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36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六)提升金融中介功能及金融機構競爭力 1. 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LME倉單相 關業務 為服務實體經濟及增進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本會於111年4月7日發布 令,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 業務,但以1家為限,且應由期貨商100%持股,最低實收資本額為1億元之貿 易公司。專營期貨商應將該貿易公司列入內部控制制度「對子公司之監理」之規 範,並訂定監督與管理之規範及處理程序。 2. 開放證券商辦理上市(櫃)有價證券之在途交割款短期融通業務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提升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益,本會於110年12月28 日開放投資人得以賣出有價證券應收在途交割款之債權為擔保,設定權利質權予 證券商,向證券商申請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投資人即可於出清部位同日得到資 金,自111年5月9日起實施。 3. 提升證券商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彈性 為活化證券商交割專戶客戶分戶帳資金運用及提升資金收益,本會於111年 9月1日修正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8條第2項及相關令釋,開放客戶分 戶帳款項除為客戶辦理應支付款項外,亦得經其同意後購買我國政府債券、國庫 券,或將該專戶留存之客戶分戶帳款項定期存款超過10億元之部分金額,以定 存方式轉存其他銀行。 4. 增加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授信及投資量能 本會已於111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外國銀行分行及代表人辦事處設立 及管理辦法」第18條,重點包括:外國銀行分行計算存款總餘額核算基準時, 所稱「母國總行之授信額度已動用部分」之計算方式,另增訂外國銀行分行應建 立資產負債期限配置管理及流動性風險控管相關機制,後續將依法制作業辦理發 布事宜。 (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委託書管理,於111年8月17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定,強化代為處理徵 求事務者之管理及與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及監理資訊,並提升徵求人及 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以及提升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資格 條件及專業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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