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69 推動中之重點工作及展望 (五)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 為健全大量持股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符合國外立法趨勢,本會擬具 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及第183條修正草案,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 10%修正為5%,該修正草案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112年5月10日經總統 公布,自修正公布後1年實施,俾有充分時間修訂相關配套法令及實務準備因應。 (六)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業務 1.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外幣融資需求,本會持續研議開放證券商受 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辦理外幣融資,以提升證券商國際競爭力,並預計於112 年底前修正相關規定。 2. 另為協助證券商強化授信業務風險控管、落實KYC及保障投資人權益,本會規 劃由證交所與集保結算所於112年底前完成建置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外 幣融資業務之風控監理資訊平台、聯合徵信平台等平台。 (七)鬆綁外資所持台股為海外投資之擔保品 為吸引外資持續投注臺灣股市,本會將推動外資以國內持有之上市上櫃股票作 為海外融資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之擔保品,由證交所及集保公司建置相關系統,預計 於112年第3季上線。 (八)推動投信事業參與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 為提升投信基金款項收付之整體作業效率,本會於111年5月12日核准集保 結算所得經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集中清算之款項總額收付業務」,並督導其規劃 建置境內基金集中清算平台,建立基金市場款項收付作業標準化與自動化機制,提 供銷售機構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保管銀行間之基金款項收付服務,預計於112年 第2季上線。 (九)放寬保險業從事國內外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之債券 為提高保險業資金運用彈性,於112年3月24日完成檢討保險業從事國內外 附買回及附賣回交易之債券種類及應符合之條件,在兼顧風險管理需求下,適度放 寬保險業從事該類交易之債券種類。 (十)精進保險業及保經代業辦理電話訪問作業等規範 為兼顧風險控管並精進保險業及保經代業辦理電話訪問相關作業、檢討簽署人 制度等規範,本會預計於112年第3季修正發布「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 「投資型保險商品銷售應注意事項」、「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及「保險代理人管理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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