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一)信用合作社是一種「人合」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信用合作社在基層金融業務方面,對於地方產業發展及中小企業之資金融資,貢獻甚多,但在政府開放民營銀行設立後,信用合作社面臨益加激烈之競爭壓力,業務擴展不易,獲利能力下降,爰有變更為公司組織型態以圖生存或與銀行合併之需求。
(二)信託投資公司是政府在民國六〇年代所開放設立之金融機構,為國內企業中長期投資提供資金融通。信託投資公司開放設立後,對於吸收社會游資、促進資本形成及支持經濟建設,貢獻良多,但隨國內經濟成長及金融自由化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問題亦日益顯見,爰政府在80年即開始輔導其轉型改制為商業銀行。
二、推動策略
(一)在信用合作社方面,財政部在84年12月訂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規定財務業務達一定標準且健全經營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嗣於86年5月訂定「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提供合併後業務區域得擴大等誘因,鼓勵信用合作社間合併,以達到合理的經濟規模。對於無意繼續經營之信用合作社,亦得概括讓與商業銀行。截至106年6月底止,期間計有10家信用合作社改制為9家商業銀行,其中4家與其他商業銀行合併,目前有板信、陽信、華泰、三信及瑞興等5家為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另並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協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二)在信託投資公司方面,財政部在80年12月訂定有關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管理規定,復於87年1月訂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允許信託投資公司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另信託業法於89年7月19日發布施行後,依該法第6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於5年內申請改制為銀行或信託業。
三、執行成果
1.改制為商業銀行:自民國86年至96年間,計有10家信用合作社改制為9家商業銀行,其中有2家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 1家商業銀行。
(1) 台北三信:86年1月改制為誠泰商業銀行。
(2) 台中七信:86年9月改制為第七商業銀行。
(3) 陽明山信用合作社:86年9月改制為陽信商業銀行。
(4) 板橋市信用合作社:86年9月改制為板信商業銀行。
(5) 高雄一信:86年12月改制為高新商業銀行。
(6) 台北二信:88年1月改制為華泰商業銀行。
(7) 台中三信:88年1月改制為三信商業銀行。
(8) 台中六信與屏東一信:89年7月合併改制為聯信商業銀行。
(9) 台北一信:96年7月1日改制為稻江商業銀行。
2.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自84年8月至108年6月底止,計有41家信用合作社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其中有9家經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 協助處理。
(二)信託投資公司
民國80年,國內尚有8家信託投資公司,目前已改制為商業銀行、由銀行併購或概括承受,說明如下:
一、緣起
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成長之基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向為政府重要施政政策。銀行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持續扮演資金供給者角色,故為鼓勵銀行與廣大之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共創雙贏,金管會於民國94年5月12日、17日及23日邀集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及銀行業者等,共同研商中小企業融資事宜獲致多項共識,並決議自94年7月1日起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由金管會評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提供各項獎勵措施,以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辦理融資及支持中小企業持續發展。
二、推動策略
(一)在兼顧中小企業融資需求與銀行風險控管原則下,擬定「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陳報行政院核定並據以執行。第1期實施期間為民國94年7月1日至95年6月30 日,訂定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總餘額增加新臺幣(以下同)2,000千億元預期目標。
(二)每年定期邀集政府相關部會及各銀行總經理召開研商中小企業融資事宜會議,檢討方案內容及訂定未來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預期成長目標。
(三)金管會提供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各項行政獎勵措施,同時為兼顧銀行授信品質,並定有控管機制,於績效考核標準中,要求銀行應符合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之比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調整後逾期放款比率,不超過2.5%或全體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平均逾期放款比率等條件。期使銀行在維持良好風險控管之前提下,作為我國中小企業發展的後盾,協助中小企業取得經營所需資金。
三、執行成果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目前已實施至第十五期(109年1月1日-109年12月31日)。截至109年6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新臺幣7兆2,441億元,並較方案實施前(94年6月底2兆3,666億元)增加新臺幣4兆8,774億元,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亦由38.27%增加至63.90%,顯示歷來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措施已具有相當成效,各銀行均十分重視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金管會將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及相關協助中小企業融資之政策,提供具體獎勵措施,以鼓勵並提高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之意願。
一、緣起
民國95年間,國內出現部分消費者對其信用卡、現金卡及無擔保借款的還款困難問題,一般稱之為卡債問題。鑒於卡債問題涉及金融面、經濟面及社會面等面向,故金管會於處理時,須兼顧社會面需求並維護金融體系健全運作,以避免在解決社會面問題的同時,衝擊銀行借貸功能及破壞個人信用制度。基於上開原則,金管會從債務協商、關懷弱勢及健全金融等三個層面,三管齊下,協助消費者解決債務問題,減輕渠等利息負擔,並健全消費金融市場發展。
二、推動策略
(一)建立並有效執行債務協商機制
(二)關懷經濟弱勢等社會面需求
(三)金融面採取之健全措施
三、執行成果
(一)95年度之債務協商機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終止受理,共計227,415件協商成功案件,協商成功總債權金額約為3,323億元,已有效協助減輕信用卡及現金卡等無擔保債務人還款壓力;另前置協商機制自民國97年4月11日實施起至108年12月底,累計申請案件233,005件,累計申請金額約為2,967億元,而每年申請前置協商機制之件數及金額均已下降,顯示協商需求日益趨緩。
(二)近年來因各項協商管道順利運作,發卡機構對核卡政策趨於審慎且持續強化風險管理,爰現行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現金卡放款餘額及信用卡與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亦均較95年卡債問題發生時大幅下降,顯示信用卡及現金卡資產品質亦已大幅改善。
一、緣起
國內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甚鉅,據統計,截至103年12月底,金額達新臺幣12兆元,惟原透過海外券商或銀行直接下單交易,如該等投資能透過在臺金融機構辦理,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市場規模與商機,吸引更多金融機構增加在臺配置,亦有助於發展國內OBU/OSU業務,進而可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培養相關金融人才,爰有必要將該等投資拉回國內金融機構辦理。為此,金管會於103年3月成立金融進口替代專案小組,由王副主任委員儷玲擔任召集人,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單位,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研議各項法規鬆綁及開放措施。
為協助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產品移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金管會首先針對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進行調查統計,發現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最主要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爰先就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人,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予以盤點,再就國內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商,作為金融商品提供者,可提供之金融商品種類進行比對,釐清保險公司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未能經由在臺金融機構直接下單投資之原因,分析究係導因於法令限制、交易習慣、交易基礎設施不足、規模經濟、專業能力不足等,提出下列2階段發展策略,協助金融機構將其國外投資移經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之可行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第1階段:依商品類別及供需兩端,針對目前面臨之困難研擬具體作法,並透過法規鬆綁,鼓勵保險公司直接在國內有營業據點之銀行、券商辦理交易,先讓交易在國內發生,創造國內就業機會、增加稅收及培養人才。
(二)第2階段:透過法規鬆綁及商品多元化等措施,強化金融機構產品研發能力,及鼓勵金融機構以併購取得關鍵能力,並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幣計價債券憑證(含寶島債)之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國際板債券(含寶島債)1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行金額新臺幣7,827億元,較106年預估發行金額新臺幣7,000億元,達成率已達111.8%;自103年6月4日放寬後,至106年6月30日之發行檔數為497檔,發行金額新臺幣4兆1546億元,較放寬前(95年11月1日至103年6月3日)發行金額新臺幣1,373億元,增加30.26倍,其中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3兆3,852億元,占整體發行金額79.9%,相關證券商承銷及法律顧問收入約新臺幣68.55億元。
(二)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已核准13家銀行辦理,至104年12月底,交易量共計新臺幣7,701億元。
(三)開放銀行及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已核准9家銀行辦理,截至105年2月底,交易量為新臺幣9,803億元。上開「資訊諮詢」及「代理買賣」兩項業務,國內金融機構合計已增加收益新臺幣7.39億元,新增聘人員27人。
(四)開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已核准2家銀行3家海外分行辦理,104年1月至12月交易量2兆4,242億元。
(五)修正銀行法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開放銀行可以發行中期債券:截至104年12月底,已核准4家銀行申請發行可循環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24.2億美元。
(六)開放證券商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自103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9日期間,已有6家證券商承作國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業務,於營業處所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券金額約14.87億人民幣(約新臺幣74.35億元)。
(七)櫃買中心建置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平台(含利率交換(IRS)及利率遠期(FRA)兩項交易功能):自103年12月1日上線至105年2月29日,已有38家金融機構參加該平台,交易金額新臺幣2,932億元。
(八)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規劃將其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其中,保險業所投資之國際板債券將於106年8月14日前全部於我國境內保管。
(九)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於店頭市場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金融機構,從事特定類型之選擇權交易;以及增列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得降低向董事會報告之頻率等規定:引導保險業與我國銀行、證券商、期貨商等金融機構從事選擇權相關交易,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並提升保險業向本會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意願。
(十)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於產、壽險業安定基金核算方式內,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計提標準於修正後,經統計105年1至12月全體壽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流量情形,透過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者(我國境內)合計交易量達145兆餘元,占整體交易量78%。從國內壽險業與國內及國外金融機構交易比重之趨勢來看,相較於103年國內10大壽險公司全年透過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占整體交易量比重49%,是項政策已顯現其成效。
一、緣起
金融服務從最早以實體分行營運為基礎的1.0模式,隨著網路科技發展之腳步,跨進網路化的2.0時代,而又透過行動化、社群化的持續驅動下,塑造3.0環境,未來客戶或許不再需要臨櫃以面對面方式取得專人服務,取而代之的可能是透過網路,或由機器人提供客製化且即時迅速的金融服務。新興科技的發展,產生商業模式之改變,也為傳統金融業經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且市場型態的轉變及競爭對手,不再侷限於原有的框架及既有的金融業者,金融業必須順勢調整。金管會為協助銀行業掌握各項新興科技發展所帶來之商機,及提供民眾更多元及便利的金融服務,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規劃「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係就四個面向同時推動:(一)調整法規因應需求;(二)強化消費者保護;(三)加強資訊安全;(四)提升金融資訊專業能力。
三、執行成果
(一)開放銀行就既有客戶得於線上提供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及共同行銷等服務,如開放民眾得於線上申請結清銷戶、辦理個人信貸及線上申辦信用卡等業務,考量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銀行金融服務有再以數位化方式增進效率及便捷之空間,為了解銀行對於辦理線上業務之開放需求,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調查銀行相關建議,並開會討論交換意見,經銀行公會研議可行性後,向本會提出新增開放十項得線上申辦之業務項目,本會在符合身分確認機制及安全控管措施之前提下,同意開放相關線上業務。
(二)為控管線上業務之風險,本會已請銀行公會修正完成安控基準,針對本次開放項目,研議相對應之安全設計,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未來本會將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權益受保障之前提下,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線上金融服務。
(三)簡化銀行申報程序:低風險電子交易,經銀行法遵、稽核及資訊部門確認,可自行開辦,免逐次申請。
(四)開放一般存款可以線上開戶:已請銀行公會訂定「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民眾開立銀行帳戶,只要經過一定身分驗證程序並上傳雙證件的影像檔,就可以直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
一、緣起
電子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興科技之應用已逐漸改變支付模式與型態,除傳統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外,因受到國際上容許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發展之影響,國內部分非金融機構業者,基於因應電子商務及小型或個人商家之支付需求,藉由網路資訊或通信技術之運用,以網路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參與支付服務之提供,形成一般所稱「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新興支付型態,其業務範圍自單純以實質交易為基礎所從事之代理收付款項,逐漸衍生至預先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儲值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等需求;且伴隨行動電話或其他可攜式設備之普及,支付服務發展趨勢,亦由網路(線上)交易之支付,延伸至實體通路(線下)交易之支付,對我國支付服務之多元性帶來重要之影響。
鑒於新興之電子支付型態不斷創新與日益普遍,政府為協助金流服務發展及滿足電子商務消費者金流服務之儲值功能需求,決定制定專法,提供非金融機構(即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之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服務之法源,以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
二、推動策略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藉由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措施及風險控管機制,以期達成建立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之成本及營造小型與個人商家發展之有利經營環境之目標,在鼓勵業務創新與發展、適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他律與自律雙重併行等原則下立法。
為能與國際接軌,並參酌國外相關法令規範,業務範圍予以比照開放,除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移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尚包括收受儲值款項 、無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且含括實體通路交易(線下交易)之支付服務(即O2O,Online To Offline)型態,使電子支付機構服務具備發展電子錢包之功能。
三、執行成果
(一)立法歷程
1.金管會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
2.103年9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專法草案,於103年9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3年9月19日經立法院一讀付委審查;103年12月29日經財委會審查完竣。
3.立法院104年1月16日二、三讀通過,並於104年2月4日奉總統公布,自104年5月3日施行。
(二)市場現況:
截至108年12月底止,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3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一、緣起
新創重點產業為政府積極推動發展之產業,政府應提出相關措施,協助新創重點產業取得相關資金。爰金管會於105年9月30日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
二、推動策略
(一)放款對象: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7大新創重點產業。
(二)實施期間:實施期間:由105年10月1日起算,至109年12月31日結束,並分四期辦理。第一期為105年10月1日~106年12月31日(計15個月),第二期為107年1月1日~107年12年31日(計12個月),第三期為108年1月1日~108年12年31日(計12個月),第四期為109年1月1日~109年12年31日(計12個月)。
(三)放款目標值: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1期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增加新臺幣(以下同)1,800億元,第2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2,000億元,第3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2,000億元,第4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1,500億元。
(四)績效考核方式:依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貢獻度及成長度評選優等銀行4名及甲等銀行6名,另各個產業設置特別獎1名,共計7名。
(五)獎勵措施:由金管會表揚頒發獎狀,並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另由該會函請各績優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六)其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同意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放款,由現有之最高保證成數8成提高為9成。
三、執行成果
(一)本方案第一期期間本國銀行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已達4兆8,241億元,較105年9月底增加3,676億元,達第一期預期目標1,800億元之204.22%。
(二)本方案第二期期間本國銀行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已達5兆252億元,較106年12月底增加2,011億元,達第二期預期目標2,000億元之100.58%。
(三)本方案第三期期間本國銀行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已達5兆1,108億元,較105年9月底增加6,543億元。
(四)截至109年5月底止,本國銀行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已達5兆2,523億元,較108年12月底增加1,414.44億元。金管會將持續營造有利於新創重點產業發展之融資環境,以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