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56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提升金融穩定與韌性 (一)發布我國實施BASELⅢ改革規範之規定 1. 為強化本國銀行風險承擔能力與國際標準一致,並及早準備因應及擬採內部評 等法(IRB)之銀行進行相關準備工作,本會於112年4月發布「銀行自有資本 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暫行版本,納入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 (BCBS)於106年12月發布之「巴塞爾資本協定三:危機後改革」文件相關規範, 請本國銀行試算以評估影響性。 2. 另本會預計於112年第3季修正發布「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 明及表格」相關規定,開放銀行得申請採用IRB法計提資本。 (二)建立上市(櫃)公司永續資訊內控規範 本會將持續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推動上市(櫃)公司建立永續資訊管理之內 部控制制度,並配合永續相關資訊納入財務報告之範圍,檢討修正內控制度處理準 則,預計於112年第4季完成。 (三)推動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IFRS 17 1. 訂定115年起採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規範 (1)配合我國保險業接軌IFRS 17後,準備金將由現行採法定公式及簽單利率鎖 定方式改採公允價值衡量,本會預計於112年第4季完成「保險業各種準備 金提存辦法」之研議,訂定115年起採用之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準 備金種類等。 (2)配合上開修正,本會預計於112年第4季修正發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 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 法」,訂定115年起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採用之各種準備金提存方式及財務報 表表達方式;另於第3季修正發布「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修 正專業再保險業按險別提存之準備金。 2. 為因應接軌IFRS17及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以衡量資產與負債存續期間之匹 配程度,本會於112年6月8日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 增列存續期間指標。 3. 本會預計於112年第3季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並就接軌 IFRS 17後保險業資金之定義發布令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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