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頁 > 金融業務發展史 > 證券期貨業務

壹、證券市場的起源

世界上開始有證券交易的最早紀錄起源於歐洲。中世紀後期,由於新航線的發現,歐洲的商業逐漸活絡,而且由地區性貿易擴大為國際性貿易。由於貿易型態的擴大,產生了「商業革命」。商業革命引發了金融、保險、投資方面的變革,例如,銀行業的興起以及合股公司、交易所與股票市場的出現等等。

 

17世紀初在荷蘭成立的東印度公司是世界上最早出現的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後來廣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採用。隨著股份有限公司制度的發展,以及所衍生出來買賣交易股票的需求,股票市場乃應運而生。為了交易股票的需求,東印度公司的股東因此在阿姆斯特丹成立股票交易所以便進行交易。

 

阿姆斯特丹股票交易所被公認為世界上第一個證券交易市場,但此說不盡然正確。歐洲其他地區如威尼斯、佛羅倫斯、德意志的萊比錫等地,早在14世紀至16世紀之間就有公債券及股票的買賣交易。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被視為證券交易所的始祖,在於它的交易不但數額大,且具流動性及公開性。

收起

貳、大陸時期的證券市場概況

若以17世紀初阿姆斯特丹成立世界上第一個證券交易市場起算,全球證券市場的發展迄今已邁向第五個世紀。相形之下,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歷程僅及世界證券市場發展史的四分之一。清末西方列強入侵,同時也將證券交易制度引進了中國。最早是一些在華的外國人從事外國企業的股票投機買賣,後來一些中方買辦看到此種商業行為有利可圖,也紛紛加入爭食這塊大餅。清末朝廷採取新政時,立憲派為解決財政危機,曾提出設立證券交易所,但未為清政府採納。

 

民國成立不久,政府農商部召集全國工商鉅子討論設立證券交易所的問題,並於1914年12月頒布了中國第一部證券交易法。1918年北洋政府於北京成立我國第一家證券交易所。然而當時在北京成立證券交易所並不是因為北京、天津地區的金融、經濟發展較江南地區發達,而是因為當時的京津地區暴發了“京鈔”信用危機,北洋政府不得不成立證券交易所,發行公債來抑制危機。後來由於國民政府定都南京,全國政治經濟中心隨之南移,北平證券交易所頓時失去了發行公債的優勢,經營每況愈下,隨著抗戰爆發,北平交易所遂於1939年歇業。

 

上海的華商也曾於1920年成立了專營各種有價證券買賣交易的上海證券物品交易所,帶動了上海證券市場的快速發展,多方資金的大量湧入,使得新興的證券交易市場空前活躍。1921年夏秋之際,上海已開業和籌辦中的交易所就超過了140家,其他城市也紛紛跟進。到了1921年初,我國的交易所數目接近200家,竟然位居全球第一。然而,這種畸形的發展嚴重違背了當時國內經濟的實際情況,也就在這一年年底,泡沫破裂了,許多交易所門可羅雀,交易所股價也隨之一瀉千里,交易所掀起倒閉之風。200多家交易所經歷風暴之後僅存6家,信託公司也只剩下2家,我國證券市場由此進入了一段冰河期,後來更因為抗戰軍興而中斷業務。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復於1946年5月恢復設立上海證券交易所,為公民營合組的公司制交易所。

收起

叁、遷臺後的證券市場建置與發展

一、初期市場概況

 

鑑於在大陸時期因財政、金融舉措失策,實為導致神州淪喪要素之二,政府遷臺後,穩定財政、金融乃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在38年於臺灣發行愛國公債。同期間,政府為順利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於42年1月26日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一部分發行土地實物債券給予地主,政府分十年期償還;一部分則發給地主水泥、紙業、農林及工礦四家公營事業(台泥、台紙、農林及工礦)股票作為補償,以股票搭配前揭債券,做為收購土地之代價。前述債券及股票連同38年發行的愛國債券,開始在市面流通,臺灣證券市場的雛型乃現,惟當時僅只於證券店頭市場的交易。

 

二、籌設階段

 

1950年代末期,政府為因應美援即將停止,同時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速經濟發展,追求自力發展的目標,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認知到惟有建立資本市場,讓國民儲蓄與生產資金相互結合,才能擁有充分的資本以供應國內各項建設。於是自47年起,政府先後多次派遣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48年擬訂「十九點財經改革方案」,並於隔年49年元月頒布實施,其中第二點即為建立資本市場。48年3月16日政府復召集有關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半年後,該小組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並配合修訂有關各項法律。

 

繼研究小組之後,前美援會又於49年1月間邀請美籍證券市場專家符禮思先生(George M. Ferris)來臺,針對臺灣證券情況及經濟環境作全面檢視考察,並提出報告與建議。政府因此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以及美籍證券專家的建議,於49年8月13日以行政院台49經字第4497號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同年9月1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

 

三、成立證券交易所

 

接著,50年由經濟部邀集中央信託局等單位為發起人,於同年10月23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正式成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51年2月9日正式開業,建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制度。57年4月政府公布證券交易法,同時規範證券商分為承銷商、自營商及經紀商,政府在臺灣重建證券市場正式取得法律依據,在臺灣的證券市場基本架構自此成型。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業初始,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係採用人工專櫃撮合方式。後來為提高證券交易及作業的效率,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劃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至77年底止,所有股票交易均改採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人工專櫃撮合交易則變成為歷史名詞。接著為推動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簡化作業,提高競價效率,自82年8月2日起,上市股票全面納入電腦全自動交易系統,有效促進證券市場交易效率。

 

四、證券商發展概況

 

40年代初期政府發行的土地債券、四家公營事業的股票,連同38年發行的愛國債券開始在市面流通,代客買賣的行號(亦即證券經紀商的前身)於是應運而生。政府為加強管理證券商,於43年1月頒布「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此為政府遷臺後最早的證券管理辦法。

 

到了70年代,台灣經濟發展呈現榮景,隨著經濟規模日趨擴大,投入證券市場活動的投資大眾也大量成長。為發揮市場中介功能與建立有效率的市場,配合77年元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主管機關於同年5月及7月分別訂定頒布「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大幅開放新設證券經紀商和放寛證券商得同時從事經紀、自營業務,自此,同時從事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的綜合證券商應運而生。全省證券商家數也由28家短時內擴增至79年底的381家。

 

78年政府頒布「外國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要點」,主要希望藉此引進外國證券商之國際市場經驗、專業服務的品質及守法自律的精神,俾提高我國內證券商的服務品質,並強化其競爭力。

 

隨著綜合證券商逐漸發揮規模經濟整合效果,以及由於79年2月的股市崩跌,造成當時專業經紀商的經營不易,催促了大型證券商藉由併購或相互結合以擴大經濟規模的時代的來臨,從早期的元大證券、京華證券合併案,到近期的凱基證券購併台新證券,群益證券購併金鼎證券,以及元大金控購併寶來集團等,國內證券商藉由同業合併、跨業合併,或成立金融集團等方式持續朝向大型化、綜合化及國際化方向發展。

 

五、重建店頭市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於51年開業,並採行集中交易市場制度,同時關閉原有的店頭市場。直至71年8月證券主管機關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並於同年10月起恢復店頭市場。後來財政部基於便利中小企業籌資以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之考量,便於76年初,指示當時的證券管理委員會加速規劃股票櫃檯買賣市場設立。首先在76年3月間委託證券商公會研商規劃股票店頭市場方案,並由證券商公會在77年初成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後來為提高櫃檯買賣市場的功能,財政部於82年、83年初經過多次召集會議研商後,決定規劃設立並於83年11月1日正式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推動櫃檯買賣市場之發展。從此,我國的證券市場有一套包含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的完整體系。

 

至於管理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方面,早期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係透過盤商仲介交易,由於發行公司資訊不明,相關財務、業務資料不能即時公開;交易資訊也沒有客觀公正的揭示管道,成交資訊更是付之闕如,導致弊端叢生。為解決上述問題,並將未上市(櫃)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以保護投資大眾,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乃依當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指示研議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方案,並於91年1月2日正式開始議價交易。新制股票名稱定名為「興櫃股票」。

 

六、開放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建置,係為配合行政院71年核定之「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劃」第一階段間接投資政策而開創。72年5月政府頒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陸續核准國際等4家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滙入國內投資我國股市,為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起步。72年10月繼而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開始核准設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80年9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後,陸續開放增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市場更向國際化及自由化邁進。

 

嗣為促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與國內、外其他資產管理事業公平競爭,並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以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政府乃參考美、日、英等外國立法例,於93年6月30日制定並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並自93年11月1日施行。

 

七、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為因應國內證券市場逐漸發展,以及我國證券市場走向自由化及國際化,同時擴大國內企業籌資管道,政府於是以(一)採取僑外資間接投資證券之方式,(二)准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證券,(三)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等三階段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第一階段如前節所述採取間接投資證券方式,核准本國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滙入國內投資我國股市。

 

鑑於國內證券市場日俱規模且漸趨成熟,因此主管機關於80年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直接投資臺灣證券市場,接著於85年開放一般外國法人及自然人直接投資。為了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於89年底公告,除特殊產業外,全面解除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的持股限制。92年9月底,當時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更進一步取消行之多年的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並將原來的審查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大幅簡化了相關申請程序,臺灣證券市場對外資的參與幾已採取完全開放的程度。

 

97年國內政局二度政黨輪替,兩岸發展呈現新契機,為了因應逐漸加溫的兩岸投資關係,同時提昇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於98年4月30日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以增加證券市場新動能。

 

八、開放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有價證券及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

 

為增加我國證券市場競爭力,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及提供投資人更多樣之投資選擇,81年6月20日開放已在經核定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並於85年2月6日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取代原「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增加開放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債券。復為鼓勵優質海外臺商及大型企業來臺上市(櫃),97年3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開放陸資持股未逾30%且陸資不具控制力之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優先鎖定東南亞及美國矽谷之臺商鮭魚返鄉,101年8月14日更進一步放寬陸資持股逾30%惟臺商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得以專案許可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

 

為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赴海外籌資需求,以因應其外幣資金需求、並有利於發行公司增進於海外之知名度及國際競爭力,83年12月28日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得申請發行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復為協助我國企業便於進行海外併購以壯大公司規模,92年3月31日開放上市(櫃)公司得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併購外國公司,另考量興櫃公司亦有募集海外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需求,92年12月31日開放興櫃股票公司得募集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另為提升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東結構、增加其股票之流動性,並適度滿足海外投資人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需求,103年10月24日開放我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海外存託憑證。

 

九、會計師執業環境的建立與推動IFRSs會計準則及永續揭露準則

 

資本市場的建置,同時提供了企業籌資及投資人理財的新管道。而市場資金的有效配置,以及市場安定的維持,則有賴於企業對外提供合理允當的財務業務資訊予股東、投資大眾、債權人、授信機構等利益關係人以及監理機關參考解讀。而企業所提供的財務業務資訊是否合理允當,則有賴外部的第三者提供公正客觀的角色,而會計師則是依法令授權扮演這公正客觀的第三者的角色。

 

我國主管會計師業者的主管法規—會計師法自66年5月25日修正以來,歷經30年未曾作大幅修正。為了因應國際環境演進以及提升會計師專業功能,主管機關自89年9月起開始著手研擬全盤修正我國會計師法。期間歷經博達、力霸集團等財務弊案,在會計師界等各團體彼此間努力溝通與協商下,終於在97年12月26日經總統公布實施。該次會計師法大幅修正的內容包括會計師養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責任、會計師公會及主管機關監理五大面向,期能建構一個公平、合理、可永續發展的會計師執業環境,同時得以因應國際間之競爭。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逐漸演變成全球化,國際資金四處流竄,各國資本市場無不競相爭取國際資金的停泊。為因應此一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有鑑於此,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5月14日宣告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IFRS會計準則之推動架構,分二階段適用IFRS會計準則,公開發行公司於104年全面採用IFRS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
永續與氣候議題近年於國際間受到高度重視,現行已有多數企業自願揭露永續與氣候相關資訊,惟採用之揭露架構與規範不同而造成資訊之可比較性較低,且現行永續資訊揭露多屬自願性質且未必與財務報表資訊連結,國際上永續相關揭露準則制定組織之規範無法滿足投資人之需求,又近年企業「漂綠」(greenwashing)風險增加,透過全球一致、高品質且可靠之永續揭露準則可有效減少漂綠情形,IFRS基金會於110年11月宣布轄下新設立國際永續準則委員會,並於112年6月發永續準則。為進一步接軌國際準則,持續提升永續資訊報導品質及可比較性並防止漂綠,以強化資本市場信賴,提升我國企業能見度並吸引國際投資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今年8月17日發布「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宣布我國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按上市(櫃)公司實收資本額自115會計年度分三階段接軌,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17會計年度皆需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永續資訊。

收起

肆、期貨市場之建置

一、大宗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1971 年財政部訂定大宗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專為國內特定大宗物資業者之移轉價格風險需求提供從事交易之法據,將期貨交易人資格限定於生產事業,主要交易國外的玉米、黃豆、大麥、小麥及棉花等5 種商品期貨。

 

二、重要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1980 年將大宗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更名為重要物資國外期貨交易管理辦法,因所允許交易者全屬農產品期貨,得委託交易者限於經濟部管轄之大宗物資進口商,故主管機關由財政部改為經濟部。

 

三、國外期貨交易法

 

我國資本市場歷經多年來穩健發展後,政府為落實亞太營運中心計畫,積極推動各項自由化、國際化的金融政策,加上各界對國內期貨市場之殷切需求,遂將建置國內期貨市場列為重要議題,自1989 年起開始進行期貨交易制度之研究,1990年2 月經濟部完成國外期貨交易法草案,1992 年7 月10 日公布,且將期貨的主管機關由經濟部改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自1993 年1 月施行。1994 年4 月國內第一家期貨商大華期貨開始營業,至1997 年底期貨商有22 家,絕大部分是由綜合證券商或銀行轉投資,而外國期貨商有8 家來台設立分公司,都為美、日、新加坡等期貨交易所結算會員。惟此階段只允許國人買賣在國外期貨交易所交易的期貨,由於時差限制及對產品的不熟悉等因素,除新加坡交易所的摩根臺指期貨外,其他商品交易量並不大,期貨商經營相當困難。

 

四、期貨交易法及成立期貨交易所

 

政府為提升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地位,主管機關及各界積極推動國內期貨市場之建立,於1995 年12 月成立期貨市場推動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籌備處於1996 年12 月正式成立,1997 年3 月26 日期貨交易法(下稱期交法)公布,同年6 月1 日正式施行,國外期貨交易法則停止適用,另為因應業務需要,於1997 年4 月主關機關名稱改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在相關法源皆具完備,及各界共同努力下,期交所於1997 年9 月完成公司設立,1998 年7 月21 日正式開業,並推出第一項期貨商品-臺股期貨,開啟了我國本土期貨交易的歷史。

收起

伍、加強投資人及交易人保護

證券市場交割秩序之維護,已有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3條及第154條規定之交割結算基金及賠償準備金保護己完成交割證券商的權益,證交所為增進保障證券投資人之權益,健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於成立投保中心前,曾結合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公司、安泰證券金融公司、環華證券金融公司、富邦證券金融公司、臺灣證券集中保管公司、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櫃檯買賣中心等證券相關單位,暫行提撥10.16億元組成證券投資人保護基金。隨著市場制度日益開放及國際化、自由化,提供一個公平且安全的證券及期貨市場交易環境益形重要。同時鑑於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的保護,與證券及期貨市場的健全發展息息相關,而於92年1月1日施行「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同年1月15日成立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保障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權益的機制正式啟動運作,使得我國證券及期貨市場的發展更臻健全。

收起

陸、與國際接軌

在參與國際活動方面,我國係於76年由當時的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申請加入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IOSCO)。當年8月證券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沈柏齡首次以正式會員身分參加該組織於巴西舉行的第12屆年會。從此開始,我國證券主管機關即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所舉辦的各項會議與活動。83年10月18日,時任主任委員戴立寧出席該組織於東京舉行之年會時,成功爭取到由我國主辦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1997年年會,該組織第22屆年會遂於86年11月2日至11月7日於台北舉行,世界各國證券主管機關及周邊單位的首長及要員齊聚臺北參與盛會,同時也提昇了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能見度。

 

除了積極參與國際活動外,鑒於證券市場的發展日趨國際化,跨國監理合作愈顯重要,因此我國證券主管機關也積極與國外證券主管機關簽署資訊交換瞭解備忘錄(MOU),以加強國際監理合作。自83年6月20日由當時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與法國證券管理委員簽署第一個MOU以來,目前已與25個國外證券主管機關簽署MOU或議定書(Protocol)等文書。100年3月15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更獲准成為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多邊瞭解備忘錄(MMOU)的簽署國之一,進一步證明我國證券管理相關法令規章幾乎與國際監理制度接軌。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