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期市場概況
鑑於在大陸時期因財政、金融舉措失策,實為導致神州淪喪要素之二,政府遷臺後,穩定財政、金融乃成為當務之急,因此在38年於臺灣發行愛國公債。同期間,政府為順利推行耕者有其田政策,於42年1月26日公佈「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一部分發行土地實物債券給予地主,政府分十年期償還;一部分則發給地主水泥、紙業、農林及工礦四家公營事業(台泥、台紙、農林及工礦)股票作為補償,以股票搭配前揭債券,做為收購土地之代價。前述債券及股票連同38年發行的愛國債券,開始在市面流通,臺灣證券市場的雛型乃現,惟當時僅只於證券店頭市場的交易。
二、籌設階段
1950年代末期,政府為因應美援即將停止,同時為改善國內投資環境,加速經濟發展,追求自力發展的目標,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認知到惟有建立資本市場,讓國民儲蓄與生產資金相互結合,才能擁有充分的資本以供應國內各項建設。於是自47年起,政府先後多次派遣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48年擬訂「十九點財經改革方案」,並於隔年49年元月頒布實施,其中第二點即為建立資本市場。48年3月16日政府復召集有關部會代表及專家組成「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半年後,該小組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並配合修訂有關各項法律。
繼研究小組之後,前美援會又於49年1月間邀請美籍證券市場專家符禮思先生(George M. Ferris)來臺,針對臺灣證券情況及經濟環境作全面檢視考察,並提出報告與建議。政府因此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以及美籍證券專家的建議,於49年8月13日以行政院台49經字第4497號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同年9月1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
三、成立證券交易所
接著,50年由經濟部邀集中央信託局等單位為發起人,於同年10月23日召開發起人會議,正式成立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並於51年2月9日正式開業,建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的制度。57年4月政府公布證券交易法,同時規範證券商分為承銷商、自營商及經紀商,政府在臺灣重建證券市場正式取得法律依據,在臺灣的證券市場基本架構自此成型。
臺灣證券交易所開業初始,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方式係採用人工專櫃撮合方式。後來為提高證券交易及作業的效率,臺灣證券交易所規劃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至77年底止,所有股票交易均改採電腦輔助撮合交易作業,人工專櫃撮合交易則變成為歷史名詞。接著為推動集中交易市場交易簡化作業,提高競價效率,自82年8月2日起,上市股票全面納入電腦全自動交易系統,有效促進證券市場交易效率。
四、證券商發展概況
40年代初期政府發行的土地債券、四家公營事業的股票,連同38年發行的愛國債券開始在市面流通,代客買賣的行號(亦即證券經紀商的前身)於是應運而生。政府為加強管理證券商,於43年1月頒布「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此為政府遷臺後最早的證券管理辦法。
到了70年代,台灣經濟發展呈現榮景,隨著經濟規模日趨擴大,投入證券市場活動的投資大眾也大量成長。為發揮市場中介功能與建立有效率的市場,配合77年元月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主管機關於同年5月及7月分別訂定頒布「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大幅開放新設證券經紀商和放寛證券商得同時從事經紀、自營業務,自此,同時從事經紀、自營及承銷業務的綜合證券商應運而生。全省證券商家數也由28家短時內擴增至79年底的381家。
78年政府頒布「外國證券商設立分支機構要點」,主要希望藉此引進外國證券商之國際市場經驗、專業服務的品質及守法自律的精神,俾提高我國內證券商的服務品質,並強化其競爭力。
隨著綜合證券商逐漸發揮規模經濟整合效果,以及由於79年2月的股市崩跌,造成當時專業經紀商的經營不易,催促了大型證券商藉由併購或相互結合以擴大經濟規模的時代的來臨,從早期的元大證券、京華證券合併案,到近期的凱基證券購併台新證券,群益證券購併金鼎證券,以及元大金控購併寶來集團等,國內證券商藉由同業合併、跨業合併,或成立金融集團等方式持續朝向大型化、綜合化及國際化方向發展。
五、重建店頭市場
臺灣證券交易所於51年開業,並採行集中交易市場制度,同時關閉原有的店頭市場。直至71年8月證券主管機關訂定「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並於同年10月起恢復店頭市場。後來財政部基於便利中小企業籌資以及擴大證券市場規模之考量,便於76年初,指示當時的證券管理委員會加速規劃股票櫃檯買賣市場設立。首先在76年3月間委託證券商公會研商規劃股票店頭市場方案,並由證券商公會在77年初成立櫃檯買賣服務中心。後來為提高櫃檯買賣市場的功能,財政部於82年、83年初經過多次召集會議研商後,決定規劃設立並於83年11月1日正式成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推動櫃檯買賣市場之發展。從此,我國的證券市場有一套包含集中市場與櫃檯買賣市場的完整體系。
至於管理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方面,早期未上市(櫃)股票的交易係透過盤商仲介交易,由於發行公司資訊不明,相關財務、業務資料不能即時公開;交易資訊也沒有客觀公正的揭示管道,成交資訊更是付之闕如,導致弊端叢生。為解決上述問題,並將未上市(櫃)股票納入制度化管理,以保護投資大眾,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乃依當時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的指示研議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制度方案,並於91年1月2日正式開始議價交易。新制股票名稱定名為「興櫃股票」。
六、開放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事業
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建置,係為配合行政院71年核定之「引進僑外投資證券計劃」第一階段間接投資政策而開創。72年5月政府頒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陸續核准國際等4家本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滙入國內投資我國股市,為我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的起步。72年10月繼而頒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開始核准設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80年9月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後,陸續開放增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投信市場更向國際化及自由化邁進。
嗣為促使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得與國內、外其他資產管理事業公平競爭,並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以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政府乃參考美、日、英等外國立法例,於93年6月30日制定並公布「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並自93年11月1日施行。
七、開放外資及陸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為因應國內證券市場逐漸發展,以及我國證券市場走向自由化及國際化,同時擴大國內企業籌資管道,政府於是以(一)採取僑外資間接投資證券之方式,(二)准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證券,(三)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等三階段循序漸進的方式逐步開放外資投資國內證券市場。
第一階段如前節所述採取間接投資證券方式,核准本國投資信託公司在海外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資金,滙入國內投資我國股市。
鑑於國內證券市場日俱規模且漸趨成熟,因此主管機關於80年開放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直接投資臺灣證券市場,接著於85年開放一般外國法人及自然人直接投資。為了配合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於89年底公告,除特殊產業外,全面解除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的持股限制。92年9月底,當時的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更進一步取消行之多年的外國專業投資機構制度,並將原來的審查許可制改為登記制,大幅簡化了相關申請程序,臺灣證券市場對外資的參與幾已採取完全開放的程度。
97年國內政局二度政黨輪替,兩岸發展呈現新契機,為了因應逐漸加溫的兩岸投資關係,同時提昇我國資本市場的國際化程度,行政院金融監管理委員會於98年4月30日發布「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開放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人(QDII)投資我國證券市場,以增加證券市場新動能。
八、開放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有價證券及我國企業赴海外發行有價證券
為增加我國證券市場競爭力,推動我國資本市場國際化,及提供投資人更多樣之投資選擇,81年6月20日開放已在經核定國外交易所掛牌之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臺灣存託憑證(TDR),並於85年2月6日發布「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取代原「募集與發行台灣存託憑證處理準則」,增加開放外國發行人來臺發行債券。復為鼓勵優質海外臺商及大型企業來臺上市(櫃),97年3月5日行政院院會通過「推動海外企業來台掛牌一二三計畫」,開放陸資持股未逾30%且陸資不具控制力之外國企業來臺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優先鎖定東南亞及美國矽谷之臺商鮭魚返鄉,101年8月14日更進一步放寬陸資持股逾30%惟臺商企業具有控制能力之外國發行人,得以專案許可來臺申請第一上市(櫃)及登錄興櫃。
為配合我國上市(櫃)公司赴海外籌資需求,以因應其外幣資金需求、並有利於發行公司增進於海外之知名度及國際競爭力,83年12月28日開放上市、上櫃公司得申請發行海外公司債、海外存託憑證,復為協助我國企業便於進行海外併購以壯大公司規模,92年3月31日開放上市(櫃)公司得以增資發行新股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方式受讓外國公司股份或併購外國公司,另考量興櫃公司亦有募集海外股權性質有價證券之需求,92年12月31日開放興櫃股票公司得募集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另為提升我國上市(櫃)公司之股東結構、增加其股票之流動性,並適度滿足海外投資人對我國上市(櫃)公司之投資需求,103年10月24日開放我國上市(櫃)公司參與發行於國外店頭市場交易之海外存託憑證。
九、會計師執業環境的建立與推動IFRSs
資本市場的建置,同時提供了企業籌資及投資人理財的新管道。而市場資金的有效配置,以及市場安定的維持,則有賴於企業對外提供合理允當的財務業務資訊予股東、投資大眾、債權人、授信機構等利益關係人以及監理機關參考解讀。而企業所提供的財務業務資訊是否合理允當,則有賴外部的第三者提供公正客觀的角色,而會計師則是依法令授權扮演這公正客觀的第三者的角色。
我國主管會計師業者的主管法規—會計師法自66年5月25日修正以來,歷經30年未曾作大幅修正。為了因應國際環境演進以及提升會計師專業功能,主管機關自89年9月起開始著手研擬全盤修正我國會計師法。期間歷經博達、力霸集團等財務弊案,在會計師界等各團體彼此間努力溝通與協商下,終於在97年12月26日經總統公布實施。該次會計師法大幅修正的內容包括會計師養成、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責任、會計師公會及主管機關監理五大面向,期能建構一個公平、合理、可永續發展的會計師執業環境,同時得以因應國際間之競爭。
然而,隨著金融市場逐漸演變成全球化,國際資金四處流竄,各國資本市場無不競相爭取國際資金的停泊。為因應此一全球化時代的來臨,國際會計準則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的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國際會計準則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有鑑於此,為加強國內企業及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我國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國內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8年5月14日宣告我國會計準則直接採用IFRSs之推動架構,規劃我國企業分階段採用IFRSs編製財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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