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24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3. 在推動銀行業完成碳盤查方面: (1)本會所轄銀行業(包括16家金融控股公司及39家本國銀行、8家票券金融 公司)碳盤查時程參照「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推動期程,按 公司資本額分階段推動碳盤查,區分為金融機構實收資本額100億元以上、 50億元∼100億元及50億元以下等3類,應分別於112、114及115年完 成碳盤查。 (2)本會業於111年6月23日函請銀行公會及中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 (下稱票券公會),按前述規劃辦理溫室氣體盤查及查證,並轉知會員機構 配合辦理。 (十一)防止負責人利益衝突、建立問責制度及增訂董事長與董事之資格認定條件 1. 證券期貨業及投信投顧業 為加強對證券商、期貨商、投信投顧事業之經營管理及公司治理,本會於 111年10月28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期貨商 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12月22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 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 重點包括:增訂董事長之專業資格條件、董事會應確實督導公司建立落實經理 人問責相關制度,及將負責人競業禁止之規範主體,由負責人本人擴充至其關 係人。 2.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 項準則」 為強化公司治理及增加金融控股公司專業董事之任用彈性,本會於111年 12月1日修正旨揭規定第3條、第4條之1、第9條,避免金融控股公司董事、 監察人、總經理或其關係人兼任其他金融控股公司之總經理,於任職不同金融 機構間可能衍生之利益衝突,並有利其引進多元經歷背景之銀行、保險或證券 專業人才擔任董事。 (十二)強化董事會職能、獨立性與重要議事提案 1. 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本會於111年8月5日修正 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3條、第7條、第19條條文,明定 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選任或解任董事長應提董事會或常 務董事會討論等。 2. 為強化董事會職能,本會督導證交所於111年9月發布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 行使職權參考指引;另於111年12月21日備查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 務守則」相關規範,強化公司治理主管職能相關措施及非營業活動之關係人交 易於股東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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