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規修正後,有助增加基金操作彈性, 協助業者發展多元產品種類,擴大投信業者業務範圍。執行成果如下:
一、緣起
我國股票市場長期以來係採集合競價,惟國際各主要證券市場,不論紐約、倫敦、德國等歐美市場,或是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上海、深圳、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亞洲市場,盤中均採逐筆交易。逐筆交易之撮合無需等待,委託隨到隨撮,交易效率明顯優於集合競價。為利與國際接軌,證交所自民國97年起開始研議推動逐筆交易制度。
考量逐筆交易制度係市場重大變革,我國股票市場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為主,需較長時間適應此一變革,宜採逐步推動的原則。證交所自民國99年6月起,將權證盤中的撮合方式調整為逐筆交易,並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將股票市場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20秒調整至15秒、民國103年2月24日調整至10秒、同年12月29日再調整至5秒,俾利業者及投資人逐步適應。
二、推動策略
(一)取得共識:經過證交所多年持續與證券商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 後,擬定逐筆交易之規劃內容。本會於民國107年亦多次邀集證交所、櫃買中心與證券商公會就整體規劃案進行討論及取得證券市場推動逐筆交易之共識,並於107年9月3日對外宣布將正式上線日期訂於109年3月23日。
(二)制度重點:
1.實施方式: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
2.委託單種類:我國證券市場原僅有當日有效之限價單,未來實施逐筆交易制度將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IOC)」(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委託,立即由系統剔除)、「全部成交或取消(FOK)」(係指委託必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剔除)等種類,故逐筆交易推出後,將有「限價單」、「市價單」,搭配「當日有效」、「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委託單的組合將增加為6種,供投資人選擇。
3.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規劃若個股模擬成交價超過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之3.5%,將延緩逐筆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競價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撮合。
4.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三)配套措施:
1.給予證券商較充裕之時間建置資訊系統:證交所與證券商公會原認為資訊建置約12個月可完成,惟本會考量部分小型證券商如遇有資訊廠商未能配合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時程延遲,爰將準備期間延至18個月。
2.建置擬真交易平台:證交所所建置之擬真交易平台,上線期間為民國108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31日,可讓投資人利用該平台實際模擬委託下單及觀看行情資訊等,以瞭解新式委託種類、新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體驗逐筆交易之規則、速度,並將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升投資人使用率。
3.加強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本會藉由提供較充裕推動時程,以利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能有充分時間瞭解逐筆交易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委由公關公司辦理一系列市場宣導活動,包括微電影、公車捷運廣告、網路社群平台、媒體等項目,同時亦請證券商公會協調所屬會員共同執行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宣導,俾利該制度順利推動。
三、執行成果
我國國內期貨、選擇權、權證等商品已先採行逐筆交易,證券市場於實施逐筆交易後,使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等交易更具效率。再者,逐筆交易提供多種委託單種類選擇,可滿足投資人需求。另提供即時交易資訊,亦可增加市場資訊透明度。
一、ETN背景簡介
指數投資證券(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色之指數型證券,依我國定義,ETN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
二、推動策略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培育金融人才,本會參酌國際作法,於107年6月28日發布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符合淨值達100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證券商得發行ETN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
三、執行成果
自108年4月30日首檔ETN掛牌至111年6月底,已計有9家證券商發行40檔ETN上市(櫃),總成交金額達新臺幣363.3億元。
一、緣起
因應區塊鏈業者有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募集資金之需求,該等證券型代幣通常表彰對發行人之債權或股權,且承諾持有者未來可參與盈餘分紅或享有利息支付,此類代幣如具投資性及流動性,視為有價證券,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爰研議相關監理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本會於108年7月3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已研訂STO監理規範,採分級管理制度,募資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並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管理辦法。
(二)配合前揭STO監理規範之發布,本會已於109年1月15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櫃買中心亦已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並於109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主要規範項目包括STO之種類、發行主體、募資對象與限額、發行流程、買賣方式、交易額度限制、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洗錢防制等。
(三)為促進證券型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及兼顧業務風險,本會已參考業者意見,並蒐集國際間實務發展現況,於111年1月調整STO相關規範,將原單一平台募資上限由1億元提高至2億元、平台受理STO發行間隔期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及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之STO。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上開規範發布後,有意辦理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 STO 業務之平台業者可依規定申請證券自營商許可,應有助於該等平台業者之未來業務推展。STO屬結合金融科技之新興募資模式,其效益、風險與影響情形尚需觀察,未來本會將持續視市場發展情形及產業實務需求,以兼顧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的思考,循序漸進在發展過程中尋求調適。
一、緣起
實施盤中零股交易前,投資人欲買賣零股,僅能於下午1:40至下午2:30申報委託,於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一次撮合成交,每筆買賣委託申報數量不超過999股,交易時間與成交機會均受限制。
為提供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於盤中時段可買賣零股,金管會爰請證交所規劃推動盤中零股交易,於109年10月26日實施,以利投資人進行零股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有重大助益。
二、盤中零股交易制度重點
(一)交易時間及方式:委託申報時間自9:00至13:30,9:10開盤,以3分鐘分盤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二)交易標的同現行盤後零股交易標的,包含股票、TDR、ETF、受益證券等。權證、ETN無零股交易 。
(三)資訊揭露:每隔一段時間(約10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數量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數量。
(四)委託方式:採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但專業機構投資人得以非電子式委託。
三、配套措施:
(一)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辦理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且證券商應明訂手續費計收方式,並妥適向投資人清楚說明,俾利制度推動。
(二) 盤中零股交易制度已於109年10月26日順利上線,本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精進盤中零股交易相關措施。
四、執行成果
盤中零股交易除可增加投資人於盤中交易時段買賣零股管道外,亦便利小資族群進行投資,吸引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等參與,及早培養其正確投資觀念,孕育證券集中市場未來投資人,另提供證券商定期定額業務調節管道,去化其餘股庫存風險,有助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實現獲利,享受資本市場投資成果。
一、緣起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蓬勃發展,證券期貨業獲利亦屢創新高,證券期貨業除透過各種管道、活動將獲利回饋投資人及社會外,亦關注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積極投入於創造永續發展的市場環境,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
二、推動策略
為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金管會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本會已於111年3月8日對外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
本會將持續督導周邊單位、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及證券期貨業者按季控管並確實執行本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並將視國際發展趨勢及聯合國、IOSCO等國際組織倡議情形等,適時滾動修正各項措施。
一、緣起
110年5月15日我國開始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避免前揭公司依法召開實體股東會有群聚感染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月5月24日起至110月6日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另於110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於一定期間(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
110年開放視訊輔助股東會係為因應疫情所推出的臨時性措施,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法令依據,經濟部參考外界建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業於110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其中第3項規定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立法院於110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前揭修正條文附帶決議事項,要求證券主管機關應於111年3月底前公布相關子法規定。金管會爰配合研修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並於預告期間(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4日)召開三場公聽會廣納外界意見,業於111年3月4日修正發布。
二、推動策略
(一)金管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已於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相關資格條件(如召開純視訊股東會及混合型股東會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股東登記、報到、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及資料保存等)。
(二)主要規範內容:
1、股東會視訊會議類型:同步開放視訊股東會(即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即混合型股東會)。
2、法定程序: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章程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者,得不經章程訂明。
(3)鑑於視訊輔助股東會有助股東權益保障,明定於修法通過一年內,放寬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受章程明定之限制。
3、視訊股東會(純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4)無公司法第185條等重大併購案等。
4、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5、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為確保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安全性及中立性,平台業者應符合之條件如下:
(1)應以代辦股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2)三人以上專任資訊人員。
(3)應具註冊、登記、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等功能,並取得資訊安全證明文件。
(4)同地、異地備援機制。
(5)應取得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第三方驗證文件。
(6)平台業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等業務。(7)須報本會核備後始得辦理相關業務,嗣後每年並應將符合資訊安全國際認證之稽核結果申報本會備查。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配合公司法以及股務處理準則公告修正,集保公司規劃建置「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下稱視訊平台),於111年4月1日起,提供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或視訊股東會(純視訊)使用,股東事先於平台登記後,即可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於股東會當日登入平台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參與議案投票等。自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視訊輔助股東會共計72家,其中上市公司51家、上櫃公司16家、興櫃公司4家及公開發行公司1家,均已順利召開完成。
推動股東會視訊會議,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及完善公司治理的體現有決定性的影響,金管會從法規的規劃、督導集保公司對於視訊平台之系統測試、一直到正式上線及推廣投資人及發行公司使用,除了有電子投票平台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平台先前成功經驗,亦廣納業界及學者實務經驗建議,在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下,讓臺灣得進入股東會數位化之新時代。
一、緣起
110年5月15日我國開始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避免前揭公司依法召開實體股東會有群聚感染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月5月24日起至110月6日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另於110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於一定期間(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
110年開放視訊輔助股東會係為因應疫情所推出的臨時性措施,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法令依據,經濟部參考外界建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業於110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其中第3項規定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立法院於110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前揭修正條文附帶決議事項,要求證券主管機關應於111年3月底前公布相關子法規定。金管會爰配合研修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並於預告期間(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4日)召開三場公聽會廣納外界意見,業於111年3月4日修正發布。
二、推動策略
(一)金管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已於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相關資格條件(如召開純視訊股東會及混合型股東會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股東登記、報到、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及資料保存等)。
(二)主要規範內容:
1、股東會視訊會議類型:同步開放視訊股東會(即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即混合型股東會)。
2、法定程序: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章程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者,得不經章程訂明。
(3)鑑於視訊輔助股東會有助股東權益保障,明定於修法通過一年內,放寬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受章程明定之限制。
3、視訊股東會(純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4)無公司法第185條等重大併購案等。
4、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5、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為確保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安全性及中立性,平台業者應符合之條件如下:
(1)應以代辦股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2)三人以上專任資訊人員。
(3)應具註冊、登記、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等功能,並取得資訊安全證明文件。
(4)同地、異地備援機制。
(5)應取得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第三方驗證文件。
(6)平台業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等業務。(7)須報本會核備後始得辦理相關業務,嗣後每年並應將符合資訊安全國際認證之稽核結果申報本會備查。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配合公司法以及股務處理準則公告修正,集保公司規劃建置「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下稱視訊平台),於111年4月1日起,提供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或視訊股東會(純視訊)使用,股東事先於平台登記後,即可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於股東會當日登入平台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參與議案投票等。自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視訊輔助股東會共計72家,其中上市公司51家、上櫃公司16家、興櫃公司4家及公開發行公司1家,均已順利召開完成。
推動股東會視訊會議,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及完善公司治理的體現有決定性的影響,金管會從法規的規劃、督導集保公司對於視訊平台之系統測試、一直到正式上線及推廣投資人及發行公司使用,除了有電子投票平台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平台先前成功經驗,亦廣納業界及學者實務經驗建議,在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下,讓臺灣得進入股東會數位化之新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