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前言
貳、 市場發展國際化
參、 業務呈快速成長
肆、 商品結構優質化
伍、 行銷通路多元化
陸、 保險法制周延化
柒、 保險審慎監理化
80年,政府積極推動金融保險自由化、國際化政策,立法通過將金融司改制為金融局,保險監理機關則由金融司保險科提升為保險司,並大幅充實監理人員,有效提昇保險監理之品質。93年,因應金融監理一元化政策,立法通過成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將前財政部保險司改隸金管會,並升格為保險局,下設四組十二科,分掌財務監理、商品發展、市場管理以及政策保險,以提升組織效能,創造更高的監理效率。
為有效處理經營不善的公司,於82年起分別自產壽險保險費中提撥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額,後於91年間將前述基金改制為「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與「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續於98年兩基金合併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保障被保險人之基本權益,並維護金融之安定。
另為提升保險業清償能力,92年起實施簽證精算人員制度,簽證精算人員須對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保單紅利分配、投資決策評估及清償能力評估等簽證項目表達精算意見;主管機關並委外覆閱簽證精算報告。同年並啟動保險業風險資本額制度,建立台灣保險業之風險項目及係數,訂定資本適足監理指標,以督促保險業評估其經營風險及重視風險管理,同時成立RBC檢討專案小組,定期檢討RBC制度之施行,以確保該制度之可行性。此外強力推動保險業推動風險管理,於98年底備查「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已於99年正式施行;而後於108年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自109年4月1日 增訂淨值比率之法定監理指標,以評量保險業在國際政經情勢發生短期大幅波動時,對於該等市場風險之承擔能力,健全保險業財務結構並強化公司承受風險之能力。
為加速保單審查速度,以利業者掌握商機,於95年起實施保險商品審查新制,監理模式由主管機關實質審查朝向由保險業承擔專業責任的自律性監理模式,以負面表列縮小核准制保險商品審查範圍。
由於產險費率自由化為世界各國產險市場發展之趨勢,遂於91年發布「產險市場費率自由化時程計畫」,分三階段採漸進方式辦理,逐步鬆綁費率及商品之管制,俾建立有秩序之自由競爭市場,至98年4月1日產險費率自由化已全面實施。惟,為維護市場秩序依「實施產險費率自由化第三階段相關監理配套措施」之規定,任意汽車保險、住宅火災保險及商業火災保險,產險業應實施費率檢測之檢視。
另外,台灣地理位置特殊,加上氣候變遷,使得台灣成為天然災害頻傳的地區,巨災風險可能在短期內猛烈地衝擊保險市場,巨災風險管理益形重要。然,巨災事件引起的個體保險損失或理賠不是相互獨立而是具有較強的正相關性,這與保險分散風險基礎理論「大數法則」有些許抵觸,因此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乃積極從事「巨災模型」之研究與開發。
如今,隨著全球數位化、網絡寬頻化、互聯網應用於各行各業,累積的數據量越來越大,越來越多產業發現,可以利用相關技術更好地服務客戶、發現新的商業模式、擴大新市場以及提升效率,乃逐步形成「大數據」這個概念。目前保險公司所採用的營運指標,大多著重在保費收入、損失成本及收益情況。未來,預期「大數據」分析可能會改變保險商品的定價方式,改由以個別客戶為中心來設計保險商品。透過客群分析,針對客戶差異化的需求提供個人化保險商品。
捌、 推動政策性保險
88年921地震後,政府開始建立住宅地震保險機制,90年於保險法納入保險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之規定,建立地震危險承擔機制,自91年4月1日起實施住宅地震基本保險制度,每一住宅建築物保險金額最高120萬元,採全國單一費率,每年每單保費1,459元,保費自98年4月1日起由1,459元調降為1,350元,保險金額則維持每一保險標的物最高120萬元。另自101年1月1日起在1年期保險費維持為1,350元下,最高保險金額調高為150萬元。本項住宅地震保險機制,對於身處環太平洋地震帶的台灣居民,面對無預警性的天然災害所可能造成損失之威脅,提供此一風險管理概念的落實,確實非常重要。截至111年7月底住宅地震基本保險之有效保單件數為3,399,761件,投保率為37.26%。
玖、 增進保戶之權益
拾、未來發展之前景
另為接軌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發布之保險資本標(ICS)2.0版,爰於109年7月28日發布推動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相關時程,自109年至114年共6年進行三階段計畫,包含109-110年第一階段「在地試算期」、111-113年第二階段「平行測試期」以及114年第三階段「接軌準備期」,預計115年實施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