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年1月日
台灣省合作金庫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台灣區信用合作社業務檢查工作,61年1月復增辦農會信用部業務檢查。
70年1月6日
經濟部訂定「重要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71年1月29日
台灣首間外商產物保險公司:美國環球產物保險公司台灣分公司。
77年1月29日
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
82年1月1日
開放新保險公司設立:東泰產險、統一產險、富邦人壽、三商人壽、國寶人壽、中興人壽、興農人壽、幸福人壽等八公司。
82年1月1日
成立財產保險安定基金委員會。
83年1月5日
開放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易。
86年1月日
核准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
87年1月8日
首檔臺灣存託憑證(新加坡福雷電子)正式上市買賣。
87年1月13日
核准設立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87年1月26日
財政部87年1月26日訂定發布「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其後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於88年1月1日完成改制為首家工業銀行,臺灣工業銀行則於88年7月27日獲准設立。
88年1月1日
證券商資本適足率規定自本年度起實施。
91年1月2日
啟動興櫃市場交易市場。
91年1月7日
核准設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92年1月1日
施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
92年1月2日
延長證券市場交易時間,由每日3小時延長為4.5小時
92年1月15日
投保中心正式成立。
92年1月20日
推出第1項非指數型商品-股票選擇權
93年1月2日
推出利率類期貨商品—10年期公債期貨
93年1月30日
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業務自93年1月30日起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理:因應農業金融法自93年1月30日正式施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亦於同日成立,原由財政部金融局辦理之農業金融機構監理業務改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辦理。
94年1月日
為推動普及金融知識並宣導相關金融政策,於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地,舉辦七場「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巡迴說明會」。
95年1月11日
增訂證交法第14條之2至第14條之6,引進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制度
95年1月11日
我國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由申請核准制,改採申報生效制
96年1月1日
公司治理各項機制正式實施
96年1月16日
本會與英國金融監理局簽署證券、期貨、銀行和保險MOU。
96年1月31日
本會與菲律賓中央銀行簽署銀行MOU。
97年1月28日
推出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
98年1月1日
實施本國銀行檢查差異化機制,依各金融機構經營良窳、業務種類及規模大小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區分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
98年1月1日
開始對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檢查
98年1月17日
勒令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停業清理,委託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擔任清理人。
98年1月19日
推出黃金選擇權
98年1月23日
制定「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98年1月31日
為強化金融檢查資訊之揭露,本會檢查局網站定期公布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資訊。
99年1月25日
推出股票期貨
100年1月1日
保險業開始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保險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100年1月1日
存款全額保障回歸正常限額保障,發布「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三百萬元整」。
100年1月1日
本國銀行實施檢查評等制度,根據檢查結果,對受檢銀行之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四個面向給予評等,進而擬定各銀行差異化之檢查週期。
101年1月2日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正式運作。
101年1月19日
建置「E化金檢知識網系統平台」。
102年1月1日
上市櫃、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金融業開始採用IFRSs。
103年1月3日
創櫃板正式開板,為我國創意產業之發展建立新的里程碑。
103年1月6日
開放投資人先買後賣現股當日沖銷交易
104年1月1日
公開發行公司開始採用IFRSs
104年1月1日
實施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支出面肇責理賠分攤機制(實際執行現金流)。
105年1月26日
接管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1月16日
完成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負債及營業之概括讓與標售事宜,由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得標。
107年1月22日
推出臺指期貨、小型臺指期貨最近月份、次近月份及跨越價差契約之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07年1月22日
推出英鎊兌美元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
107年1月29日
彙製海外金檢會話手冊,作為同仁海外檢查參考。
108年1月1日
訂定「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俾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