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23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2. 協助本國銀行赴新南向國家增設據點:自105年5月20日起至111年底止,本 國銀行於新南向國家地區新設據點159處,累計於11國共設有337處據點。 3. 協助出口至新南向國家措施:中國輸出入銀行以承保輸出保險,提供廠商出口至 新南向國家所生應收帳款保險保障,截至111年底,承保金額約為333億元。 (十)強化揭露氣候相關資訊與碳盤查 1. 在上市(櫃)公司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方面: (1)為強化永續報告書揭露品質,本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參考氣候相關財務 揭露工作小組(TCFD)明定上市(櫃)公司應揭露之氣候相關資訊,並參 考永續會計準則委員會(SASB)揭露具公司財務重大性及投資人投資決策 有用性之永續相關指標,並於111年8月31日核備修正上市上櫃公司編製 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2)鑒於國際間日益關注氣候變遷之相關資訊,本會於111年8月15日修正「公 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 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32條、第39條,重點包括:符合一定條件 公司,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上市上櫃公司自113年起全面適用,至於氣候 資訊中有關溫室氣體部分,則依資本額大小及產業自113年分階段推動強制 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盤查及確信情形。 2. 在金融業揭露氣候相關資訊方面: (1)本會於111年3月1日發布「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 引」,要求保險業應於保險業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ORSA)報告具體 說明如何辨識及評估氣候變遷之影響項目、適當管理氣候變遷風險相關因應 方式、執行氣候變遷內部流程及過去一年已完成氣候變遷風險管理事項及持 續辦理事項等。 (2)為強化銀行業及保險業對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及財務資訊揭露,本會已分別於 111年10月26日、12月30日備查銀行公會、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下稱產險公會)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 所報氣候相關風險財務揭露實務手冊,並轉知所屬會員參考及舉辦說明會, 俾利業者自112年起每年6月30日前揭露氣候風險財務相關資訊。 (3)為配合政府2050年淨零碳排查目標、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及辦理溫室 氣體盤查及查證資訊之揭露、強化資通安全等目標,本會於111年12月27 日修正備查「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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