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緣起
金管會自93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以來,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成立宗旨。有鑑於金融知識普及是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唯有重視投資人及社會大眾的金融教育與權益保護,金融產業始能健全永續發展,金管會爰於93年11月規劃舉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巡迴說明會」,以推動普及金融知識並宣導相關金融政策。
金管會為透過跨部會合作,全面推動普及金融知識,爰擬具「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每期3年),廣泛宣導提升人民基本金融知識,加強對資訊封閉、弱勢及不同年齡層等族群之金融知識宣導工作,進而防制金融犯罪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族群,透過多樣化和適當的管道與方式,廣泛的提供金融知識,以強化消費者之金融知識與能力。該項計畫於94年4月奉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自95年起開始推動。
鑒於金融知識普及各工作計畫項目之事前宣導、落實執行與事後檢討,亟需統合金管會各局處、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相關資源及人力,甚至其他相關部會的協助,共同努力推動始能達到預期效果與設定目標,爰自101年起成立「金融教育推動小組」,作為金融知識教育普及計畫推動及溝通之平台,並定期檢討金融知識推廣措施之辦理成效。至112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已陸續執行6期,本會各局、各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公會,依各業別屬性推動知識普及與教育宣導工作,目前已有相當成效。為進一步將金融知識更有效推廣至不同區域及對象,深化我國金融教育質量且更具包容性,金管會參考各國作法及以往推動經驗,透過增進國際參與,以及鼓勵金融機構參與投入金融教育,擴大金融教育推動量能,並持續整合各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業公會等資源,訂定第七期推動計畫(113年至115年),作為未來3年共同推動相關金融知識普及工作之藍本。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自94年1月至4月共舉辦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七場全國業務巡迴說明會,除說明金管會在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外,並宣導相關金融知識,讓民眾了解現實生活中所接觸的各種金融消費問題,更進一步提醒民眾如何在金融商品消費或投資過程中保障自身的權益。
自95年起即依據各期「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推動相關策略,主要包括:
(一)普及一般社會宣導:重點工作包括透過各種媒體宣導及舉辦講座等活動並建置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資訊揭露平台,使外界易於取得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相關資訊,並就近參與適合之相關活動。
(二)深化校園根基:重點工作包括與教育部共同進行金融基礎教育合作推廣計畫,將金融知識納入各級學校課程;針對各級學校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並於大專院校辦理金融實務課程;辦理國、高中職教師研習營,並透過各種活動至各級學校推廣金融知識,以落實金融教育工作。
(三)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重點工作包括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整合各金融同業公會及周邊機構之教育資源,統籌規劃各年度金融知識重點宣導活動,並結合社會公益,回饋地方弱勢團體;加強對於新住民、原住民女性及弱勢團體之金融知識宣導,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辦理各項愛心關懷活動,幫助社會弱勢族群等。
三、執行成果
經統計113年第1季本會暨各個周邊單位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執行成果,各類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如下:
(一)普及一般社會宣導:辦理對社會大眾之金融知識宣導。總計辦理宣導活動逾1,100場次,人數逾12萬人次。
(二)深化校園根基:將金融知識納入學校教材,並與各大專院校合作辦理金融實務課程,以利金融教育往下紮根,總計辦理校園金融知識推廣活動逾200場,參加學生人數逾1.2萬人次。
(三)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主辦、配合或贊助社會團體及學術機構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總計辦理金融宣導活動逾160場,參加人數逾9千人次。
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透過各種不同的管道,將金融知識廣泛傳達給每一位民眾,以增進全民金融知識,讓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金融運作,並注意自身權益,有助於防止金融詐騙事件,減少金融消費糾紛,並增進金融業者與消費者的和諧互動,進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升金融消費者福祉。
一、緣起:
行政院於民國92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就公司治理之各項議題進行研討,並據以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後續分別於102年發布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107年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109年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111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112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
二、推動策略: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並落實監督,經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且為保障股東權益,就使用委託書規定予以更明確規範,以促使股東權行使;另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為強化董事酬金合理化,要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制訂符合國情之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相關實務守則、推動電子投票、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決策過程與揭露、引進投資人保護措施及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等。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民國91年2月要求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設置至少兩席獨立董事,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民國95年1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至14條之5,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監察人獨立性及明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奠下基礎。
(二)民國99年11月增訂同法第14條之6賦予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法源,要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三)民國100年3月及102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6年底前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嗣107年12月要求興櫃公司自109年起三年內(109~111年)依董事屆期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另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之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三分之一(配合董事任期屆滿適用)。
(四)民國102年2月、102年12月及107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11年底前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五)102年12月發佈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提出「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董事會職能」、「揭露重要公司治理資訊」及「強化法制作業」等五大計畫項目及13項具體措施。
(六)民國103年9月宣布強制上市(櫃)金融業、化學工業、食品工業、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50%以上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自民國104年起須編製公告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現已更名為永續報告書);金管會續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應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CFD) 及永續會計準則(SASB)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七)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業於107 年4月24日宣布啟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相關重大改革事項包括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推動金融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高上市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比率、推動候選人提名制,及修正證券交易法增訂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罰則等,共計24項具體措施。
(八)107年12月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109年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9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九)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訂公開發行公司違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
(十)為持續推動上市櫃公司治理,強化資本市場競爭力,本會於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5大主軸、共計39項具體措施,以未來3年為期推動,相關措施包括鼓勵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擴大上市櫃公司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範圍及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行業,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提前公告前一年自結財務資訊,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自112年度終了後提前公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發布審計品質指標,調降每日召開股東常會家數上限為90家,強化自辦股務公司股務作業之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另並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
(十一)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關注,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協助我國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本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四階段推動,要求上市櫃公司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116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前完成查證,並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
(十二) 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金管會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公司治理藍圖」所建構之基礎下,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治理」、「透明」、「數位」、「創新」4大主軸,「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5大面向,共計33項措施,包括推動上市櫃公司設定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擴大永續資訊揭露範圍及提升品質、建置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等,並將視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內實務運作情形,逐年滾動檢討修正。
金管會秉持審慎原則循序協助我金融業者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發展,期有利我金融業亞洲整體布局,並作我臺商產業的可靠後盾。截至目前為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4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支)行及子行,其中25家分行、8家支行及5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4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亦有3家分行開業,並設有2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期貨公司(因參股期貨商之股東財務問題,107年3月雙方協商終止參股協議)、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證券公司,1家期貨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大陸期貨公司,4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已營業,另有1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7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9處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2件國內保險公司及保經代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並已獲中國大陸核准參股投資大陸地區7家保險公司、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2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業並設有8處代表人辦事處。
一、緣起
服務業向為我國經濟成長與就業創造的主要來源,至民國98年,我國整體服務業名目GDP約8.6兆元,占GDP總值12.5兆元的比重達68.7%,平均就業人數605萬人,佔總就業人數的比重為58.9%。行政院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業附加價值、創新能力及出口競爭力,於98年7月9日行政院第3151次會議通過「服務業發展方案(98-101年)」,以強化服務業國際競爭力。98年10月參考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建議,以美食國際化、國際醫療、音樂及數位內容、會展產業、國際物流、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都市更新、WiMAX產業、華文電子商務、高等教育輸出等10項重點服務業,做為未來推動我國服務業起飛之發展方向。
金管會為發展我國成為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訂定「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行動計畫,利用我國科技與籌資之優勢,吸引具備高科技、先進的產業來臺,增加臺灣廠商與國際企業合作機會等,本計畫所稱籌資,係指企業藉由有價證券上市(櫃)對一般大眾募集資金。
二、推動策略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
1.研修證券交易法明確規範外國發行人適用相關規定
2.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督導相關周邊單位完成相關規章修正與配套措施
3.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4.建置跨國監理機制
5.健全對外國企業之監理
6.研議放寬外國企業股票面額規範
(二) 擴大市場規模
1.吸引企業在臺籌資
(1)制訂合理具競爭力之上市(櫃)標準及便利之審查機制。
(2)持續擴大國際債券市場(Formosa Bond)規模
(3)提供投資人關係服務
a.短期:協助上市公司了解投資人關係,增加公司與資本市場溝通管道
b.中長期:建立投資人關係資料庫,提供完整投資人關係服務
2.吸引資金在臺交易
(1)適時檢討金融商品稅賦
(2)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a.鼓勵更多跨境商品(如跨境ETF等)來臺上市交易
b.放寬現有商品(如權證、ETF等)操作策略與標的限制
c.開放更多種類之期貨與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
(3)擴大證券期貨業業務範圍及產品種類
(4)針對法人及散戶投資人提供差異化服務
3.適度放寬大陸機構來臺投資之限制
4.鼓勵符合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之新興產業與中小企業上市(櫃),以擴大市場規模。
(三)吸引優質策略性產業上市(櫃)
為建置我國成為亞太高科技與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對技術、產品創新且具市場未來性之公司需積極推動其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尤其外國企業如係屬我國產業鏈中缺乏之一環,將列為優先推動對象,並鼓勵其與我國相關產業進行技術合作或合作投資等。
(四)擇訂重點推動產業推動其上市(櫃)
1.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技、觀光旅遊、文化創意、綠色能源、精緻農業和醫療照護。
2.新興智慧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節能減碳及替代能源產業、智慧生活產業及生技醫藥產業。
3.重點服務業:美食業、國際醫療業、音樂及數位內容業、會展產業、國際物流業、都市更新相關產業、WIMAX、華文電子商務業、教育服務業等。
(五)協助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俾創新產業上市(櫃)
「金管會已將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評價準則公報現況等資料,轉請行政院各部會參考;並請會計基金會日後如發布各號評價準則公報草案對外徵詢意見及召開說明會,函請各部會參考運用。
三、執行成果
本計畫自民國99年至102年積極推動,具體執行績效重點說明如下: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針對來臺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如因準用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有牴觸當地國法律之虞或於適用上確有窒礙者,金管會已於102年5月27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明定該等外國企業得專案申請豁免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之審查處理原則,並督導前開單位就涉及兩地法令差異部分,研擬強化股東權益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並進行相關規章及專案申請書表之訂定,櫃買中心業於102年6月27日就相關規章之修正案函報金管會,並經金管會於102年7月23日核備在案。
(二)擴大市場規模
1.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自99年起至113年6月底止,新上市(櫃)公司家數累計為521家,上市(櫃)公司總家數從1322家成長為1843家,整體市值從新臺幣25兆7,961億元成長為新臺幣80兆2,014億元。
2.擴大債券市場規模: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推動時程,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齊備人民幣理財商品,已督導櫃買中心建立人民幣計價債券相關制度,並辦理對外宣導,俾開展我國人民幣債券市場。截至113年6月30日,寶島債在外流通餘額達人民幣385.02億元。
3.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為滿足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境外投資需求,並拓展證券商兩岸金融市場發展機會,金管會已於102年2月21日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及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將可提升證券商的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並增加證券商的業務發展。復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證券商得經營離境證券業務,提升證券商從事國際金融業務之競爭力,吸引優秀金融專業人才回臺,促進經濟成長。
4.放寬陸資來臺投資規定:金管會於102年5月31日開放大陸銀監會及保監會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下稱QDII)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有關開放QDII額度部分,依據102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共識,及102年6月21日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考慮放寬大陸QDII來臺投資之限額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後續將配合服貿協議審查情形修正發布函令。
5.建置創櫃板及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為提供有創意及發展潛力的微型創新企業良好的籌資平台,金管會督導櫃買中心參酌國際發展經驗,積極規劃籌設「創櫃板」,於103年1月3日正式開板啟用,有助於擴大我國資本市場整體規模及縱深,達成活絡創新經濟及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經濟成長,創造多贏局面。截至113年6月30日,已有232家公司於創櫃板籌資新臺幣8.47億元。另為提供微型創新企業更多元化之籌資管道,金管會於104年4月30日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期能結合民間業者充沛活力,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集資能量,讓微型創新企業可以透過更方便的網路平台募集資金。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8家業者經金管會核准,並有3家開業中,協助3家公司成功籌資新臺幣1,700萬元。
6.建置創新性新板:配合國家政策扶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創新企業發展,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上市「臺灣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依據新創營運型態及特性等經濟實質,同時參考國際證券市場制度,訂定合適掛牌條件、合格投資人條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保薦及轉板機制等制度,並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加速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於110年7月20日正式開板啟用。截至113年6月底,已協助17家創新企業完成「臺灣創新板」掛牌。另衡酌「戰略新板」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經過2年運作成效良好,且近年國際資本市場各板塊多有進行整併之情形,爰將自113年度起整併興櫃市場一般板及戰略新板,並開放整體興櫃市場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俾使公司得提早進入興櫃資本市場籌資發展。
(三)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近年來IFRSs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IFRSs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我國於97年決定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表並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已自102年及104年起分階段全面接軌IFRSs。
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且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亦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另對於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與投資人之保護,制定專法前,雖已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予以規範,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專責處理,惟對於非屬該中心處理之金融消費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分別由相關同業公會或周邊單位處理,例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尚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法律依據,爰有必要對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制定專法規範。
由於金融服務業不斷推出創新、多樣、複雜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一般金融消費者對此類金融商品之資訊取得與風險認知時有落差,故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若有內容不實之情形,或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以銷售適合之商品或服務,或對商品、服務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未充分說明及揭露,將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損害,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故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外,並有必要明定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以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健全金融市場運作。
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FOS)、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FIDReC)與國內現行相關體例,研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金保法)草案,設置類似之獨立、公正、專業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下稱爭議處理機構),明定相關爭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其架構如下:
1.立法目的
金保法以法律位階明確規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有效解決施行前金融消費爭議法律保障不足及欠缺專責申訴管道之情形,落實雙翼監理政策,可謂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開啟一新的里程碑。
附圖:金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流程圖
一、緣起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爰參考歐美各國之例,在朝野共識下順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並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提供設置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機構之法源依據。
二、推動策略
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於100年9月6日成立董事會,置董事7人、監察人2人,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係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並由林國全先生為第一屆之董事長;同年11月23日完成設立登記,名稱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評議中心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0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本會分5年編列預算捐助;另評議中心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9人至25人,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本會核定後聘任。
依金保法規定,金融消費者可經由申訴、評議程序尋求救濟,依規定評議中心應自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至5個月。基於金保法係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立法目的,故對於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對象,明定為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評議中心之法定任務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三、執行成果
評議中心統合處理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服務業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於金融服務業履行後,不僅金融消費者權益能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亦能迅速解決;藉由教育宣導作業,使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瞭解金保法及評議中心設立之功能,並能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
評議中心自101年1月2日至113年6月30日止,在申訴案件方面,共計受理145,533件,紛爭已解決者近五成;在評議案件方面,共計受理41,942件,已結案件中經撤回、調處成立及評議成立等已解決紛爭之案件約五成;另在教育宣導方面,除優化評議中心網站,提供便利友善操作介面及相關資訊外,並透過文宣、漫畫、宣導影片、數位課程、網路活動、社群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及電子報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對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在辦理宣導講座及活動方面,自107年起每年辦理逾百場宣導講座,宣導資源亦挹注於樂齡族群、年輕族群及偏鄉民眾等,自評議中心成立起至113年6月30日止,已辦理逾1,600場宣導,總參與人數逾14.4萬人。
(一)就業方面:根據調查,金融業103年增聘人力數達2萬7千餘人。
(二)金融業方面:
1.銀行業:截至113年6月30日止,計有59家銀行設立OBU,並依OBU商品負面表列規定簡化業務開辦程序。
2.112年以「綠色金融科技(Green Fintech)」為主題舉辦推廣活動,鼓勵業者參與GFIN「防範漂綠監理科技黑客松」、創新園區「綠色金融科技主題式技術實證創新競賽」及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永續金融與淨零創新影響力提案競賽」,以引導金融科技業者發展綠色金融相關的科技解決方案。
3.113年以「防範詐騙及金融犯罪」為主題舉辦推廣活動,規劃辦理研討會、聯合自主實證及共創工作坊等一系列活動,結合相關部會、金融機構與科技業者的資源與專長,鼓勵應用科技以提出防範詐騙及金融犯罪的應用案例,保障民眾財產安全。
1.放款目標達成情形: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4,853億元,較102年底之1,817億元,增加至3,036億元,已達成3年內放款餘額倍增至3,600億元之目標。
2.微型創意產業放款情形:截至105年12月31日止,對資本額100萬元以下或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下之微型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396億元,相較於103年1月底之89億元增加307億元,放款餘額成長率達344.94%;放款件數計增加31,304件,顯見本計畫推動亦能照顧不同規模創意產業族群。
3.「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實施期間已於105年底屆期,考量創意產業多屬中小企業,爰106年起該方案已併入「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二期)」辦理。
我國股市自民國78年起漲跌幅由5%調整為7%,迄今已逾25年。又現行歐美主要交易所大多無漲跌幅限制,鄰近之日本、韓國及上海之漲跌幅度(10%~30%)均較我國為高,台股漲跌幅確較亞洲鄰國交易所為小,為尊重市場機制並與國際市場接軌,於民國104年6月1日放寬股市漲跌幅度至10%。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自民國74年禁止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再於民國78年4月禁止「雙向」當日沖銷交易,故在民國103年再度開放前,投資人僅可藉由信用交易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股票資券互抵之方式,達成當日買股與即日賣出之目的,並不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由於民國74年至103年止,限制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已逾29年,經考量國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對當日沖銷交易多無特殊限制,並為健全我國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交易策略之運用,金管會爰開放當日沖銷交易
一、緣起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評估能力,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彈性,強化金融機構自律管理,金管會積極推動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105年採循序漸進方式先由本國銀行推動,111年賡續將本國保險業納入推動對象,使金融機構得依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之查核頻率,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以有效提升內部稽核效能。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為落實分級管理政策,分別於105年7月5日及111年9月27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賦予本國銀行及本國保險業申請本制度之法據,針對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之法定查核頻率。
金管會於105年7月8日及111年10月27日發布相關令釋,分別明定業者申請條件及相關審核標準,並核備銀行公會所報「銀行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及產、壽險公會共同擬具之「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供業者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管理架構。
為強化本國銀行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其自我監督管理效能,金管會推動二階段依資產規模引導大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中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之本國銀行,最遲應於109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未達二兆元者,則最遲應於111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以利內部稽核資源做更有效之配置。資產規模符合上開條件之本國銀行,已全數於111年8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另截至112年8月底,已有4家本國保險業提出申請。
三、執行成果
本國銀行經金管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國內營業單位之查核頻率,不適用現行每年最少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內部稽核資源可更有效配置,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自105年度起迄113年6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22家銀行及1家保險公司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一、緣起
鑑於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爰於108年12月31日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三大策略,放寬總資產逾1億元之高端客戶可投資之金融商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7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及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之金融商品等8項措施,並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協助銀行強化整體競爭力。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金管會109年9月8日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109年9月10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發布3則相關函令,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以受託買賣(複委託管道)、受託投資(信託/財富管理管道)及自營買賣(自營管道)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之商品服務進行法規鬆綁;同時導入相關的監理措施,確保業務之強健發展。
此外,為強化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協助金融機構擴大服務範疇,並提供客戶更多資金運用彈性,持續開放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可承作之相關業務項目,以俾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臺投資。
三、執行成果
(一)銀行業:
(1)金管會係分二批次受理銀行提出申請,分別於109年12月31日核准中國信託、兆豐及上海等3家銀行辦理及於110年5月18日核准國泰世華、第一、合作金庫及瑞士銀行台北分行等4家銀行辦理。另自110年9月起,開放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得個別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於111年9月21日核准玉山商業銀行辦理、111年12月21日核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112年8月29日核准元大商業銀行辦理、112年10月20日核准華南商業銀行辦理及於113年3月18日核准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辦理。
(2)金管會已於111年7月12日洽悉銀行公會「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
(3)金管會已於111年8月15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令釋,開放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二)證券期貨業:
截至113年5月底核准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累計8家,渠等證券商對此業務發展持正面看法,目前累計已開發高資產客戶達794戶,累計交易金額1,964億元(約60億美元)。
一、緣起
為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金管會在 106 年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1.0」,並於 109 年8 月接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方案 1.0 主要著重於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能產業的投融資,以資金支持綠能產業的發展,方案 2.0 則是涵蓋環境、社會及治理(簡稱 ESG)面向,鼓勵金融機構擴及至對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之投融資,以及創新發展金融商品及服務,期能透過金融機制,促使企業重視並落實 ESG,進一步建構完善的永續金融生態圈。
為因應國內外政策及發展趨勢,金管會於111年9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方案內容涵蓋五大推動重點,包括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能深化我國永續發展並邁向淨零轉型的目標。
二、推動策略
(一)核心策略:
1.協力合作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
2.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
3.整合資料及數據以強化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之能力。
(二)推動面向:
1.佈局(Deployment):推動金融機構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情形、規劃中長程減碳目標及策略,並評估及辨識氣候變遷對個別金融業者及整體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擬訂策略及早因應氣候相關風險。
2.資金(Funding):持續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據以擬訂轉型計畫,及鼓勵金融業納入投融資決策參考,並持續將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促進我國綠色及永續經濟活動與市場的發展。
3.資料(Data):透過整合及優化我國氣候變遷及ESG相關資訊與數據,以利金融機構分析運用,並讓企業、利害關係人及投資人等瞭解我國永續金融進展,推動各界對永續金融的重視與實踐。
4.培力(Empowerment):推動金融機構強化訓練及培育永續金融人才,以將永續金融的理念由上而下深植於金融機構的組織與文化,並擴及至投融資對象,以影響整體產業及社會,加速我國淨零轉型的進程。
5.生態系(Ecosystem):推動金融機構間的合作、促進金融機構積極審視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及研析國際作法、推動金融科技在綠色金融的創新應用,凝聚金融機構的共識並提高誘因,以大帶小擴大並深化永續金融的影響層面,以進一步完善永續金融生態系。
三、執行成果
(一) 佈局:
1. 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本會已於111年完成金融業揭露及確信範疇一及範疇二碳排放之時程規劃,函請各金融業依應揭露之時程辦理。另將「金融業財務碳排放(範疇三)計算指引」及「金融業減碳目標設定與策略規劃指引」函送各金融業同業公會,各金融業公會已提出範疇三實務作業手冊,並提出範疇一、二減碳目標與策略之時程規劃。
2. 強化氣候風險管理:本國銀行及保險業已完成112年度氣候風險情境分析,並持續強化氣候風險管理措施及氣候韌性。另銀行業及保險業已於 112年底前提出整體氣候相關風險管理分析報告之架構及資料分析方式,預計113年底前提出第一份整體氣候風險管理分析報告。
(二) 資金:
1. 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本會與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於111年12月8日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據以擬訂轉型計畫,及鼓勵金融業將企業氣候行動成效納入投融資決策參考,期引導資金確實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並驅動企業低碳轉型。為精進本指引內容,本會於112年辦理「精進我國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委託研究案,擴大適用的產業及經濟活動類別,預計於113年12月底前共同公告指引內容。
2. 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本會業於111年1月28日發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放款對象包括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截至113年5月底,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為2.8兆元。
3. 鼓勵金融機構辦理永續發展領域之投資:截至113年5月底,本會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之核准投資金額約296.8億元,其中包括2家壽險公司投資離岸風力發電廠,金額約42億元。截至113年5月底,保險業投資綠色債券約1004.2億元。另截至113年5月底,國內投信共發行49 檔ESG相關主題基金,合計規模約6,054億元。
4. 發展我國永續債券市場:截至113年6月底,累計已發行214檔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合計6,078億元(其中綠色債券134檔,4,133億元;可持續發展債券44檔,1,190億元;社會責任債券31檔,676億元;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SLB)5檔,79億元)。
(三) 資料:
1. 建置上市櫃公司ESG資訊平台:本會已推動證交所完成建置ESG InfoHub,並於112年7月3日上線,現行ESG資料庫申報項目共29項,證交所將持續蒐集國際規範,研議擴充申報項目。
2. 企業ESG資料平台:本會推動由聯徵中心協助建置資料平台,整合企業用水、用電、碳排等ESG相關資訊,及永續分類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中相關數據,並於112年9月25日完成平台建置。
3. 建置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為協助上市櫃公司以更具效率及統一格式揭露ESG相關資訊,本會督導證交所建置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並於113年5月6日推出新版ESG數位平台,涵蓋全體上市櫃公司的「企業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ESG)資訊」、「永續報告書」、「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量」及「永續經濟活動」等,提供市場參與者投資決策及企業永續轉型參考。
4. 建置「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台」:為協助金融機構取得氣候變遷相關資訊,辨識可能面臨的實體風險,本會請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建置「金融業氣候實體風險資訊整合平台」,於113年1月31日正式上線,提供金融機構查詢並下載氣候實體風險相關資料,以利進行氣候變遷風險管理。
(四) 培力:
1. 強化金融業永續金融訓練:金融業各業已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要求董監事、高階主管及一般職員每年永續金融相關訓練課程應達一定時數。
2. 將綠色及永續金融之知識與理念納入金融教育宣導:112年截至第4季止,共計辦理85場「綠色及永續金融」主題相關之金融教育宣導活動,逾8萬人參加。
3. 啟動永續金融證照:永續金融證照將分為「基礎能力」與「進階能力」二種,其中,「永續發展基礎能力測驗」於113年4月辦理首次測驗,至「永續金融證照-基礎能力」及「永續金融證照-進階能力」課程於113年7月開辦。
(五) 生態系:
1. 推動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為提升整體金融業推動永續金融之成效,本會推動由元大、中信、玉山、第一及國泰五家金控公司於111年9月5日成立先行者聯盟,期藉先行者之經驗與影響力,帶動金融同業採取具體減碳行動。112年12月14日第2屆先行者聯盟啟動,新納入兆豐金控,成員擴增至6家金控。
2. 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本會於111年12月28日協力金融總會成立該工作平台,由先行者聯盟成員、聯徵中心及證基會擔任召集人,並依功能別先設置政策與指引、資金與統計、資料與風控、培力與證照、國內外推廣等5個工作群,共同發展相關的工具、指引或資料庫等。112年12月14日新納入兆豐金控,擔任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之「跨部門諮詢工作群」召集人,協助金融業瞭解與支持前瞻經濟活動技術產業之發展,並蒐集相關投融資之實務困難與建議,期能成為政府機關、產業及同業的溝通橋梁,引導金融業資金至永續經濟活動。
3. 規劃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本會於111年12月29日發布第一屆(112年度)永續金融評鑑作業指標,於112年12月26日公布首屆評鑑結果。第二屆評鑑指標業於113年1月8日公布,預計113年9月底前公布第三屆評鑑指標,及113年底前公布第二屆評鑑結果。
4. 推出「永續金融網站」:本會於113年1月10日推出「永續金融網站」,網站彙整永續金融相關政策、統計數據、相關規範、評鑑及教育訓練等資訊,方便民眾一站式找到所需要的永續金融資訊。
5. 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本會於113年5月30日發布「金融機構防漂綠參考指引」,提醒金融機構本身或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應符合金融相關法令,如對外做出「永續」或「綠色」相關聲明時,宜注意聲明的正確性、完整性、可比較性,並於該指引中提供相關例示,協助金融機構自我檢視,期能防患於未然。
一、緣起
為引導金融創新發展,提升金融市場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8月27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做為後續3年推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依據。透過8大面向共計60項推動措施,形塑友善之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系,並且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可及性及品質。發布後各項措施已按計畫逐步推動並有多項具體成果。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為3年期計畫,業於112年8月屆滿,為能維持創新動能並於現有成果上繼續精進、深化,金管會於111年6月間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委外進行「金融科技發展現況及未來展望之調查」研究案,除廣泛蒐集生態系中各利害關係人對發展金融科技建言外,同時參考國際作法,對下階段推出金融科技作法提供具體建議。金管會並於盤點近年推動之金融科技發展政策、執行成果、可精進議題及學界、產業界意見後,依目前發展現況及監理政策目標,於112年8月15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做為未來3年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的新藍圖。
二、推動策略
(一)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
1. 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議題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合作之平台,協助業者解決共通性議題,並由周邊單位協力設置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協助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事項。
2. 調適數位金融相關法令,因應跨業跨域及場景金融之發展。
3. 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共同創造數據價值及提供貼近消費者需求的金融服務。
4. 研議推廣金融科技證照,提升市場整體研發應用之量能。
5. 舉辦金融科技選拔,擇優培植金融科技國際隊,強化與國際之連結。
6. 擴充園區場域及功能,強化金融科技生態系,建立新創業者名錄及多元溝通管道,協助募資媒合。
7. 遴選金融科技形象大使,持續辦理金融科技博覽會或論壇,提升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能見度。
8. 推動數位監理機制及舉辦監理黑客松,促進監理科技之發展。
(二)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1. 優化法制:配合實務需求及我國發展進程,研議調整現行金融科技發展法制之可行性、深化政策推廣,持續蒐集業界對於相關法規調適之需求並評估辦理;同時順應國際金融科技發展趨勢,針對新興技術(例如人工智慧)訂定相關應用指引,協助金融業者於遵循相關法規之前提下,加速發展金融科技。
2. 深化資源:透過多管齊下深化各方資源,包含多元化金融科技創新資金、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以及進一步儲備金融科技專業人才,並輔以強化國際交流與海外業務推展等相關措施,提供業者更多支持,厚實我國金融科技發展量能。
3. 推廣技術:配合國際趨勢及我國整體政策目標,聚焦發展身分識別、開放金融、綠色(永續)金融科技、法人金融數位化及AI運用等特定議題,以充分利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優勢,提升我國整體金融產業之國際能見度;同時針對業界發展數位金融積極提供協助,讓我國金融數位化環境更趨完善。
4. 提升包容:透過導入新階段監理科技、推動「數位金融無障礙推展計畫」,乃至延續「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部分持續推動措施等,期能全面提升我國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營造更友善的金融科技創新生態圈。
三、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執行成果
(一)單一窗口溝通平台
1.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協商功能:為協助業者就跨機構、跨部會議題釐清法規疑義,本會已於109 年10 月27 日修正「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並將強化「金融科技相關議題之跨部會溝通、協調及合作」增列為創新中心之任務。
2.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共同推動相關工作:為整合金融科技生態系的意見,以更前瞻及全面的方式落實金融科技發展政策,本會協力金融總會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該平台已於109年11月19日成立,下設能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等四個執行小組,同時設立秘書處作為幕僚單位,共創金融科技創新能量。
(二)資料共享
1.加速推動「開放銀行」:金管會銀行局已簡化申請與審查流程,銀行如同時與多家TSP業者合作,可併案申請,如合作之TSP業者,前經本會同意其他銀行合作開放銀行第二階段者,本會不須再次審核該TSP業者之資安控管相關內容。
2.協調周邊單位建立金融機構與TSP合作資訊揭露制度:財金公司參考英國開放銀行執行組織(OBIE)實務作業,研擬「TSP業者資訊揭露專區」規劃方案已於110年5月完成,該平台已於110年7月正式上線,方便外界查詢利用。
3.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1)金管會創新中心已於110年12月23日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針對(1)金融控股公司集團、(2)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集團及(3)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等3類適用對象,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客戶交易之便利性,亦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本,提升資料使用效率。
(2)配合該指引之訂定,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證券期貨業辦理資料共享之申請範圍及程序。針對業者常見問題,本會創新中心另於111年6月及9月更新「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問答集,供業者參考。
4.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聯徵中心資料作業:
(1)聯徵中心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作業」,在當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基礎上,對符合資格條件之金融科技業者提供加解密服務,讓當事人能依個人意願以更方便及更安全的方式將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
(2)聯徵中心會對參與業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並透過雙方合約方式管理,業者並於互惠原則下,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報送資料供該中心建檔,以建立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提供金融機構查詢,透過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有助於金融穩定
(三)法規調適及倫理規範
1.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營運需求,金管會評估採行比例原則監理、分級管理及核發限制性執照等彈性作法:
(1)於110年7月1日公佈施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外籍頤宮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源,將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納入金管會之監理對象,並發放限制性執照,採取比例原則分級管理。
(2)因應證券市場籌資、投資及交易型態多元化,已陸續開放「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等限制性證券商執照,其中109年後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①109年1月15日放寬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平台業者與人員管理等規範,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且得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
②110年5月6日放寬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5千萬元,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
2.為提升監理沙盒之運作效率,金管會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提升創新團隊對監理沙盒之認識:已於網站新增監理沙盒輔導及申請指引與懶人包,並不定期於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進行宣導。
(2)協助創新團隊溝通與實驗進行:本會於輔導申請案或協助實驗案落地時,皆視創新團隊需求主動邀集相關部會與其溝通,以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義或本會主動調適法規,俾利業者迅速調整模式,加快申請流程或實驗落地。
(3)持續完善監理沙盒之效益評估作業流程:已增訂監理沙盒「定期評估效益」及「召開期中工作會議」等作業程序,以進一步加速法規調適之時程。
(4)參酌沙盒辦理情形,主動研修相關法規:為協助實驗案順利落地商轉,本會已陸續新增或修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等法規。
3.委外研究訂定「數位金融服務管理規範」之可行性:委外研究「多元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含電子簽章)」議題,本會已參考研究成果訂定數位身份驗證指引。
(四)能力建構
1.建立「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
(1)由金融研訓院、證基會、保發中心共同辦理「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該機制區分為基礎能力及專業能力二階段,兼顧理論與實務訓練。專業能力課程已於111年9月底陸續開課。
(2)金融科技證照認證機制之目標為建立金融機構聘任資訊科技人才之進用標準,該機制有利於將跨領域人才納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庫,俾利為金融業培訓儲備量多質精之金融科技人才。
2.增加產學合作機制:
辦理金融科技訓練課程,結合實作與共創之工作坊加強產學合作;培育跨領域跨產業之實作訓練,符合產業實務需求。
(五)數位基礎建設
1.金融機構共同籌組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金融FIDO聯盟),研議規劃導入國際FIDO標準:
(1)金融FIDO聯盟於110年5月4日成立,推動導入FIDO標準之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機制。
(2)目前已完成先期開發功能、制定技術標準及可辦理業務項目之盤點;技術委員會已於111年9月26日完成「晶片金融卡身分核驗機制」系統上線;安控委員會已研擬「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草案),以強化金融機構辦理金融FIDO機制之安全控管,並有一致性作業準則。該指引草案將循程序提報金融FIDO聯盟通過後,報本會核定發布;本會並已依該指引草案設計金融機構FIDO試辦案自評表,提供本會各業務局審理相關試辦案件參考。
(3)本會已於112年4月25日洽悉金融FIDO聯盟秘書處(聯徵中心)所報「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並函請各金融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後續將視金融機構相關試辦案辦理結果滾動修正。另為加速數位金融服務發展,創新中心刻規劃逐步放寬金融機構辦理跨機構間身分核驗毋需申請業務試辦之處理原則,並請各業務局研議放寬可綁定信物之可行性,後續將適時檢討修正本作業指引。
2.開放企業線上開戶作業:
(1)金管會於110年1月29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開放本國成年合夥人/股東3人以下之本國登記合夥組織/公司得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並於110年9月10日將「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修正條文函報本會,本會於110年11月16日函復銀行公會同意備查。
(2)為協助銀行業者發展線上業務,本會已於112年7月3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修正「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將合夥/股東3人以下之合夥組織/公司以外其他類型之法人客戶納入數位存款帳戶(下稱數存)開戶受理對象,並得以線上申請、線下對保方式開立數存。
(六)園區生態發展
1.建立園區場域實證機制:由園區規劃「場域實證」機制,協助園區新創團隊與企業實驗室之參與金融機構共同依機制提出創新產品及服務實證方案。
2.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園區針對不同金融科技商業模式或技術服務之業者,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
3.協助新創募資及媒合:由園區加強舉辦媒合活動,協助園區團隊媒合國發基金或其他創投資金投資。
4.辦理金融科技獎項:由共創平台結合園區、周邊單位及民間資源,共同研擬與合作辦理各類金融科技獎項,依生態系中各角色類別區分獎項,並發展相關之評估指標,第1屆金融科技獎於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表揚。
(七)國際鏈結
1.培養國際化金融科技服務與解決方案團隊,跨國拓展商業模式與業務:於金融科技獎項中規劃「國際市場潛力獎」,針對有意拓展國際市場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機構或學研單位,甄選3組優勝團隊為國際隊,提供國際輔導資源,並透過駐外館與國際加速器,協助拓展業務與建立人脈商機。
2.金融總會於111年6月擬具「強化國際鏈結替代方案」,由廣宣交流組執行,以深化國際合作及促進國際交流等方式取代原金融科技形象大使及廣宣人員召募及遴選措施,進而強化國際鏈結效果。
3.每年辦理金融科技展或論壇,探討金融科技重要發展議題並展現台灣金融科技發展成果:
(1)111年台北金融科技展於10月28日及29日於世貿舉辦;已完成實體會展金融機構徵展;國際論壇規劃「數位身分新應用」、「數位金融新規範」、「永續金融新未來」三大主題,邀請國內外專家參與研討。112年10月23至27日分別在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和金融研訓院舉辦台北金融科技論壇。
(2)規劃政府政策主題館,內容預計涵蓋永續金融、保險科技、普惠金融、反詐騙、資安業者等相關展出,以貼近民眾應用場景之方式規劃設計,提高觀展吸引力。
4.主動了解我國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拓展業務之需求,並積極與簽署合作協議之國家(包含GFiN)洽談合作、進行跨境試驗等之可能性等:已於111年8月3日與波蘭投資貿易台北辦事處合辦線上金融科技座談會,擬就波蘭行動銀行政策推動過程、階段性成果、相關資安監管之因應與調適,以及我國數位銀行發展趨勢與現況等節進行研討。
(八)監理科技
1.推動數位監理機制:
(1)純網銀監理系統:利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申報監理報表,對純網銀業者之重要性指標及流動性風險進行即時監控,該系統已配合純網銀開業日於109年12月底正式上線。
(2)票券數位監理平台:集保公司已於110年6月底將「票券數位監理平台」上線運作,該平台可提升業者申報效率,且有助於監理機關提升監理效率。另本會已於111年6月9日備查集保結算所所報建立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系統之申報管理措施及申報缺失核處標準,並於111年7月起正式採行單軌申報作業,後續將持續擴充及開發其他主題式之多維度分析,以精進數位監理分析功能。
(九)透過舉辦黑客松發展監理科技:
舉辦監理科技黑客松活動,透過公開徵求國內外團隊尋求監理科技/法遵科技解決方案,辦理評選對於優秀團隊給予獎勵。第一階段黑客松競賽已於110年完成,第二階段監理科技黑客松於111年9月於共創平台完成結案報告。
四、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執行成果
(一)優化金融科技法制與政策
1.研議「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修法可行性:刻由共創平台-監理科技及研究應用組委外辦理「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研究案,聚焦研析「監理沙盒」涵蓋範圍及運作方式,同時納入比較各國政策上促進金融科技發展之措施與效益以及是否建立跨業整合性規範。
2. 建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台」:
(1) 為有效持續進行法規檢討及調適工作,提升我國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金管會業建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台」,每半年蒐集各公(協)會及創新園區於金融創新或產業數位化過程中之法規調適需求,並予以研議。
(2) 第1次調適建議業由金管會各相關局處評估完竣,並於113年4月間召開「金融科技法規調適平台第1次調適建議之評估情形說明會議」,將第1次調適建議之評估情形回饋業者知悉。
3.深化資料共享:已由共創平台-數據治理組自113年啟動資料共享實作工作平台,由業者就其涉及資料共享或數據治理之技術或商業模式提出想法,與主管機關共同探討法規與技術面之可行性,並媒合業者共創。
4.訂定金融業運用AI 指引:於112年12月28日發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AI)指引」(草案),經於「眾開講」平臺、金融科技相關會議及二次AI指引諮詢會議中徵詢各界及專家學者意見調整後,已於本年6月20日正式發布。
(二)深化輔導資源及人才培育
1.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考量金融科技創新園區為我國重要金融科技孵化器,宜透過政府挹注更多資源,擴大其服務面向,進而協助我國金融產業整體發展。金管會並自113年度起,按年補助及協助高雄市政府於亞灣設置高雄園區,衡平南北發展並形塑友善的金融科技生態系與促進服務或商業模式的推出。
2.儲備金融科技人才:因應科技發展國際趨勢、金融市場業務需求及國家政策,金融研訓院已規劃AI與金融創新主題式課程共12門,自113年4月起陸續開課,截至113年6月已辦理10門。後續將持續關注科技發展國際趨勢、金融市場業務需求及國家政策,規劃及推動相關主題式課程。
(三)推廣金融科技技術與應用
1.推出金融FIDO V2計畫
(1)考量身分識別為數位基礎建設中相當重要的一環,且金融FIDO機制係便於民眾使用數位金融服務之關鍵,為加速數位金融服務發展,金管會將進一步擴大可運用場景或業務,並推動跨體系串聯金融FIDO 服務。
(2)為提升金融FIDO機制使用綜效,金融FIDO聯盟刻推動建置「金融FIDO驗證轉接中心」,俾利使用者於不同體系間進行身分核驗,提升身分核驗之互通性。目前已指定由該聯盟及其技術委員會督導財金公司建置,並已完成包含應用範圍、作業流程及可參與單位等相關規劃。後續將配合「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所訂辦理時程,自113年12月起由金管會各業務局受理金融機構就金融FIDO驗證轉接相關業務試辦案之申請。
2.推動第三階段開放銀行:金管會自108年起推動開放銀行政策,前已推動至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考量前二階段之整體查詢量已有穩定規模,及為健全我國開放銀行環境,以切合消費者多元金融交易服務需求,已由銀行公會及財金公司研議第三階段之業務面自律規範及技術與資安標準,目前擬定,相關開放項目包括「存款」、「信用卡」、「貸款」、「支付」及「手機門號轉帳」等5種業務種類,共計35個項目,刻開放有意與TSP業者合作之銀行業者提出申請。
(四)提升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
1.導入第二階段監理科技:為精進對本國銀行流動性之監理,建立預警指標,以強化即時警訊通報機制,業由銀行公會於113年間將社群媒體負面訊息之監控機制與網路大額轉帳警訊機制等,納入「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自律規範」,以利會員機構遵循。
2.有關強化各類金融機構向金管會及周邊單位申報資料之數位化一節,銀行局於112年12月間完成「金融機構延攬外國專業人才調查表」數位化申報功能擴充;證期局於同年9月間同意未公發之證券商其內控聲明書得改採數位化申報;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亦分別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自113年起,投信事業得以數位化方式申報其ETF年度財務報告。
一、緣起
金融業是高度利用資訊科技的產業,營業模式也因電子化、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轉變,客戶因為科技創新發展而享有極大便利。但隨著資安威脅日益嚴峻,金融資安防護的思維亦須更快速的調整因應,本會觀察國際金融資安情勢、國際金融資安監理趨勢,於109年8月6日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經滾動檢討於111年12月發布2.0版,作為本會強化金融資安之政策,並為各金融機構及公會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以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
二、推動策略
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延續前期推動策略,分別從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理、精實金融韌性、發揮資安聯防等四個面向切入,其推動策略如下:
(一)強化資安監理: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完備資安規範、強化資安監理職能、加強金融資安檢查。
(二)深化資安治理:加強資安管理、強化資安監控與防護、加強資安人才培育。
(三)精實金融韌性:增進營運持續管理量能、加強資安演練、強化資料保全機制。
(四)發揮資安聯防:資安情資分享與合作、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變體系、建立金融資安事件監控體系。
三、執行成果
(一)擴大資安長設置,定期召開資安長聯繫會議: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76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銀39家、證27家、保11家,其中銀行及保險均列計中華郵政,故總數扣減1家);另定期辦理金融機構資安長聯繫會議,就當前資安情勢、推動策略及關鍵議題等共同研商,並增進金融機構間交流與聯防。
(二)因應數位轉型及及網路服務開放,增修訂自律規範:考量金融機構因應疫情加速數位轉型的腳步,對數位金融服務之倚賴愈深,傳統金融服務場景亦由金融機構擴展至「金融生態圈」,爰規劃參考數位身分驗證等級國際標準(ISO 29115)架構,將網路身分驗證(eKYC)依登錄、信物管理及驗證等階段運作機制,區分信賴等級,並建立與業務風險對照之規範,以利業者於提供網路金融服務遵循;並將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務合作之風險評估與管理納入自律規範研修課題。
(三)深化核心資料保全及營運持續演練:為因應重大資安事件、天然災害等風險,將研議並鼓勵重要金融機構強化重要核心資料保全機制(包含核心資料檔案、資料庫加密,儲存於第三地或雲端備份等機制)。另鼓勵金融機構於異地備援演練時,納入對外服務實際運作,及併同外部關聯單位辦理資通系統聯合演練,以應實務需求。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22家銀行、29家證券業、16家保險公司規劃/辦理對外服務實際運作驗證。
(四)擴大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建置資安監控機制: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95家金融機構(36家銀行、22家證券商及37家保險公司)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107家金融機構(38家銀行、35家證券商及34家保險公司)建置資安監控機制。
(五)鼓勵資安監控與防護之有效性評估:鼓勵已建置SOC並達一定規模之金融機構引入攻擊方思維,定期藉由網路攻擊手法,檢驗資安監控及防禦部署之有效性。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金融機構規劃/辦理之項目包括入侵與攻擊模擬(BAS)17家、DDoS攻防演練70家、紅藍隊演練37家。
(六)鼓勵零信任網路部署,強化連線驗證與授權管控:113年7月發布「金融業導入零信任架構參考指引」,鼓勵金融機構盤點高風險場域之完整存取路徑(身分、設備、網路、應用程式、資料),由外而內縮小攻擊表面並增進防禦縱深,由內而外擴大防護表面,參考金融業導入零信任架構參考指引分級指標,分階段導入資安管控措施,以更能因應後疫情時期及數位轉型之資安防護需求。
(七)鼓勵配置多元專長資安人才,擴大攻防演訓量能:為利金融機構資安之全面防護,規劃從需求面鼓勵金融機構重視各式資安人才之配置,及取得相關國際或專業訓練機構核發之資安證照(書),引導金融機構重視資安人員之資格能力,以完備機構內資安維運所需職能。另為強化因應網路攻擊之防禦能量,爰規劃導入美國資安專業組織MITRE發布之攻擊與防禦方法論(MITRE ATT&CK & ENGAGE),開設金融資安演訓專班,提升資安攻防戰略/戰術思維,並擴大演訓量能。截至113年6月底,已有39家銀行、38家保險公司及48家券商聘有持國際證照之資安人員,計有1,062人取得2,097張國際資安證照。
(八)提升資安情資分享動能,增進資安聯防運作效能:督導F-ISAC持續加強情資分析之深度及廣度,並深化與會員間之情資分析與交流,以利及時提供更為精確完整的早期預警與防護建議。另將輔導金融機構SOC導入資安監控組態基準,增進聯防SOC對金融機構饋送事件單關聯分析之即時性及有效性,提升金融機構SOC與聯防SOC協同運作效能。
(九)辦理資安攻防演練,規劃重大資安事件支援演訓:為強化金融機構資安事件應變能力,將持續規劃辦理金融機構DDoS攻防演練、網路實兵攻防演練、網路攻防競賽及重大資安事件情境演練。另為利跨機構支援之實務運作,將規劃建立重大資安事件虛擬指揮及應變體系,結合重大資安事件演練,併同驗證資安事件督導指揮、跨機構協調聯繫及支援應處能量等之運作機制。113年上半年已辦理DDoS攻防演練,並將於第3季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及重大資安事件情境演練。
一、緣起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
為持續向上推升信託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各界對信託之重視,藉由信託協助民眾資產管理及確保經濟安全,進一步發揮社會安定的力量,本會已於111年9月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辦理時程為111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屆期再行檢討延續)。
二、推動策略
(一)計畫願景:
透過與其他金融商品之整合,及結合都市更新及利用公有閒置土地,以打造友善住宅,推動在地安老;結合以房養老及保險給付等成立安養信託,以協助資產管理,確保經濟安全;透過跨業合作結盟,提供客戶一站式購足服務;並可結合證券化工具,以發展多元市場。
(二)計畫內容:
對內整合金融機構內部資源貫穿各項金融商品(包括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服務功能),對外延伸觸角,藉由跨業合作,設計量身訂做信託商品,提供客戶生活各種面向需求之全方位高品質服務。
(三)信託2.0「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三大核心目標:
1. 滿足人生各階段所需的信託服務。
2. 擴展及深化信託業跨業結盟。
3. 增進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者對信託服務的認識與觀念。
(四) 在「法規與業務發展」、「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評鑑獎勵機制」等四大主軸下,推動下列12項重要措施:
1. 持續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2. 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以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之管理。
3. 持續協調強化預售屋之信託機制。
4. 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5. 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6. 推動於相關自律規範訂定失智者金融服務相關指引。
7. 加強宣導高齡(失智)者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之相關觀念。
8. 推廣相關認證制度及推動進階與回訓計畫。
9. 協助辦理信託監察人之培訓課程。
10. 加強信託產學合作,推動「信託校園扎根計畫」。
11. 推動信託業跨業合作,提升友善對待高齡(失智)客戶相關措施。
12. 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三、執行成果
(一)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1.為引導業者相互學習,金管會於110年1月6日及110年9月30日召開兩次「信託2.0推動策略分享會議」,邀請信託業高階負責人參與,由業者間相互分享推動規劃與作法。
2.金管會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其中設置獎項包括「最佳信託獎」,已將業者內部組織調整及整體資源整合情形納為評鑑標準(占比50%)。
(二)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5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以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
2.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已配合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經金管會111年3月3日同意在案。
(三)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1.金管會於110年2月26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
2.金管會於110年11月29日備查信託公會依前揭辦法第6條授權規定,擬具之「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注意事項」,針對得納入共同行銷之保險金信託給付類型、作業程序、業務人員應備資格條件等應遵循事項,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3.金管會於111年3月21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放寬信託業從事安養信託之宣導推廣活動,贈品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提高為五百元;安養信託以外之一般信託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得提供上限二百元之贈品。
(四)研議我國發展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行性: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我國專營信託公司發展可能性建議」研究報告,金管會將參考該報告內容,並視未來市場發展狀況,適時推動。
(五)研議檢討法令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REIT)之管理: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相關法令研究」報告,金管會將針對研究報告所提修正建議,視實務需求及相關法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法進度適時研議。另信託公會刻正針對僅涉及自律規範部分,評估其內容之妥適性後,續行依程序研議修正自律規範。
(六)協調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落實:
1.金管會於110年3月30日邀集內政部、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預售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機制會議,並於110年4月15日依會議結論發函內政部,建議其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補充說明。
2.信託公會業依前揭會議結論研擬強化措施,納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11日洽悉。
3.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實務運作問題之研討」研究報告,金管會已於111年6月9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內政部參考。
(七)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金管會於111年3月31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法務部及財政部參處。金管會並將持續瞭解法務部、財政部處理方向,及適時進一步溝通研議。
(八)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說明項目,及「臺灣上市公司勞工權益指數」之評鑑指標與設定成分股權重。
(九)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
信託公會已於110年1月完成擬定「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0年4月20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
信託公會已於111年4月完成擬定「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1年7月16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一)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業者跨業合作:
1.信託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銀行公會及信託業者已成立「跨產業創新服務推動平台」,自109年11月起定期召開會議,並視會議討論事項邀請相關產業及單位代表參加。信託公會並擬定「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分階段推動四大跨業合作,包括:安養信託、管理型不動產信託、安養住宅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家族信託,並建置「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
2.金管會已參考信託公會建議,於110年2月26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鼓勵所轄各醫療院所與信託業洽商「建立受託人匯付信託客戶醫療費用機制」,並於110年4月22日函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鼓勵所轄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積極參與及舉辦信託相關宣導課程。
3.信託公會於110年11月9日擬具「辦理信託業與績優機構、團體合作推廣安養信託獎勵方案」,定期由信託業及信託公會推薦,由信託公會遴選10名推廣事蹟成績優良之機構或團體(例如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並公開表揚或頒發感謝狀。
(十二)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之評鑑及獎勵措施」,該評鑑及獎勵措施設有「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等4項獎項。其中機構評鑑獎項「最佳信託獎」之評鑑項目,包括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等重要指標;至各單項業務獎項「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所定評鑑項目,則包括各項質化及量化指標。
2.本會已於111年9月12日及112年8月16日舉辦第1期及第2期頒獎典禮,表揚經評鑑為績效優良之銀行。
一、緣起
配合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108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2.0版,並預計於114年正式實施。鑑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之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下稱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爰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鑑於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於評價方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差異,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以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另考量我國預計實施IFRS17生效日為115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之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比照我國IFRS17生效日,於115年實施,惟仍將視國際最新發布訊息滾動檢討時程,俾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提升對風險管理之重視。
二、推動策略
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推動時程之三階段計畫如下表:
三、執行成果
藉由下列措施之推動,逐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並使各公司瞭解經營所面臨之各項風險,逐步厚植各公司之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同時促使公司揭露相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概況訊息,可供社會大眾查閱,進而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及健全保險市場制度:
1.金管會前於RBC制度中陸續納入巨災風險(109年起)、利率風險強化機制(110年起)、資產風險(111年起)及資本分層(112年起)等相關規範,俾利逐年強化業者風險資本計提,並完善增資規劃,以順利實施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2.除請保發中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業者進行各項準備外,並定期請業者進行試算、預留準備金及特別盈餘公積、調整監理法規,金管會亦將參考國際經驗、考量業者負擔能力及我國國情,制定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
3.金管會已於112年7月25日、112年11月23日及113年4月16日發布三階段之在地化及過渡性措施,例如給予高利率保單50bps貼水、投資股市、不動產及政策性公共建設部位給予在地化風險係數、將112年前既有之可贖回債納入適格資產、利率風險、新興風險及淨資產過渡措施等。
4.依保險業者之「增資」及「新契約貢獻」努力情形,增訂「提高保險業資產配置彈性」及「降低風險係數」獎勵措施。
一、緣起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因應ESG永續發展、數位科技及高齡社會等3大趨勢,以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金管會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於109年12月8日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110年至112年),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本次「資本市場藍圖」針對「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及「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等5大策略,擬具25個重點項目,合計84項具體措施。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期交所、證基會及投保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共同努力推動,每年並將依藍圖計畫實施情形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達成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之願景。
三、執行成果
(一)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設置「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協助創新事業籌資、優化公開資訊觀測站,以滿足投資人的不同查詢需求,及發布「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與「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提升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及品質。
(二)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推動盤中零股交易並縮短盤中零股撮合間隔時間至1分鐘、實施造市者制度,活絡優質低流動性股票交易,及推動調降權證避險股票證券交易稅稅率,以促進權證市場發展。
(三)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開放外資投資ETN與建立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登記作業之無紙化環境,提升外資投資便利性及效率、修正召開視訊股東會相關法規並建置視訊股東會平台,提供股東多元參與股東會之管道,及與各國主管機關洽簽MoU,積極協助期交所取得國外主管機關認可為第三國合格集中結算機構 (QCCP) 。
(四)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推動證券商發展投資銀行業務,證券商朝向多元且國際化方向發展、推動證券期貨業公開資料查詢之開放證券,民眾可一站式整合查詢證券期貨業者所提供之公開資料,及推動境內基金清算平台,提升基金作業效率,以有效降低相關作業風險及成本。
(五)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促進永續發展推動永續發展債券,建置永續債券專板、因應高齡社會,推動國人退休準備平台,及建置我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機制,提升我國金融體系之穩定性及韌性。
一、緣起
近年證券與期貨市場蓬勃發展、交易熱絡,帶動證券期貨業獲利成長,考量證券期貨業於資本市場中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所涉利害關係者眾,為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提升證券期貨業產業形象、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並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實有推動證券期貨業注重永續發展及ESG相關利害關係議題之需,以善盡社會責任。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於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
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 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
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
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
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已分別成立永續發展委員會,作為證券期貨業推動永續發展及ESG事項之溝通協調及政策擬定諮詢平台。另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結算所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賡續修訂證券期貨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內部控制制度、永續報告書編製準則及相關法規等,並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
一、緣起
為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增加資訊品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前於2021年11月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以發展一套國際一致(global baseline)且高品質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ISSB於2023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亦呼籲其130個會員評估接軌前開準則方式,考量接軌該準則可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資、防止漂綠並加速企業轉型及承諾,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已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推動策略
(一)接軌方式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 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二)適用對象及時程
考量國內量能,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IFRS永續揭露準則:
1.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三)揭露位置及時點
近年國際間愈加重視漂綠風險,永續報導的趨勢已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四)揭露內容
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
(五)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執行期間為2023年至2027年)協助企業順利接軌。
三、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預計效益
(一)提升國際能見度:國際指數機構(如MSCI明晟永續 指數、道瓊永續指數及富時永續指數)已將永續資訊納入,採用與國際一致標準將有助我國企業納入前開指數成分股,吸引國際資金投資。
(二)引導永續資金投資:我國倘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預期吸引更多ESG基金及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企業。
(三)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可信賴性,防止漂綠: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提供投資人一套完整之財務報導(包括財務報表及永續資訊績效),以利投資人決策,防止漂綠並提升對投資人保護。
(四)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承諾:我國已宣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S2準則要求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透過可信賴的資訊揭露及資本市場資金引導,有助於企業積極設定轉型目標及執行轉型計畫,持續邁向國家淨零目標。
一、緣起
在數位時代發展趨勢下,虛擬資產產業迅速發展,然鑒於虛擬資產交易具匿名、跨境及不易追蹤之性質,具有較高的洗錢及資恐風險。因此,國際上許多國家對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之管理,皆由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角度開始納管,並於此基礎上,採漸進方式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
二、推動策略
本會分別於107年11月及112年3月奉行政院指定為VASP之洗錢防制主管機關及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虛擬資產之主管機關,即開始參考國際趨勢,以洗錢防制為基礎,採漸進強化業者管理及消費者保護策略逐步納管。有關VASP相關事項之管理,本會係依漸進納管方式,共分為四個階段,謹說明如下:
(一)第一階段:參酌國際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發布之建議,本會於110年6月30日發布「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開始納管 VASP。
(二)第二階段:為強化VASP客戶權益保護,經參考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歐盟、日、韓、港有關規範,本會於112年9月訂定「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指導原則」,同時積極推動設立 VASP 同業公會,並督導該公會依指導原則精神,訂定自律規範。
(三)第三階段:鑒於未完成洗錢防制登記之VASP恐遭犯罪分子利用,本會規劃於洗錢防制法增訂 VASP 登記制及對非法業者課以刑事責任等以加強管理,並研議於授權子法中,對登記之VASP業者,依業務複雜程度採差異化管理,並將VASP指導原則重要內容,納入登記制子法之範圍。
(四)第四階段:本會已於113年1月委外研究團隊對於VASP管理專法進行研究,將持續推動虛擬資產管理專法立法,以有效納管市場行為,同時促進金融科技及VASP產業健全發展。
三、健全VASP監理規範之預計效益
(一)維護我國金融秩序及保障我國人民財產安全:本會將持續透過法規完善與落實執行,達成阻絕詐騙、防制洗錢與保護消費者之目的。
(二)促進金融科技及VASP產業健全發展:虛擬資產係發展快速之新興科技,各國亦積極發展相關產業。考量我國在區塊鏈及虛擬資產領域具一定技術能力,相關基礎建設完善,未來具有發展潛力。本會專法之制訂,除積極推動專法納管業者,增強市場健全與服務品質外,將透過有效措施積極輔導業者,促進產業發展,強化我國金融科技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