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41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3. 備查訂定「銀行業公平對待高齡客戶自律規範」 為利銀行業公平合理對待高齡客戶並防範金融剝削,本會於111年3月23 日備查銀行公會所訂旨揭規範,重點包括瞭解高齡客戶需求、建立明確客戶服務 之流程與標準、設計適合商品與提供適當服務、與高齡客戶溝通、防範金融詐騙 及其他保護措施、訓練員工瞭解高齡客戶需求之技巧與能力,以及具備完整監控 與評估機制等7大原則。 (六)放寬信用合作社申設分支機構條件 為增加信用合作社於金融服務欠缺地區設立據點之選擇,促進城鄉金融服務均 衡發展,本會於111年1月13日發布金融機構分支機構待增加地區定義之解釋令, 另於4月19日修正發布「金融機構國內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放寬信 用合作社申設一般分支機構之條件,促進普惠金融。 (七)強化投資型保險之風險屬性評估 為確保保險業評估及確實反映投資型保險要保人之投資風險屬性,本會已責成 壽險公會檢討並於111年10月21日備查修正「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自律規範」, 增訂風險屬性評估問卷範本,及保險業辦理投資風險屬性評估作業之應遵循規範。 (八)修正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之餘額上限 為保障投資人權益及降低票券商包銷風險,並兼顧發行企業短期資金需求,本 會於111年4月12日備查票券公會所報修正「票券商辦理免保證商業本票業務自 律規範」,訂定發行人之發行免保證商業本票餘額,不得超過該發行人淨值之3倍, 逾限者給予3年內降至3倍之緩衝期。 (九)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為健全境外基金產業長期發展與管理,並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會於111年12 月28日修正發布旨揭辦法,增訂總代理人在國內代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以5 家境外基金管理機構為限,及總代理家數4家以上者,應新增提存營業保證金;另 明定營業保證金之計算以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所屬集團企業為基礎等。 (十)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為提升金融控股公司資金運用之彈性及效率,並兼顧投資人權益,本會於111 年12月19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定。重點包括: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公 司債之相關申請及補正程序,及本會核准期限;增訂本會得退回申請(報)發行公 司債之情形;金融控股公司應將發行之公司債評等等級及相關資訊告知投資人,且 委託承銷機構銷售應約定由承銷機構履行告知投資人相關風險之義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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