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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推動差異化檢查機制

一、緣起

 

金管會自93年7月1日成立後,由檢查局整編原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檢查人力,統籌辦理對金融機構之檢查工作。由於受檢之金融機構範圍從過去的銀行業擴大到保險及證券業等,機構家數眾多,為有效運用有限檢查人力與資源,爰規劃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方式,依金融機構風險高低,訂定不同檢查週期,俾提升檢查效能。

 

二、推動策略

 

為推動差異化檢查機制,首先將銀行定期申報之財業務資料,運用計算各項財業務比率,再選取指標賦予權重,建立評等模型,產出各家銀行之申報評等,另考量法規遵循等例外管理事項,調整後得出各銀行之綜合評等,並根據綜合評等結果,將銀行區分為不同風險等級,且並配合對其內部稽核工作之考評結果,訂定檢查週期。

 

檢查局於98年1月1日正式對本國銀行實施檢查差異化機制,並於98年~100年間陸續對金控公司、證券商、保險業、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農漁會信用部等業別建立風險等級評估機制,並訂定不同之檢查週期,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有效運用檢查資源。另自110年1月1日起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納入差異化檢查機制之實施對象。

 

三、執行成果

 

所建立風險為導向檢查制度,透過調整檢查週期及採行檢查深度差異化措施,使檢查作業得以聚焦於較高風險之業務及機構,妥善運用及分配監理檢查資源,並使整體檢查作業程序具前瞻性視野,有利迅速有效掌握金融機構主要風險,相較於傳統檢查制度,更有助於提升監理與檢查之效能,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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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推動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

一、緣起

 

金管會過去於實地檢查銀行後提出各項檢查意見促請業者改善,檢查意見項數雖有多寡之分,惟情節輕重不一,就該業者財業務健全度整體檢查結果究屬優劣,未能明確表達。檢查局爰經參考其他國家作法並衡酌我國金融監理實務,研議規劃我國銀行金融檢查評等制度,期以評等具體呈現實地檢查結果。

 

二、推動策略

 

經參考美、日等國評等制度,並衡酌我國金融監理關注事項及檢查實務,於99年間完成建置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檢查評等制度係根據實地檢查結果,分別對受檢銀行之財務健全度、法令遵循、消費者保護及風險管理等四大面向予以評估,評等結果區分為5級(A~E級,A最佳、E最差),並以「+」或「-」號方式,代表在同等級內之優劣狀況。

 

該制度在我國係屬新制,且涉及檢查作業之重大變革,為利本國銀行對該制度有進一步瞭解,檢查局於99年12月6日及7日召開二梯次「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說明會」,邀請38家本國銀行之總稽核出席並進行雙向溝通。

 

本國銀行檢查評等制度於100年正式實施,102年度辦理評等覆查作業,追蹤其對評等結果之改善辦理情形,為使評等機制更具鑑別性,以切合監理機關及受檢銀行對評等結果之認同,已分別於103年度及108年度針對評等機制通盤檢討修正,並每年均配合最新法規及監理重點增修相關評鑑項目及評核標準,期使檢查評等能更真實呈現銀行整體經營之健全度。

 

三、執行成果

 

檢查結果採評等方式呈現,業者能清楚瞭解其優劣,有提升未來評等等級之明確努力目標。本會業務局由檢查評等明確瞭解實地檢查結果,有助確認個別銀行之監管重點,實施分級監理;檢查局亦將檢查評等導入,作為差異化檢查機制之一環。檢查評等制度之實施,引導業者發揮自律功能追求評等之進步;另一方面本會亦可更合理配置監理資源,提高監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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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一、緣起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評估能力,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彈性,強化金融機構自律管理,金管會積極推動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105年採循序漸進方式先由本國銀行推動,111年賡續將本國保險業納入推動對象,使金融機構得依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之查核頻率,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以有效提升內部稽核效能。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為落實分級管理政策,分別於105年7月5日及111年9月27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賦予本國銀行及本國保險業申請本制度之法據,針對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之法定查核頻率。

 

金管會於105年7月8日及111年10月27日發布相關令釋,分別明定業者申請條件及相關審核標準,及核備銀行公會所報「銀行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及產、壽險公會共同擬具之「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供業者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管理架構。

 

為強化本國銀行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其自我監督管理效能,金管會推動二階段依資產規模引導大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中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之本國銀行,最遲應於109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未達二兆元者,則最遲應於111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以利內部稽核資源做更有效之配置。資產規模符合上開條件之本國銀行,已全數於111年8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另截至112年8月底,已有4家本國保險業提出申請。

 

 

三、執行成果

 

本國銀行經金管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國內營業單位之查核頻率,不適用現行每年最少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內部稽核資源可更有效配置,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自105年度起迄112年12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22家銀行及1家保險公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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