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10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職掌與組織 本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原名稱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 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 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本會成立宗旨。 嗣行政院組織法99年2月3日修正,明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 職掌與功能則維持現狀。爰據以修正本會組織法,並自10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會於 101年7月1日完成組織變更調整,由原合議制委員會調整為首長制委員會,名稱並配合變更 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本會名稱雖變更,但業務職掌、組織架構與功能均維持不變,就 金融監理業務,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並本於權責持續推動各項金融發展政策與落實金融監理。 業務職掌 依本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本會主管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 務。金融市場與金融服務業之範圍如下: (一)金融市場:包括銀行市場、票券市場、證券市場、期貨及金融衍生商品市場、保險 市場及其清算系統等。 (二)金融服務業:包括金融控股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 保險業、電子金融交易業及其他金融服務業;但金融支付系統,由中央銀行主管。 為充分發揮本會對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業之監理功能,依本會組織法第3條規 定,本會掌理下列事項: (一)金融制度及監理政策。 (二)金融法令之擬訂、修正及廢止。 (三)金融機構之設立、撤銷、廢止、變更、合併、停業、解散、業務範圍核定等監督及 管理。 (四)金融市場之發展、監督及管理。 (五)金融機構之檢查。 (六)公開發行公司與證券市場相關事項之檢查。 (七)金融涉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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