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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

一、緣起

    金管會自93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以來,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並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促進金融市場發展為成立宗旨。有鑑於金融知識普及是社會發展的一項重要基礎工程,唯有重視投資人及社會大眾的金融教育與權益保護,金融產業始能健全永續發展,金管會爰於93年11月規劃舉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業務巡迴說明會」,以推動普及金融知識並宣導相關金融政策。

    金管會為透過跨部會合作,全面推動普及金融知識,爰擬具「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每期3年),廣泛宣導提升人民基本金融知識,加強對資訊封閉、弱勢及不同年齡層等族群之金融知識宣導工作,進而防制金融犯罪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並針對不同年齡、不同族群,透過多樣化和適當的管道與方式,廣泛的提供金融知識,以強化消費者之金融知識與能力。該項計畫於94年4月奉行政院院會通過後,自95年起開始推動。

    鑒於金融知識普及各工作計畫項目之事前宣導、落實執行與事後檢討,亟需統合金管會各局處、金融周邊單位及金融機構相關資源及人力,甚至其他相關部會的協助,共同努力推動始能達到預期效果與設定目標,爰自101年起成立「金融教育推動小組」,作為金融知識教育普及計畫推動及溝通之平台,並定期檢討金融知識推廣措施之辦理成效。至111年「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已陸續執行6期,本會各局、各金融周邊機構及各金融公會,依各業別屬性推動知識普及與教育宣導工作,目前已有相當成效。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自94年1月至4月共舉辦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花蓮及台東等七場全國業務巡迴說明會,除說明金管會在金融監理及消費者保護工作的成果及未來努力方向外,並宣導相關金融知識,讓民眾了解現實生活中所接觸的各種金融消費問題,更進一步提醒民眾如何在金融商品消費或投資過程中保障自身的權益。

    自95年起即依據各期「金融知識普及工作推動計畫」推動相關策略,主要包括

(一)普及一般社會宣導:重點工作包括透過各種媒體宣導及舉辦講座等活動並建置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資訊揭露平台,使外界易於取得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相關資訊,並就近參與適合之相關活動。

(二)深化校園根基:重點工作包括 與教育部共同進行金融基礎教育合作推廣計畫,將金融知識納入各級學校課程;針對各級學校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並於大專院校辦理金融實務課程;辦理國、高中職教師研習營,並透過各種活動至各級學校推廣金融知識,以落實金融教育工作。

(三)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重點工作包括請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整合各金融同業公會及周邊機構之教育資源,統籌規劃各年度金融知識重點宣導活動,並結合社會公益,回饋地方弱勢團體;加強對於新住民、原住民女性及弱勢團體之金融知識宣導,並善盡企業社會責任,辦理各項愛心關懷活動,幫助社會弱勢族群等。

三、執行成果

    經統計112年上半年本會暨各個周邊單位推動金融知識普及工作執行成果,各類金融知識宣導活動辦理情形如下:

(一) 普及一般社會宣導:辦理對社會大眾之金融知識宣導。總計辦理宣導活動逾2,000場次,人數逾15萬6千人次。

(二) 深化校園根基:將金融知識納入學校教材,並與各大專院校合作辦理金融實務課程,以利金融教育往下紮根,總計辦理校園金融知識推廣活動逾600場,參加學生人數逾4萬2千人次。

(三) 結合社會關懷與公益:主辦、配合或贊助社會團體及學術機構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動,總計辦理金融宣導活動400場,參加人數逾2萬1千人次。

    金管會未來仍將持續積極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透過各種不同的管道,將金融知識廣泛傳達給每一位民眾,以增進全民金融知識,讓消費者了解金融商品、金融運作,並注意自身權益,有助於防止金融詐騙事件,減少金融消費糾紛,並增進金融業者與消費者的和諧互動,進而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提升金融消費者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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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推動公司治理

一、緣起:

    行政院於民國92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就公司治理之各項議題進行研討,並據以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後續分別於102年發布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107年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及109年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111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112年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

二、推動策略: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並落實監督,經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且為保障股東權益,就使用委託書規定予以更明確規範,以促使股東權行使;另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為強化董事酬金合理化,要求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設置薪酬委員會、制訂符合國情之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相關實務守則、推動電子投票、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決策過程與揭露、引進投資人保護措施及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等。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    民國91年2月要求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設置至少兩席獨立董事,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民國95年1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至14條之5,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監察人獨立性及明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奠下基礎。
(二)    民國99年11月增訂同法第14條之6賦予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法源,要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三)    民國100年3月及102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06年底前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嗣107年12月要求興櫃公司自109年起三年內(109~111年)依董事屆期完成設置獨立董事。另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櫃之公司、實收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及金融保險業之上市櫃公司自113年起設置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之三分之一(配合董事任期屆滿適用)。
(四)    民國102年2月、102年12月及107年12月循序漸進分階段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逐步要求金融業暨所有上市(櫃)公司於111年底前完成設置審計委員會。
(五)    102年12月發佈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提出「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董事會職能」、「揭露重要公司治理資訊」及「強化法制作業」等五大計畫項目及13項具體措施。
(六)    民國103年9月宣布強制上市(櫃)金融業、化學工業、食品工業、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50%以上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自民國104年起須編製公告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現已更名為永續報告書);金管會續於109年8月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要求實收資本額2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自112年起應參考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建議(TCFD) 及永續會計準則(SASB)規定編製永續報告書。
(七)    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業於107 年4月24日宣布啟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相關重大改革事項包括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推動金融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高上市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比率、推動候選人提名制,及修正證券交易法增訂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罰則等,共計24項具體措施。
(八)    107年12月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109年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9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九)    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訂公開發行公司違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
(十)    為持續推動上市櫃公司治理,強化資本市場競爭力,本會於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5大主軸、共計39項具體措施,以未來3年為期推動,相關措施包括鼓勵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擴大上市櫃公司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範圍及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行業,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提前公告前一年自結財務資訊,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自112年度終了後提前公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發布審計品質指標,調降每日召開股東常會家數上限為90家,強化自辦股務公司股務作業之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另並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
(十一)    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關注,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協助我國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本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四階段推動,要求上市櫃公司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116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前完成查證,並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
(十二)    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金管會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公司治理藍圖」所建構之基礎下,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治理」、「透明」、「數位」、「創新」4大主軸,「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5大面向,共計33項措施,包括推動上市櫃公司設定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擴大永續資訊揭露範圍及提升品質、建置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等,並將視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內實務運作情形,逐年滾動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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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國際債券市場

一、緣起

 

我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發展始於民國80年,亞洲開發銀行為籌募亞洲各會員國向該行貸款的資金來源,在臺北、香港、新加坡三地同時募集發行及掛牌並可於三地互相流通之「小龍債券」(Dragon Bond),該債券首度係以「美元」計價發行,惟之後至90年代初期並無發行人再於我國發行外幣計價債券,為整體建立國際化的資本市場,吸引國內、外體質優良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俾與國際接軌、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於民國94年2月開始舉行「研商規劃國際債券市場」規劃會議,並將外幣計價債券市場定名為「國際債券市場」。

 

二、推動策略

 

(一)民國94年10月建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市場,第一檔國際債券由德意志銀行發行,於民國95年11月1日掛牌。民國101年11月開放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寶島債),第一檔寶島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掛牌;民國 102年8月27日發布「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劃方案」配套法令修正案,大幅鬆綁債券發行法規,除刪除強制信評之規定外,另建立債券專業板制度,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並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開放3類特定大陸企業來臺發行專業板寶島債。

 

(二)民國103年6月4日開放保險業投資國際債券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後,國際債券發行市場開始蓬勃發展,另為擴大國際債券規模、增加國內專業客戶之投資選擇,金管會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擴大專業板之投資對象至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或自然人(專業投資人);民國104年4月22日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總行之控股母公司於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者,該金融分支機構得在國內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民國105年1月8日開放符合資格條件之外國銀行得來臺發行銷售僅限予專業投資機構之次順位國際債券,民國107年4月3日開放外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來臺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民國108年6月14日開放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

 

三、執行成果

 

截至民國112年9月30日之國際板債券累計發行檔數為1,453檔,發行金額達3,358.37億美元,發行人遍及美國、英國、歐洲、澳洲及亞洲等全球各地區,發行人產業則包括金融保險業、製造業、電信通訊業等多項業別,提供我國投資人多元投資選擇,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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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推動兩岸金融交流

一、緣起

 

兩岸經貿往來於民國79年起快速成長且日趨頻繁,兩岸間之金融服務需求日益升高,惟囿於兩岸政經情勢,兩岸主管機關尚無正式協商管道洽談兩岸金融合作事宜。有鑑於此,97年10月陸委會與金管會共同成立「兩岸金融協商專案小組」,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之協商事宜。97年11月5日海基會與海協會在第二次「江陳會談」期間,於臺北圓山飯店舉行「兩岸金融座談會」,會中達成兩岸儘速協商建立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之共識,嗣於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雙方宣示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及貨幣管理合作、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推動事宜,建立兩岸金融交流里程碑。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配合政府大陸政策進程,在確保國內金融穩定下,積極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秉持審慎原則循序推動兩岸金融交流。

 

(一)建立兩岸金融業監理合作機制

 

為促進兩岸金融交流及兩岸金融監理合作,金管會爰依據前開「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開始推動並於民國98年11月16日與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及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分別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海峽兩岸證券及期貨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及「海峽兩岸保險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並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規定陳報行政院,經行政院核定函送立法院備查後,於99年1月16日生效。

 

(二)訂定兩岸金融往來許可管理辦法

 

為因應上述兩岸金融三項合作備忘錄(MoU)生效後開放兩岸金融市場雙向往來之管理需要,金管會於99年3月16日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證券期貨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等三項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俾逐步開放兩岸金融業參股投資、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互設辦事處等,並在辦法中訂定完備之事前審查、風險控管及事後追蹤管理機制,以期在風險管理及業務發展兼顧之原則下,為我國金融業者營造有利經營環境,布局大陸市場。

 

(三)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臺

 

99年6月29日「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成簽署,金融服務業納入早收承諾,兩岸進入互設分支機構之實質往來階段。為落實「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及兩岸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3項備忘錄所訂各項監理合作事項,依據跨境金融監理合作國際慣例,本於對等、尊嚴原則,金管會進一步推動建立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平臺,建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金融業務據點設立、業務經營及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交換意見,以促進兩岸金融業健全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三、執行成果

 

(一)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於100年4月在臺北召開,確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之定期會晤機制,此後分別於100年11月、102年4月、103年12月及104年9月共計召開5次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正式會議。兩岸銀行監理機關之定期會晤,有助於維護兩岸金融之穩定,及持續推進兩岸金融朝向互惠互利之方向發展。另為深化兩岸金融監理經驗之交流,雙方復依據監理平臺之共識,建立「金融發展及監理經驗」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首次研討會已於104年7月在北京舉行。

 

(二)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

 

「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於102年1月在臺北召開,確認平臺內容及運作機制,其後並分別於103年12月、104年12月召開第二次、第三次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持續推動兩岸證券期貨業務往來並透過監理合作平臺溝通交流。

 

(三)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

 

「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於102年10月在臺北首次舉行,並建立制度化的會晤機制,其後分別於103年12月、104年10月召開第二次、第三次保險監理合作會議,持續推動兩岸保險業務往來及並透過監理平臺機制溝通交流,共同促進兩岸保險業的健全經營及維護市場穩定發展。

 

(四)兩岸金融業互設分支機構情形(截至112年8月底)

 

金管會秉持審慎原則循序協助我金融業者在中國大陸市場的發展,期有利我金融業亞洲整體布局,並作我臺商產業的可靠後盾。截至目前為止,在銀行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4家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分()行及子行,其中25家分行、8家支行及5家子行已開業,另設有4家辦事處;另陸銀在臺亦有3家分行開業,並設有2家辦事處。在證券期貨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期貨公司(因參股期貨商之股東財務問題,1073月雙方協商終止參股協議)、1家證券商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證券公司,1家期貨商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大陸期貨公司4家投信事業赴大陸地區參股設立基金管理公司並已營業,另1家投信事業於大陸地區設立辦事處、7家證券商赴大陸設立9處辦事處。在保險業部分,金管會已核准12件國內保險公司及保經代公司赴大陸地區參股投資,並已獲中國大陸核准參股投資大陸地區7家保險公司、1家保險經紀人公司及2家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業並設有8處代表人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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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規劃金融產業發展藍圖

一、緣起

 

金融是經濟發展之血脈,也攸關國家經濟與社會之穩定與發展。2008年全球金融海嘯,不僅衝擊歐美國家金融產業,也重創全球實體經濟,即為明顯一例。爲擘畫我國金融產業發展藍圖,作為未來推動金融升級施政之依據,金管會積極研議規劃「金融發展」之目標與策略,經考量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與發展需要,包括:我國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之質與量方面均有待提升;民國97年之後兩岸關係逐漸和緩,金融往來已有實質的進展,配合兩岸經貿及投資需要,亟須協助國內金融業循序進行布局拓展業務;國內民間資金充沛,但國人偏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間接呈現國內金融機構金融商品設計與資產管理能力有待加強,另一方面亦顯現國內金融業在理財與資產管理方面仍有發展空間;資通訊等科技產業向為國內重要關鍵產業,而我國資本市場具備國際化發展利基,可積極建立高科技及創新事業籌資平台,帶動整體金融服務業與相關產業之發展等,金管會爰於100年9月間研擬完成「金融發展」之目標與策略,並經納入「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施政主軸之一。

 

二、推動策略

 

金融發展之施政主軸,將以我國金融升級發展,打造前瞻穩健之金融體系,同時充分滿足多元之金融需求,全面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為目標,積極推動各項施政措施與策略。主要方向包括:

 

(一)擴大經營範疇,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

 

1.積極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包括市場、往來對象、業務與商品),提高經營彈性。

2.建立以台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台,發展以本地人才為基礎之跨國資產管理業務。

 

(二)強化金融監理,確保金融穩定:

 

1.依循國際規範,加強金融機構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機制。

2.金融監理持續積極導入總體審慎監理,提升金融監理效能,完備金融安全網。

3.營造金融機構透明公開公平的併購環境。

 

(三)循序推動兩岸金融往來:

 

1.以兩岸經貿為基礎,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

2.引導國內金融業有序進入大陸市場,透過兩岸金融監理合作機制,依據國際跨境監理規範,進行有效之管理。

 

(四)推動金融市場與國際接軌:

 

1.在審慎監理原則下,鼓勵金融機構海外布局。

2.推動國際交流,建立跨國監理合作,協助金融業發展。

3.利用區域合作平台,倡議建立亞太評等機構與天然災害再保險機制。

 

(五)充分滿足多元之金融需求:

 

1.鼓勵金融機構依據不同客戶(大、中、小企業及個人)之需求,充分提供各類金融服務與所需資金。

2.持續擴大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承保能量及其功能,督導銀行設置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單一服務窗口,有效支援企業發展需求。

3.因應產業發展趨勢,鼓勵金融機構提供創新金融服務。

4.重視高齡化及少子化趨勢,鼓勵金融機構積極研發相關金融商品。

5.持續積極運用研究訓練發展資源,加強人才培育,提升金融服務專業水準。

6.結合社會福利政策,加強弱勢族群之金融服務。

 

(六)持續發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

 

1.持續發展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

2.持續積極推動本國及外國優質企業在台上市(櫃),豐富資本市場投資與籌資工具,擴大市場之深度與廣度。

 

(七)建立處理金融消費者爭議之平台:

 

1.完善金融消費評議機制之功能,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提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障及增進金融消費者對金融市場之信心。

2.推動金融知識普及,提升金融消費者之金融知識、風險意識及權益保護。

 

三、執行成果

 

本案相關策略已陸續推動實施,部分策略並經研擬具體計畫,積極推動,例如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詳重大政策第拾項)、發展以台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台方案(詳重大政策第拾壹項),相關措施均陸續實施完成,並有具體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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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發展我國成為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

一、緣起

    服務業向為我國經濟成長與就業創造的主要來源,至民國98年,我國整體服務業名目GDP8.6兆元,占GDP總值12.5兆元的比重達68.7%,平均就業人數605萬人,佔總就業人數的比重為58.9%。行政院為進一步提升服務業附加價值、創新能力及出口競爭力,於9879日行政院第3151次會議通過「服務業發展方案(98-101年)」,以強化服務業國際競爭力。9810月參考總統府財經諮詢小組建議,以美食國際化、國際醫療、音樂及數位內容、會展產業、國際物流、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都市更新、WiMAX產業、華文電子商務、高等教育輸出等10項重點服務業,做為未來推動我國服務業起飛之發展方向。

    金管會為發展我國成為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中心,訂定「高科技及創新產業籌資平台」行動計畫,利用我國科技與籌資之優勢,吸引具備高科技、先進的產業來臺,增加臺灣廠商與國際企業合作機會等,本計畫所稱籌資,係指企業藉由有價證券上市(櫃)對一般大眾募集資金。

二、推動策略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

1.研修證券交易法明確規範外國發行人適用相關規定

2.配合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修正,督導相關周邊單位完成相關規章修正與配套措施

3.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4.建置跨國監理機制

5.健全對外國企業之監理

6.研議放寬外國企業股票面額規範

(二) 擴大市場規模

1.吸引企業在臺籌資

(1)制訂合理具競爭力之上市(櫃)標準及便利之審查機制。

(2)持續擴大國際債券市場(Formosa Bond)規模

(3)提供投資人關係服務

a.短期:協助上市公司了解投資人關係,增加公司與資本市場溝通管道

b.中長期:建立投資人關係資料庫,提供完整投資人關係服務

   2.吸引資金在臺交易

(1)適時檢討金融商品稅賦

(2)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

a.鼓勵更多跨境商品(如跨境ETF等)來臺上市交易

b.放寬現有商品(如權證、ETF等)操作策略與標的限制

c.開放更多種類之期貨與選擇權等衍生性商品

(3)擴大證券期貨業業務範圍及產品種類

(4)針對法人及散戶投資人提供差異化服務

3.適度放寬大陸機構來臺投資之限制

4.鼓勵符合上市(櫃)或登錄興櫃之新興產業與中小企業上市(櫃),以擴大市場規模。

(三)吸引優質策略性產業上市(櫃)

為建置我國成為亞太高科技與創新產業籌資平台,對技術、產品創新且具市場未來性之公司需積極推動其進入我國證券市場,尤其外國企業如係屬我國產業鏈中缺乏之一環,將列為優先推動對象,並鼓勵其與我國相關產業進行技術合作或合作投資等。

(四) 擇訂重點推動產業推動其上市(櫃)

1.六大新興產業:生物科技、觀光旅遊、文化創意、綠色能源、精緻農業和醫療照護。

2.新興智慧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節能減碳及替代能源產業、智慧生活產業及生技醫藥產業。

3.重點服務業:美食業、國際醫療業、音樂及數位內容業、會展產業、國際物流業、都市更新相關產業、WIMAX、華文電子商務業、教育服務業等。

(五)協助推動無形資產評價俾創新產業上市(櫃)

「金管會已將中華民國財團法人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訂定評價準則公報現況等資料,轉請行政院各部會參考;並請會計基金會日後如發布各號評價準則公報草案對外徵詢意見及召開說明會,函請各部會參考運用。

三、執行成果

    本計畫自民國99年至102年積極推動,具體執行績效重點說明如下:

(一)改善證券法規制度:針對來臺上市(櫃)之外國企業如因準用我國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而有牴觸當地國法律之虞或於適用上確有窒礙者,金管會已於102年5月27日函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明定該等外國企業得專案申請豁免證券交易法部分規定之審查處理原則,並督導前開單位就涉及兩地法令差異部分,研擬強化股東權益保障之相關配套措施,並進行相關規章及專案申請書表之訂定,櫃買中心業於102年6月27日就相關規章之修正案函報金管會,並經金管會於102年7月23日核備在案。

(二)擴大市場規模

   1.擴大證券市場規模:自99年起至112年9月底止,新上市(櫃)公司家數累計為749家,上市(櫃)公司總家數從1322家成長為1797家,整體市值從新臺幣25兆7,961億元成長為新臺幣56兆7,904億元。

   2.擴大債券市場規模: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推動時程,提供企業多元籌資管道,齊備人民幣理財商品,已督導櫃買中心建立人民幣計價債券相關制度,並辦理對外宣導,俾開展我國人民幣債券市場。截至112年9月30日,寶島債在外流通餘額達人民幣431.61億元。

   3.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為滿足證券商及專業投資人境外投資需求,並拓展證券商兩岸金融市場發展機會,金管會已於102年2月21日開放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及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將可提升證券商的投資彈性與效率、提供專業投資人多元化投資管道,並增加證券商的業務發展。復於102年6月19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開放證券商得經營離境證券業務,提升證券商從事國際金融業務之競爭力,吸引優秀金融專業人才回臺,促進經濟成長。

   4.放寬陸資來臺投資規定:金管會於102年5月31日開放大陸銀監會及保監會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下稱QDII)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有關開放QDII額度部分,依據102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共識,及102年6月21日簽署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考慮放寬大陸QDII來臺投資之限額由5億美元提高至10億美元,後續將配合服貿協議審查情形修正發布函令。

5.建置創櫃板及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為提供有創意及發展潛力的微型創新企業良好的籌資平台,金管會督導櫃買中心參酌國際發展經驗,積極規劃籌設「創櫃板」,於103年1月3日正式開板啟用,有助於擴大我國資本市場整體規模及縱深,達成活絡創新經濟及建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促進經濟成長,創造多贏局面。截至112年9月30日,已有226家公司於創櫃板籌資新臺幣8.23億元。另為提供微型創新企業更多元化之籌資管道,金管會於104年4月30日開放股權群眾募資平台,期能結合民間業者充沛活力,活絡我國創新創業之集資能量,讓微型創新企業可以透過更方便的網路平台募集資金。截至112年9月底,已有8家業者經金管會核准,並有3家開業中,協助3家公司成功籌資新臺幣1,700萬元。
6.建置創新性新板:配合國家政策扶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及創新企業發展,金管會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於現行多層次資本市場架構下分別開設上市「臺灣創新板」及興櫃「戰略新板」,依據新創營運型態及特性等經濟實質,同時參考國際證券市場制度,訂定合適掛牌條件、合格投資人條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保薦及轉板機制等制度,並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加速創新企業進入資本市場,於110年7月20日正式開板啟用。截至112年9月底,已協助34家創新企業完成「臺灣創新板(6家)」及「戰略新板(29家)」掛牌。另衡酌「戰略新板」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經過2年運作成效良好,且近年國際資本市場各板塊多有進行整併之情形,爰將自113年度起整併興櫃市場一般板及戰略新板,並開放整體興櫃市場得採簡易公開發行機制,俾使公司得提早進入興櫃資本市場籌資發展。

(三)推動財務報表適用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近年來IFRSs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IFRSs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我國於97年決定直接採用IFRSs編製財務報表並積極推動相關措施,目前公開發行公司已自102年及104年起分階段全面接軌IFRSs。

 

 

收起
柒、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一、緣起

 

長久以來,我國企業財務資訊因未能全面與國際接軌,造成企業籌資、外資投資及亞洲公司治理排名等處於較為不利之地位,金管會爰著手研議推動相關政策。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IFRSs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金管會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加強臺灣企業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臺灣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臺灣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於民國97年底決定推動臺灣企業採IFRSs編製財務報告,並於98年5月14日發布採用IFRSs之推動架構(Roadmap)。

 

二、推動策略

 

(一)成立專案小組整合各相關單位執行導入工作:金管會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成立「推動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案小組」,統籌各項工作之執行及各單位之聯繫與溝通。

 

(二)跨部會協商:就導入IFRSs涉及之國家考試、課稅問題與相關部會協商。

 

(三)監理機制調整:配合我國採用IFRSs後以合併財務報表為主要財務報表,調整相關監理規章。

 

(四)成立服務中心:整合各業務局及週邊單位人力,於民國100年6月8日成立「IFRSs服務中心」,作為提供專業化服務平台。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果

 

本政策自民國98年至101年積極推動,具體執行績效重點說明如下:

 

(ㄧ)公開發行公司如期產製IFRSs財務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自民國102年及104年起分階段全面接軌IFRSs,並已順利產製IFRSs財務報告,如期達成政策目標。

 

(二)提升我國於亞洲公司治理評鑑排名:自我國宣布將於2013年直接採IFRSs,2010年亞洲公司治理評鑑我國排名大躍進至第4名,著有績效。

 

(三)修正監理法規:監理法規調整計五十餘項,包括證券交易法、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監理規章等。

收起
捌、健全金融消費者保護機制

一、緣起

    鑒於一般大眾購買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日益普遍,且金融服務業所提供之金融商品及服務型態日趨複雜專業,金融消費者與金融服務業在財力、資訊及專業面實質不對等,一旦發生相關爭議時,若循司法途徑救濟往往曠日費時,所耗費之成本亦不符經濟效益,因此有必要於訴訟途徑外,提供金融消費者一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相關爭議之機制。另對於有價證券及期貨交易所生民事爭議之處理與投資人之保護,制定專法前,雖已有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予以規範,並由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專責處理,惟對於非屬該中心處理之金融消費民事爭議,解決機制分別由相關同業公會或周邊單位處理,例如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等,尚乏單一專責機構,且無法律依據,爰有必要對於金融商品及服務之民事爭議處理,制定專法規範。

    由於金融服務業不斷推出創新、多樣、複雜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一般金融消費者對此類金融商品之資訊取得與風險認知時有落差,故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或營業促銷活動時若有內容不實之情形,或與金融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未充分瞭解金融消費者以銷售適合之商品或服務,或對商品、服務之重要內容及風險未充分說明及揭露,將可能造成金融消費者損害,影響金融消費者權益。故除建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外,並有必要明定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以落實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健全金融市場運作。

二、推動策略

 

(一)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金管會參考英國金融公評人(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 Ltd.,FOS)、新加坡金融業調解中心(Financial Industry Disputes Resolution Centre Ltd.,FIDReC)與國內現行相關體例,研擬「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下稱金保法)草案,設置類似之獨立、公正、專業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下稱爭議處理機構),明定相關爭議處理程序,及其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其架構如下:

1.立法目的

公平、合理、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事件,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以增進金融消費者對市場之信心,並促進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

2.金融消費者保護之相關措施

包括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訂定契約應本公平合理原則、廣告真實性、了解客戶、銷售適合度、商品或服務之風險告知、說明義務、違反說明義務之損害賠償責任(舉證責任之倒置)等有關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之規範。

3.金融消費爭議處理

(1)爭議處理機構為財團法人。設董事會、監察人、評議委員會等。爭議處理機構辦理金融宣導、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之調處及評議、協助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
(2)爭議處理程序由金融消費者先向金融服務業申訴,逾三十日未獲受訴金融服務業妥適處理時,得向爭議處理機構申請評議;評議階段由評議委員以其專業判斷作成評議意見報告,送評議委員會通過後作成評議書,送達金融消費者於一定期限內表明是否接受評議決定。爭議處理程序規範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為原則。
(3)評議之效力
給付金額在一定限額以下之評議決定,若經金融消費者接受,受訴金融服務業即受拘束,金融消費者得申請爭議處理機構將評議書送法院核可,評議書經法院核可與法院確定判決同一效力。本機制僅係法院外之另一爭議處理途徑,金融消費者可選擇不接受評議決定,此時評議決定對雙方均不生效力,雙方均不喪失原有之訴訟權。
(4)明定爭議處理機構及其人員之保密等責任。

除確立上開立法原則外,為期周延,金管會成立籌備規劃小組並積極與外界溝通意見,完成金保法草案,於99年12月14日報行政院審查。嗣經行政院審查後於100年1月6日函請立法院審議,並於6月3日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6月29日經總統公布,並經行政院核定自100年12月30施行。

 

(二) 加強金融服務業監理措施

 

金管會為進一步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護,落實雙翼監理政策,於104年5月25日以金管法字第1040054727號函請各公會轉知所屬各金融機構會員,建立消費爭議處理制度(含處理流程SOP),提董事會通過,據以執行。另為配合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5月3日施行之金保法,經參考英國、新加坡、香港有關公平待客原則或約章,研擬金融服務業公平待客原則草案,於發布後,金融服務業須提出經董事會通過之公平待客政策及策略,並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以提升金融服務業員工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認知及相關法規之遵循,並增進金融消費者對於金融服務業之信任與信心,助益金融服務之健全永續發展。

 

三、執行成果

 

(一) 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之專法

 

    金保法之制定,共分4章、33條,第一章「總則」,第二章「金融消費者之保護」,第三章「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第四章「附則」。其重點包括設置獨立公正並具專業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明定申訴、評議等相關爭議處理程序,並得於受理申請評議後試行調處,以處理多樣化之金融消費爭議(爭議處理流程如附圖),同時明定其他有關金融消費者保護之規範,包括訂約公平原則、廣告內容真實義務、充分瞭解客戶、確保銷售適合度、商品說明與風險告知義務等。

 

    依金保法授權應訂定之6項子法「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金融服務業確保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金融消費者辦法」、「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評議委員資格條件聘任解任及評議程序辦法」,亦經籌備規劃小組多次審慎研商及依行政程序法辦理預告、辦理公聽會等方式洽詢各界意見後,於100年12月12日發布,同年12月30日施行。

 

    金保法以法律位階明確規範金融消費者保護措施及金融消費爭議處理程序,有效解決施行前金融消費爭議法律保障不足及欠缺專責申訴管道之情形,落實雙翼監理政策,可謂為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開啟一新的里程碑。

 

(二) 設置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之專責機構

 

    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置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自101年1月2日正式運作,金融消費者可經由申訴、評議程序尋求救濟,依規定評議中心應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至5個月。

 

附圖:金保法之爭議處理程序流程圖

 

收起
玖、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之設置

一、緣起

    為強化對金融消費者保護,爰參考歐美各國之例,在朝野共識下順利通過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下稱金保法)及其相關子法,並自100年12月30日施行。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為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以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應依本法設立爭議處理機構。」提供設置具金融專業且能公平合理、迅速有效處理金融消費爭議機構之法源依據。

二、推動策略

    依金保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所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於100年9月6日成立董事會,置董事7人、監察人2人,依同法第15條第2項規定,係由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及公正人士遴選(派)之,並由林國全先生為第一屆之董事長;同年11月23日完成設立登記,名稱為「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下稱評議中心),並於101年1月2日正式揭牌運作。評議中心捐助財產總額為新臺幣10億元,除民間捐助外,由本會分5年編列預算捐助;另評議中心為處理評議事件,設評議委員會,置評議委員9人至25人,均由董事會遴選具備相關專業學養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公正人士,報請本會核定後聘任。

    依金保法規定,金融消費者可經由申訴、評議程序尋求救濟,依規定評議中心應自受理評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作成評議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至5個月。基於金保法係以保護金融消費者為立法目的,故對於爭議處理機構之收費對象,明定為金融服務業,對金融消費者完全不收取任何費用。評議中心之法定任務除處理金融消費爭議外,並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之教育宣導,使金融服務業與金融消費者均能充分瞭解正確之金融消費觀念及金融消費關係之權利與義務,以有效預防金融消費爭議發生。

三、執行成果

    評議中心統合處理銀行、證券、期貨、保險等金融服務業之金融消費爭議事件,評議委員會所作之評議決定,於金融服務業履行後,不僅金融消費者權益能獲得保障,金融服務業之糾紛亦能迅速解決;藉由教育宣導作業,使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瞭解金保法及評議中心設立之功能,並能獲得金融消費者之信賴。

    評議中心自101年1月2日至112年9月30日止,在申訴案件方面,共計受理133,973件(含緊急之大量金融消費爭議案件),紛爭已解決者近五成;在評議案件方面,共計受理37,844件(含緊急之大量金融消費爭議案件),已結案件中經撤回、調處成立及評議成立等已解決紛爭之案件,約五成;另在教育宣導方面,除優化評議中心網站,提供便利友善操作介面及相關資訊外,並透過文宣、漫畫、影片、數位課程、網路活動、社群媒體、廣播媒體、電視媒體、平面媒體及電子報等多元管道及方式,對社會大眾進行宣導。在辦理宣導講座及活動方面,截至112年9月30日止,已辦理逾1,400場,總參與人數逾13.5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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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

一、緣起

 

民國100年間,金管會依據政府「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大政方針,衡酌經濟情勢與發展需要,考量自民國 97年後兩岸關係逐漸和緩,兩岸經貿持續穩定發展,金融往來可進一步推動,並協助國內金融業拓展業務。有鑑於此,金管會研擬規劃「金融發展」施政主軸,以兩岸經貿為基礎,將「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作為重要推動策略之一。

 

101年8月21日行政院再召開財經議題研商會議-金融場次,再就「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議題,參考各金融業者意見,會後金管會積極就會中達成多項具體共識研擬推動作法。有鑑於我國相關產業也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架構下,實質交流互惠,金融業因應產業發展,將可協助各產業部門有效掌握兩岸經貿商機,以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爰金管會訂定本計畫,就外匯、銀行、資本及保險市場等面向,規劃相關推動措施,協助金融業者充分發揮其兩岸設有據點之特色,有效結合大陸台商經貿業務,俾拓展兩岸金融市場發展的經營利基。

 

二、推動策略

 

(一)全面啟動DBU人民幣業務

 

1. 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

2. DBU全面啟動人民幣業務。(包括貿易金融、企業金融、消費金融、財富管理業務等)

3. 配合企業金融之資金需求及調度,發展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作為活絡市場及避險之工具。

 

(二)兩岸現代化金流平臺

 

1. 建立境內銀行人民幣跨行通匯系統。

2. 建立大中華區跨境中文匯款平臺:兩岸共同合作建立中文匯款平臺,提升兩岸匯款效率。

3. 配合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推動。

 

(三)兩岸電子商務金流業務

 

鼓勵銀行與大陸地區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業者合作,發展對境內網路商店之金流服務。

 

(四)一卡兩岸通

 

目前已開放大陸地區發行之銀聯卡在臺提款及刷卡消費。將促使國內銀行發行之提款卡及轉帳卡在大陸地區提款及消費使用,提高民眾便利性。

 

(五)協助金融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

 

協助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保險公司、證券商及所屬相關機構投資大陸地區金融服務事業,擴大金融機構在大陸地區之佈點,以提供臺商在大陸地區全方位之金融服務。

 

(六)開放具臺商背景之優質企業回臺上市(櫃)

 

就具臺商背景之企業取消現行大陸註冊企業及陸資持有30%以上之外國企業不得申請第一上市(櫃)之限制,並建立相關風險管理配套措施。

 

(七)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債券及其他籌資工具

 

1. 於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置前,開放國內公開發行公司於境外發行人民幣債券及建立相關配套措施,並帶動國內金融機構之商機。

2. 俟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置後,規劃國內外發行人於國內發行人民幣債券。

 

(八)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

 

1.鼓勵金融機構開發人民幣計價商品。

2.放寬國內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上市有價證券之比例限制。

3.開放國內證券商得受託、自行買賣大中華地區有價證券。

4.放寬大陸地區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或期貨交易之對象及研議適度放寬大陸QDII投資額度之限制,以促進資產管理及全權委託業務發展。

5.推展銀行代客境外理財業務。

6.爭取大陸地區QFII額度,擴大資產管理市場及理財服務。

7.爭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業發行類RQFII商品。

8.開放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不動產。

 

(九)擴大保險相關業務及服務

 

1.因應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者應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規定,鼓勵國內保險業於大陸地區所設立之據點,或其參股之公司加強銷售旅行平安保險,並建議交通部觀光局提高保險額度並增訂醫療保險限額。

2.擴大國內保險業協助辦理大陸地區保險業保戶來臺之理賠服務。

 

(一〇) 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

 

1.銀行:透過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協助國內銀行在大陸地區增設分支機構,並為其業務經營爭取更佳之條件。

2.證券:推動建立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解決市場開放障礙,擴大國內金融業者在大陸佈局之機會。

3.保險:透過兩岸保險監理合作平臺等協商管道,為國內保險業者在大陸地區設立據點及業務範圍等各方面爭取更有利之經營條件。

 

三、執行成果

 

(一) 國內外匯指定銀行自102年2月6日起開辦人民幣存、放、匯款等業務, 相關金融業務亦陸續開放。

 

(二) 符合國際規格之外幣結算平臺,已自102年3月1日開始營運,首先辦理境內美元匯款,金管會於102年9月25日核准財金公司與中國銀行臺北分行函報「外幣結算平臺」境內及跨境人民幣結清算業務之「計費標準」,該平臺已於102年9月30日開辦境內及跨境人民幣匯款,其主要效益如下:

 

1.單一平臺集中處理各種外幣結算,可簡化銀行的作業流程,並具規模經濟效益。同時採即時總額清算(RTGS)機制,有效控管清算風險。

2.國內匯款可同日全額到匯,不必經由國外轉匯,免除中轉行費用。

3.未來將陸續擴充結算平臺功能,包括:款對款同步收付機制(PvP)、款券同步交割機制(DvP),除擴大參與者,並可藉由與國外清算系統相聯,有利於臺灣金融服務業之發展。

 

(三) 金管會於102年12月26日同意財金資訊公司提供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卡使用銀聯系統在大陸及海外地區ATM提款、查詢餘額及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易訊息轉接及清算等服務,待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及中國銀聯公司在台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後,金融機構始得向金管會申請發卡。

 

(四) 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

 

1.102年1月25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並於102年2月5日備查銀行公會修正之「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自律規範」及相關風險預告書範本,開放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得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2.102年2月7日核定「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約定條款範本」修正草案,信託業辦理之集管帳戶得投資涉及大陸地區相關金融商品及得以人民幣計價;

3.102年2月21日放寬證券商得自行買賣及接受專業投資人委託買賣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

4.102年2月27日修正發布「信託業募集發行共同信託基金運用於國外投資之範圍及限制規定」,並於102年3月6日核定「貨幣市場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及「共同信託基金信託契約條款範本」修正草案,信託業辦理之共同信託基金已得投資涉及大陸地區相關金融商品及得以人民幣計價;

5.102年3月1日發布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以及以人民幣計價有價證券之解釋令,保險業得依相關規定從事該等商品之投資;

6.102年4月1日與銀監會舉行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第3次首長會議,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

7.102年5月3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放寬保險業得投資大陸地區債券商品之資格及範圍,以及明定保險業得比照其他外幣相關之規定從事大陸地區以外之人民幣計價商品之投資。

8.103年4月22日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列保險業得以貸款方式提供其投資之特定目的不動產投資事業所需資金,或得經由信託方式,取得大陸地區不動產;並修正保險業資本適足率未達法定標準,但符合一定資格條件者,得投資大陸地區政府公債及國庫券、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大陸地區集中市場或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之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掛牌上市之證券投資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相關規定。

9.102年5月31日開放大陸地區銀行及保險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

收起
拾壹、推動「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

一、緣起

 

民國100年間,金管會依據政府「黃金十年 國家願景」大政方針,衡酌經濟情勢與發展需要,考量國內民間資金充沛,但國人偏好投資國外金融商品,國內金融機構金融商品設計與資產管理能力可進一步加強,有鑑於此,金管會研擬規劃「金融發展」施政主軸,將發展以本地人才為基礎之跨國資產管理業務作為重要推動策略之一。

 

101年8月21日行政院再召開財經議題研商會議-金融場次,由陳院長冲率領各部會首長聽取金融界建言,就「發展資產管理業務」及「強化金融產業整體競爭力」議題聽取各金融業者意見,會後金管會積極就會中達成多項具體共識研擬推動作法。鑑於國內資金充沛,具備發展資產管理之利基,爰訂定「以臺灣為主之國人理財平臺」規劃方案,透過該項策略,一方面有助於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開發本土金融商品與培植本地金融人才,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另一方面亦可更具體落實國內投資人權益保障,達成「國人的錢於國內金融機構,由國人操作,投資全世界,為國人賺取最佳報酬」的目標。

 

二、推動策略

 

為提高金融商品服務之廣度與深度,擴大金融機構業務發展空間,滿足國人資產管理之需求,進而促進銀行培植本地金融人才,作為發展我國資產管理業務之基石,謹提出以下四項發展策略:

 

(一)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業發展多元化商品:

 

1.放寬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及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之限制。

2.放寬境內外結構型商品可連結至大陸利率、匯率、股價等指標。

3.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連結臺股等國內有價證券標的。

4.兩岸貨幣清算機制建立後:

(1)國內銀行(DBU)得辦理人民幣存款、匯兌及外匯等業務。
(2)開放辦理人民幣計價之國內基金、國際債券、境外外結構型商品、保單等。
(3)研議開放證券商受託買賣(或信託業受託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有價證券。

 

(二)勞退基金、勞保基金、退撫基金及郵政儲金投資國外部位,部分委由國內業者提供投資代操:

 

勞退等基金之國外投資部位委外代操規模龐大,惟目前僅外國資產管理業者得以參與。現行勞退等基金全權委託國外投資代操時,對受託機構都有受託管理法人資產規模要求,致目前國內投信事業未符標準無法參與投標。為扶植國內本地業者參與勞退等基金海外市場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建議勞退等基金全權委託國外投資代操時,對於國內金融機構可考量另定標準,讓國內具有海外資產管理能力之國內本地業者亦得參與投標政府基金委任投資案件。

2.為確保其操作績效,可將參與投標之國內業者對於人力資源及研究發展投入情形列為評鑑海外資產管理能力之參考。

 

(三)放寬金融業辦理證券業務之外匯管理:

 

1.證券投信事業得發行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等:

(1)放寬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
(2)開放證券投信事業發行同時含有新臺幣及外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基金時,其外幣計價級別亦得於國內募集發行。
(3)簡化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核程序,擴大基金採申報生效制。
(4)取消國內投信海外基金匯率避險應按不低於結匯金額25%辦理換匯或換匯換利交易之規定。
(5)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跨境來臺上市之境外ETF。

 

2.放寬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之限額規定:

放寬證券商外幣風險部位(含衍生性金融商品),不得超過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淨值之百分之十五,並不得超過五千萬美元之規定。

3.開放證券商在我國境內從事離境證券業務,並研議稅制比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

(1)特許證券商在我國境內設立離境證券業務單位,從事國際承銷及跨國財務顧問業務,並研議稅制比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
(2)離境證券業務單位係從事境外外幣證券業務,尚不涉及外幣與新臺幣之交易及匯兌業務,且未影響既有稅收。

 

(四)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

 

1.提供業務差異化管理誘因、鼓勵國內銀行培育本土人才與加強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研發投資:

銀行培植本地人才,以深化銀行業務發展,爰可將銀行對人才聘用培育與R&D投資情形納為申請業務或金融商品准駁之項目。評鑑指標之細節與標準可請銀行公會研議,例如:每年新增聘用之大學、研究所畢業生最低淨額;每年新增聘用之具有國際資產管理能力專才及總人數;每年投入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研究與開發預算成長情形等。

2.國際性資產管理公司增加見習訓練之名額,擴及國內金融產業:

建議政府基金委託國際性資產管理公司代操時,應請受委託機構增加見習訓練之名額,我國本地業者得選派人才至該公司見習或訓練,以擴充本地人才瞭解國際資產操作之專業技術之管道。

 

三、執行成果

 

(一)「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02年6月19日公布施行,金管會與中央銀行於102年12月26日會銜修正發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及訂定發布「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開放證券商於境內從事離境證券業務。

 

(二)「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發展多元化商品」策略:執行事項已全數完成,主要內容為放寬銀行、證券商及投信投顧得辦理之相關金融商品業務規範,俾使金融業者得開辦人民幣計價之相關商品,如存款、國內基金、境內結構型商品、保單等。

 

(三)「放寬金融業辦理證券業務之外匯管理」策略:已完成外幣計價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新臺幣收付、證券投信事業發行多幣別基金之外幣計價級別得於國內募集發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核程序之簡化、及促進境外ETF市場流動性等項目。

 

(四)「提供金融機構培植本地人才之誘因」策略:積極推動提供業務差異化管理誘因、鼓勵國內銀行培育本土人才與加強金融商品與服務之研發投資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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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推動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規劃方案,並發展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一、緣起

 

臺灣位居亞太地區中心位置,加以金融業具有高水準專業服務品質,為我國具有競爭力之服務業之一,行政院為提升經濟成長動能及國家競爭力,於102年8月16日核定之「自由經濟示範區第一階段推動計畫」納入「虛擬區域」之概念,即將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金管會依示範區之鬆綁與自由化原則,研擬完成「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於102年9月16日函報行政院,並於102年11月19日核定。

 

由於金融服務業列為自由經濟示範區五大示範重點之一,為對社會各界宣導規劃內容,配合公務人力發展中心及國發會,於103年3、4月間共辦理4場示範區政策研習會及說明會;同時負責規劃舉辦「自由經濟示範區金融服務啟動典禮」,向外界宣告金融業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正式啟動。依此規劃方案,金管會已陸續鬆綁相關法令計19項,均已於103年2月底前陸續修訂完成。

 

金管會後續仍持續推動透過運用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及保險公司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機制,提供境外人士全方位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發展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二、推動策略

 

(一)金融納入自由經濟示範區之規劃方案

 

1.對於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以負面表列方式開放:

(1)除涉及新臺幣之商品,及複雜信用類衍生性商品不得對境外自然人提供外,原則全面開放,均得辦理;
(2)取消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之分類及資產門檻。

 

2.開放證券商設立國際證券業務分行(OSU):

開放符合資格條件之證券商得申請設立OSU,辦理外幣有價證券業務、衍生性金融商品、信託業務,及帳戶保管業務等,並簡化OSU相關業務之申辦程序。

3.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及國內證券商(DSU)業務:

(1)進一步開放銀行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
(2)開放證券商承作未掛牌外幣計價外國債券交易
(3)開放銀行辦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
(4)擴大證券商代理買賣外國債券業務客戶對象及外國債券範圍

 

4.開放保險業投資自由經濟示範區土地:

開放保險業投資該示範區內素地得不受限一般素地開發時程限制之規範,以增加投資彈性,提高業者投資意願。

 

(二)推動我國成為亞太理財中心

 

1.提供多元化金融產品:

(1)OBU商品負面表列:原則全面開放,新臺幣商品或複雜之信用類衍生性商品經核准亦可辦理。
(2)擴大OSU商品範圍:研議擴大得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之大陸地區投資人範圍。
(3)開放設立OIU:本會已於104年5月完成保險業設立OIU及管理之相關規範。

 

2.建置完整金融服務網絡:

(1)簡化開戶手續:銀行OBU受理境外客戶開戶已可憑單一合法入境證件辦理;104年9月再開放境外客戶得憑居留證及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證券經紀商開戶。
(2)增加服務管道:已開放銀行於航空站及港口設立服務處,就近提供境外客戶相關金融服務;開戶後交易,得透過OBU網路銀行辦理。

 

三、執行成果

 

(一)就業方面:根據調查,金融業103年增聘人力數達2萬7千餘人。

 

(二)金融業方面:

 

1.銀行業:截至111年9月30日止,計有59家銀行設立OBU,並依OBU商品負面表列規定簡化業務開辦程序。

2.證券業:自103年3月起開放迄今,金管會已核准17家證券商設立OSU。參考OBU之發展經驗,預期OSU對金融服務業亦能產生助益。

3.保險業:自104年5月開放迄今,金管會已核准20家保險公司(17家壽險業) OIU申請設立許可,將持續鼓勵OIU研發創新保險商品,培育金融專業人才,積極發展財富與資產管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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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開放辦理人民幣業務

一、緣起

 

兩岸經貿往來始於民國69年末期,79年起兩岸經貿加速成長,金融服務的需求日益升高,中央銀行於80年訂定間接匯款作業要點,開啟兩岸間接金融業務往來,但囿於兩岸政經情勢,在兩岸主管機關尚未進行正式協商的情形下,兩岸金融往來是透過外幣間接進行,國內金融機構自無法辦理人民幣業務。

 

直到98年4月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雙方宣示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及貨幣管理合作,人民幣業務的開展才顯露了契機。而在兩岸簽訂雙邊貨幣清算協議前,係採由境外至境內逐步開放方式以因應市場需求。首先是98年11月我國銀行香港分行正式開辦人民幣業務(拋補清算協議),100年7月再開放OBU跟其他海外分行承作人民幣業務,101年5月則開放我國銀行大陸地區分行開辦人民幣業務(但限於臺資企業)。

 

而在開放境內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部分,係至101年8月兩岸簽署貨幣清算合作備忘錄,建立兩岸貨幣清算機制架構及對貨幣清算機構之管理合作,並於次(102)年選定雙邊清算銀行後(臺灣銀行上海分行及中國銀行臺北分行),於102年2月6日外匯指定銀行(DBU)正式開辦人民幣存、放、匯款業務,邁向人民幣業務之嶄新階段。之後金管會對國內金融機構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開放,可說是一次到位,銀行、證券與保險等人民幣相關商品與業務已均可提供,包括個人、企業、跨行匯款、跨境貿易結算與理財、人民幣計價商品,如債券、基金及保險,都全面開放。

 

二、推動策略

 

自102年2月開放DBU辦理人民幣業務後,我國人民幣快速累積,存款餘額至同年12月已達1,826億元,為擴大人民幣資金之去化管道,金管會爰於102年12月成立發展人民幣業務專案小組,由黃副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邀集銀行局、證期局、保險局、國際業務處及綜合規劃處定期或不定期開會討論可行方式;103年2月奉行政院指示建立人民幣回流機制,以利臺灣發展人民幣離岸中心,進而提升我國金融業在區域金融市場之競爭優勢,至此,該專案小組以「人民幣資金回流機制」及「人民幣商品發展情形」為發展離岸人民幣市場之策略主軸進行討論。

 

由於兩岸經貿關係緊密,大陸及香港為我國最大出口地區,金管會規劃以兩岸經貿為基礎,發展我國成為離岸人民幣商品交易及理財中心;並以發展多元化商品、擴大人民幣資金回流機制及與其他離岸人民幣市場合作交流等為發展策略主軸。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效

 

(一)發展多元化商品

 

1.國內人民幣債券市場之發展

(1)為延續寶島債券等國際債券之業務商機,金管會已完成相關債券發行法規之鬆綁作業,包括債券投資人分級管理(簡化專業板債券之發行程序與書件)、刪除債券強制信評要求、開放特定大陸註冊發行人來臺發行寶島債券、擴大專業板債券(包含寶島債券)之銷售對象範圍、放寬保險業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金額(包括寶島債券),得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45%之上限等措施。
(2)執行成效:截至106年6月30日,累計109檔寶島債券在臺發行,發行金額達707.91億人民幣,已具相當規模。
 

2.人民幣計價基金之發展

(1)金管會已於101年9月28日取消國內投信基金及全權委託資產投資大陸有價證券限制,且於101年10月17日發布函令開放投信事業發行人民幣計價或人民幣級別之基金。
(2)執行成效:截至112年8月底,總計已發行338檔人民幣計價基金或含人民幣計價級別之多幣別基金,該等基金資產約321.98億人民幣,占整體投信基金規模約13,851億人民幣(新臺幣6.05兆元)之2.32%。

 

3.人民幣計價保單之發展

(1)金管會於101年12月26日及102年12月20日分別開放保險業辦理以人民幣計價之投資型及傳統型保險商品。
(2)執行成效:截至111年8月底,人民幣投資型保單初年度保費收入約193.82億人民幣,人民幣傳統型保單初年度保費收入約20.82億人民幣。
 

4.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之發展

(1)金管會於102年1月25日開放DBU辦理人民幣計價衍生性金融商品,並於同年2月5日備查銀行公會訂定之「銀行辦理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風險預告書範本」,加強對客戶充分揭露相關風險。
(2)於103年12月1日修正「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增訂複雜型高風險商品之風險揭露及錄音規定、業務員酬金避免直接與銷售業績連結及相關交易應提供中文譯本等。
(3)為強化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風險管理,並保障客戶權益,金管會於104年6月2日訂定「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明定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範圍、業務人員及推介人員之資格條件、客戶分級管理制度、銀行應訂定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並確實控管客戶整體信用風險等事項,並於同年6月4日廢止「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
(4)執行成效:至105年2月底,銀行承作人民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流通餘額為6,430億人民幣,交易金額達1,535億人民幣。
 

5.推動雙幣信用卡

雙幣信用卡業務已於104年開辦,其中人民幣部分因銀聯公司尚未來臺設立分支機構,故現階段發卡機構係以發行「美元、日圓及歐元」作為約定外幣之雙幣卡。國內信用卡發卡機構發行銀聯信用卡(含銀聯雙幣卡)部分,將視一卡兩岸通」執行成效,再行評估。

 

(二)擴大人民幣資金回流機制

 

1.人民幣跨境貸款:

111年6月底我國銀行(DBU及OBU)人民幣放款餘額約138億元,其中回流大陸部分計91億元。

2.我國銀行參與投資大陸銀行間債市現況:

至105年2月底,本國銀行計有21家銀行已取得大陸銀行間債券市場之投資額度,陸方核准總投資額度為343億人民幣。獲准銀行家數及投資額度皆持續成長。

3.推動RQFII回流管道:

自100年8月大陸首次公布允許香港以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以來,迄104年7月底止,大陸已提供13個國家或地區共9,700億人民幣RQFII額度。而依據102年1月29日兩岸證券期貨監理合作平臺會議,陸方已同意初期提供1,000億人民幣RQFII額度予臺資金融機構,嗣後該RQFII投資方式列入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陸方對我方的開放項目之一,惟因尚未經立法院通過,致目前未能具體落實。

4.利用再保機制擴大人民幣資金回流:

於104年7月2日放寬人身保險業辦理分出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之分出對象包括非專業再保險業之外國保險業,以及分出責任準備於資產負債表認列比率最高可達100%,以利保險業發展人民幣保單業務。

 

(三)與其他離岸人民幣市場合作交流

 

1.推動策略-雙邊交易、雙邊掛牌:目前我國國際債券市場已有多檔國際債券同時雙邊掛牌或多重掛牌,櫃買中心將持續與其他交易所洽談建立寶島債券發行人重大訊息之資訊交換平台,藉由雙邊資訊交換機制接軌,一方面簡化發行人作業,免除外國發行人對我國市場重複發布重大訊息之義務,另一方面同步更新發行人資訊,保障國內投資人權益,實質提升雙邊掛牌效益,並提高外國發行人來臺發債之意願。

2.執行成效:截至105年3月18日,已有1檔臺英、11檔臺星雙掛牌、8檔臺盧雙掛牌及4檔臺港盧三掛牌之寶島債,跨國雙掛牌之推動將可提升國際市場能見度,以吸引國際發行人及投資人參與我國國際債券市場。

 

(四)持續深化兩岸金融合作

 

因兩岸經貿往來密切的優勢,臺灣自102年2月6日正式開辦人民幣存、放、匯款業務以來,人民幣存款到111年8月底已達到2,225億元,僅次於香港,人民幣資金池累積非常快速,在發展成為離岸人民幣中心深具潛力,惟人民幣資金去化管道有限,資金運用效率有待進一步加強,未來兩岸可持續深化各項交流合作,並擴大人民幣業務合作範圍,將有助於我國離岸人民幣市場的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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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一、緣起

 

國內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甚鉅,據統計,截至103年12月底,金額達新臺幣12兆元,惟原透過海外券商或銀行直接下單交易,如該等投資能透過在臺金融機構辦理,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市場規模與商機,吸引更多金融機構增加在臺配置,亦有助於發展國內OBU/OSU業務,進而可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培養相關金融人才,爰有必要將該等投資拉回國內金融機構辦理。為此,金管會於103年3月成立金融進口替代專案小組,由王副主任委員儷玲擔任召集人,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單位,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研議各項法規鬆綁及開放措施。

 

為協助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產品移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金管會首先針對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進行調查統計,發現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最主要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爰先就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人,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予以盤點,再就國內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商,作為金融商品提供者,可提供之金融商品種類進行比對,釐清保險公司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未能經由在臺金融機構直接下單投資之原因,分析究係導因於法令限制、交易習慣、交易基礎設施不足、規模經濟、專業能力不足等,提出下列2階段發展策略,協助金融機構將其國外投資移經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之可行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第1階段:依商品類別及供需兩端,針對目前面臨之困難研擬具體作法,並透過法規鬆綁,鼓勵保險公司直接在國內有營業據點之銀行、券商辦理交易,先讓交易在國內發生,創造國內就業機會、增加稅收及培養人才。

 

(二)第2階段:透過法規鬆綁及商品多元化等措施,強化金融機構產品研發能力,及鼓勵金融機構以併購取得關鍵能力,並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幣計價債券憑證(含寶島債)之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國際板債券(含寶島債)1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行金額新臺幣7,827億元,較106年預估發行金額新臺幣7,000億元,達成率已達111.8%;自103年6月4日放寬後,至106年6月30日之發行檔數為497檔,發行金額新臺幣4兆1546億元,較放寬前(95年11月1日至103年6月3日)發行金額新臺幣1,373億元,增加30.26倍,其中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3兆3,852億元,占整體發行金額79.9%,相關證券商承銷及法律顧問收入約新臺幣68.55億元。

 

(二)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已核准13家銀行辦理,至104年12月底,交易量共計新臺幣7,701億元。

 

(三)開放銀行及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已核准9家銀行辦理,截至105年2月底,交易量為新臺幣9,803億元。上開「資訊諮詢」及「代理買賣」兩項業務,國內金融機構合計已增加收益新臺幣7.39億元,新增聘人員27人。

 

(四)開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已核准2家銀行3家海外分行辦理,104年1月至12月交易量2兆4,242億元。

 

(五)修正銀行法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開放銀行可以發行中期債券:截至104年12月底,已核准4家銀行申請發行可循環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24.2億美元。

 

(六)開放證券商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自103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9日期間,已有6家證券商承作國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業務,於營業處所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券金額約14.87億人民幣(約新臺幣74.35億元)。

 

(七)櫃買中心建置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平台(含利率交換(IRS)及利率遠期(FRA)兩項交易功能):自103年12月1日上線至105年2月29日,已有38家金融機構參加該平台,交易金額新臺幣2,932億元。

 

(八)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除保險業報經本會核准外,多已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

 

(九)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於店頭市場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金融機構,從事特定類型之選擇權交易;以及增列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得降低向董事會報告之頻率等規定:引導保險業與我國銀行、證券商、期貨商等金融機構從事選擇權相關交易,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並提升保險業向本會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意願。

 

(十)104年3月10日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於產、壽險業安定基金核算方式內,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迄今實施成效良好,並逐年檢討該項指標,目前仍持續將該指標納入計分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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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鼓勵金融機構布局亞洲

一、緣起

 

近年來亞洲國家經濟蓬勃發展,是未來世界經濟發展的中心,依據亞洲開發銀行估計,2012年亞洲占全球GDP之比重約36%,預估至2050年,這項比重將逾五成,顯示亞洲市場極具發展潛力。

 

臺灣金融業具有良好的服務品質,惟營運多偏重在國內市場,且本國銀行103年平均ROE為10%,低於亞洲前100大銀行平均ROE 14%,最主要原因即在國內金融市場漸趨飽和,再加上國內人口結構邁入高齡化及少子化,有必要拓展海外市場,以增加金融業成長機會及獲利空間。

 

為延伸臺灣金融業的觸角,逐步形成金融服務圈,金管會積極推動金融業亞洲布局,以分散市場風險,及以併購海外優質金融機構之方式,取得關鍵商品創新能力,提升競爭力,創造利基市場,同時進一步在地服務臺商,拓展區域市場,進而協助亞洲經濟發展。並期促成3至5家本國金融機構成為亞洲具指標性之區域性金融機構。

 

二、推動策略

 

為利我國銀行掌握亞洲經濟成長契機,提升獲利及國際競爭力,並服務臺商,本會自102起陸續推動下列措施,協助銀行布局亞洲:(1)放寬銀行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規定,簡化行政程序;(2)與亞洲國家監理機關強化監理合作交流,協助我國銀行申設亞洲據點;(3)由銀行公會建置銀行海外布局所需相關資訊之資料庫;(4)由銀行公會運用各銀行依據「銀行法」提存之「金融研究訓練發展基金」培訓國際人才。

 

另為鼓勵保險業者拓展市場規模,已於保險法修正增訂保險業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可不計入保險業國外投資45%上限計算。並發布令示增列保險業得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認定範圍,其中包括國外銀行、證券商、投信投顧、融資性租賃等事業。此外,配合布局亞洲政策,放寬保險業申設國外分支機構之條件,以協助我國保險業申設亞洲據點。

 

三、執行成果

 

(一)銀行業:銀行業海外據點截至112年第2季,已達643處;其中亞洲據點達534處。

(二)證券業:證券業海外據點112年8月底,達75處,其中亞洲據點為59處。

(三)保險業:保險業海外據點截至112年第2季,已達43處,其中亞洲據點為40處。

(四)鼓勵海外併購,迅速擴大規模:自102年5月至111年第3季止,已有28件國外併購案,銀行業5件、證券業9件及保險業1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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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推動金融創新策略藍圖,強化金融業創新能量

一、緣起

 

金融創新是金融機構在競爭中取得領先的重要關鍵,金管會以104年為金融創新元年,於104年3月由黃副主委召集本會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檢查局、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及資訊服務處等,成立金融創新專案小組,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單位,全面檢討法規,希望能提升效率,營造有利於金融創新的環境,以鼓勵金融機構建置金融商品研發能量。

 

金管會近年已持續推動法規鬆綁,開放金融業務與商品,目前需要送金管會或相關公會踐行審查程序的商品已非常少,就保險商品而言,103年事前送審比率僅2%,而銀行與證券商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等亦多已採申報生效或備查方式。

 

為進一步開放並提升效率,金融創新專案小組首先就目前需經金管會、相關公會或周邊機構審查之商品進行盤點,並對金融商品審查流程進行檢討,同時廣納金融業所提建議,洽請相關金融公會及周邊機構就有助於金融創新事項提出具體建議,進行可行性評估。金管會提出「推動金融創新策略藍圖」之架構,作為推動金融創新的策略與作法。

 

二、推動策略

 

(一)全面檢視金融商品審查流程,提升效率

 

全面盤點所有金融商品,目前須經金管會、相關公會或周邊機構審查之商品,逐項檢討該等商品之審查程序,就審查流程予以調整。

 

(二)廣納金融業者建議,進行檢討

 

洽請相關金融公會及周邊機構提出建議,就該等建議逐項評估研議可行性,深入瞭解業者需求、蒐集資料或與相關單位研商,並於評估可行後,積極推動。

 

(三)涉及跨政策領域之議題

 

金融業所提涉及跨部會之建議事項,包括:金融賦稅、外匯政策等,進行評估分析,與相關部會研商並共同推動。

 

(四)金融科技創新

 

因應科技發展與國際潮流,將持續參考各國推動金融科技措施,於金融創新引入科技新技術,以科技支援金融發展。

 

(五)相關配套

 

在研議推動提升效率與開放金融服務的同時,亦必須檢視金融監理制度之健全性,整合金融商品之市場監視機制,要求金融機構應落實風險控管,強化金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

 

三、執行成果

 

(一)縮短或簡化13項金融商品審查流程,並依差異化管理原則,對於財務健全及風險控制良好之金融機構,給予較快速的商品發行時程。

 

(二)金融業提出之金融創新建議,初步研議可開放或法令未限制者計19項,將於104年底前陸續完成開放;尚待進一步研議可行性者計20項,將深入瞭解業者需求,或與相關單位研商,預訂104年底研議完成。

 

(三)金融業所提涉及跨政策領域之建議,經檢視評估後,將先就下列建議事項,積極與財政部及中央銀行研商,以獲得共識:

 

1.租稅方面:「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稅賦課稅方式」、「調降固定收益ETF交易稅」、「調降外國人投資債券利息所得稅率」、「增設獨立之年金保險免稅額」等4項。

2.外匯方面:「老人安養及身心障礙者照護信託之新臺幣結匯申報」、「增加證券業外匯業務連結商品種類」、「放寬外幣保單之收付方式」及「放寬線上辦理小額外幣匯款業務」等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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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推動金融科技發展

一、緣起

 

科技不斷進步,網路化及行動通訊時代已經來臨,包括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社群(Social)、行動(Mobile)、數據分析(Analytics)、雲端(Cloud)等五大數位化趨勢,已改變我們的消費行為、生活模式、產業型態與社會發展,商業的經營模式、行銷、通路等快速改變,金融版圖也正面臨衝擊。Brett King在「Bank 3.0:銀行轉型未來式」書中即提出「銀行不再是一個地方,而是一種行為(Banking is no longer a place you go, but something you do.)」,充分說明此一環境的變化,金融服務已不再受到時間與空間的侷限,而是走向網路與行動通訊化。

 

金管會體察環境變化趨勢,於民國103年即提出「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之政策,並在重視風險與誠信的前提下,積極大幅鬆綁法規,鼓勵金融業掌握經濟與社會結構變遷脈動,創新金融商品及經營模式。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規劃「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係就四個面向同時推動:(一)調整法規因應需求(二)強化消費者保護(三)加強資訊安全(四)提升金融資訊專業能力。

 

依據前述四個面向,配合行政院網路政策白皮書與行動計畫,擬定三大措施予以落實:(一)鼓勵創新網路金融服務(二)推動金融巨量資料分析應用 (三)普及行動支付及第三方支付應用。此外,並積極檢討鬆綁相關法規,以發展相關金融電子業務。

 

三、執行成果

 

(一)銀行業:

 

1.開放銀行就既有客戶得於線上提供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及共同行銷等24項服務,如開放民眾得於線上申請結清銷戶、辦理個人貸款、線上申辦信用卡、線上申辦信託開戶,及線上同意共同行銷等業務(截至111年6月30日)。

2.簡化銀行申報程序:低風險電子交易,經銀行法遵、稽核及資訊部門確認,可自行開辦,免逐次申請。

3.放寬線上開戶之相關業務:於104年10月27日督導銀行公會訂定數位存款帳戶自律規範,開放銀行得辦理線上開戶業務,並持續放寬相關業務範圍,擴大開戶受理對象範圍,增加年滿7歲之本國未成年人、持有晶片居留證之外國成年人、本國成年合夥人/股東3人以下之本國登記合夥組織/公司等,及新增身分驗證方式,納入電信認證機制、臨櫃雙證件驗證等。

 

(二)保險業:

 

自103年起分三階段開放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逐步放寬投保險種及提高投保額度上限:

 

1.第一階段開放:開放消費者以網路申請、或以他業金融憑證等方式取得帳號密碼後,進行網路投保。包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旅遊平安保險、定期人壽保險等8種風險性及道德危險較低之險種。

2.第二階段開放:放寬新客戶,得藉由以本人信用卡或本人存款帳戶作為身分輔助驗證機制進行網路投保。有效契約保戶在認證機制下,可提高其投保額度上限。

3.第三階段開放:放寬網路投保之險種及提高投保額度,與增加網路保險服務、落實差異化管理,並要求保險業強化資訊安全。

 

(三)證券業:

 

已開放線上申請服務項目包括:

 

1.新客戶可採非當面開戶:新客戶可委由往來交割銀行確認身分、或採通信開戶、或以視訊或其他足以確認本人身分之方式辦理開戶,上開其他方式包含:

(1)自然人憑證:內政部於104年9月23日修正「內政部自然人憑證用戶身分確認服務系統申請要點」,證券商經向內政部申請同意後,即可使用自然人憑證驗證客戶身分。
(2)健保卡:已與健保署完成以健保卡做為線上開戶身分查證之規劃,經證交所於105年3月23日公告實施。

 

2.以線上方式提供既有客戶服務:

(1)承銷業務:證券商得以線上方式交付投資人公開說明書、中籤通知書、配售通知書、得標通知書等。
(2)經紀業務:客戶得以電子式下單;線上方式辦理帳戶之銷戶、取消委任授權;信用交易及有價證券借貸之開戶、銷戶、額度調整與續約;款項借貸之簽約。
(3)新金融商品業務:客戶得以線上方式辦理交易契約之簽署、提供徵信資料等KYC相關執行程序、取得交易條件說明書、風險預告書等。

 

(四)推動儲值支付工具法制整合:

 

本會擬具「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以下稱電支條例)修正案並於110年7月1日施行,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的管理規範,將原本「電子支付帳戶」、「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期待透過電支條例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及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鼓勵業者打造以電子支付機構為核心的支付生態圈,便利民眾與商家的支付生活,以增加支付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推動,以符合數位經濟時代下「虛實整合」的趨勢。

 

(五)開放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

鑒於銀行外幣匯兌服務成本高昂,且營業據點並非全天候對外營業,我國之外籍移工受限交通、工作、語言及時間等因素,不易親臨銀行辦理匯款,考量銀行未能有效滿足外籍移工金融服務需求,本會於110年7月1日發布「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開放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得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業務(下稱本業務)。此一措施可望將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導引至合法、安全、透明之管道。

 

(六)大數據應用與金融資料開放:

 

1.為積極推動大數據應用,運用政府開放資料配合民間創意整合運用,以提升政府施政效能,金管會自104年至106年起與周邊機構共同研議及推動大數據資料開放及運用計畫,範圍涵蓋銀行、證券期貨、保險及金融消費等大數據資料,研究成果應用落實於實際業務,部分數據統計資料亦已轉入政府資料開放平台供各界參考運用,辦理成果豐碩。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信用卡大數據平臺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住宅貸款統計及產業財務統計查詢網。
(3)臺灣證券交易所-投資人交易股票及權證/ETF行為。
(4)臺灣期貨交易所-期貨市場交易行為及盤前資訊揭露制度研究分析。
(5)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投資人結構及交易行為分析。
(6)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電子投票大數據資料分析。
(7)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各類別消費者購買不同財產保險商品之行為分析。
(8)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金融消費爭議案件件數統計資料及性別統計分析。
本會已將104至106年應用大數據分析研究成果,分享於本會全球資訊網大數據研究應用專區,歡迎民眾上網參閱。


2.遵照行政院「以免費為原則、收費為例外」政策,推動金融資料開放,至111年9月30日已開放1,610項金融資料,內容包括銀行、證券期貨、保險、金融檢查、金融消費者保護及行政等類別,包括:證券市場每日交易資訊、金融機構共通性費用資訊、信用卡詐欺型態資料等。

 

(七)開放金融業100%投資金融科技業,並研訂相關法規,俾利金融機構藉由金融科技發展提升競爭力。

 

(八)成立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金管會於104年9月24日成立金融科技辦公室,將配合金融總會設立的金融科技發展基金,研發金融科技創新服務及培育金融科技人才,同時協助金融業轉型創新,催生科技金融化,打造類似美國矽谷的創新創業基地。至「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於107年1月31日經總統公布,依該條例規定主管機關(金管會)應有專責單位辦理相關事宜,因此金管會擴大原「金融科技辦公室」之功能,並更名為「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下設「 創新發展組」 及「園區發展組」,專責推動金融科技發展及執行創新實驗機制等任務。

 

(九) 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與金融業務試辦雙軌並行機制:

為營造友善金融科技創新之法規環境,金管會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金融業務試辦」雙軌並行機制,提供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俾利金融業者或科技新創業者於金融市場實驗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加速創新落地商轉,實現普惠金融目標。

1.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監理沙盒):金管會推動「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立法,並自107年4月30日施行,成為全球第一個以專法推動監理沙盒的國家。

2.金融業務試辦:金管會分別於108年6月19日、8月13日及10月3日訂定實施銀行、保險及證券期貨三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先後推出金融三業業務試辦機制。

 

(十)舉辦主題式監理沙盒及業務試辦

為積極促進我國金融創新,金管會順應國內市場發展趨勢及民眾需求,於111年以「數位身分認證及授權」為主題,鼓勵金融機構及金融科技業者發展、利用最新技術,提出相關應用方案,讓民眾能更方便及安心地使用數位金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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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

一、緣起

 

金管會規劃「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以下稱「專案計畫」),主要之政策思維有二,一是當前金融機構的暴險過度集中於科技、房地產等產業,應該適當地分散到具有發展潛力之產業,以利風險管理。二是創意產業在我國經濟發展藍圖中,除了具有策略性地位外,更可提昇國民信心,促進社會正向發展。因此,本「專案計畫」的主軸是定位在穩健風險控管之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適應創意產業之發展趨勢,適時提供信用融通,以推升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經參酌銀行公會建議後,就「教育訓練」、「資金專案」、「輔導平台」與「配套措施」等四個面向規劃「專案計畫」。並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期望能夠提供相關行政獎勵措施,鼓勵本國銀行在穩健的風險管理機制下,提高對創意產業之授信金額。在經由各銀行自行評估後,預計可由民國102年底之新臺幣(以下同)1,800億元,在三年後倍增為3,600億元。

 

三、計畫成效

 

截至105年12月底,具體成效如下:

 

(一) 教育訓練:已辦理82場次課程、論壇及產業分析,培訓4,265位銀行中高階主管人員,協助銀行瞭解文化創意產業。

 

(二) 資金專案:

 

1.融資方面: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由最高8成提高至最高9成,該基金辦理創意產業承保之保證金額為256.47億元。

2.籌資方面:創櫃板提供免費輔導及協助建立會計、內控制度,已協助創意產業共21家公司募資約3,269萬元。

 

(三) 輔導平臺:

 

1.由創投公會擔任單一諮詢窗口,協調銀行公會、壽險公會、證券商公會組成輔導平台,提供免費初步財務諮詢,並轉介適當會員公司提供所需要之輔導。

2.已舉辦56場次募資媒合會,計351家創意業者參加。

 

(四) 配套措施:

 

1.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已就影、視、音樂、廣告及數位內容等15項產業完成建立資料庫,可提供該等業別之鑑價委託。

2.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確定放款餘額倍增目標,由103年初的1,800億元增加至105年底3,600億元。103年至105年逐年增加500億元、600億元、700億元。

 

(五) 放款成效:

1.放款目標達成情形:截至1051231日止,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4,853億元,較102年底之1,817億元,增加至3,036億元,已達成3年內放款餘額倍增至3,600億元之目標。

2.微型創意產業放款情形截至1051231日止,對資本額100萬元以下或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下之微型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396億元,相較於103年1月底之89億元增加307億元,放款餘額成長率達344.94%;放款件數計增加31,304件,顯見本計畫推動亦能照顧不同規模創意產業族群

3.「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實施期間已於105年底屆期,考量創意產業多屬中小企業,爰106年起該方案已併入「本國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第十二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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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放寬股市漲跌幅度及開放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

一、緣起

 

 

我國股市自78年起漲跌幅由5%調整為7%,迄今已逾25年。又現行歐美主要交易所大多無漲跌幅限制,鄰近之日本、韓國及上海之漲跌幅度(10%~30%)均較我國為高,台股漲跌幅確較亞洲鄰國交易所為小,為尊重市場機制並與國際市場接軌,於104年6月1日放寬股市漲跌幅度至10%。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自74年禁止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再於78年4月禁止「雙向」當日沖銷交易,故在103年再度開放前,投資人僅可藉由信用交易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股票資券互抵之方式,達成當日買股與即日賣出之目的,並不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由於74年至103年止,限制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已逾29年,經考量國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對當日沖銷交易多無特殊限制,並為健全我國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交易策略之運用,金管會爰開放當日沖銷交易。

投資人從事當沖交易主係藉由頻繁買賣賺取微小價差,惟我國證交稅率3‰,與歐、美、日及香港等市場相較,國內當沖交易投資人證交稅負擔相對較重,致獲利不易,影響其交易意願,考量台股殖利率高,股市除中長期資金投資外,亦需短期資金挹注,以活絡股市,由於當沖交易係於同日買進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標的,屬短期資金之進出,如能調降當沖證交稅,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提升其交易意願,並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應可促進股票市場流動性,對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具有正面助益。 

 

 

二、推動策略

 

 

(一) 放寬股市漲跌幅度,主要推動策略:

 

 

1.相關重要配套措施

(1)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及受益憑證等相關商品之漲跌幅度連動調整為10%,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放寬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之漲跌幅度為10%。
(2)強化風險控管,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由現行120%調整為130%,並自104年5月4日先行實施。

 

 

2.金管會已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將製作海報及手冊或DM等文宣、辦理全國性宣導說明會,並透過報紙、電視及網路辦理宣導事宜。

 

 

(二)開放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之主要推動策略

 

為降低投資人當日未能完成反向沖銷而違約之風險,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標的必須以具備一定流動性為前提,爰以循序漸進方式擴大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範圍,於103年1月6日及6月30日分別開放「先買後賣」及「雙向」當日沖銷交易,嗣於104年6月1日擴大當日沖銷標的範圍,由原200檔股票增加:1.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之股票。2.所有上市(櫃)之ETF。再於105年2月1日及11月14日分別放寬所有得為融資融券及借貸交易之有價證券,均得當日沖銷交易。

 

三、執行成果

 

 

適度放寬股市漲跌幅度,可提升市場效率性,增加股市波動幅度,吸引投資人進場意願,提升市場流動性,並與國際市場接軌。另當日沖銷交易之實施,除完備市場交易機制外,並更能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之市場需求,對股市長遠發展有所助益,並藉由調降當沖證交稅,促進股票市場流動性,活絡股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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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推動差異化檢查機制

一、緣起

 

金管會自93年7月1日成立後,由檢查局整編原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證期會、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之檢查人力,統籌辦理對金融機構之檢查工作。由於受檢之金融機構範圍從過去的銀行業擴大到保險及證券業等,機構家數眾多,為有效運用有限檢查人力與資源,爰規劃以風險為導向之金融檢查方式,依金融機構風險高低,訂定不同檢查週期,俾提升檢查效能。

 

二、推動策略

 

為推動差異化檢查機制,首先將銀行定期申報之財業務資料,運用計算各項財業務比率,再選取指標賦予權重,建立評等模型,產出各家銀行之申報評等,另考量法規遵循等例外管理事項,調整後得出各銀行之綜合評等,並根據綜合評等結果,將銀行區分為不同風險等級,且配合對其內部稽核工作之考評結果,訂定檢查週期。

 

檢查局於98年1月1日正式對本國銀行實施檢查差異化機制,並於98年~100年間陸續對金控公司、證券商、保險業、外商銀行在台分行、信用合作社、票券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農漁會信用部等業別建立風險等級評估機制,並訂定不同之檢查週期,實施差異化檢查機制,有效運用檢查資源。另自110年1月1日起將本國銀行海外分子行納入差異化檢查機制之實施對象

 

三、執行成果

 

所建立風險為導向檢查制度,透過調整檢查週期及採行檢查深度差異化措施,使檢查作業得以聚焦於較高風險之業務及機構,妥善運用及分配監理檢查資源,並使整體檢查作業程序具前瞻性視野,有利迅速有效掌握金融機構主要風險,相較於傳統檢查制度,更有助於提升監理與檢查之效能,維護金融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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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壹、推動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一、緣起

    為提升金融機構風險辨識、評估能力,賦予內部稽核工作彈性,強化金融機構自律管理,金管會積極推動實施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105年採循序漸進方式先由本國銀行推動,111年賡續將本國保險業納入推動對象,使金融機構得依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訂定內部稽核之查核頻率,聚焦於重要風險並加強查核深度,以有效提升內部稽核效能。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為落實分級管理政策,分別於105年7月5日及111年9月27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五條之一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十八條之一,賦予本國銀行及本國保險業申請本制度之法據,針對財務健全且具備有效內部控制制度者,得向金管會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不適用上開辦法規定之法定查核頻率。 

    金管會於105年7月8日及111年10月27日發布相關令釋,分別明定業者申請條件及相關審核標準,並核備銀行公會所報「銀行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及產、壽險公會共同擬具之「保險業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實務守則」,供業者建立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之管理架構。

    為強化本國銀行風險辨識及評估能力,提升其自我監督管理效能,金管會推動二階段依資產規模引導大型本國銀行申請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其中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二兆元以上之本國銀行,最遲應於109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資產規模達新臺幣一兆元以上未達二兆元者,則最遲應於111年8月底前提出申請,以利內部稽核資源做更有效之配置。資產規模符合上開條件之本國銀行,已全數於111年8月底前向金管會提出申請。另截至112年8月底,已有4家本國保險業提出申請。

三、執行成果

    本國銀行經金管會核准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者,得依其內部風險評估結果,自行訂定內部稽核對各國內營業單位之查核頻率,不適用現行每年最少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之查核次數規定,內部稽核資源可更有效配置,以強化銀行內部控制制度。自105年度起迄112年9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22家銀行採行風險導向內部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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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貳、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

一、緣起

    鑑於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爰於1081231日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三大策略,放寬總資產逾1億元之高端客戶可投資之金融商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已於109年8月7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及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之金融商品等8項措施,並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協助銀行強化整體競爭力。

    為因應高資產客群理財服務之需求、強化證券商商品研發能力及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以推動我國證券商理財產業升級,金管會109年9月8日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及109年9月10日修正發布「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及發布3則相關函令,針對符合一定條件之證券商以受託買賣(複委託管道)、受託投資(信託/財富管理管道)及自營買賣(自營管道)等不同銷售管道提供高資產客戶之商品服務進行法規鬆綁;同時導入相關的監理措施,確保業務之強健發展。

    此外,為強化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協助金融機構擴大服務範疇,並提供客戶更多資金運用彈性,持續開放銀行業及證券期貨業可承作之相關業務項目,以俾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臺投資。

三、執行成果

(一)銀行業:

(1)金管會係分二批次受理銀行提出申請,分別於109年12月31日核准中國信託、兆豐及上海等3家銀行辦理及於110年5月18日核准國泰世華、第一、合作金庫及瑞士銀行台北分行等4家銀行辦理。另自110年9月起,開放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得個別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於111年9月21日核准玉山商業銀行辦理及於111年12月21日核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

(2)金管會已於111年7月12日洽悉銀行公會「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

(3)金管會已於111年8月15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令釋,開放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二)證券期貨業:

截至112年9月底核准證券商辦理高資產客戶之財富管理業務之證券商累計8家,渠等證券商對此業務發展持正面看法,目前累計已開發高資產客戶達723戶,累計交易金額1,300億元(約40.6億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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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一、緣起

    為引導金融業及企業重視氣候變遷議題及永續發展,金管會在 106 年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1.0」,並於 109 年8 月接續推動「綠色金融行動方案 2.0」。方案 1.0 主要著重於鼓勵金融機構對綠能產業的投融資,以資金支持綠能產業的發展,方案 2.0 則是涵蓋環境、社會及治理(簡稱 ESG)面向,鼓勵金融機構擴及至對綠色及永續發展產業之投融資,以及創新發展金融商品及服務,期能透過金融機制,促使企業重視並落實 ESG,進一步建構完善的永續金融生態圈。

        為因應國內外政策及發展趨勢,金管會於111年9月發布「綠色金融行動方案3.0」,方案內容涵蓋五大推動重點,包括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及氣候風險管理、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促進ESG及氣候相關資訊整合、強化永續金融專業訓練,以及協力合作凝聚淨零共識,期能深化我國永續發展並邁向淨零轉型的目標。

二、推動策略

(一)核心策略:

1.協力合作深化永續發展及達成淨零目標。

2.揭露碳排資訊,從投融資推動整體產業減碳。

3.整合資料及數據以強化氣候韌性與因應風險之能力。

(二)推動面向:

1.佈局(Deployment):推動金融機構瞭解其自身及投融資組合的碳排放情形、規劃中長程減碳目標及策略,並評估及辨識氣候變遷對個別金融業者及整體市場可能帶來的影響,以擬訂策略及早因應氣候相關風險。

2.資金(Funding):持續發展「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據以擬訂轉型計畫,及鼓勵金融業納入投融資決策參考,並持續將資金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促進我國綠色及永續經濟活動與市場的發展。

3.資料(Data):透過整合及優化我國氣候變遷及ESG相關資訊與數據,以利金融機構分析運用,並讓企業、利害關係人及投資人等瞭解我國永續金融進展,推動各界對永續金融的重視與實踐。

4.培力(Empowerment):推動金融機構強化訓練及培育永續金融人才,以將永續金融的理念由上而下深植於金融機構的組織與文化,並擴及至投融資對象,以影響整體產業及社會,加速我國淨零轉型的進程。

5.生態系(Ecosystem):推動金融機構間的合作、促進金融機構積極審視氣候變遷及ESG相關風險,及研析國際作法、推動金融科技在綠色金融的創新應用,凝聚金融機構的共識並提高誘因,以大帶小擴大並深化永續金融的影響層面,以進一步完善永續金融生態系。

三、執行成果

(一) 佈局:
1. 推動金融機構碳盤查:金融業已就揭露範疇一及範疇二碳盤查及確信資訊,訂定時程規劃。
2. 強化氣候風險管理:本國銀行及保險業已完成112年度氣候風險情境分析,並持續強化氣候風險管理措施及氣候韌性。
(二) 資金:
1. 發布「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本會與環保署、經濟部、交通部、內政部於111年12月8日共同公告「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鼓勵企業據以擬訂轉型計畫,及鼓勵金融業將企業氣候行動成效納入投融資決策參考,期引導資金確實投入綠色及永續發展領域,並驅動企業低碳轉型。
2. 推動「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本會業於111年1月28日發布「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放款對象包括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截至112年8月底,本國銀行對「綠電及再生能源產業」放款餘額為2兆6,588億元。
3. 鼓勵金融機構辦理永續發展領域之投資:截至112年8月底,本會核准保險業資金投資綠能電廠之核准投資金額約168.3億元,其中包括2家壽險公司投資離岸風力發電廠,金額約42億元。截至112年8月底,保險業投資綠色債券約847.56億元。
4. 發展我國永續債券市場:截至112年8月底,累計已發行172檔永續發展債券,發行總額合計4,836億元(其中綠色債券116檔,3,371億元;可持續發展債券33檔,1,035億元;社會責任債券20檔,374億元;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3檔,56億元)。
(三) 資料:
1. 建置上市櫃公司ESG資訊平台:本會已推動證交所完成建置ESG InfoHub,並於112年7月3日上線,現行ESG資料庫申報項目共29項,證交所將持續蒐集國際規範,研議擴充申報項目。
2. 企業ESG資料平台:本會推動由聯徵中心協助建置資料平台,整合企業用水、用電、碳排等ESG相關資訊,及永續分類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中相關數據,並於112年9月25日完成平台建置。
(四) 培力:
1. 強化金融業永續金融訓練:金融業各業已修正相關自律規範,要求董監事、高階主管及一般職員每年永續金融相關訓練課程應達一定時數。
2. 將綠色及永續金融之知識與理念納入金融教育宣導:112年截至第2季止,共計辦理30場「綠色及永續金融」主題相關之金融教育宣導活動,逾4萬人參加。
(五) 生態系:
1. 推動永續金融先行者聯盟:為提升整體金融業推動永續金融之成效,本會推動由元大、中信、玉山、第一及國泰五家金控公司於111年9月5日成立先行者聯盟,期藉先行者之經驗與影響力,帶動金融同業採取具體減碳行動。
2. 組成金融業淨零推動工作平台:本會於111年12月28日協力金融總會成立該工作平台,由先行者聯盟成員、聯徵中心及證基會擔任召集人,並依功能別先設置政策與指引、資金與統計、資料與風控、培力與證照、國內外推廣等5個工作群,共同發展相關的工具、指引或資料庫等。
3. 規劃辦理永續金融評鑑:本會於111年12月29日發布第一屆(112年度)永續金融評鑑作業指標,相關評鑑作業資訊並已公布於「永續金融評鑑資訊平台」,112年5月15日已正式啟動第一屆評鑑作業,預計於112年底公布首屆評鑑結果。
 

收起
貳拾肆、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

一、緣起

    為引導金融創新發展,提升金融市場競爭力,金管會於109年8月27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做為後續3年推動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依據。透過8大面向共計60項推動措施,形塑友善之金融科技發展生態系,並且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可及性及品質。發布後各項措施已按計畫逐步推動並有多項具體成果。
    「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為3年期計畫,業於112年8月屆滿,為能維持創新動能並於現有成果上繼續精進、深化,金管會於111年6月間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委外進行「金融科技發展現況及未來展望之調查」研究案,除廣泛蒐集生態系中各利害關係人對發展金融科技建言外,同時參考國際作法,對下階段推出金融科技作法提供具體建議。金管會並於盤點近年推動之金融科技發展政策、執行成果、可精進議題及學界、產業界意見後,依目前發展現況及監理政策目標,於112年8月15日發布「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做為未來3年推動金融科技發展的新藍圖。

二、推動策略

(一)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

1. 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議題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合作之平台,協助業者解決共通性議題,並由周邊單位協力設置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協助推動金融科技發展事項。
2. 調適數位金融相關法令,因應跨業跨域及場景金融之發展。
3. 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共同創造數據價值及提供貼近消費者需求的金融服務。
4. 研議推廣金融科技證照,提升市場整體研發應用之量能。
5. 舉辦金融科技選拔,擇優培植金融科技國際隊,強化與國際之連結。
6. 擴充園區場域及功能,強化金融科技生態系,建立新創業者名錄及多元溝通管道,協助募資媒合。
7. 遴選金融科技形象大使,持續辦理金融科技博覽會或論壇,提升我國金融科技發展之能見度。
8. 推動數位監理機制及舉辦監理黑客松,促進監理科技之發展。


(二)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2.0)

1. 優化法制:配合實務需求及我國發展進程,研議調整現行金融科技發展法制之可行性、深化政策推廣,持續蒐集業界對於相關法規調適之需求並評估辦理;同時順應國際金融科技發展趨勢,針對新興技術(例如人工智慧)訂定相關應用指引,協助金融業者於遵循相關法規之前提下,加速發展金融科技。
2. 深化資源:透過多管齊下深化各方資源,包含多元化金融科技創新資金、推動創新園區進階方案,以及進一步儲備金融科技專業人才,並輔以強化國際交流與海外業務推展等相關措施,提供業者更多支持,厚實我國金融科技發展量能。
3. 推廣技術:配合國際趨勢及我國整體政策目標,聚焦發展身分識別、開放金融、綠色(永續)金融科技、法人金融數位化及AI運用等特定議題,以充分利用我國金融科技發展優勢,提升我國整體金融產業之國際能見度;同時針對業界發展數位金融積極提供協助,讓我國金融數位化環境更趨完善。
4. 提升包容:透過導入新階段監理科技、推動「數位金融無障礙推展計畫」,乃至延續「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部分持續推動措施等,期能全面提升我國金融包容性及數位金融普及,營造更友善的金融科技創新生態圈。

三、金融科技發展路徑圖(1.0)執行成果

(一)單一窗口溝通平台

1.強化金管會創新中心作為溝通窗口及跨部會協商功能:為協助業者就跨機構、跨部會議題釐清法規疑義,本會已於109 年10 月27 日修正「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設置要點」,並將強化「金融科技相關議題之跨部會溝通、協調及合作」增列為創新中心之任務。

2.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共同推動相關工作:為整合金融科技生態系的意見,以更前瞻及全面的方式落實金融科技發展政策,本會協力金融總會設立「金融科技共創平台」,該平台已於109年11月19日成立,下設能力建構組、數據治理組、監理科技組及廣宣交流組等四個執行小組,同時設立秘書處作為幕僚單位,共創金融科技創新能量。

(二)資料共享

1.加速推動「開放銀行」:金管會銀行局已簡化申請與審查流程,銀行如同時與多家TSP業者合作,可併案申請,如合作之TSP業者,前經本會同意其他銀行合作開放銀行第二階段者,本會不須再次審核該TSP業者之資安控管相關內容。

2.協調周邊單位建立金融機構與TSP合作資訊揭露制度:財金公司參考英國開放銀行執行組織(OBIE)實務作業,研擬「TSP業者資訊揭露專區」規劃方案已於110年5月完成,該平台已於110年7月正式上線,方便外界查詢利用。

3.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1)金管會創新中心已於110年12月23日訂定「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針對(1)金融控股公司集團、(2)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集團及(3)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間等3類適用對象,明確揭示金融機構跨機構間資料共享機制,以提升客戶交易之便利性,亦減少各機構因重複建置與維護客戶資料所增加之營運成本,提升資料使用效率。

(2)配合該指引之訂定,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20日發布證券期貨業辦理資料共享之申請範圍及程序。針對業者常見問題,本會創新中心另於111年6月及9月更新「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問答集,供業者參考。

4.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聯徵中心資料作業:

(1)聯徵中心推動「金融科技業者應用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作業」,在當事人線上查閱信用報告服務基礎上,對符合資格條件之金融科技業者提供加解密服務,讓當事人能依個人意願以更方便及更安全的方式將個人信用評分資料轉交予金融科技業者。

(2)聯徵中心會對參與業者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並透過雙方合約方式管理,業者並於互惠原則下,取得當事人同意後報送資料供該中心建檔,以建立聯徵中心第二資料庫,提供金融機構查詢,透過資料共享,防止信用過度擴張,有助於金融穩定

(三)法規調適及倫理規範

1.依據金融科技發展與營運需求,金管會評估採行比例原則監理、分級管理及核發限制性執照等彈性作法:

(1)於110年7月1日公佈施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增訂外籍頤宮國內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管理法源,將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納入金管會之監理對象,並發放限制性執照,採取比例原則分級管理。

(2)因應證券市場籌資、投資及交易型態多元化,已陸續開放「僅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業務之證券經紀商」、「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及「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等限制性證券商執照,其中109年後修正內容說明如下:

109年1月15日放寬僅經營自行買賣STO業務之證券自營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1億元,以及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平台業者與人員管理等規範,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且得辦理STO移轉及保管業務。

110年5月6日放寬僅經營「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互易之居間業務」之證券經紀商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5千萬元,授權櫃買中心就平台業者之財務、業務及人員管理另訂規範,以及開放經核准辦理證券業務相關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申請人,得申請改制許可為證券商。

2.為提升監理沙盒之運作效率,金管會持續辦理下列事項:

(1)提升創新團隊對監理沙盒之認識:已於網站新增監理沙盒輔導及申請指引與懶人包,並不定期於金融科技創新園區進行宣導。

(2)協助創新團隊溝通與實驗進行:本會於輔導申請案或協助實驗案落地時,皆視創新團隊需求主動邀集相關部會與其溝通,以協助釐清法規適用疑義或本會主動調適法規,俾利業者迅速調整模式,加快申請流程或實驗落地。

(3)持續完善監理沙盒之效益評估作業流程:已增訂監理沙盒「定期評估效益」及「召開期中工作會議」等作業程序,以進一步加速法規調適之時程。

(4)參酌沙盒辦理情形,主動研修相關法規:為協助實驗案順利落地商轉,本會已陸續新增或修訂「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基準」、「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及「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等法規。

3.委外研究訂定「數位金融服務管理規範」之可行性:委外研究「多元之數位身分驗證機制(含電子簽章)」議題,本會將參考研究成果評估是否訂定相關管理規範。

(四)能力建構

1.建立「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

(1)由金融研訓院、證基會、保發中心共同辦理「金融科技能力認證機制」。該機制區分為基礎能力及專業能力二階段,兼顧理論與實務訓練。專業能力課程已於111年9月底陸續開課。

(2)金融科技證照認證機制之目標為建立金融機構聘任資訊科技人才之進用標準,該機制有利於將跨領域人才納進我國金融科技人才庫,俾利為金融業培訓儲備量多質精之金融科技人才。

2.增加產學合作機制:

辦理金融科技訓練課程,結合實作與共創之工作坊加強產學合作;培育跨領域跨產業之實作訓練,符合產業實務需求。

(五)數位基礎建設

1.金融機構共同籌組金融行動身分識別聯盟(金融FIDO聯盟),研議規劃導入國際FIDO標準:

(1)金融FIDO聯盟於110年5月4日成立,推動導入FIDO標準之行動身分識別服務機制。

(2)目前已完成先期開發功能、制定技術標準及可辦理業務項目之盤點;技術委員會已於111年9月26日完成「晶片金融卡身分核驗機制」系統上線;安控委員會已研擬「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草案),以強化金融機構辦理金融FIDO機制之安全控管,並有一致性作業準則。該指引草案將循程序提報金融FIDO聯盟通過後,報本會核定發布;本會並已依該指引草案設計金融機構FIDO試辦案自評表,提供本會各業務局審理相關試辦案件參考。

(3)本會已於112年4月25日洽悉金融FIDO聯盟秘書處(聯徵中心)所報「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並函請各金融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辦理,後續將視金融機構相關試辦案辦理結果滾動修正。另為加速數位金融服務發展,創新中心刻規劃逐步放寬金融機構辦理跨機構間身分核驗毋需申請業務試辦之處理原則,並請各業務局研議放寬可綁定信物之可行性,後續將適時檢討修正本作業指引。

2.開放企業線上開戶作業:

(1)金管會於110年1月29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開放本國成年合夥人/股東3人以下之本國登記合夥組織/公司得開立第一類數位存款帳戶,並於110年9月10日將「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修正條文函報本會,本會於110年11月16日函復銀行公會同意備查。

(2)為協助銀行業者發展線上業務,本會已於112年7月3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修正「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將合夥/股東3人以下之合夥組織/公司以外其他類型之法人客戶納入數位存款帳戶(下稱數存)開戶受理對象,並得以線上申請、線下對保方式開立數存。

(六)園區生態發展

1.建立園區場域實證機制:由園區規劃「場域實證」機制,協助園區新創團隊與企業實驗室之參與金融機構共同依機制提出創新產品及服務實證方案。

2.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園區針對不同金融科技商業模式或技術服務之業者,建立及維護金融科技新創業者名錄。

3.協助新創募資及媒合:由園區加強舉辦媒合活動,協助園區團隊媒合國發基金或其他創投資金投資。

4.辦理金融科技獎項:由共創平台結合園區、周邊單位及民間資源,共同研擬與合作辦理各類金融科技獎項,依生態系中各角色類別區分獎項,並發展相關之評估指標,第1屆金融科技獎於2022台北金融科技展表揚。

(七)國際鏈結

1.培養國際化金融科技服務與解決方案團隊,跨國拓展商業模式與業務:於金融科技獎項中規劃「國際市場潛力獎」,針對有意拓展國際市場之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機構或學研單位,甄選3組優勝團隊為國際隊,提供國際輔導資源,並透過駐外館與國際加速器,協助拓展業務與建立人脈商機。

2.金融總會於111年6月擬具「強化國際鏈結替代方案」,由廣宣交流組執行,以深化國際合作及促進國際交流等方式取代原金融科技形象大使及廣宣人員召募及遴選措施,進而強化國際鏈結效果。

3.每年辦理金融科技展或論壇,探討金融科技重要發展議題並展現台灣金融科技發展成果:

(1)111年台北金融科技展於10月28日及29日於世貿舉辦;已完成實體會展金融機構徵展;國際論壇規劃「數位身分新應用」、「數位金融新規範」、「永續金融新未來」三大主題,邀請國內外專家參與研討。112年10月23至27日分別在金融科技創新園區和金融研訓院舉辦台北金融科技論壇。

(2)規劃政府政策主題館,內容預計涵蓋永續金融、保險科技、普惠金融、反詐騙、資安業者等相關展出,以貼近民眾應用場景之方式規劃設計,提高觀展吸引力。

4.主動了解我國數位金融服務提供者跨境拓展業務之需求,並積極與簽署合作協議之國家(包含GFiN)洽談合作、進行跨境試驗等之可能性等:已於111年8月3日與波蘭投資貿易台北辦事處合辦線上金融科技座談會,擬就波蘭行動銀行政策推動過程、階段性成果、相關資安監管之因應與調適,以及我國數位銀行發展趨勢與現況等節進行研討。

(八)監理科技

1.推動數位監理機制:

(1)純網銀監理系統:利用應用程式介面(API)技術,透過系統自動產出及申報監理報表,對純網銀業者之重要性指標及流動性風險進行即時監控,該系統已配合純網銀開業日於109年12月底正式上線。

(2)票券數位監理平台:集保公司已於110年6月底將「票券數位監理平台」上線運作,該平台可提升業者申報效率,且有助於監理機關提升監理效率。另本會已於111年6月9日備查集保結算所所報建立票券金融公司數位監理申報系統之申報管理措施及申報缺失核處標準,並於111年7月起正式採行單軌申報作業,後續將持續擴充及開發其他主題式之多維度分析,以精進數位監理分析功能。

(九)透過舉辦黑客松發展監理科技:

舉辦監理科技黑客松活動,透過公開徵求國內外團隊尋求監理科技/法遵科技解決方案,辦理評選對於優秀團隊給予獎勵。第一階段黑客松競賽已於110年完成,第二階段監理科技黑客松於111年9月於共創平台完成結案報告。

收起
貳拾伍、金融資安行動方案

一、緣起

    金融業是高度利用資訊科技的產業,營業模式也因電子化、數位化、大數據及人工智慧的運用而轉變,客戶因為科技創新發展而享有極大便利。但隨著資安威脅日益嚴峻,金融資安防護的思維亦須更快速的調整因應,本會觀察國際金融資安情勢、國際金融資安監理趨勢,於10986日發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經滾動檢討於111年12月發布2.0版,作為本會強化金融資安之政策,並為各金融機構及公會檢討資安策略、管理制度及防護技術等遵循的指引,以追求安全便利不中斷的金融服務。

二、推動策略

    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版延續前期推動策略,分別從強化資安監理、深化資安治理、精實金融韌性、發揮資安聯防等四個面向切入,其推動策略如下: 
(一)強化資安監理:型塑金融機構重視資安的組織文化、完備資安規範、強化資安監理職能、加強金融資安檢查。
(二)深化資安治理:加強資安管理、強化資安監控與防護、加強資安人才培育。
(三)精實金融韌性:增進營運持續管理量能、加強資安演練、強化資料保全機制。
(四)發揮資安聯防:資安情資分享與合作、建立金融資安事件應變體系、建立金融資安事件監控體系。

三、執行成果

(一)    擴大資安長設置,定期召開資安長聯繫會議:截至112年9月底,已有74家金融機構設置資安長(銀39家、證23家、保13家,其中銀行及保險均列計中華郵政,故總數扣減1家);另於112年2月23日召開112年第1次金融機構資安長聯繫會議,邀集79家金融機構及周邊單位資安長共同參與。

(二)    因應數位轉型及及網路服務開放,增修訂自律規範:考量金融機構因應疫情加速數位轉型的腳步,對數位金融服務之倚賴愈深,傳統金融服務場景亦由金融機構擴展至「金融生態圈」,爰規劃參考數位身分驗證等級國際標準(ISO 29115)架構,將網路身分驗證(eKYC)依登錄、信物管理及驗證等階段運作機制,區分信賴等級,並建立與業務風險對照之規範,以利業者於提供網路金融服務遵循;並將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TSP)業務合作之風險評估與管理納入自律規範研修課題。
(三)    深化核心資料保全及營運持續演練:為因應重大資安事件、天然災害等風險,將研議並鼓勵重要金融機構強化重要核心資料保全機制(包含核心資料檔案、資料庫加密,儲存於第三地或雲端備份等機制)。另鼓勵金融機構於異地備援演練時,納入對外服務實際運作,及併同外部關聯單位辦理資通系統聯合演練,以應實務需求。112年度已有21家銀行、25家證券業、15家保險公司規劃/辦理對外服務實際運作驗證。
(四)    擴大導入國際資安管理標準及建置資安監控機制:截至112年9月底,已有91家金融機構(34家銀行、20家證券商及37家保險公司)取得國際資安管理標準驗證、105家金融機構(38家銀行、35家證券商及32家保險公司)建置資安監控機制。
(五)    鼓勵資安監控與防護之有效性評估:鼓勵已建置SOC並達一定規模之金融機構引入攻擊方思維,定期藉由網路攻擊手法,檢驗資安監控及防禦部署之有效性。截至112年9月底,已有金融機構規劃/辦理之項目包括入侵與攻擊模擬(BAS)11家、DDoS攻防演練81家、紅藍隊演練27家。
(六)    鼓勵零信任網路部署,強化連線驗證與授權管控:鼓勵金融機構逐步導入身分鑑別、設備鑑別及信任推斷等零信任網路3大核心機制,搭配網路及資源的細化權限管控,以更能因應後疫情時期及數位轉型之資安防護需求。
(七)    鼓勵配置多元專長資安人才,擴大攻防演訓量能:為利金融機構資安之全面防護,規劃從需求面鼓勵金融機構重視各式資安人才之配置,及取得相關國際或專業訓練機構核發之資安證照(書),引導金融機構重視資安人員之資格能力,以完備機構內資安維運所需職能。另為強化因應網路攻擊之防禦能量,爰規劃導入美國資安專業組織MITRE發布之攻擊與防禦方法論(MITRE ATT&CK & ENGAGE),開設金融資安演訓專班,提升資安攻防戰略/戰術思維,並擴大演訓量能。截至112年9月底,已有39家銀行、32家保險公司及39家券商聘有持國際證照之資安人員,計有898人取得1,753張國際資安證照。
(八)    提升資安情資分享動能,增進資安聯防運作效能:督導F-ISAC持續加強情資分析之深度及廣度,並深化與會員間之情資分析與交流,以利及時提供更為精確完整的早期預警與防護建議。另將輔導金融機構SOC導入資安監控組態基準,增進聯防SOC對金融機構饋送事件單關聯分析之即時性及有效性,提升金融機構SOC與聯防SOC協同運作效能。
(九)    辦理資安攻防演練,規劃重大資安事件支援演訓:為強化金融機構資安事件應變能力,將持續規劃辦理金融機構DDoS攻防演練、網路實兵攻防演練、網路攻防競賽及重大資安事件情境演練。另為利跨機構支援之實務運作,將規劃建立重大資安事件虛擬指揮及應變體系,結合重大資安事件演練,併同驗證資安事件督導指揮、跨機構協調聯繫及支援應處能量等之運作機制。112年度已辦理DDoS攻防演練、金融資安攻防演練,並將於11月辦理金融資安攻防演練評比活動。
 

收起
貳拾陸、信託2.0-全方位信託

一、緣起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

    為持續向上推升信託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各界對信託之重視,藉由信託協助民眾資產管理及確保經濟安全,進一步發揮社會安定的力量,本會已於111年9月發布信託2.0「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辦理時程為111年9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屆期再行檢討延續)。

二、推動策略

(一)計畫願景:

透過與其他金融商品之整合,及結合都市更新及利用公有閒置土地,以打造友善住宅,推動在地安老;結合以房養老及保險給付等成立安養信託,以協助資產管理,確保經濟安全;透過跨業合作結盟,提供客戶一站式購足服務;並可結合證券化工具,以發展多元市場。

(二)計畫內容:

對內整合金融機構內部資源貫穿各項金融商品(包括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服務功能),對外延伸觸角,藉由跨業合作,設計量身訂做信託商品,提供客戶生活各種面向需求之全方位高品質服務。

(三)信託2.0「全方位信託」第二階段推動計畫三大核心目標:
   1. 滿足人生各階段所需的信託服務。
   2. 擴展及深化信託業跨業結盟。
   3. 增進高齡、失智及身心障礙者對信託服務的認識與觀念。
 (四) 在「法規與業務發展」、「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評鑑獎勵機制」等 四大主軸下,推動下列12項重要措施:
   1. 持續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2. 研議修正相關法令以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之管理。
   3. 持續協調強化預售屋之信託機制。
   4. 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5. 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6. 推動於相關自律規範訂定失智者金融服務相關指引。
   7. 加強宣導高齡(失智)者及身心障礙者金融服務之相關觀念。
   8. 推廣相關認證制度及推動進階與回訓計畫。
   9. 協助辦理信託監察人之培訓課程。
  10. 加強信託產學合作,推動「信託校園扎根計畫」。
  11. 推動信託業跨業合作,提升友善對待高齡(失智)客戶相關措施。
  12. 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三、執行成果

(一)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1.為引導業者相互學習,金管會於110年1月6日及110年9月30日召開兩次「信託2.0推動策略分享會議」,邀請信託業高階負責人參與,由業者間相互分享推動規劃與作法。

2.金管會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其中設置獎項包括「最佳信託獎」,已將業者內部組織調整及整體資源整合情形納為評鑑標準(占比50%)。

(二)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5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以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

2.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已配合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經金管會111年3月3日同意在案。

(三)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1.金管會於110年2月26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

2.金管會於110年11月29日備查信託公會依前揭辦法第6條授權規定,擬具之「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注意事項」,針對得納入共同行銷之保險金信託給付類型、作業程序、業務人員應備資格條件等應遵循事項,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3.金管會於111年3月21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放寬信託業從事安養信託之宣導推廣活動,贈品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提高為五百元;安養信託以外之一般信託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得提供上限二百元之贈品。

(四)研議我國發展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行性: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我國專營信託公司發展可能性建議」研究報告,金管會將參考該報告內容,並視未來市場發展狀況,適時推動。

(五)研議檢討法令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REIT)之管理: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相關法令研究」報告,金管會將針對研究報告所提修正建議,視實務需求及相關法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法進度適時研議。另信託公會刻正針對僅涉及自律規範部分,評估其內容之妥適性後,續行依程序研議修正自律規範。

(六)協調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落實:

1.金管會於110年3月30日邀集內政部、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預售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機制會議,並於110年4月15日依會議結論發函內政部,建議其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補充說明。

2.信託公會業依前揭會議結論研擬強化措施,納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11日洽悉。

3.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實務運作問題之研討」研究報告,金管會已於111年6月9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內政部參考。

(七)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金管會於111年3月31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法務部及財政部參處。金管會並將持續瞭解法務部、財政部處理方向,及適時進一步溝通研議。

(八)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說明項目,及「臺灣上市公司勞工權益指數」之評鑑指標與設定成分股權重。

(九)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

信託公會已於110年1月完成擬定「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0年4月20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

信託公會已於111年4月完成擬定「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1年7月16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一)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業者跨業合作:

1.信託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銀行公會及信託業者已成立「跨產業創新服務推動平台」,自109年11月起定期召開會議,並視會議討論事項邀請相關產業及單位代表參加。信託公會並擬定「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分階段推動四大跨業合作,包括:安養信託、管理型不動產信託、安養住宅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家族信託,並建置「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

2.金管會已參考信託公會建議,於110年2月26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鼓勵所轄各醫療院所與信託業洽商「建立受託人匯付信託客戶醫療費用機制」,並於110年4月22日函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鼓勵所轄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積極參與及舉辦信託相關宣導課程。

3.信託公會於110年11月9日擬具「辦理信託業與績優機構、團體合作推廣安養信託獎勵方案」,定期由信託業及信託公會推薦,由信託公會遴選10名推廣事蹟成績優良之機構或團體(例如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並公開表揚或頒發感謝狀。

(十二)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之評鑑及獎勵措施」,該評鑑及獎勵措施設有「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等4項獎項。其中機構評鑑獎項「最佳信託獎」之評鑑項目,包括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等重要指標;至各單項業務獎項「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所定評鑑項目,則包括各項質化及量化指標。

2.本會已於111年9月12日及112年8月16日舉辦第1期及第2期頒獎典禮,表揚經評鑑為績效優良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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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柒、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一、緣起

    配合國際保險監理官協會(IAIS)已於108年11月阿布達比年會通過保險資本標準(Insurance Capital Standard, ICS)2.0版,並預計於114年正式實施。鑑於國際制度對資產與負債之衡量方式均採公允價值評價,考量未來實施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17 號「保險合約」(下稱IFRS17)以公允價值衡量保險負債,有助於公司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增強財務體質並承擔各種風險之能力,爰參考ICS發展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

        鑑於現行RBC制度與ICS規定於評價方法、自有資本及風險資本等差異,我國保險業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採循序漸進導入之作法,包括持續修正並檢討相關措施、在地試算與平行測試等,以使我國保險業順利接軌國際制度及更合理反映經營風險。另考量我國預計實施IFRS17生效日為115年,為使保險業財務報告與清償能力之衡量具一致性基礎,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將比照我國IFRS17生效日,於115年實施,惟仍將視國際最新發布訊息滾動檢討時程,俾保險業全面落實資產負債管理,並提升對風險管理之重視。

二、推動策略

有關新一代清償能力制度推動時程之三階段計畫如下表:

 

三、執行成果

    藉由逐步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包括109年4月1日起將淨值比納入法定監理指標、導入自有資本分層法提升資本品質、109年度起計算資本適足率起、增加天災風險計提及強化壽險業利率風險資本計提方式,以逐步與國際清償能力制度接軌,並使各公司瞭解經營所面臨之各項風險,逐步厚植各公司之清償能力,維護保戶權益,同時促使公司揭露相關財務、業務及公司概況訊息,可供社會大眾查閱,進而強化保險業清償能力制度及健全保險市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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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捌、資本市場藍圖

一、緣起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因應ESG永續發展、數位科技及高齡社會等3大趨勢,以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金管會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於109128日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110年至112),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本次「資本市場藍圖」針對「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及「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等5大策略,擬具25個重點項目,合計84項具體措施。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期交所、證基會及投保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共同努力推動,每年並將依藍圖計畫實施情形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達成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之願景。

三、執行成果

 金管會於112年度依規劃時程完成35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一)    放寬「無獲利公司」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獲利能力條件限制。
(二)    放寬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之案件,及發行以子公司股權為交換標的之交換公司債之案件,得豁免適用大量閒置資金之退件規定。
(三)    因應投保法修正,充實投保中心網站「投保法修正案宣導專區」案例。
(四)    開放外資投資ETN。
(五)    建立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登記作業之無紙化環境。
(六)    開放證券商得辦理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七)    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專區上線,首批3檔社會責任債券共發行27億元。
(八)    開放高資產客戶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九)    實施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十)    期交所推出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上市。
(十一)    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提出視訊輔助股東會等相關配套措施。
(十二)    實施股票造市者制度。
(十三)    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十四)    建置投信基金投資債券監理資訊平台。
(十五)    開放槓桿交易商得對一般自然人客戶提供國外個股(含ETF)、國外股價指數及白銀之差價契約(CFD)。
(十六)    實施盤前資訊揭露之精進管理措施。
(十七)    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開板。
(十八)    研議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並將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十九)    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專家輔導責任與財務業務監理。
(二十)    開放證券商得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二十一)    調降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淨值條件。
(二十二)    為適時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交易風險,修正公布注意處置作業要點。
(二十三)    退休準備平台上線。
(二十四)    放寬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進行再平衡交易規範。
(二十五)    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我國槓桿交易商承做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二十六)    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我國企業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
(二十七)    訂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二十八)    發布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並公告實施。
(二十九)    實施商品類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三十)    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三十一)    建置保管機構與證券商間保管劃撥帳戶開戶共用平台。
(三十二)    完成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措施。
(三十三)    訂定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
(三十四)    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高淨值法人時,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相關規定。
(三十五)    增修會計師職業道德規範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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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玖、推動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

一、緣起

       近年證券與期貨市場蓬勃發展、交易熱絡,帶動證券期貨業獲利成長,考量證券期貨業於資本市場中扮演極為重要之角色,所涉利害關係者眾,為符合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提升證券期貨業產業形象、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並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實有推動證券期貨業注重永續發展及ESG相關利害關係議題之需,以善盡社會責任。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於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

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 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

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

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

    本會已於11138日對外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

   本會將持續督導周邊單位、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及證券期貨業者按季控管並確實執行本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並將視國際發展趨勢及聯合國、IOSCO等國際組織倡議情形等,適時滾動修正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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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拾、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藍圖

一、緣起
    為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增加資訊品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前於110年11月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以發展一套國際一致(global baseline)且高品質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ISSB於今(112)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亦呼籲其130個會員評估接軌前開準則方式,考量接軌該準則可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資、防止漂綠並加速企業轉型及承諾,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已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推動策略
(一)接軌方式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 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二)適用對象及時程
考量國內量能,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IFRS永續揭露準則:
1.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三)揭露位置及時點
近年國際間愈加重視漂綠風險,永續報導的趨勢已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四)揭露內容
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一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
(五)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執行期間為2023年至2027年)協助企業順利接軌。
三、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預計效益
(一)提升國際能見度:國際指數機構(如MSCI明晟永續 指數、道瓊永續指數及富時永續指數)已將永續資訊納入,採用與國際一致標準將有助我國企業納入前開指數成分股,吸引國際資金投資。
(二)引導永續資金投資:我國倘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預期吸引更多ESG基金及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企業。
(三)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可信賴性,防止漂綠: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提供投資人一套完整之財務報導(包括財務報表及永續資訊績效),以利投資人決策,防止漂綠並提升對投資人保護。
(四)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承諾:我國已宣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S2準則要求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透過可信賴的資訊揭露及資本市場資金引導,有助於企業積極設定轉型目標及執行轉型計畫,持續邁向國家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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