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4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3. 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風險管控與權益保障 (1)為減少預售屋爭議情形發生,本會已督請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 稱信託公會)研議強化風險控管強化措施,並於111年1月14日洽悉修正 該公會所屬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 意事項,增訂保留買賣雙方爭議款項之流程與處理方式。 (2)本會於111年6月9日將信託公會「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 及價金信託實務運作問題之研討」報告所提建議函請內政部參考,期加強建 商管理及信託銀行責任,以強化買方權益保障,降低交易糾紛。 4. 為培育發展家族信託所需相關人才,信託公會於111年4月完成擬定「家族信託 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1年7月16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5. 為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本會於111年3月31日將信託公會「建 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及所提法制與稅制建議, 函請法務部及財政部參處,後續亦將持續與相關部會溝通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 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6. 本會於111年11月8日函各金融業同業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鼓勵各金融機構辦 理員工福利信託,尤其屬金控集團者,將金控母公司及其各子公司均納為推動範 圍。截至111年底,全體信託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受託資產總額為1,942億元, 較109年底(1,409億元)成長533億元。 (二)放寬證券商兼營信託得提供及執行信託商品範疇 為提升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服務功能,本會於111年11月7日修正發布「證 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問答集,開放證券商得依客戶所需,提供金 錢及有價證券信託項下之各種信託商品,並要求證券商辦理該業務應導入問責制 度,以強化公司治理及落實內部控制制度。 (三)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 為合理增加信託業受託管理運用一般民眾資產之業務空間,本會參酌國內經濟 金融發展情形,並衡平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 資業務之影響,於111年11月30日修正旨揭規定,將強制信託業申請兼營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門檻由1,000萬元調升至1,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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