包括:強化公開說明書在ESG投資方針揭露事項 之完整性,另將「高收益債券」名稱修正為「非投資等級債券」。 (十七)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為強化公司治理,本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就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 運作等公司治理之疑義研修旨揭規定,並於111年10月3日備查。重點包括: 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董事長職務行使相關規範、 公司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及單位等。

26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發展金融與監理科技 (一)開放申設純網路保險公司 為協助保險業數位轉型及研發創新保險商品,本會繼110年12月21日宣布 開放純網路保險公司之設立後,已於111年6月29日修正「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 理辦法」等4項法規,另於111年9月21日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純網路保 險公司審查會設置要點」,計有2家業者提出申請。 (二)協助純網路銀行發展 為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代消費需求,3家純網路銀行已於 109年12月至111年1月陸續開業營運,本會亦持續關注純網路銀行之業務發展 需求,在兼顧風險控管前提下,開放純網路銀行得就特定業務採試辦方式辦理,以 協助其解決因經營特性所遭遇之問題,穩步發展業務,滿足不同客群在不同消費場 景之金融需求。 (三)修正「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為鼓勵境外基金機構長期在臺經營資產管理業務並促進永續發展,本會於111 年11月22日修正旨揭計畫及相關問答集,針對長期取得深耕計畫認可之業者,放 寬適用優惠措施之認可期間,並於問答集中就「其他具體績效貢獻」新增釋例內容, 明定鼓勵境外基金機構協助總代理人或在臺據點發展ESG業務評估標準,以促進 我國資產管理業者永續發展。 (四)建立金融科技證照機制 為培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加速人才普及與運用能量,金融科技共創平台業完 成基礎能力(科技力、金融力及程式力)及專業能力(分銀行、證券、保險領域各 6職系)二階段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專業能力課程於111年9月陸續開課,並 建立鼓勵從業人員取得金融科技證照之誘因機制,切合金融科技人才需求。 (五)舉辦首屆「2022台北金融科技獎(FinTech Taipei Awards 2022)」活動 為鼓勵生態系各角色發揮功能,透過獎勵機制給予肯定及提升其能見度,本會 依生態系中不同角色規劃辦理第一屆「2022台北金融科技獎」之徵選、評鑑及解 決方案競賽活動,共99家機構參與、162件遞件角逐「技術創新獎」、「商模創新 獎」、「共創典範獎」、「金融科技投資獎」與「國際市場潛力獎」等五大獎項,並 於111年10月28日台北金融科技展頒獎與成果發表,展現國內金融科技潛力與共 創成果。

2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六)金融行動身分識別標準化機制(FIDO)輔導跨業試辦 1.「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於110年5月間成立,截至111年底止已有133家機 構參與,111年完成先期開發功能、制定技術標準及盤點可辦理業務項目,並研 擬「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草案),另本會亦設 計金融機構FIDO試辦案自評表,以提升審核效率。 2. 為順應市場發展趨勢及民眾需求,本會推動「數位身分認證及授權」主題式創新 實驗及業務試辦,透過主動對外徵求案件,進一步提升實驗及試辦之執行成效。 截至111年底止,有17家機構提出共25件輔導請求。 (七)建置保單存摺平台 現行多家保險公司已可簽發電子保單供消費者選擇,為利保戶可隨時查詢保 單狀況,且在電子保單條款有爭議時,可由壽險公會及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下稱保發中心)認證內容是否與購買時版本一致,本會已督導該二單位建置保單 存摺平台,其中人身保險部分已分別於111年6月1日及10月26日完成網路版 及APP版上線。 (八)「創新實驗」及「業務試辦」雙軌併行 持續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及「金融業務試辦」雙軌併行機制,提供金融 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截至111年底,合計受理申請案計83件,即實驗16件、 試辦67件。 (九)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協助與輔導金融科技新創業者 截至111年底,曾進駐園區新創團隊計136家;總計辦理203場次園區監理 門診,輔導之團隊共80家;數位沙盒平臺目前計有36家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提供 應用程式介面(協助創新應用研發;並與英國、法國、波蘭、澳洲、加拿大、日本、 泰國及新加坡等8國含該國相關協會簽訂金融科技合作備忘錄,協助促進跨域合作 機會。

28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舉辦「FinTech Taipei 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 本會於111年10月28日、29日於台北世貿一館舉辦「FinTech Taipei 2022 台北金融科技展」,串聯線上與線下虛實整合,參展家數159家、總攤位數379個, 共邀請來自19個國家,57位國內外產官學研等專家演講、座談,累計參與民眾逾 35,000人次,亦邀請到14國近百家國內外新創業者共襄盛舉,透過多元議題分享, 打造國際級金融科技發展交流平台。 行政院沈副院長榮津及本會黃主委天牧111年10月28日出席 「FinTech Taipei 2022 台北金融科技展」 (十一)運用區塊鏈技術優化保險理賠作業 1. 保險業運用區塊鏈技術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前於110年1月1日已 正式開辦,為持續精進及優化相關作業,本會復於111年7月30日同意壽險 公會所函報統整等16家產、壽險公司共同申請之「理賠聯盟鏈2.0『行動/ 線上理賠申請數位身分驗證』」業務試辦案,讓保戶可透過數位方式完成身分 驗證及理賠申請,藉以取代重覆填寫多張之紙本同意書,並於111年12月20 日起開始試辦。 2. 為增進產險公司辦理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攤賠作業及汽車車體損失保險追償作業 效率,本會督導產險公會、14家產險公司及國泰金融控股公司合作「產險聯 盟區塊鏈」試辦申請案,規劃應用區塊鏈即時、可信任且不得竄改特性,讓產 險公司透過資料加密成不可逆的密碼方式完成受害人同業確認、上傳待攤賠資 料並通知其他需攤出之產險公司等作業。自111年5月1日進行試辦,並於 11月1日正式開辦。

29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二)推動保經代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 因應金融科技及疫情發展,為提供消費者便利安全之非面對面接觸投保及保 險服務,本會於111年9月15日訂定發布「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辦 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以明定保經代公司辦理遠距投保及保 險服務業務之共通性適用標準。 (十三)開放金融科技業者應用聯徵中心資料 為利金融科技業者發展多元的場景服務及提升經營效率,提供民眾更安全、 有效率的金融服務,本會督導聯徵中心於111年3月31日推出「金融科技業者 應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作業」服務,採由當事人向聯徵中心申請個人信用評 分(J10)資料並自行轉交金融科技業者之模式。截至111年底,已受理4家業 者申請,皆已通過書面審查,其中1家刻正輔導中。 (十四)擴大MyData金融應用服務 為提升民眾運用MyData平臺的個人資料申辦金融服務之廣度與效率,本會 持續將轄管金融機構納入適用範圍,並提供更多元化的申辦服務,111年共新增 4家金融機構,並新增信用卡/房貸/車貸/信貸等線上申請/補件、資料維護 等17項服務。截至111年底,已有24家機構提供59項金融線上服務。 (十五)增加網路投保之商品、服務項目及身分確認方式 為鼓勵保險業提供多元之網路投保業務與網路保險服務,在兼顧技術創新 及風險控管前提下,本會於111年9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 注意事項」部分規定,增加「日額型住院醫療健康保險」、投資型年金保險服務 項目,以及生物辨識、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IDO)等身分確認方式。 (十六)簡化電子支付機構對店家身分確認機制 本會於111年9月2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 辦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解釋令,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檢附列印公開於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屬電子支付機構所受理之登記證照或核准設立文 件,以簡化及便利相關申請作業。

30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十七)協助銀行業內部稽核數位化轉型 本會函請銀行公會針對業者稽核數位化運作情形設計問卷,調查各銀行稽核 作業數位化程度,並督導銀行公會於111年11月完成研訂「本國銀行建置內部 稽核數位化查核機制指引」,該指引可協助本國銀行評估自身現行內部稽核數位 化轉型之進程與位階,研議訂定短、中、長期數位轉型計畫,循序導入適合之數 位化工具。 (十八)推動開放銀行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 1. 為促進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者)異業合作,提供更多創新金融服 務給消費者。本會鼓勵銀行基於業務需求,以自願自律及漸進方式持續推動開 放銀行,在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方面,111年新增4個合作案。另截 至111年底,已有17家銀行與2家TSP業者,共計23個合作案經本會核准 上線,主要查詢項目包括存款類(臺外幣活/定存之存款餘額及交易明細等)、 信用卡類(當期/歷史信用卡帳單資訊等)資訊。 2. 第二階段自110年1月上線迄至111年12月,累計總發查交易量約1,143萬筆、 平均每月發查交易量約48萬筆,每家金融機構平均約3萬筆。每月平均發查 交易量從110年之25萬筆,成長至111年之71萬筆,年總發查交易量則從 110年全年之295萬筆,成長至111年之848萬筆。 強化資通安全 (一)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 本會繼109年8月公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後,為持續因應國內外資安情勢變 化及實務運作情形,精進各項推動措施,已於111年12月27日公布旨揭方案,未 來推動9大重點包括:擴大資安長設置,定期召開資安長聯繫會議、因應數位轉型 及網路服務開放,增修訂自律規範、深化核心資料保全及營運持續演練、擴大導入 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建置資安監控機制、鼓勵資安監控與防護之有效性評估、鼓勵 零信任網路部署,強化連線驗證與授權管控、鼓勵配置多元專長資安人才,擴大攻 防演訓量能、提升資安情資分享動能,增進資安聯防運作效能、辦理資安攻防演練, 規劃重大資安事件支援演訓;除既有23項持續推動項目外,另新增12項資安措施, 並擴大5項適用範圍。 (二)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 1. 本會已於110年陸續完成修訂各業別內稽內控辦法,要求本國銀行及一定規模之 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及保險公司於6個月內設置副總經理層級以上之資安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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