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3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八)核准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下稱集保結算所)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 款項總額收付業務 為提升投信基金款項收付之整體作業效率,本會於111年5月12日發布令, 核准集保結算所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並督 導該公司規劃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提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 管銀行間之基金款項收付服務。 (九)強化股東會溝通機制 本會已於111年督導證交所研議強化股東會溝通相關機制,並將「股東會議事 錄應記載包含股東提問及公司回答之重要內容」、「線上直播股東會或於股東會後上 傳全程不間斷之錄音及錄影資料」兩項列為公司治理評鑑指標項目,自112年1月 1日起實施。 促進普惠金融及權益保護 (一)完成規範微型電動二輪車投保強制險法制作業 本會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111年6月15日經總統修正公布及 行政院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修正條文,規定微 型電動二輪車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 所致傷害或死亡之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障,另擴大舉發未投保者及註銷牌照方式,強 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健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制度及永續 經營。 (二)修正金融消費爭議評議決定一定額度之適用項目 配合外籍移工匯兌業者納入金融服務業,並因應金融業跨業經營及新興金融 科技發展趨勢,避免評議決定之一定額度適用項目頻繁修正,本會已於111年3月 18日公告修正一定額度公告之規定,以業別及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分類基準,調整 為不分業別正面表列適用一定額度120萬元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及其餘金融商品或 服務之一定額度為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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