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1 中文年報

17 金融市場概況及重要施政成果 提升金融韌性 (一)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與風險控管 1. 配合私募基金等商品之性質與市場慣例,並為強化保險業風險承擔能力,本會於 111年1月28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增訂保險業投資 該等商品時應符合財務條件之時點規範。 2. 本會於111年6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上半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相關 報表及填報手冊,以強化壽險業利率風險由1年期間逐步朝全期方式衡量,以及 督促業者強化天災風險承擔能力與重視天災風險管理,逐步接軌國際制度。 3. 本會於111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1年度保險業計算資本適足率之調整,以 合理反映不動產及海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之資本計提,另調整防疫保單虧損產生 之遞延所得稅資產得全額認列為風險資本額(RBC)制度認許資產併計入自有資 本,並將天災自留風險資本、天災信用風險及車險及商業火險風險資本之計算朝 國際保險資本標準(ICS)逐步接軌。 4. 強化巨災風險之監理 (1)為避免巨災對財產保險業財務穩定產生重大影響,經本會參酌國際ICS制 度之巨災風險範圍包括天然災害外,亦包括其他重大災害,爰於111年6月 30日修正發布「強化財產保險業巨災準備金應注意事項」【原名稱為「強 化財產保險業天災保險(商業性地震保險及颱風洪水保險)準備金應注意事 項」】,明定巨災係指地震、颱風洪水、傳染病、恐怖攻擊、信用及保證風 險所致之損失,且巨災所致異常損失僅得於負債項下之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辦理沖減或收回。 (2)考量現階段如將巨災風險下之恐怖攻擊、傳染病及信用風險等納入RBC制 度,將增加保險業風險資本計提,且距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TWICS)之接軌日(115年)仍有3年緩衝時間,又保險業已全力投入資源因 應防疫保單理賠,為利業者專注保障保戶權益事項之處理並穩健接軌TWICS,本會將持續觀察疫情與國際ICS之發展狀況,朝於113年底前實施方 向辦理。 (二)推動保險業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號公報(下稱IFRS 17) 1. 為利保險業於115年順利接軌IFRS 17,本會於111年9月15日完成保險業準 備金、財報認列與表達、資金定義、商品及其他等5面向之法規調適藍圖,俾就 112年相關法制作業預為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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