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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制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年代:民國85年12月

說明:

我國自46年起即以行政命令規定汽機車所有人需投保第三人責任保險,迄52年於公路法規定每一意外事故金額,並以該法授權之行政命令規範相關權利義務。財政部為推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專案立法,設置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之目的係為避免汽車交通事故受害人,面臨求償無門之窘境,於該法第三章設置特別補償基金,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以提供基本保障,該立法經送請立法院審議,於85年12月27日總統公布,並自87年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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