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市場的起源
貳、 政府大陸時期的銀行市場概況
參、 政府遷臺後至民國七〇年代銀行市場概況
(一)政府遷臺初期,當時的銀行體系可區分為商業金融、農業金融及合作金融等版塊,商業金融由第一銀行、彰化銀行及華南銀行構成;農村金融則以臺灣土地銀行為上層機構,下層機構則是農會信用部;臺灣省合作金庫則是合作金融的上層機構,信用合作社則是下層機構。臺灣銀行較為特殊,除辦理一般銀行業務之外,尚接受委託辦理原屬中央銀行的貨幣發行及外匯管理業務。大陸時期的「四行二局」,僅有中央信託局復業。民國38年底,臺灣地區計有6家省屬行庫、5家合會儲蓄公司、71家信用合作社及86家農會信用部。
(二)民國四〇年代,臺灣開始從戰後的經濟凋敝中恢復過來,政府為推動經濟發展,於民國五〇年代調整產業政策,改採出口導向策略,為能有效促進投資,必須動員民間儲蓄資金,爰規劃建立專業銀行制度,並允許大陸時期的國家行局復業,同時配合政策有限度開放銀行及金融機構新設。
(三)臺灣經濟在民國六〇年代初期雖遭逢能源危機的衝擊,但因產業策略的成功,故危機過後,整體經濟仍持續發展。為增進經濟成長動能,政府在民國六〇年代推動建立專業銀行制度及金融市場,具體政策措施包括:
(四)民國七〇年代,國際間興起金融自由化、國際化的浪潮,許多國家開始積極投入金融改革工作,期藉金融管制措施的撤除,讓市場機制充分發揮提高資金配置及運用效率的功能,從而擴大金融市場規模,最終發展為國際或區域金融中心。此時我國的金融市場,利率及外匯均尚有管制,影響價格機能的發揮,而銀行體系則是由公營銀行主導的寡占市場,影響資金配置及運用的效率,故國內財金學者專家已有提出開放民營銀行設立的建言。再者,七〇年代初期陸續出現信託投資公司及信用合作社經營不善的問題,雖經當時財政部指派銀行接管處理而獲得解決,但也反映金融體制調整已然勢在必行,因此政府在七〇年代即著手推動多項興革措施,俾為民國八〇年代我國金融改革奠定基礎,舉其要者包括:
肆、 開放民營商業銀行設立
(一)政府遷臺後,基於穩定金融的考量,對於金融機構的設立,向採管制立場,就銀行而言,嚴格來說從民國38年至78年的40年間,新設銀行中僅有華僑銀行、世華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3家是民營銀行,其他皆為公營銀行。及至民國七〇年代金融自由化浪潮興起,以公營銀行為主體的銀行體系,已難以符合未來經濟發展的需求,加上當時國內的民間財富快速累積,社會游資充斥,因此社會要求金融改革及開放銀行新設的呼聲日增,爰有78年銀行法修法開放民營銀行設立。
(二)銀行法在民國78年7月修正公布之後,財政部就在79年4月訂定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隨後並正式受理申請案件,並於80年7月3日首次核准15家新銀行設立,包括大安、萬泰、遠東、大眾、亞太、中興、萬通、玉山、聯邦、華信、寶島、富邦、中華、泛亞及台新銀行,次年6月再核准安泰銀行設立,總計共核准16家民營銀行新設。
(三)在開放民營銀行新設之後,財政部於民國80年12月允許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復於84年12月訂定發布「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開放信用合作社改制為商業銀行,87年再開放中小企業銀行改制為商業銀行。
(四)在經歷民國七〇及八〇年代的金融自由化過程後,我國銀行版圖發生明顯的變化,銀行家數從70年的15家增加到90年的53家;外銀在臺分行的家數從70年的24家增加到90年的38家;信用合作社家數則由70年的75家減少為90年的39家。
伍、 開放銀行辦理短期票券業務
陸、 開放信用卡市場
(一)萌芽期(民國50年至民國77年)
民國50年間,國內觀光業開始蓬勃發展,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之信用卡首先進入臺灣市場,繼之日本JCB信用卡、VISA卡等,均先後在臺使用,惟當時僅有外國發行之信用卡在我國使用時消費簽帳之代理收款服務,即收單業務,尚無發卡業務。
隨著社會發展及金融經營環境變遷,第一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有開辦信用卡業務之構想,財政部於民國67年擬具「發行聯合信用卡作業方案」。該方案經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審議認為,為防制貨幣供給額擴張,建議改採「簽帳卡」之作業方式,並於民國68年5月通過「發行聯合簽帳卡作業方案」,決定由銀行與信託投資公司合資成立「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民國69年財政部邀請金融機構共同會商決議,設置「處理中心」以專責統一製卡及特約商店之遴選與帳務之集中處理。
民國70年10月財政部發布「銀行辦理聯合簽帳卡業務管理要點」,同時邀請中央信託局等24家金融機構開會研商,推定由臺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國泰信託投資公司及中國信託投資公司等七家金融機構擔任「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籌備小組成員,負責聯合簽帳卡業務籌備事宜。民國72年9月27日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程序,並於民國73年6月1日正式發行「聯合簽帳卡」。
(二)蛻變期(民國77年至民國80年)
聯合簽帳卡歷時四年半後,財政部為配合金融自由化、國際化與國民消費支付方式多元化之需求,於民國77年9月修正前開要點,將聯合簽帳卡改為聯合信用卡,即開放卡片具有循環信用功能,並開始規劃與國際信用卡機構合作之有關事宜。「財團法人聯合簽帳卡處理中心」名稱亦自此變更為「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
民國78年元月「聯合信用卡」及「VISA國際信用卡」陸續獲准發行。同年美國運通國際信用卡公司奉准參加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自行在臺發行美國運通卡(AE卡),繼之美商花旗銀行亦參加該中心發行VISA國際信用卡。民國79年元月間,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美國萬事達卡國際組織簽訂合作協議,並於民國80年10月開始於國內發行萬事達卡(MasterCard)。79年4月美國大來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奉准以捐助基金方式,以單獨辦理方式在臺發行大來卡(Diners)。至此,我國信用卡業務正式與國際市場接軌,並奠定我國信用卡業務發展之基礎。
(三)開放期(民國81年迄今)
財政部為落實金融國際化、自由化政策,於民國81年大幅放寬信用卡相關法令,廢除聯合體制模式,開放信用卡市場,金融機構經財政部核准得以單獨、聯合成立或合作方式辦理信用卡業務,外國信用卡機構基於平等互惠原則,與我國信用卡機構接受同樣之規範。81年及82年財政部分別核准「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及「花旗─大來信用卡中心」等二信用卡中心設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英商標準渣打銀行及全球信用卡公司亦續獲准單獨辦理信用卡業務;另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企銀、華信、聯邦、萬泰、富邦、玉山、寶島、大安、遠東、台新等商業銀行先後加入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辦理信用卡業務。
另財政部於民國81年8月發布辦理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原則,並規定由信用卡中心提出相關實施綱要經報財政部核備後,所屬會員機構即可開始辦理預借現金業務。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之會員機構於民國82年5月起陸續開辦預借現金交易;同年金融資訊服務中心規劃之IC金融卡亦核准開辦。
民國83年7月,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與日本JCB國際組織合作在國內發行JCB卡,自此國際主要信用卡品牌已在臺發行。截至民國109年6月底,計有33家信用卡發卡機構,總流通卡數約4,880萬張。
柒、 信用合作社發展歷程
臺灣信用合作社制度起源於日據時期,自德國引入。西元1909年及1910年設立之「台北信用組合」及「基隆信用組合」,為臺灣初期信用合作組織之肇端。「基隆信用組合」為現時「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之前身,距今已有105年歷史。臺灣光復後,城市信用組合陸續改制為信用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家數最高峰曾達84家。
關於信用合作社之監理法規,始於行政院於民國43年頒佈之「信用合作社管理辦法」,以內政部為主管機關,惟業務則由財政部管理;59年再頒佈「金融主管機關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暫行辦法」,改由財政部受託統一管理信用合作社。82年「信用合作社法」公布施行,主管機關為財政部;93年7月實施金融監理一元化,主管機關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信用合作社之重大事件:民國74年發生台北十信擠兌事件,政府公布施行「存款保險條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84年彰化四信發生擠兌事件, 86年開始輔導信用合作社改制及合併,同年台北三信改制為誠泰銀行,開啟信合社改制首例,另有部分信用合作社則相繼被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民國90年政府設立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處理問題金融機構,前後共處理9家經營不善信用合作社。91年之後開放成立金融控股公司並鼓勵併購政策,在金融市場自由化及市場競爭下,使信用合作社面臨激烈競爭壓力。
為肯定信用合作社提供地方金融服務之功能,增加其經營競爭力,近年來金管會對信用合作社提供之協助及開放措施如下:
(一)強化其財務體質:推動適用Basel Π,強化資本適足管理;要求增提備抵呆帳(第一類授信資產提列1%),增加風險承擔能力;自104年開始依IFRSs編制財務報告,提升財務透明度。
(二)鬆綁法規,開放業務:以差異化管理原則,放寬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限額;放寬對非社員授信交易對象、授信種類及存款限額;放寬投資有價證券之限額及種類;開放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得以信託方式銷售基金。
(三)擴展營業據點及跨區經營:放寬申請增設分社門檻,自96年起至103年,每年增設3家分社,依信用合作社104年至109年6月之申請,分別核准5家、8家、14家、5家、2家及1家一般分社;符合規定條件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跨區經營,分散業務風險。
信用合作社肩負滿足平民金融服務需求的責任,其經營與地方經濟成長同步發展,貢獻不可抹煞。信用合作社對於臺灣金融及社會存在特殊意義,是臺灣金融版圖中的重要一環。
捌、 信託投資公司沿革與發展
玖、 開放財富管理市場
拾、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
拾壹、推動兩岸金融往來及監理合作、開放人民幣業務
(一)金融業務往來間接往來時期
(二)金融業務往來直接往來時期
(三)兩岸金融雙向往來
(四)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五)人民幣業務
拾貳、促進金融國際化,推動境外金融中心
考量我國經濟體系屬於外向型經濟結構,經濟活動必然會與海外地區有較密切的連接程度,為因應對外貿易之拓展及企業經營國際化之趨勢,故政府於民國七〇年代所擬定的重要經濟發展策略之一,即係推動我國金融朝國際化及境外金融中心之方向發展,以擴大我國金融活動領域,進而帶動整體服務業對經濟上之貢獻及協助經濟發展所需外資之挹注。為落實上述政策,政府於民國72年12月12日公布施行「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簡稱OBU)之設立,期以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
嗣為提昇我國OBU之國際競爭優勢,配合政府推動「發展臺灣成為亞太營運中心計畫」,復於86年10月8日修正擴大OBU之營業範圍業務等部分條文,諸如:為發展臺灣成為區域性籌款中心,OBU得對境外銷售總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辦理境外外幣有價證券承銷及境外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業務等。
為使我國國際金融業務制度更能符合市場需求,並發展OBU為海外臺商之資金調度中心,金管會復於95年1月27日放寬OBU各項業務(包含兩岸金融業務),均得由DBU代為處理,以提高金融服務效率,使臺商利用OBU調度資金之成本降低,融資取得更為靈活與便利,吸引廠商將資金調度據點由海外移轉回國內操作,產生資金回流效果。
配合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之推動,金管會爰研擬「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經行政院於102年11月19日核定,以「虛擬概念、法規鬆綁、全區開放、人財兩留」之策略,放寬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及提供之金融商品,相關開放措施包括:鬆綁OBU信託商品之範圍、OBU衍生性金融商品客戶門檻及投資商品範圍、放寬OBU得以負面表列方式辦理未涉及新臺幣之新種外匯業務等。前述鬆綁措施實施後,OBU已能提供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另為建置完整金融服務網絡,亦開放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已可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銀行於航空站及港口設立服務處,就近提供境外客戶相關金融服務,開戶後之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為強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金管會參考新加坡、香港等鄰近金融中心及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40項建議相關確認客戶身分之作法,並參酌外界意見,於106年5月22日修正「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包括強化OBU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第三方協助OBU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等。
截至109年6月底,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家數為59家,資產總額已達新臺幣63,463億元,對我國金融國際化發展及協助國人有效調度國際資金方面,達成相當成效。金管會將持續推動境外客戶透過OBU理財,吸引更多國外資金投入國內市場,促進國內銀行穩健發展國際金融業務,以發展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拾參、落實金融監督功能
民國91年4月本國銀行廣義逾期放款比率高達11.79%,為有效處理我國銀行業逾期放款問題,金融主管機關採取目標管理及引導銀行打銷壞帳等方式,處理前述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偏高之嚴峻問題。截至108年12月底,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已降至0.21%,備抵呆帳覆蓋率則提高至651.78%,資本適足率至108年第3季底亦達13.86%,顯示本國銀行之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均較過去改善,且風險承擔能力亦較以往為佳。上述金融統計數據顯示,經金管會積極推動金融政策並落實金融監督功能,目前本國銀行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十分健全,有助維持經濟穩定並促進經濟成長。
鑒於本國銀行近來積極擴展境外業務,海外及大陸地區暴險比重逐漸增加,為有效控管相關風險,金管會業已採取以下強化監理措施:
(一)金管會於104年3月30日函請銀行公會轉知會員銀行應將對大陸地區及海外徵授信及貸後管理措施,納入內部管 理規範,並請銀行採行建立內部授信調整機制、對大型企業客戶集團暴險之控管系統等強化風險控管措施,暨建立銀行通報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之重大偶發通報機制。
(二)金管會為強化銀行對大陸地區授信暴險之風險承擔能力,已要求本國銀行對大陸地區之授信餘額(含短期貿易融資)之備抵呆帳提存率於本年底前,應至少達1.5%。
(三)金管會另於104年8月27日函請各金融控股公司對大陸地區之風險管理,應檢討符合集團業務發展風險屬性及風險承擔能力之暴險限額控管方式,並應注意暴險定義及範圍應明確;對於暴險限額之核定方式,應有核定基礎,並應設定警示指標或門檻之控管機制;大陸地區暴險如有異常情事,則應按季向董事會報告因應措施。
(四)金管會業協調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單位,利用相關資料庫協助監控海外及大陸地區信用風險、加強銀行對海外及大陸地區暴險之表報監理並落實海外及大陸地區重大信用風險個案事件之觀察及通報機制。
此外,近來國際金融情勢多變,全球經濟成長趨緩,為強化我國金融機構抵禦景氣波動之能力,金管會自民國100年起逐步引導銀行增提備抵呆帳,具體措施如下:
(一)100年11月21日發函要求本國銀行及信用合作社應以備抵呆帳占總放款比率(即放款覆蓋率)達 1%以上為目標。
(二)103年1月28日修正「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第一類授信資產債權餘額扣除對於我國政府機關之債權餘額後應至少提列1%之備抵呆帳。
(三)103年12月4日發函要求本國銀行對於不動產放款應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
(四)104年4月23日發布函令要求銀行針對大陸地區之授信暴險餘額應於2015年底前至少提列1.5%之備抵呆帳。
截至108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放款總餘額29兆6,858億元,逾期放款金額為636億元,逾期放款比率為0.21%,備抵呆帳占逾期放款之覆蓋率為651.78%,金管會仍將持續督促逾期放款相對較高之銀行採取積極作為,改善資產品質及財務結構。
拾肆、展望未來
拾伍、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