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金管會自93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以來,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成立宗旨。有鑑於金融知識普及是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唯有重視投資人及社會大眾的金融教育與權益保護,金融產業始能健全永續發展,金管會爰於93年11月規劃舉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巡迴說明會」,以推動普及金融知識並宣導相關金融政策。
金管會為透過跨部會合作,全面推動普及金融知識,爰擬具「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每期3年),廣泛宣導提升人民基本金融知識,加強對資訊封閉、弱勢及不同年齡層等族群之金融知識宣導工作,進而防制金融犯罪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族群,透過多樣化和適當的管道與方式,廣泛的提供金融知識,以強化消費者之金融知識與能力。該項計畫於94年4月奉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自95年起開始推動。
鑒於金融知識普及各工作計畫項目之事前宣導、落實執行與事後檢討,亟需統合金管會各局處、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相關資源及人力,甚至其他相關部會的協助,共同努力推動始能達到預期效果與設定目標,爰自101年起成立「金融教育推動小組」,作為金融知識教育普及計畫推動及溝通之平台,並定期檢討金融知識推廣措施之辦理成效。至111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已陸續執行6期,本會各局、各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公會,依各業別屬性推動知識普及與教育宣導工作,目前已有相當成效。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自94年1月至4月共舉辦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七場全國業務巡迴說明會,除說明金管會在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外,並宣導相關金融知識,讓民眾了解現實生活中所接觸的各種金融消費問題,更進一步提醒民眾如何在金融商品消費或投資過程中保障自身的權益。
自95年起即依據各期「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推動相關策略,主要包括:
(一)普及一般社會宣導:重點工作包括透過各種媒體宣導及舉辦講座等活動並建置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資訊揭露平台,使外界易於取得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相關資訊,並就近參與適合之相關活動。
(二)深化校園根基:重點工作包括 與教育部共同進行金融基礎教育合作推廣計畫,將金融知識納入各級學校課程;針對各級學校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並於大專院校辦理金融實務課程;辦理國、高中職教師研習營,並透過各種活動至各級學校推廣金融知識,以落實金融教育工作。
(三)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重點工作包括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整合各金融同業公會及周邊機構之教育資源,統籌規劃各年度金融知識重點宣導活動,並結合社會公益,回饋地方弱勢團體;加強對於新住民、原住民女性及弱勢團體之金融知識宣導,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辦理各項愛心關懷活動,幫助社會弱勢族群等。
三、執行成果
經統計111年上半年本會暨各個周邊單位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執行成果,各類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如下:
(一) 普及一般社會宣導:辦理對社會大眾之金融知識宣導。總計辦理宣導活動逾4,200場次,人數逾9萬7千人次。
(二) 深化校園根基:將金融知識納入學校教材,並與各大專院校合作辦理金融實務課程,以利金融教育往下紮根,總計辦理校園金融知識推廣活動逾400場,參加學生人數逾3萬5千人次。
(三) 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主辦、配合或贊助社會團體及學術機構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總計辦理金融宣導活動逾200場,參加人數逾1萬2千人次。
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透過各種不同的管道,將金融知識廣泛傳達給每一位民眾,以增進全民金融知識,讓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金融運作,並注意自身權益,有助於防止金融詐騙事件,減少金融消費糾紛,並增進金融業者與消費者的和諧互動,進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升金融消費者福祉。
一、緣起:
行政院於民國92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就公司治理之各項議題進行研討,並據以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後續分別於102年發布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107年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109年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
二、推動策略: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並落實監督,經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且為保障股東權益,就使用委託書規定予以更明確規範,以促使股東權行使;另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增加董事會獨立性、逐步分階段強化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制訂符合國情之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相關實務守則、推動電子投票、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決策過程與揭露、引進投資人保護措施及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等。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民國91年2月要求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設置至少兩席獨立董事,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民國95年1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至14條之5,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監察人獨立性及明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奠下基礎。
(二)民國99年11月增訂同法第14條之6賦予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法源,要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三)民國100年3月及102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6年底前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嗣107年12月要求興櫃公司自109年起三年內(109~111年)依董事屆期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另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之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三分之一(配合董事任期屆滿適用)。
(四)民國102年2月、102年12月及107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11年底前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五)民國103年9月宣布強制上市(櫃)金融業、化學工業、食品工業、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50%以上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自民國104年起須編製公告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現已更名為永續報告書);金管會續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應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CFD) 及永續會計準則(SASB)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金管會秉持審慎原則循序協助我金融業者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發展,期有利我金融業亞洲整體布局,並作我臺商產業的可靠後盾。截至目前為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4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25家分行、8家支行及5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4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亦有3家分行開業,並設有2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期貨公司(因參股期貨商之股東財務問題,107年3月雙方協商終止參股協議)、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證券公司,1家期貨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大陸期貨公司,4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已營業,另有1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7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9處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2件國內保險公司及保經代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並已獲中國大陸核准參股投資大陸地區7家保險公司、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2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業並設有8處代表人辦事處。
一、緣起
服務業向為我國經濟成長與就業創造的主要來源,至民國98年,我國整體服務業名目GDP約8.6兆元,占GDP總值12.5兆元的比重達68.7%,平均就業人數605萬人,佔總就業人數的比重為58.9%。行政院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業附加價值、創新能力及出口競爭力,於98年7月9日行政院第3151次會議通過「服務業發展方案(98-101年)」,以強化服務業國際競爭力。98年10月參考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建議,以美食國際化、國際醫療、音樂及數位內容、會展產業、國際物流、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都市更新、WiMAX產業、華文電子商務、高等教育輸出等10項重點服務業,做為未來推動我國服務業起飛之發展方向。
金管會為發展我國成為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訂定「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行動計畫,利用我國科技與籌資之優勢,吸引具備高科技、先進的產業來臺,增加臺灣廠商與國際企業合作機會等,本計畫所稱籌資,係指企業藉由有價證券上市(櫃)對一般大眾募集資金。
二、推動策略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
1.研修證券交易法明確規範外國發行人適用相關規定
2.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督導相關周邊單位完成相關規章修正與配套措施
3.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4.建置跨國監理機制
5.健全對外國企業之監理
6.研議放寬外國企業股票面額規範
(二) 擴大市場規模
1.吸引企業在臺籌資
(1)制訂合理具競爭力之上市(櫃)標準及便利之審查機制。
(2)持續擴大國際債券市場(Formosa Bond)規模
(3)提供投資人關係服務
a.短期:協助上市公司了解投資人關係,增加公司與資本市場溝通管道
b.中長期:建立投資人關係資料庫,提供完整投資人關係服務
2.吸引資金在臺交易
(1)適時檢討金融商品稅賦
(2)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a.鼓勵更多跨境商品(如跨境ETF等)來臺上市交易
b.放寬現有商品(如權證、ETF等)操作策略與標的限制
c.開放更多種類之期貨與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
(3)擴大證券期貨業業務範圍及產品種類
(4)針對法人及散戶投資人提供差異化服務
3.適度放寬大陸機構來臺投資之限制
4.鼓勵符合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之新興產業與中小企業上市(櫃),以擴大市場規模。
(三)吸引優質策略性產業上市(櫃)
為建置我國成為亞太高科技與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對技術、產品創新且具市場未來性之公司需積極推動其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尤其外國企業如係屬我國產業鏈中缺乏之一環,將列為優先推動對象,並鼓勵其與我國相關產業進行技術合作或合作投資等。
(四) 擇訂重點推動產業推動其上市(櫃)
1.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技、觀光旅遊、文化創意、綠色能源、精緻農業和醫療照護。
2.新興智慧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節能減碳及替代能源產業、智慧生活產業及生技醫藥產業。
3.重點服務業:美食業、國際醫療業、音樂及數位內容業、會展產業、國際物流業、都市更新相關產業、WIMAX、華文電子商務業、教育服務業等。
(五)協助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俾創新產業上市(櫃)
「金管會已將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評價準則公報現況等資料,轉請行政院各部會參考;並請會計基金會日後如發布各號評價準則公報草案對外徵詢意見及召開說明會,函請各部會參考運用。
三、執行成果
本計畫自民國99年至102年積極推動,具體執行績效重點說明如下: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針對來臺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如因準用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有牴觸當地國法律之虞或於適用上確有窒礙者,金管會已於102年5月27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明定該等外國企業得專案申請豁免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之審查處理原則,並督導前開單位就涉及兩地法令差異部分,研擬強化股東權益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並進行相關規章及專案申請書表之訂定,櫃買中心業於102年6月27日就相關規章之修正案函報金管會,並經金管會於102年7月23日核備在案。
(二)擴大市場規模
1.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自99年起至111年8月底止,新上市(櫃)公司家數累計為708家,上市(櫃)公司總家數從1322家成長為1766家,整體市值從新臺幣25兆7,961億元成長為新臺幣52兆524億元。
2.擴大債券市場規模: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推動時程,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齊備人民幣理財商品,已督導櫃買中心建立人民幣計價債券相關制度,並辦理對外宣導,俾開展我國人民幣債券市場。截至111年8月31日,寶島債在外流通餘額達人民幣465.31億元。
3.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為滿足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境外投資需求,並拓展證券商兩岸金融市場發展機會,金管會已於102年2月21日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及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將可提升證券商的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並增加證券商的業務發展。復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證券商得經營離境證券業務,提升證券商從事國際金融業務之競爭力,吸引優秀金融專業人才回臺,促進經濟成長。
4.放寬陸資來臺投資規定:金管會於102年5月31日開放大陸銀監會及保監會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下稱QDII)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有關開放QDII額度部分,依據102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共識,及102年6月21日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考慮放寬大陸QDII來臺投資之限額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後續將配合服貿協議審查情形修正發布函令。
5.建置創櫃板及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為提供有創意及發展潛力的微型創新企業良好的籌資平台,金管會督導櫃買中心參酌國際發展經驗,積極規劃籌設「創櫃板」,於103年1月3日正式開板啟用,有助於擴大我國資本市場整體規模及縱深,達成活絡創新經濟及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經濟成長,創造多贏局面。截至111年8月31日,已有203家公司於創櫃板籌資新臺幣7億元。另為提供微型創新企業更多元化之籌資管道,金管會於104年4月30日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期能結合民間業者充沛活力,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集資能量,讓微型創新企業可以透過更方便的網路平台募集資金。截至111年8月底,已有8家業者經金管會核准,並有3家開業中,協助3家公司成功籌資新臺幣1,700萬元。
(三)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近年來IFRSs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IFRSs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我國於97年決定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表並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已自102年及104年起分階段全面接軌IFRSs。
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且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亦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另對於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與投資人之保護,制定專法前,雖已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予以規範,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專責處理,惟對於非屬該中心處理之金融消費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分別由相關同業公會或周邊單位處理,例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尚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法律依據,爰有必要對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制定專法規範。
由於金融服務業不斷推出創新、多樣、複雜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一般金融消費者對此類金融商品之資訊取得與風險認知時有落差,故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若有內容不實之情形,或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以銷售適合之商品或服務,或對商品、服務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未充分說明及揭露,將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損害,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故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外,並有必要明定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以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健全金融市場運作。
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FOS)、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FIDReC)與國內現行相關體例,研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金保法)草案,設置類似之獨立、公正、專業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下稱爭議處理機構),明定相關爭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其架構如下:
1.立法目的
附圖:金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流程圖
一、緣起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爰參考歐美各國之例,在朝野共識下順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並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提供設置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機構之法源依據。
二、推動策略
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於100年9月6日成立董事會,置董事7人、監察人2人,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係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並由林國全先生為第一屆之董事長;同年11月23日完成設立登記,名稱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評議中心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0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本會分5年編列預算捐助;另評議中心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9人至25人,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本會核定後聘任。
依金保法規定,金融消費者可經由申訴、評議程序尋求救濟,依規定評議中心應自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至5個月。基於金保法係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立法目的,故對於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對象,明定為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評議中心之法定任務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三、執行成果
評議中心統合處理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服務業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於金融服務業履行後,不僅金融消費者權益能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亦能迅速解決;藉由教育宣導作業,使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瞭解金保法及評議中心設立之功能,並能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
評議中心自101年1月2日至111年9月30日止,在申訴案件方面,共計受理96,477件(含緊急之大量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紛爭已解決者近五成;在評議案件方面,共計受理27,890件(含緊急之大量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結案件中經撤回、調處成立及評議成立等已解決紛爭之案件,約五成;另在教育宣導方面,除優化評議中心網站,提供便利友善操作介面及相關資訊外,並透過文宣、漫畫、影片、數位課程、網路活動、社群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及電子報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對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在辦理宣導講座及活動方面,截至111年9月30日止,已辦理逾1,200場,總參與人數逾12萬人。
1.放款目標達成情形: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4,853億元,較102年底之1,817億元,增加至3,036億元,已達成3年內放款餘額倍增至3,600億元之目標。
2.微型創意產業放款情形: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對資本額100萬元以下或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下之微型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396億元,相較於103年1月底之89億元增加307億元,放款餘額成長率達344.94%;放款件數計增加31,304件,顯見本計畫推動亦能照顧不同規模創意產業族群。
3.「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實施期間已於105年底屆期,考量創意產業多屬中小企業,爰106年起該方案已併入「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二期)」辦理。
一、緣起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評估能力,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彈性,強化金融機構自律管理,金管會積極推動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初期採循序漸進方式先由本國銀行推動,使金融機構得依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之查核頻率,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以有效提升內部稽核效能。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為落實分級管理政策,於105年7月5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十五條之一,賦予本國銀行申請本制度之法據,針對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不適用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查核頻率(每年最少一次一般,一次專案之內部稽核查核次數)。
金管會復於105年7月8日發布相關令釋,明定業者申請條件及相關審核標準,及核備銀行公會所報「銀行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供業者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管理架構。
為強化金融機構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其自我監督管理效能,金管會推動二階段依資產規模引導大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中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之本國銀行,最遲應於109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未達二兆元者,則最遲應於111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以利內部稽核資源做更有效之配置。
三、執行成果
本國銀行經金管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國內營業單位之查核頻率,不適用現行每年最少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內部稽核資源可更有效配置,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自105年度起迄111年9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20家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一、緣起
鑑於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爰於108年12月31日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三大策略,放寬總資產逾1億元之高端客戶可投資之金融商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7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及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之金融商品等8項措施,並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協助銀行強化整體競爭力。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金管會109年9月8日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109年9月10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發布3則相關函令,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以受託買賣(複委託管道)、受託投資(信託/財富管理管道)及自營買賣(自營管道)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之商品服務進行法規鬆綁;同時導入相關的監理措施,確保業務之強健發展。
此外,為強化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協助金融機構擴大服務範疇,並提供客戶更多資金運用彈性,持續開放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可承作之相關業務項目,以俾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臺投資。
三、執行成果
(一)銀行業:
(1)金管會係分二批次受理銀行提出申請,分別於109年12月31日核准中國信託、兆豐及上海等3家銀行辦理及於110年5月18日核准國泰世華、第一、合作金庫及瑞士銀行台北分行等4家銀行辦理。另自110年9月起,開放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得個別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於111年9月21日核准玉山商業銀行辦理。
(2)金管會已於111年7月12日洽悉銀行公會「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
(3)金管會已於111年8月15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令釋,開放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二)證券期貨業:
截至111年6月底核准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累計8家,渠等證券商對此業務發展持正面看法,目前累計已開發高資產客戶達511戶,累計交易金額287.7672億元(約10億美元)。
一、緣起
為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金管會在 106 年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1.0」,並於 109 年8 月接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方案 1.0 主要著重於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能產業的投融資,以資金支持綠能產業的發展,方案 2.0 則是涵蓋環境、社會及治理(簡稱 ESG)面向,鼓勵金融機構擴及至對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之投融資,以及創新發展金融商品及服務,期能透過金融機制,促使企業重視並落實 ESG,進一步建構完善的永續金融生態圈。
為因應國內外政策及發展趨勢,金管會於111年9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方案內容涵蓋五大推動重點,包括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能深化我國永續發展並邁向淨零轉型的目標。
二、推動策略
(一)核心策略:
1.協力合作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
2.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
3.整合資料及數據以強化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之能力。
(二)推動面向:
1.佈局(Deployment):推動金融機構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情形、規劃中長程減碳目標及策略,並評估及辨識氣候變遷對個別金融業者及整體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擬訂策略及早因應氣候相關風險。
2.資金(Funding):持續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據以擬訂轉型計畫,及鼓勵金融業納入投融資決策參考,並持續將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促進我國綠色及永續經濟活動與市場的發展。
3.資料(Data):透過整合及優化我國氣候變遷及ESG相關資訊與數據,以利金融機構分析運用,並讓企業、利害關係人及投資人等瞭解我國永續金融進展,推動各界對永續金融的重視與實踐。
4.培力(Empowerment):推動金融機構強化訓練及培育永續金融人才,以將永續金融的理念由上而下深植於金融機構的組織與文化,並擴及至投融資對象,以影響整體產業及社會,加速我國淨零轉型的進程。
5.生態系(Ecosystem):推動金融機構間的合作、促進金融機構積極審視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及研析國際作法、推動金融科技在綠色金融的創新應用,凝聚金融機構的共識並提高誘因,以大帶小擴大並深化永續金融的影響層面,以進一步完善永續金融生態系。
三、執行成果
(一)授信:
1.推動獎勵方案:截至111年3月底,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之「綠能科技產業」放款餘額約 1.41兆元,較實施獎勵方案前(105年9月)增加約4,296億元(成長44%); 截至111年7月底,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為2.23兆元。
2.離岸風電融資:截至111年6月底,銀行業已完成簽約之離岸風電在地資金融資額度約3,481 億元,另截至111年7月底,本會核准保險業參與綠能產業之聯貸額度約233億元。
(二)投資:
1.鼓勵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色產業及金融商品:截至111年7月底,已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之核准投資金額約148億元,其中有2家壽險公司投資離岸風力發電廠,金額約42億元。
2.強化機構投資人落實責任投資:已修正「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要求機構投資人將ESG議題納入決策流程,及提升盡職治理報告之ESG資訊揭露內容等。
(三)資本市場籌資:
1.鼓勵發行與投資綠色債券:櫃買中心已整合綠色債券、社會責任債券、可持續發展債券、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相關制度規範,建置永續發展債券專板。
2.發展可持續發展債券:截至111年8月底,綠色債券累計發行94檔,金額約2,586億元;可持續發展債券累計發行20檔,金額約746億元;社會責任債券累計發行9檔,金額約181億元。
(四)人才培育:
培育綠色及永續金融人才,持續透過研訓院、證基會及保發中心等金融周邊機構辦理永續金融 相關課程及研討會等。
(五)金融商品發展:
1.鼓勵發行綠色基金:截至111年7月底,國內投信事業已發行35檔ESG相關主題基金,規模約2,067億元。
2.鼓勵發展綠色保險商品:截至111年6月底,已有約13家產險公司參與離岸風電相關保險,累計保費收入約71.7億元,另產險公司已開發約22品項商業型農業保險,累計保費收入約8.6億元。
(六)資訊揭露:
1.發布本國銀行及保險業的氣候風險財務揭露指引:自112年起,本國銀行及保險業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氣候風險財務揭露相關資訊納入永續報告書或公布於公司網站。
2.擴大應編製永續報告書之上市櫃公司範圍:新增納入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滿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並自112年適用。
(七)審慎監理:
1.推動金融業氣候變遷相關風險管理措施:櫃買中心及產、壽險公會已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要求 證券商及保險業辨識、建立及揭露氣候風險相關管理機制。
2.研議辦理氣候變遷情境分析及壓力測試之可行性:已請銀行公會研擬風險管理實務手冊,以及 建立氣候變遷壓力測試指引,以及研訂銀行業之氣候變遷壓力測試公版。
(八)國際鏈結及誘因機制:
1.簽署國際倡議及原則:截至111年9月,我國計有18家金融機構簽署赤道原則,簽署家數在全球排名第一,並已有153家機構投資人簽署盡職治理守則。
2.規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第一階段以部分製造業、運輸與倉儲業、營造建築與不動產業3個產業作為初步研議對象。
一、緣起
金管會於109年8月27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期能形塑友善之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系,促進相關服務或商業模式之推出,以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可及性、使用性及品質。
金管會考量近年金融科技發展蓬勃快速,為協助業者(包含金融科技新創團隊)排除發展金融科技所面臨之困難,並提供必要協助,金管會於109年完成24場利害關係人訪談、召開3次金融科技發展座談會,以彙整生態系參與者之觀點與建議。金管會同時參酌當前國際金融科技趨勢,綜整我國目前發展 金融科技所需專注之領域及實際需要,研訂「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做為未來3年推動之依據。
金融科技發展需要業者勇於創新,除需仰賴新科技應用外,與現行法制規範下必有待磨合之處,金管會將站在協助角度鼓勵負責任創新。金管會彙集國際趨勢、利害關係人建議,提出發展願景,擘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期於未來三年逐步營造一個更友善創新的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環境,以提升我國市場競爭力及為金融消費者提供更有效率、品質的數位金融服務。
二、推動策略
(一)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議題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合作之平台,協助業者解決共通性議題,並由周邊單位協力設置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協助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事項。
(二)調適數位金融相關法令,因應跨業跨域及場景金融之發展。
(三)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共同創造數據價值及提供貼近消費者需求的金融服務。
(四)研議推廣金融科技證照,提升市場整體研發應用之量能。
(五)舉辦金融科技選拔,擇優培植金融科技國際隊,強化與國際之連結。
(六)擴充園區場域及功能,強化金融科技生態系,建立新創業者名錄及多元溝通管道,協助募資媒合。
(七)遴選金融科技形象大使,持續辦理金融科技博覽會或論壇,提升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能見度。
(八)推動數位監理機制及舉辦監理黑客松,促進監理科技之發展。
三、執行成果
(一)單一窗口溝通平台
1.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協商功能:為協助業者就跨機構、跨部會議題釐清法規疑義,本會已於109 年10 月27 日修正「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並將強化「金融科技相關議題之跨部會溝通、協調及合作」增列為創新中心之任務。
2.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共同推動相關工作:為整合金融科技生態系的意見,以更前瞻及全面的方式落實金融科技發展政策,本會協力金融總會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該平台已於109年11月19日成立,下設能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等四個執行小組,同時設立秘書處作為幕僚單位,共創金融科技創新能量。
(二)資料共享
1.加速推動「開放銀行」:金管會銀行局已簡化申請與審查流程,銀行如同時與多家TSP業者合作,可併案申請,如合作之TSP業者,前經本會同意其他銀行合作開放銀行第二階段者,本會不須再次審核該TSP業者之資安控管相關內容。
2.協調周邊單位建立金融機構與TSP合作資訊揭露制度:財金公司參考英國開放銀行執行組織(OBIE)實務作業,研擬「TSP業者資訊揭露專區」規劃方案已於110年5月完成,該平台已於110年7月正式上線,方便外界查詢利用。
3.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1)金管會創新中心已於110年12月23日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針對(1)金融控股公司集團、(2)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集團及(3)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等3類適用對象,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客戶交易之便利性,亦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本,提升資料使用效率。
(2)配合該指引之訂定,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證券期貨業辦理資料共享之申請範圍及程序。針對業者常見問題,本會創新中心另於111年6月及9月更新「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問答集,供業者參考。
4.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聯徵中心資料作業:
(1)聯徵中心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作業」,在當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基礎上,對符合資格條件之金融科技業者提供加解密服務,讓當事人能依個人意願以更方便及更安全的方式將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
(2)聯徵中心會對參與業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並透過雙方合約方式管理,業者並於互惠原則下,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報送資料供該中心建檔,以建立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提供金融機構查詢,透過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有助於金融穩定
(三)法規調適及倫理規範
1.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營運需求,金管會評估採行比例原則監理、分級管理及核發限制性執照等彈性作法:
(1)於110年7月1日公佈施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外籍頤宮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源,將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納入金管會之監理對象,並發放限制性執照,採取比例原則分級管理。
(2)因應證券市場籌資、投資及交易型態多元化,已陸續開放「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等限制性證券商執照,其中109年後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①109年1月15日放寬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平台業者與人員管理等規範,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且得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
②110年5月6日放寬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5千萬元,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
2.為提升監理沙盒之運作效率,金管會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提升創新團隊對監理沙盒之認識:已於網站新增監理沙盒輔導及申請指引與懶人包,並不定期於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進行宣導。
(2)協助創新團隊溝通與實驗進行:本會於輔導申請案或協助實驗案落地時,皆視創新團隊需求主動邀集相關部會與其溝通,以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義或本會主動調適法規,俾利業者迅速調整模式,加快申請流程或實驗落地。
(3)持續完善監理沙盒之效益評估作業流程:已增訂監理沙盒「定期評估效益」及「召開期中工作會議」等作業程序,以進一步加速法規調適之時程。
(4)參酌沙盒辦理情形,主動研修相關法規:為協助實驗案順利落地商轉,本會已陸續新增或修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等法規。
3.委外研究訂定「數位金融服務管理規範」之可行性:委外研究「多元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含電子簽章)」議題,本會將參考研究成果評估是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四)能力建構
1.建立「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
(1)由金融研訓院、證基會、保發中心共同辦理「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該機制區分為基礎能力及專業能力二階段,兼顧理論與實務訓練。專業能力課程已於111年9月底陸續開課。
(2)金融科技證照認證機制之目標為建立金融機構聘任資訊科技人才之進用標準,該機制有利於將跨領域人才納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庫,俾利為金融業培訓儲備量多質精之金融科技人才。
2.增加產學合作機制:
辦理金融科技訓練課程,結合實作與共創之工作坊加強產學合作;培育跨領域跨產業之實作訓練,符合產業實務需求。
(五)數位基礎建設
1.金融機構共同籌組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金融FIDO聯盟),研議規劃導入國際FIDO標準:
(1)金融FIDO聯盟於110年5月4日成立,推動導入FIDO標準之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機制。
(2)目前已完成先期開發功能、制定技術標準及可辦理業務項目之盤點;技術委員會已於111年9月26日完成「晶片金融卡身分核驗機制」系統上線;安控委員會已研擬「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草案),以強化金融機構辦理金融FIDO機制之安全控管,並有一致性作業準則。該指引草案將循程序提報金融FIDO聯盟通過後,報本會核定發布;本會並已依該指引草案設計金融機構FIDO試辦案自評表,提供本會各業務局審理相關試辦案件參考。
2.開放企業線上開戶作業:金管會於110年1月29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開放本國成年合夥人/股東3人以下之本國登記合夥組織/公司得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並於110年9月10日將「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修正條文函報本會,本會於110年11月16日函復銀行公會同意備查。
(六)園區生態發展
1.建立園區場域實證機制:由園區規劃「場域實證」機制,協助園區新創團隊與企業實驗室之參與金融機構共同依機制提出創新產品及服務實證方案。
2.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園區針對不同金融科技商業模式或技術服務之業者,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
3.協助新創募資及媒合:由園區加強舉辦媒合活動,協助園區團隊媒合國發基金或其他創投資金投資。
4.辦理金融科技獎項:由共創平台結合園區、周邊單位及民間資源,共同研擬與合作辦理各類金融科技獎項,依生態系中各角色類別區分獎項,並發展相關之評估指標,第1屆金融科技獎於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表揚。
(七)國際鏈結
1.培養國際化金融科技服務與解決方案團隊,跨國拓展商業模式與業務:於金融科技獎項中規劃「國際市場潛力獎」,針對有意拓展國際市場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機構或學研單位,甄選3組優勝團隊為國際隊,提供國際輔導資源,並透過駐外館與國際加速器,協助拓展業務與建立人脈商機。
2.金融總會於111年6月擬具「強化國際鏈結替代方案」,由廣宣交流組執行,以取代原金融科技形象大使及廣宣人員召募及遴選措施,進而強化國際鏈結效果。
3.每年辦理金融科技展或論壇,探討金融科技重要發展議題並展現台灣金融科技發展成果:
(1)111年台北金融科技展於10月28日及29日於世貿舉辦;已完成實體會展金融機構徵展;國際論壇規劃「數位身分新應用」、「數位金融新規範」、「永續金融新未來」三大主題,邀請國內外專家參與研討。
(2)規劃政府政策主題館,內容預計涵蓋永續金融、保險科技、普惠金融、反詐騙、資安業者等相關展出,以貼近民眾應用場景之方式規劃設計,提高觀展吸引力。
4.主動了解我國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拓展業務之需求,並積極與簽署合作協議之國家(包含GFiN)洽談合作、進行跨境試驗等之可能性等:已於111年8月3日與波蘭投資貿易台北辦事處合辦線上金融科技座談會,擬就波蘭行動銀行政策推動過程、階段性成果、相關資安監管之因應與調適,以及我國數位銀行發展趨勢與現況等節進行研討。
(八)監理科技
1.推動數位監理機制:
(1)純網銀監理系統:利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申報監理報表,對純網銀業者之重要性指標及流動性風險進行即時監控,該系統已配合純網銀開業日於109年12月底正式上線。
(2)票券數位監理平台:集保公司已於110年6月底將「票券數位監理平台」上線運作,該平台可提升業者申報效率,且有助於監理機關提升監理效率。另本會已於111年6月9日備查集保結算所所報建立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系統之申報管理措施及申報缺失核處標準,並於111年7月起正式採行單軌申報作業,後續將持續擴充及開發其他主題式之多維度分析,以精進數位監理分析功能。
(九)透過舉辦黑客松發展監理科技:
舉辦監理科技黑客松活動,透過公開徵求國內外團隊尋求監理科技/法遵科技解決方案,辦理評選對於優秀團隊給予獎勵。第一屆黑客松競賽已於110年完成,預計每2年舉辦一次。
一、緣起
金融業是高度利用資訊科技的產業,營業模式也因電子化、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轉變,客戶因為科技創新發展而享有極大便利。但隨著資安威脅日益嚴峻,金融資安防護的思維亦須更快速的調整因應,本會觀察國際金融資安情勢、國際金融資安監理趨勢,於109年8月6日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希望作為各金融機構及公會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以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經綜合檢視前揭當前國際資安情勢、金融資安監理趨勢,並檢討現行金融資安監理政策,歸結四大後續策勵方向:
(一)強化資安監理:
從金融監理機關角度,定期檢視金融監理工具與資訊安全連結之有效性、資安規範的完備性,並持續提升金融資安檢查量能。此外,亦須借力獨立第三方稽核、金融機構經營階層之監督職能,策略性由外而內、從上而下,型塑金融資安組織文化,以落實各項資安工作之執行。
(二)深化資安治理:
從金融機構角度,應持續增補及培訓資安人力,並參照國際資安管理標準、資安治理成熟度等構面,建立自我評估機制,持續深化及落實資安管理,建立PDCA(Plan-Do-Check-Act)良性改善循環。
(三)精實金融韌性:
從金融消費者的角度,冀求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於金融機構之財產權得以確保。金融機構必須以風險思維,精實遭遇嚴厲資安攻擊之金融服務韌性,包含加強因應資安攻擊之應變處置、災害復原、客戶財產資訊最終保全等,為最壞的打算做最好的準備。
(四)發揮資安聯防:
從聯防有效性的角度,持續加強情資蒐集的深度、廣度與即時性,除了整合F-ISAC、F-CERT及F-SOC運作機制外,續從智能化的資安情資分析,體系化的資安事件應變、即時的資安監控等三個面向,持續推升資安聯防效能,從信任合作邁向更有效的主動防禦機制,凝聚金融資安生態體系。
三、執行成果
(一)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
推動一定規模機構及純網銀設副總層級資安長,統籌資安政策推動協調與資源調度。並鼓勵遴聘具資安背景之董事、顧問或設置資安諮詢小組,增納專業人員參與董事會運作,帶動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本會並於110年9月完成修正各業別內稽內控辦法,本國銀行及一定規模之證券商及保險公司應於111年6月底前設置副總層級以上之資安長,截至111年6月底已有73家重要金融機構設置副總層級以上之資安長。
(二)完備資安規範:
督導金融同業公會增修訂資安相關自律規範,提供金融機構強化資安防護之準據,包括資通安全防護基準、新興金融科技資安規範、供應鏈風險管理規範等項,以兼顧創新與安全之平衡,並符合實務需求。
(三)系統化培育金融資安專業人才:
1.為強化金融資安人才能力建構,本會於110年6月23日發布金融資安人才職能地圖,並協調周邊訓練機構開設金融資安人才養成專班,鼓勵金融資安人員取得國際資安證照以提升專業能力。110年至111年6月底,本會周邊訓練機構已開辦136堂課程,受訓人數計4,584人,並已有40家銀行、39家保險公司及24家券商聘有持國際證照之資安人員,計有768人取得1,358張國際資安證照。
2.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與評比活動,藉由實戰攻擊,檢驗金融機構面對駭客攻擊之偵測、防護與應變機制,培訓金融資安人才,提升我國金融機構資安韌性。110年至111年6月底,共辦理DDoS攻防演練、網路攻防演練課程、2021金融DEFENSE資安攻防大賽等活動。
(四)建構資源共享的資安情資分享與事件應變機制:
金管會督導財金公司自主營運金融資安資訊分析分享中心(F-ISAC),會員數達340家。另考量資安事件應變處理具高度時效要求,單一機構資源有其限制,金管會推動金控集團、同業公會、證券暨期貨市場電腦緊急應變支援小組(SF-CERT)及F-ISAC等建構資安事件應變支援體系,以協助個別金融機構之資安事件應處。
(五)建置金融資安監控協同體系:
鼓勵金融機構自建資安監控機制(SOC),及早發現網路異常行為,即時掌握資安風險;並督導F-ISAC建置聯防SOC及訂定資安監控作業標準,推動金融機構導入資安監控組態基準及作業指引,強化金融機構資安監控中心與聯防監控中心協同運作機制,建立金融資安事件監控體系,即時有效關聯分析整體資安風險,強化金融機構資安防護,發揮資安聯防功能。
(六)鼓勵導入資安國際標準:
鼓勵金融機構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國際營運持續管理標準,並取得相關驗證,透過第三方獨立機構檢視管理制度及持續營運之有效性。截至111年6月底,已有32家銀行、38家保險公司及19家證券商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
(七)落實復原應變運作機制:
督導公會訂定災害應變運作、復原能力實證等作業韌性參考規範,作為業者遵循依據,並鼓勵金融機構於異地備援演練時,納入實際作業運作驗證。截至111年6月底,計有21家銀行、36家證券商及23家保險公司辦理實際作業之營運持續演練。
一、緣起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
二、推動策略
(一)計畫願景:
透過與其他金融商品之整合,及結合都市更新及利用公有閒置土地,以打造友善住宅,推動在地安老;結合以房養老及保險給付等成立安養信託,以協助資產管理,確保經濟安全;透過跨業合作結盟,提供客戶一站式購足服務;並可結合證券化工具,以發展多元市場。
(二)計畫內容:
對內整合金融機構內部資源貫穿各項金融商品(包括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服務功能),對外延伸觸角,藉由跨業合作,設計量身訂做信託商品,提供客戶生活各種面向需求之全方位高品質服務。
(三)推動方式:
為使計畫之執行能切合實務需求,且具動態調整之彈性,爰採成立工作小組方式積極推動;並將工作項目區分為「法規及業務發展」、「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及「評鑑獎勵機制」等4項推動主軸賡續研議。
三、執行成果
(一)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1.為引導業者相互學習,金管會於110年1月6日及110年9月30日召開兩次「信託2.0推動策略分享會議」,邀請信託業高階負責人參與,由業者間相互分享推動規劃與作法。
2.金管會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其中設置獎項包括「最佳信託獎」,已將業者內部組織調整及整體資源整合情形納為評鑑標準(占比50%)。
(二)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5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以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
2.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已配合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經金管會111年3月3日同意在案。
(三)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1.金管會於110年2月26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
2.金管會於110年11月29日備查信託公會依前揭辦法第6條授權規定,擬具之「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注意事項」,針對得納入共同行銷之保險金信託給付類型、作業程序、業務人員應備資格條件等應遵循事項,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3.金管會於111年3月21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放寬信託業從事安養信託之宣導推廣活動,贈品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提高為五百元;安養信託以外之一般信託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得提供上限二百元之贈品。
(四)研議我國發展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行性: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我國專營信託公司發展可能性建議」研究報告,金管會將參考該報告內容,並視未來市場發展狀況,適時推動。
(五)研議檢討法令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REIT)之管理: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相關法令研究」報告,金管會將針對研究報告所提修正建議,視實務需求及相關法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法進度適時研議。另信託公會刻正針對僅涉及自律規範部分,評估其內容之妥適性後,續行依程序研議修正自律規範。
(六)協調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落實:
1.金管會於110年3月30日邀集內政部、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預售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機制會議,並於110年4月15日依會議結論發函內政部,建議其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補充說明。
2.信託公會業依前揭會議結論研擬強化措施,納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11日洽悉。
3.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實務運作問題之研討」研究報告,金管會已於111年6月9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內政部參考。
(七)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金管會於111年3月31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法務部及財政部參處。金管會並將持續瞭解法務部、財政部處理方向,及適時進一步溝通研議。
(八)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說明項目,及「臺灣上市公司勞工權益指數」之評鑑指標與設定成分股權重。
(九)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
信託公會已於110年1月完成擬定「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0年4月20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
信託公會已於111年4月完成擬定「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1年7月16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一)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業者跨業合作:
1.信託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銀行公會及信託業者已成立「跨產業創新服務推動平台」,自109年11月起定期召開會議,並視會議討論事項邀請相關產業及單位代表參加。信託公會並擬定「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分階段推動四大跨業合作,包括:安養信託、管理型不動產信託、安養住宅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家族信託,並建置「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
2.金管會已參考信託公會建議,於110年2月26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鼓勵所轄各醫療院所與信託業洽商「建立受託人匯付信託客戶醫療費用機制」,並於110年4月22日函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鼓勵所轄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積極參與及舉辦信託相關宣導課程。
3.信託公會於110年11月9日擬具「辦理信託業與績優機構、團體合作推廣安養信託獎勵方案」,定期由信託業及信託公會推薦,由信託公會遴選10名推廣事蹟成績優良之機構或團體(例如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並公開表揚或頒發感謝狀。
(十二)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之評鑑及獎勵措施」,該評鑑及獎勵措施設有「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等4項獎項。其中機構評鑑獎項「最佳信託獎」之評鑑項目,包括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等重要指標;至各單項業務獎項「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所定評鑑項目,則包括各項質化及量化指標。
2.111年已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專家學者辦理首期評鑑事宜,金管會於111年9月12日舉辦頒獎典禮表揚績效優良銀行。
一、緣起
配合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108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2.0版,並預計於114年正式實施。鑑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之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下稱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爰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鑑於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於評價方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差異,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以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另考量我國預計實施IFRS17生效日為115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之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比照我國IFRS17生效日,於115年實施,惟仍將視國際最新發布訊息滾動檢討時程,俾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提升對風險管理之重視。
二、推動策略
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推動時程之三階段計畫如下表:
三、執行成果
藉由逐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包括109年4月1日起將淨值比納入法定監理指標、導入自有資本分層法提升資本品質、109年度起計算資本適足率起、增加天災風險計提及強化壽險業利率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以逐步與國際清償能力制度接軌,並使各公司瞭解經營所面臨之各項風險,逐步厚植各公司之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同時促使公司揭露相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概況訊息,可供社會大眾查閱,進而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及健全保險市場制度。
一、緣起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因應ESG永續發展、數位科技及高齡社會等3大趨勢,以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金管會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於109年12月8日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110年至112年),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本次「資本市場藍圖」針對「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及「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等5大策略,擬具25個重點項目,合計84項具體措施。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期交所、證基會及投保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共同努力推動,每年並將依藍圖計畫實施情形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達成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之願景。
三、執行成果
金管會於110年度依規劃時程完成34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一)放寬「無獲利公司」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獲利能力條件限制。
(二)放寬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之案件,及發行以子公司股權為交換標的之交換公司債之案件,得豁免適用大量閒置資金之退件規定。
(三)因應投保法修正,充實投保中心網站「投保法修正案宣導專區」案例。
(四)開放外資投資ETN。
(五)建立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登記作業之無紙化環境。
(六)開放證券商得辦理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七)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專區上線,首批3檔社會責任債券共發行27億元。
(八)開放高資產客戶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九)實施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十)期交所推出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上市。
(十一)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提出視訊輔助股東會等相關配套措施。
(十二)實施股票造市者制度。
(十三)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十四)建置投信基金投資債券監理資訊平台。
(十五)開放槓桿交易商得對一般自然人客戶提供國外個股(含ETF)、國外股價指數及白銀之差價契約(CFD)。
(十六)實施盤前資訊揭露之精進管理措施。
(十七)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開板。
(十八)研議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並將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十九)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專家輔導責任與財務業務監理。
(二十)開放證券商得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二十一)調降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淨值條件。
(二十二)為適時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交易風險,修正公布注意處置作業要點。
(二十三)退休準備平台上線。
(二十四)放寬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進行再平衡交易規範。
(二十五)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我國槓桿交易商承做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二十六)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我國企業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
(二十七)訂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二十八)發布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並公告實施。
(二十九)實施商品類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三十)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三十一)建置保管機構與證券商間保管劃撥帳戶開戶共用平台。
(三十二)完成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措施。
(三十三)訂定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
(三十四)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高淨值法人時,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相關規定。
一、緣起
近年證券與期貨市場蓬勃發展、交易熱絡,帶動證券期貨業獲利成長,考量證券期貨業於資本市場中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所涉利害關係者眾,為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提升證券期貨業產業形象、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並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實有推動證券期貨業注重永續發展及ESG相關利害關係議題之需,以善盡社會責任。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於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
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 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
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
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
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已分別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證券期貨業推動永續發展及ESG事項之溝通協調及政策擬定諮詢平台。另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結算所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賡續修訂證券期貨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部控制制度、永續報告書編製準則及相關法規等,並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