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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 6月 13日
為提升檢舉揭弊誘因,增加民眾檢舉意願,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要點」,提高檢舉重大金融違法案件之獎金及增列核發檢舉獎金之行政處分態樣。
民國112年 1 月 1 日
本局「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系統」自112年1月起,銀行業(本銀、外銀及陸銀)全面採API方式申報。
民國112年 1月 1日
建置證券商檢查放表系統,自112年1月1日起,證券商於檢查行前至檢查放表系統上傳檢查資料清單及其附表所載應提供之檢查資料,並使用系統記錄作業軌跡、追蹤受檢機構提供資料之進度及系統化管控作業。
民國111年 10 月 27 日
推動實施本國保險業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並發布相關令釋供業者遵循。
民國111年 6月 2日
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1年3月1日起陸續實施寬鬆防疫措施,於111年6月2日另訂定「檢查局辦理檢查遇受檢機構通報疫情之因應處理要點」(寬鬆防疫版),以利後續檢查工作順利進行。
民國111年 1 月 28 日
建置新型文件檔案管理系統Sharepoint,取代本局現行網路磁碟功能,俾以提供本局同仁彼此檔案分享或共用或專用等用途,及多人同時共同編輯文件、檔案搜尋及較精細的權限控管等進階管理功能。
民國111年 1月 1日
本局「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系統」自111年1月起,本國銀行95張報表全面採API方式申報,預計112年1月起,銀行業(本銀、外銀及陸銀)全面採API方式申報。
民國110年 9 月 23 日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擴增子公司得納入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範圍,增訂本國銀行經採行該制度者,排除適用第十六條第二項子公司查核頻率之規定。
民國110年 7月 26日
為配合本會監理需要及提升檢查效能,訂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檢查指導原則」,形塑專業公正、風險導向及開放溝通的金融檢查文化。
民國110年 6 月 28 日
為強化金融監理科技應用,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建置之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自110年6月28日起正式上線。
民國110年 6月 1日
為降低疫情對執行金融檢查之衝擊,依據疫情之發展階段及影響程度,增訂檢查作業之調整措施,修正「檢查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檢查作業相關措施指引」,並更名為「檢查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實地檢查作業替代措施指引」,另訂定「檢查局辦理檢查遇受檢機構通報疫情之因應處理要點」,以維持檢查工作持續運作。
民國110年 5 月 19 日
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指揮中心提升全國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防疫限制加嚴,本局檢查業務改採非現場檢查,檢查人員不親赴受檢單位,於本局局內以書面審核辦理查核,而且人員分散於局內、第二辦公室及居家等處所辦公,以維持金融檢查運作,兼顧檢查人員健康。
民國110年 5月 4日
修正「銀行稽核工作考核要點」第三點、第四點,新增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考核重點,並將國外分(子)行內部稽核之督導管理納入考核項目,有助於提升銀行內部稽核功能。
民國110年 5 月
因應COVID-19疫情升溫,中央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自110年5月15日起提升雙北地區疫情警戒至第三級,本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布之防疫訊息辦理各項防疫措施:一、啟動異地辦公及居家辦公: (一)居家辦公:自110年5月17日起辦理居家辦公,每週約80-90人左右。(二)異地辦公:自110年5月20日起辦理異地辦公,每週約30人左右。(異地辦公地點為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二、配合人事行政總處宣布,5月5日起實施彈性上下班時間上午7:30-10:00,下午4:30-7:00。三、減少面對面會議,透過視訊召開會議,本局局務會報等會議均改採視訊辦理;避免群聚,限制5人以上實體會議,並為確保安全社交距離,同仁均應佩戴口罩。四、停止訪客、廠商進入局內洽公。監測同仁健康狀況,如有發燒或染疫等情況,迅速回報。
民國110年 3月 1日
因應本局檢查作業電子化,建置檢查底稿歸檔系統,於110年3月1日正式上線使用,提供安全可控之底稿歸檔文件權限控管、分類管理、記錄查詢等功能,方便同仁辦理歸檔作業及查詢檢查意見相關底稿資料。
民國110年 1 月 11 日
為鼓勵民眾勇於檢舉金融違法案件,提高檢舉揭弊誘因,修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民眾檢舉金融違法案件獎勵點」,將檢舉重大及違法情節較輕微之金融違法案件之獎金,分別提高為現行奬額之十倍及五倍,俾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民國109年 12月 18日
因應農漁會信用部資訊共用中心改委託中央存保公司辦理查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要點」修正為「農業委員會委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業務要點」,並配合修正要點相關條文,及自110年1月1日生效。
民國109年 8 月 11 日
為強化金融監理科技應用,公告委託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票券金融公司監理資料蒐集暨處理作業等相關事宜,並建置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暨分析系統,定期及不定期提供金融監理機關監理分析資料及管理報表,以增進監理效能,該機制預計110年6月正式上線。
民國109年 8月 5日
為使申報作業機制與時俱進,並提升現有申報效能及安全性,「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系統」(單一申報系統)將分階段全面導入本國銀行業採API申報方式申報: 1.第一階段:自110年4月起,本國銀行應以API方式申報至少32張報表。2.第二階段:自111年1月起,本國銀行95張報表全面採API方式申報。
民國109年 4 月 28 日
為降低疫情對執行金融檢查之衝擊,訂定「檢查局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調整檢查作業相關措施指引」,以維持檢查工作持續運作。
民國109年 3月 31日
建置行動辦公室平台,方便檢查人員於檢查期間利用遠端虛擬桌面即時連結局內資訊系統,俾於實地檢查時,得即時查詢及取得檢查相關資訊,減輕須返局作業之負擔。
民國109年 3 月 1 日
建置檢查放表系統,提供受檢機構自109年3月1日起,於檢查行前至檢查放表系統上傳檢查資料清單及其附表所載應提供之檢查資料,並使用系統記錄作業軌跡、追蹤受檢機構提供資料之進度及系統化管控作業。
民國108年 10月 4日
訂定發布「本國銀行申報監理資料作業缺失處理要點」,並自109年1月1日生效實施,以強化本國銀行申報監理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民國108年 9 月 26 日
發函本國銀行自109年1月起正式導入本國銀行之申報報表,可使用API方式進行申報。
民國108年 8月 18日
接受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並參與APG年會在澳洲坎培拉舉行第22屆年會,獲各會員國同意採認對我國的相互評鑑報告,評鑑結果列為「一般追蹤(regular follow-up)」等級,為亞太地區會員國的最佳成績。
民國108年 8 月 1 日
擴大「稽核人員留言板」之使用對象,由原有金控公司等9個業別之稽核人員,擴及年營收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之保經保代公司、專營電子票證、投信公司及受本局定期檢查之證券商,以加強留言板之運作效益。
民國108年 7月 31日
建置「資安檢測作業訓練室」,以提升檢查人員運用新興科技查核技術。
民國108年 5 月 2 日
函知各金融業同業公會有關金融機構執行公平待客原則應加強注意事項,以督促各金融機構落實執行「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 。
民國108年 1月 1日
訂定「保險業稽核工作考核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俾強化保險業內部稽核效能。
民國107年 5 月 21 日
推動依資產規模分二階段循序漸進方式,引導大型本國銀行積極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民國107年 5月 9日
訂定「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提案原則」,俾利研商議題及提案內容多元化,提升小組會議效益。
民國107年 5 月
建立本會評估各金融機構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方法論,完成九產業之各金融機構106年洗錢及資恐風險圖像,落實以風險基礎原則進行監理及檢查。
民國107年 1月 29日
彙製海外金檢會話手冊,作為同仁海外檢查參考。
民國106年 12 月 7 日
訂定「檢查局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差異化檢查原則及作業程序」,以執行以風險基礎為方法(RBA)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檢查機制。
民國106年 9月 7日
配合金融機構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金融機構提供參閱檢查報告原則及應辦措施。
民國105年 11 月 15 日
本會檢查局首次核准3家本國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民國105年 7月 8日
推動實施本國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並發布相關令釋供業者遵循。
民國104年 11 月 30 日
首次派員參與美國舊金山聯邦準備銀行(FRBSF)為期二週之聯合金檢。
民國104年 3月 13日
「金融機構非財報類資料處理系統」正式上線啟用,提供金融機構更便利及簡化之申報處理作業方式,減輕金融機構申報作業成本。
民國103年 12 月 1 日
為強化與美方監理機構交流合作,首次派員參與美國加州商務監理署(CDBO)為期二週之聯合金檢。
民國103年 11月 11日
建立董事長及總經理簽署「檢查意見確認單」機制。
民國103年 10 月 20 日
實施檢討會召開前提供檢查事項書面資料供受檢機構參考及確認機制。
民國103年 8月 4日
「檢查報告處理系統」正式上線啟用,協助檢查同仁處理檢查報告相關問題,及完整保留檢查報告異動軌跡。
民國102年 10 月 1 日
建置「稽核人員留言板」,強化檢查局與所轄金融機構稽核人員之聯繫與交流。
民國102年 10月
自102年起每年派員參加美國保險監理官協會(NAIC)舉辦之在職訓練,參訓者尚包括多個國家監理官,有助於瞭解美國保險業之監理與檢查制度及掌握國際監理實務之發展,暨與他國監理人員之交流。
民國102年 8 月 18 日
依據兩岸簽署之金融監理合作備忘錄(MOU),首次派員赴中國大陸進行6家本國銀行大陸地區分行檢查。
民國101年 7月 1日
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本局機關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維持8個業務單位及4個輔助單位之組室規模,於101年7月1日施行。
民國101年 1 月 19 日
建置「E化金檢知識網系統平台」。
民國100年 8月 22日
通盤調整內部稽核相關資料格式,聚焦風險項目,又將內部稽核報告改以網路方式申報,並督促高階管理階層積極落實監督管理之責。
民國100年 4 月 25 日
於全球資訊網站設置「稽核專區」,聚焦「資訊透明化」、「內部稽核關注事項」、「雙向溝通」三大功能及六大主題,強化本局與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之聯繫與交流。
民國100年 1月 1日
本國銀行實施檢查評等制度,根據檢查結果,對受檢銀行之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四個面向給予評等,進而擬定各銀行差異化之檢查週期。
民國98年 8 月 28 日
發布金融機構提供參閱檢查報告原則及應辦措施。
民國98年 6月 1日
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97年1月9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規定,於98年1月16日訂定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依內部單位分工職掌訂定組室名稱,設檢查制度組(原第八組)、金控公司組(整併第一組及第二組)、本國銀行組(原第三組)、地方金融組(原第五組)、證券票券組(原第七組)、保險外銀組(原第四組)、受託檢查組(原第六組)、資訊室等8個業務單位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4個輔助單位,調整後組室於98年6月1日正式運行。
民國98年 1 月 31 日
為強化金融檢查資訊之揭露,本會檢查局網站定期公布金融檢查執行情形等資訊。
民國98年 1月 1日
實施本國銀行檢查差異化機制,依各金融機構經營良窳、業務種類及規模大小等各項因素綜合考量,區分不同風險等級,實施分級管理。
民國97年 12 月 31 日
建置完成本國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及票券業「申報資料評等系統」,運用「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之資料,定期產出機構評等及重要監理資訊。
民國97年 4月 15日
建立審核金融機構新任總稽核資格條件機制,強化總稽核之適任性及獨立性。
民國96年 7 月 1 日
一般檢查改採預先通知方式辦理,取消原突擊查庫作業,使受檢機關得充分準備相關資料,俾提升檢查效能。
民國96年 2月 15日
檢查局於93年7月1日成立後,自中央銀行借調37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借調17人,自94年起陸續歸建,迄96年2月15日全部歸建。
民國96年 2 月 1 日
檢查局建置「銀行及票券公司監理資料申報窗口網站」,金融機構經由該平台向監理機關申報各項財業務及基本資料。
民國95年 10月 27日
檢查局首次派員參與美國紐約聯邦準備銀行(FRBNY)聯合金融檢查,且後續每年定期派員參加聯合金融檢查。
民國94年 8 月 29 日
檢查局第一次對本國銀行在美、日以及港澳地區海外分支機構辦理金融檢查。
民國94年 5月 11日
「法務部駐本會檢察官辦公室」成立,以達到金融犯罪預防早期偵辦之效果。
民國94年 4 月 13 日
檢查局「檢查行政資訊系統」正式啟用,提升檢查資源運用效率。
民國94年 3月 16日
配合司法機關成立「法院審理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諮詢小組」,於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時提供諮詢意見。
民國93年 8 月 23 日
召開「第1次金融監理聯繫小組會議」,以加強與中央銀行等部會之金融監理合作與聯繫。
民國93年 8月 6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相關規定,委託檢查農漁會信用部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
民國93年 7 月 1 日
檢查局於民國93年7月1日成立,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設第一組至第八組以及資訊室等9個業務單位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4個輔助單位。
民國85年 4月 12日
行政院核定「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重新規劃檢查分工,自85年7月1日起,將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改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其金檢工作。
民國81年 10 月 9 日
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及合作金庫等四個金檢單位,依據行政院核定「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本著「分工不重複」之原則,辦理金融業務檢查。
民國80年 7月
配合財政部組織法修正,財政部金融司擴編為財政部金融局,設置金融檢查組(第六組)專責辦理金融檢查、各類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追蹤考核等工作;另成立財政部保險司,設有第四科,專責辦理保險檢查事宜。
民國74年 9 月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該公司必要時得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准後檢查要保機構業務。
民國69年 10月
財政部配合中央銀行法第38條修正,將「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修正為「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民國60年 1 月
台灣省合作金庫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台灣區信用合作社業務檢查工作,61年1月復增辦農會信用部業務檢查。
民國51年 2月
在台時期,財政部按照中央銀行在台復業方案,訂定「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並由財政部負責金融行政考核指揮。
民國34年 4 月
大陸時期,財政部報奉行政院同意授權中央銀行負責檢查金融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