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52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五)訂定「銀行保管及處分客戶因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實物交割取得之具股權 性質外國有價證券作業規定」 為使銀行客戶獲得完整投資及交易管理服務,並提升銀行金融商品研發能力, 本會於111年7月18日訂定發布旨揭規定,明定銀行辦理或發行具股權連結性質 之境內結構型商品或結構型債券,到期以實物交割所衍生後續作業,得保管及處分 客戶因該類商品實物交割所取得之具股權性質外國有價證券;明定銀行為客戶保管 及處分有價證券時,客戶委託保管之資產與保管銀行之自有財產應分別獨立。 (六)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配合我國審計準則架構接軌國際、落實資訊即時充分公開,本會於111年12 月15日修正發布旨揭規定,將會計師專案審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所出具之報告意 見類型、格式及內容等項目回歸適用確信準則規範,以接軌國際架構。 (七)修正人身保險商品合約服務邊際計算與利潤測試指標 為使保險公司前端商品開發及後端負債評價具一致性,符合IFRS 17採現時資 訊之要求,本會於111年3月31日修正發布「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有 關保險商品送審之合約服務邊際(CSM)計算規範及人身保險商品利潤測試指標, 協助商品結構轉型。 (八)提升財報透明度,明定「會計估計值」及「重大」定義及強化會計變動及盈餘分配 之監理 1. 為配合IFRSs 增修訂準則提升財務報告透明度及強化會計變動監理,本會參酌 國內目前實施IFRSs 情形於111年11月24日發布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 編製準則」、「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另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 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公開發行票券 金融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部分條文,明定「會計估計值」及「重大」之定義, 並規範折舊性、折耗性資產、無形資產之公允價值評價技術改變,亦應依會計估 計值變動程序辦理等。 2. 配合上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修正,並考量保險業之盈餘分配, 依保險法第148條之1規定,於每年營業年度終了,應提經股東會承認,本會於 111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九)修正重大裁罰認定標準 因應近年金融法令已陸續提高罰鍰金額上限,本會公布重大裁罰之認定依據亦 有與時俱進調整之必要,爰於111年4月18日修正發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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