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規修正後,有助增加基金操作彈性, 協助業者發展多元產品種類,擴大投信業者業務範圍。執行成果如下:
一、緣起
我國股票市場長期以來係採集合競價,惟國際各主要證券市場,不論紐約、倫敦、德國等歐美市場,或是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上海、深圳、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亞洲市場,盤中均採逐筆交易。逐筆交易之撮合無需等待,委託隨到隨撮,交易效率明顯優於集合競價。為利與國際接軌,證交所自民國97年起開始研議推動逐筆交易制度。
考量逐筆交易制度係市場重大變革,我國股票市場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為主,需較長時間適應此一變革,宜採逐步推動的原則。證交所自民國99年6月起,將權證盤中的撮合方式調整為逐筆交易,並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將股票市場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20秒調整至15秒、民國103年2月24日調整至10秒、同年12月29日再調整至5秒,俾利業者及投資人逐步適應。
二、推動策略
(一)取得共識:經過證交所多年持續與證券商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 後,擬定逐筆交易之規劃內容。本會於民國107年亦多次邀集證交所、櫃買中心與證券商公會就整體規劃案進行討論及取得證券市場推動逐筆交易之共識,並於107年9月3日對外宣布將正式上線日期訂於109年3月23日。
(二)制度重點:
1.實施方式: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
2.委託單種類:我國證券市場原僅有當日有效之限價單,未來實施逐筆交易制度將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IOC)」(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委託,立即由系統剔除)、「全部成交或取消(FOK)」(係指委託必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剔除)等種類,故逐筆交易推出後,將有「限價單」、「市價單」,搭配「當日有效」、「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委託單的組合將增加為6種,供投資人選擇。
3.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規劃若個股模擬成交價超過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之3.5%,將延緩逐筆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競價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撮合。
4.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三)配套措施:
1.給予證券商較充裕之時間建置資訊系統:證交所與證券商公會原認為資訊建置約12個月可完成,惟本會考量部分小型證券商如遇有資訊廠商未能配合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時程延遲,爰將準備期間延至18個月。
2.建置擬真交易平台:證交所所建置之擬真交易平台,上線期間為民國108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31日,可讓投資人利用該平台實際模擬委託下單及觀看行情資訊等,以瞭解新式委託種類、新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體驗逐筆交易之規則、速度,並將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升投資人使用率。
3.加強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本會藉由提供較充裕推動時程,以利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能有充分時間瞭解逐筆交易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委由公關公司辦理一系列市場宣導活動,包括微電影、公車捷運廣告、網路社群平台、媒體等項目,同時亦請證券商公會協調所屬會員共同執行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宣導,俾利該制度順利推動。
三、執行成果
我國國內期貨、選擇權、權證等商品已先採行逐筆交易,證券市場於實施逐筆交易後,使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等交易更具效率。再者,逐筆交易提供多種委託單種類選擇,可滿足投資人需求。另提供即時交易資訊,亦可增加市場資訊透明度。
一、ETN背景簡介
指數投資證券(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色之指數型證券,依我國定義,ETN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
二、推動策略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培育金融人才,本會參酌國際作法,於107年6月28日發布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符合淨值達100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證券商得發行ETN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
三、執行成果
自108年4月30日首檔ETN掛牌至110年12月底,已計有9家證券商發行36檔ETN上市(櫃),總成交金額達新臺幣323.3億元。
一、緣起
因應區塊鏈業者有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募集資金之需求,該等證券型代幣通常表彰對發行人之債權或股權,且承諾持有者未來可參與盈餘分紅或享有利息支付,此類代幣如具投資性及流動性,視為有價證券,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爰研議相關監理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本會於108年7月3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已研訂STO監理規範,採分級管理制度,募資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並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管理辦法。
(二)配合前揭STO監理規範之發布,本會已於109年1月15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櫃買中心亦已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並於109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主要規範項目包括STO之種類、發行主體、募資對象與限額、發行流程、買賣方式、交易額度限制、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洗錢防制等。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上開規範發布後,有意辦理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 STO 業務之平台業者可依規定申請證券自營商許可,應有助於該等平台業者之未來業務推展。本會未來將於兼顧金融科技發展及證券市場秩序維持之前提下,持續視市場發展情形及產業實務需求,適時研議檢討修訂相關規範。
一、緣起
實施盤中零股交易前,投資人欲買賣零股,僅能於下午1:40至下午2:30申報委託,於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一次撮合成交,每筆買賣委託申報數量不超過999股,交易時間與成交機會均受限制。
為提供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於盤中時段可買賣零股,金管會爰請證交所規劃推動盤中零股交易,於109年10月26日實施,以利投資人進行零股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有重大助益。
二、盤中零股交易制度重點
(一)交易時間及方式:委託申報時間自9:00至13:30,9:10開盤,以3分鐘分盤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二)交易標的同現行盤後零股交易標的,包含股票、TDR、ETF、受益證券等。權證、ETN無零股交易 。
(三)資訊揭露:每隔一段時間(約10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數量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數量。
(四)委託方式:採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但專業機構投資人得以非電子式委託。
三、配套措施:
(一)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辦理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且證券商應明訂手續費計收方式,並妥適向投資人清楚說明,俾利制度推動。
(二) 盤中零股交易制度已於109年10月26日順利上線,本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精進盤中零股交易相關措施。
四、執行成果
盤中零股交易除可增加投資人於盤中交易時段買賣零股管道外,亦便利小資族群進行投資,吸引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等參與,及早培養其正確投資觀念,孕育證券集中市場未來投資人,另提供證券商定期定額業務調節管道,去化其餘股庫存風險,有助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實現獲利,享受資本市場投資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