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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健全承銷制度

一、 緣起

 

資本市場為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之橋樑,透過資本市場運作,企業得募集資金用於公司營運,投資者則藉由供給資金共享企業經營成果,而健全之承銷制度,使承銷商得以發揮專業功能,提高資金配置效率。

 

為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加強投資人權益保障及提振投資信心,金管會於民國93年7月成立「提昇證券發行市場品質專案小組」,針對承銷制度持續研議改進,以推動臺灣成為區域型金融中心為首要目標,且在政策的執行上秉持保障投資人權益,建立公正、公平、安全之交易環境之最高原則,使我國資本市場之規範制度與國際接軌,俾提昇國內市場與企業之國際競爭力與吸引力。

 

二、推動策略

 

(一)承銷配售方式公平化:參酌世界各先進國家證券市場承銷實務,賦予承銷商專業配售方式自主性,及兼顧投資人公平參與配售權益,依市場狀況調整公開申購比例,並強化配售對象之公平性及合理性,俾助於提昇國內承銷商之專業功能與投資人權益維護。

 

(二)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由承銷商發揮專業評價功能,參酌市場行情、未來產業前景及公司經營績效等因素後與發行公司議定,增進承銷價格合理訂定。

 

(三)縮短承銷時程:為降低投資人及承銷商之時間風險,縮短定價至掛牌之承銷時程,並簡化相關承銷作業流程,以增進投資人參與意願,提昇承銷作業效益。

 

(四)強化投資人權益維護:為利投資人知悉公司相關資訊,初次上市(櫃)案件應於承銷作業前辦理業績發表會,並檢附承銷價格計算方法等資料,以加強相關資訊之揭露。

 

(五)強化承銷商專業功能及發揮自律功能:為提昇上市櫃品質,促使承銷商更審慎接案,加強承銷案件查核機制,以強化承銷商專業功能及發揮自律功能,有效提昇發行市場品質。

 

三、執行成果

 

自民國51年2月臺灣證券交易所成立後,位居資本市場樞紐地位的承銷制度,經參酌國際承銷作業及國內實務狀況,歷經數次之重大變革,包括:

 

(一)早期為求公平,於民國51年2月承銷方式採全數公開抽籤配售及洽商銷售二種,惟多以全數公開申購配售為主。

 

(二)為順應證券發行市場之自由化、國際化,於民國84年導入歐美日本行之多年的詢價圈購及競價拍賣兩種配售方式,改為以競價拍賣、詢價圈購及公開申購配售方式為主體之承銷制度,俾縮小國內外承銷制度之差距,逐步改善籌資效率及發揮承銷商功能。

 

(三)民國86年底為簡化有價證券公開申購手續,將原本需透過承銷商投件的公開申購作業,改為投資人須先行開立證券戶後始能透過經紀商申購股票,且款券收付採帳簿劃撥,以杜絕人頭戶問題。

 

(四)民國88年11月為解決承銷商與發行公司間權利義務不對稱的問題,擴大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2項後段有關承銷商應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之適用,從初次上櫃及科技類股推廣到初次上市一般案件及籌資案件等,將部分確定包銷制度範圍擴大。

 

(五)為進一步與國際接軌,於民國93年起承銷配售方式選擇多元化,引進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承銷可採競價拍賣,老股承銷可採詢價圈購。

 

(六)民國94年起為強化初次上市(櫃)案件承銷價格訂定合理化,規範初次上市(櫃)現金增資須以發行新股承銷,並開放得全數詢價圈購,承銷價改由承銷商專業評估後與發行公司議定,且取消初次上市(櫃)案件掛牌首五個營業日漲跌幅限制,並賦予承銷商應執行價格穩定措施。

 

(七)民國94年12月就初次上市(櫃)案件之公開申購配售改採預扣價款作業,提高真正有意願參與申購者之中籤機會。

 

(八)民國95年10月就初次上市(櫃)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參採香港作法,規範承銷商提撥額度,視公開申購倍數可彈性調整比例最高到30%,以兼顧散戶參與認購之權益。

 

(九)民國100年2月起就初次上市(櫃)案件採部分詢價圈購部分公開申購配售承銷案件,實施公開申購配售比率彈性調整至60%、承銷價格不得低於「向證券商業同業公會申報詢圈約定書」前興櫃股票有成交之10個營業日成交均價簡單算術平均數之7成、於初次上市(櫃)承銷作業前應辦理至少一場業績發表會,以提高投資人中籤率及參與機會、減少承銷價格與興櫃價格差距,增進承銷價格訂定合理,並強化投資人權益維護。

 

(十)民國105年1月起,初次上市(櫃)承銷原則應優先採用競價拍賣(美國標)方式辦理承銷,且競價拍賣作業改由證交所建置網路競拍系統,並委由證券經紀商端接受投資人投標,投資人得採網路投標或赴開戶證券經紀商之任一營業處所臨櫃投標,便利投資人參與投標及提升競價拍賣作業效率。

(十一)民國108年1月針對以大型無獲利條件或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見書申請初次上市(櫃),且其承銷金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放寬得採詢價圈購辦理承銷,且得洽專業機構等基石投資人認購股份,並要求應強制股票集中保管一定期間不得賣出及揭露相關事宜,以提高其IPO公開承銷成功率,俾利吸引大型獨角獸在台掛牌。

(十二)民國110年4月起,將轉換公司債納入應優先採用競價拍賣之承銷案件,除無擔保轉換公司之承銷金額達二十億元或發行時轉換溢價率超過105%者外,應採用競價拍賣方式辦理。

(十三)民國110年7月資本市場新增「臺灣創新板」上市板塊,針對初次上市承銷案件,考量該板塊限合格投資人交易,承銷商透過詢圈配售較易執行KYC,並利於配售階段對潛在配售對象充分溝通創新板上市公司未來展望及風險注意事項,故初期承銷方式限採全數詢價圈購。嗣經參考外界意見,民國112年度陸續放寬公開申購、洽商銷售基石投資人、競價拍賣等多元化承銷方式,俾促進承銷案件順利完成募資,且貼近初次上市(櫃)一般板之承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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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推動國際債券市場

一、緣起

 

我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之發展始於民國80年,亞洲開發銀行為籌募亞洲各會員國向該行貸款的資金來源,在臺北、香港、新加坡三地同時募集發行及掛牌並可於三地互相流通之「小龍債券」(Dragon Bond),該債券首度係以「美元」計價發行,惟之後至90年代初期並無發行人再於我國發行外幣計價債券,為整體建立國際化的資本市場,吸引國內、外體質優良之發行人於國內發行外幣計價之有價證券,俾與國際接軌、擴大臺灣資本市場規模,於民國94年2月開始舉行「研商規劃國際債券市場」規劃會議,並將外幣計價債券市場定名為「國際債券市場」。

 

二、推動策略

 

(一)民國94年10月建立外幣計價國際債券市場,第一檔國際債券由德意志銀行發行,於民國95年11月1日掛牌。民國101年11月開放發行人民幣計價債券(寶島債),第一檔寶島債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發行,於民國102年3月12日掛牌;民國 102年8月27日發布「促進債券市場發展規劃方案」配套法令修正案,大幅鬆綁債券發行法規,除刪除強制信評之規定外,另建立債券專業板制度,銷售對象僅限專業投資機構,並於民國102年11月27日開放3類特定大陸企業來臺發行專業板寶島債。

 

(二)民國103年6月4日開放保險業投資國際債券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後,國際債券發行市場開始蓬勃發展,另為擴大國際債券規模、增加國內專業客戶之投資選擇,金管會於民國103年6月26日擴大專業板之投資對象至具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法人或自然人(專業投資人);民國104年4月22日放寬外國金融機構分支機構總行之控股母公司於經核定之國外證券市場掛牌者,該金融分支機構得在國內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民國105年1月8日開放符合資格條件之外國銀行得來臺發行銷售僅限予專業投資機構之次順位國際債券,民國107年4月3日開放外國中央及地方政府來臺發行專業板國際債券,民國108年6月14日開放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

 

三、執行成果

 

截至民國 112年9月 30日之國際板債券累計發行檔數為 1,453檔,發行金額達 3,358.37億美元,發行人遍及美國、英國、歐洲、澳洲及亞洲等全球各地區,發行人產業則包括金融保險業、製造業、電信通訊業等多項業別,提供我國投資人多元投資選擇,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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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推動公司治理

一、緣起

 

行政院於92年1月7日成立「改革公司治理專案小組」,就公司治理之各項議題進行研討,並據以提出「強化公司治理政策綱領暨行動方案」,作為推動公司治理之依據。

 

二、推動策略

 

為提升董事會運作效能,並落實監督,經參考各國相關規定,引進獨立董事制度,且為保障股東權益,就使用委託書規定予以更明確規範,以促使股東權行使;另為提升董事會之功能,增訂董事會得設置審計委員會,藉由專業分工及獨立超然立場,協助董事會決策;並進一步強化董事會及監察人之獨立性,及加重相關人員財務報告虛偽不實之責任。增加董事會獨立性、逐步分階段強化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之設置、制訂符合國情之上市(櫃)公司公司治理相關實務守則、推動電子投票、強化關係人交易之決策過程與揭露、引進投資人保護措施及提高公司資訊透明度等。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91年2月要求申請上市(櫃)之公司應設置至少兩席獨立董事,且其中至少一人須為會計或財務專業人士;95年1月證券交易法增訂第14條之2至14條之5,引進獨立董事與審計委員會制度、強化監察人獨立性及明訂董事會議事規範、強化公司財務報告編製責任,為確保有效公司治理架構奠下基礎。

 

(二)99年11月增訂同法第14條之6賦予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法源,要求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

 

(三)100年3月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要求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保險、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及上市(櫃)期貨商,暨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102年12月再次擴大強制範圍,要求非屬金融業之所有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

 

(四)102年2月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圍,要求公開發行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公司、保險公司與上市(櫃)或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綜合證券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百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102年12月再次擴大強制範圍,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6年起設置。

 

(五)102年12月發佈以5年為期之「強化我國公司治理藍圖」,提出「形塑公司治理文化」、「促進股東行動主義」、「提升董事會職能」、「揭露重要公司治理資訊」及「強化法制作業」等五大計畫項目及13項具體措施。

 

(六)103年9月宣布強制上市(櫃)金融業、化學工業、食品工業、最近年度餐飲收入佔總營收達50%以上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公司,自104年起須編製公告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104年10月進一步擴大強制資本額50億元以上未滿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公告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其中未有累積虧損者,應自106年適用;有累積虧損者,應自108年適用;109年擴大資本額20億元以上未達5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12年公告申報永續報告書(110年更名)。

 

(七)為進一步提升我國公司治理,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業於107 年4月24日宣布啟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相關重大改革事項包括提升公司治理評鑑效度、引進公司治理人員制度、推動金融業落實股東行動主義、提高上市櫃公司英文資訊揭露比率、推動候選人提名制,及修正證券交易法增訂公司治理相關規範罰則等,共計24項具體措施。

 

(八)107年12月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範圍,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109年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應自109年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九) 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增訂第一上市上櫃及興櫃外國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及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並增訂公開發行公司違反審計委員會、薪資報酬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之罰責。

(十)為持續推動上市櫃公司治理,強化資本市場競爭力,本會於109年8月25日發布「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以「強化董事會職能,提升企業永續價值」、「提高資訊透明度,促進永續經營」、「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營造良好互動管道」、「接軌國際規範,引導盡職治理」及「深化公司永續治理文化,提供多元化商品」5大主軸、共計39項具體措施,以未來3年為期推動。

(十一)配合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已完成相關法規修正,包括鼓勵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席次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三分之一及獨立董事連續任期不得逾三屆,擴大上市櫃公司應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之範圍及應取得第三方驗證之行業,分階段推動上市櫃公司提前公告前一年自結財務資訊,一定規模上市櫃公司自112年度終了後提前公告前一年度財務報告,發布審計品質指標,調降每日召開股東常會家數上限為90家,強化自辦股務公司股務作業之中立性及提升電子投票結果之資訊透明度,並建立國際投票顧問機構與國內發行公司之議合機制等。另並於110年11月30日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強化公司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

(十二)因應氣候變遷衝擊及國際間對永續議題關注,配合政府「2050淨零碳排」目標,協助我國企業及早因應訂定其減碳目標,本會於111年3月3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分四階段推動,要求上市櫃公司推動溫室氣體盤查資訊揭露,116年前完成溫室氣體盤查,118年前完成查證,並落實董事會永續發展責任。

(十三)為持續推動企業積極實踐永續發展,金管會於「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及「公司治理藍圖」所建構之基礎下,於112年3月28日發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以「治理」、「透明」、「數位」、「創新」4大主軸,「引領企業淨零」、「深化企業永續治理文化」、「精進永續資訊揭露」、「強化利害關係人溝通」、「推動ESG評鑑及數位化」5大面向,共計33項措施,包括推動上市櫃公司設定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提升董事性別多元化、擴大永續資訊揭露範圍及提升品質、建置永續報告書數位平台等,並將視國際永續發展趨勢及國內實務運作情形,逐年滾動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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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開放外資投資臺灣證券市場

一、緣起

 

臺灣證券市場開放外國投資人投資,係採取循序漸進方式,主要依據行政院71年核定之「引進僑外資投資證券計畫」,採取逐步開放三階段作法,第一階段「先採取僑外資間接投資證券方式」(72年5月至80年1月);第二階段「准許僑外專業投資機構直接投資證券」(80年1月至85年3月);第三階段「全面開放僑外資直接投資證券」(85年3月至92年9月),截至92年9月前我國對外資管理係採用實質審查外國專業投資機構(QFII)之制度。

 

為擴大我國證券市場規模、加速國際化腳步,並吸引外人投資國內證券市場,進一步取消QFII制度係我國外資管理之最終目標。

 

二、推動策略

 

為加速金融改革,擴大證券市場規模及加速證券市場國際化,金管會爰於92年9月30日修正「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並於92年10月2日正式廢除實施十餘年之QFII制度,改採「一次登記,永久有效」之登記制度,以簡化外資投資國內證券之作業程序。

 

自此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之程序更為簡便,僑外資僅須於初次投資前向臺灣證券交易所完成外資登記,取得投資我國證券之外資身分編號,即可據以向證券商辦理開戶投資並向外匯主管機關申請匯入(匯出)資金,境內之外國機構投資人、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比照本國人依「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辦法」規定最高結匯額度為五千萬元及五百萬美元,而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無投資額度上限;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額度則為五百萬美元。續於97年10月,再取消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投資限額,自此境外投資人已無投資限額規定。

 

三、執行成果

 

基於前開大幅放寬外資投資我國證券市場限制之措施,外資投資金額、其占我國證券市場市值比重逐年增加,例如92年9月底取消QFII制度前,外資累積匯入淨額約600億美元,至112年9月底已大幅增加至2,266億美元,占市值比由21%提高至 3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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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開放權證市場

一、緣起

 

我國權證市場開放於86年6月,當時為提供投資人多樣化金融工具,遂引進由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第三者所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並經財政部86年5月23日發布之(86)臺財證(五)字第03037號函核定為證券交易法中之其他有價證券,其募集、發行與交易等相關事項,均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

 

自86年8月20日第一檔認購權證大華01上市以來,為逐步擴大權證市場規模及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交易需求,金管會及周邊單位多次檢討修正相關規定。另外,權證具有衍生性金融商品之高槓桿特性,其操作難易度較高,為能使投資人正確理解商品特性及交易制度,進而提高參與權證市場意願,金管會、周邊單位及證券商亦加強投資人宣導工作,攜手改善整體權證投資環境,努力促成權證市場的實質成長,也為未來蓬勃發展奠定穩健的基礎。

 

二、推動策略

 

(一)改善權證法規制度

 

1. 擴大權證種類及連結標的範圍:從86年開放上市認購權證迄今,陸續開放上市認售權證、上櫃認購(售)權證、議約型權證、牛熊證及展延型牛熊證等類型權證商品,其連結標的範圍則包括上市(櫃)指數、股票、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ETF)及臺灣存託憑證(TDR)等,並於99年4月7日開放權證得連結外國標的及指數,俾滿足投資人多樣化投資需求。

2. 引進發行人造市制度並強化造市品質:早期權證市場並未強制發行人必須提供市場流動量,常有投資人詬病無法以合理價格買到權證,或常有權證面臨賣不掉之流動性問題,因此多對權證商品望而卻步,導致權證市場始終成長緩慢。經參考香港市場經驗,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於98年1月5日頒布之「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賦予權證發行人對所發行權證具有造市報價之義務,該要點並明定報價之時間、價格、數量,並廣納發行人及投資人之建言,逐步修正完善。另外,為使發行人在規範內提供更好的造市品質,於103年第三季起實施「發行人差異化分級及獎勵」之機制,就各檔權證之造市品質及週轉率,對發行人進行分級評等,評等較佳之發行人給予額外的權證發行額度且調降權證掛牌費用,促使發行人提高造市品質之意願,並藉由市場競爭帶來正向循環。

3.推動調降權證發行人從事權證避險股票證券交易稅:為促進權證市場發展,本會協助財政部推動修正「證券交易稅條例」調降權證發行人從事權證避險股票證券交易稅率由0.3%調降為0.1%,自112年11月10日施行,為期5年。降稅可降低證券商造市成本,提高證券商權證造市品質(如縮小買賣價差),增加投資人參與權證交易之意願,促進我國權證市場發展。

(二)投資人宣導教育:除金管會不定期發布相關宣導文宣之外,臺灣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公會及各家權證發行人,亦舉辦各種類型的權證宣導活動,尤其,證券商公會100年起更成立「權證公積金」,每年舉辦實體宣導說明會、網路教育及相關競賽活動、校園金融知識講座、對券商從業人員之教育外,亦投入媒體及廣告方式,運用更簡單及生活化的宣導活動,協助投資人正確認識權證商品。

 

(三)加強資訊揭露:為加強權證市場相關資訊揭露,證券商公會以「權證公積金」促請證基會建置「權證資訊揭露平台」,作為市場上公平、公正、公開之權證資訊揭露管道,期能透過揭露隱含波動度之變化、市場流動性之變化、買賣價差變化等相關資訊,俾利投資人評估挑選優質之權證造市證券商及價格合理之權證商品,進而增進參與權證市場之意願。該平台業於101年7月1日上線。

 

三、執行成果

 

隨著法令規範逐步開放,造市機制漸形完善,加上密集的宣導教育活動增強投資人對權證的認知,權證發行人及投資人的市場參與度皆有提高,權證發行檔數逐步成長,近年更是屢創新高。統計111年權證發行檔數共54,457檔,權證成交值占整體市場比重約為0.89%,相較110年權證發行檔數共53,212檔,權證成交值占整體市場比重約為0.74%,顯示權證市場規模有所成長,以利促進權證交易更為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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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開放證券業辦理國際證券業務

一、緣起

 

政府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於1983年底制定「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特許銀行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即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Unit,簡稱OBU),辦理境外金融交易,惟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營運狀況,過往業務內容仍以傳統銀行業務為主,對於屬於證券商領域的業務尚無進展,為提升我國成為區域金融中心之地位,有積極發展之必要。

 

為推動金融市場自由化、吸引海外資金回流,並有效運用本國證券母公司之資本及信用,以擴大國際金融業務參與者之規模,金管會於101年初起積極研議開放證券商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歷經多次跨部會溝通,於101 年12 月7 日會同中央銀行擬具「國際金融業務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02 年5 月31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令102 年6 月19 日修正公布,開放證券商得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 以下簡稱OSU),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並提供相關租稅優惠,俾與國際上其他境外金融中心競爭。

 

二、推動策略

 

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比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開放,應設立獨立會計帳務,除減少金融及外匯管理外,另提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及印花稅等租稅減免措施。

 

依照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22之4條,國際證券業務主要包含外幣有價證券之經紀、自營、承銷、財富管理、帳戶保管、因證券業務之借貸款項、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即期外匯交易業務及與證券業務相關之外幣間匯率衍生性外匯商品業務等。另除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涉及商品之計價幣別或連結標的,均以不涉及新臺幣為原則。

 

國際證券業務之管理,在財務面部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內部控制、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等併入其總公司控管,以健全其經營;在業務面方面,賦予其業務彈性,比照國際市場交易實務及慣例,俾提升其國際競爭力,另基於投資人保護,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除境外客戶外,境內客戶僅限專業投資人。

 

三、執行成果

 

證券商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後,有助於吸引海外資金回流,擴大我國資本市場版圖,推升經濟發展動能。截至112年9月底,金管會已核發18家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許可函;統計112年截至9月底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各業務之業務量,共計美金10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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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推行電腦自動交易

一、緣起

 

民國42年1月,政府為全面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發行土地實物債券,及台泥、台紙、臺灣工礦、臺灣農林等四大公營事業股票,作為徵收土地之補償,這些債券及股票連同政府在此之前發行的愛國公債,流通於市面,因而發展出代客買賣證券的行號,逐漸形成店頭交易市場。於民國50年底正式成立臺灣證券交易所(下稱證交所),為金融、信託業及其他公民營事業參加投資之公司制組織。

 

證交所開業之初,上市股票分為正式上市股票與試行上市股票兩大類。正式上市股票採口頭唱報分盤競價,試行上市股票則採專櫃申報競價。

 

民國53年2月24日正式廢止分盤競價,改採全盤競價,即場務執行人員將各種股票的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以及證券商代號,標示在報價揭示板上,證券商代表人或代理人再依照揭示板上牌價,隨時進行各種股票的交易。

 

二、推動策略

 

證交所於民國74年電腦輔助交易作業系統規劃完成,並逐步推行電腦自動交易:

 

(一)首先將第二類上市股票納入電腦輔助交易作業系統,有關電腦輔助交易系統的買賣申報,證券商得自集中交易市場開始前三十分鐘內輸入交易所電腦主機。此後,逐漸擴大電腦輔助交易的對象範圍,將第一類上市股票、變更交易方法的全額交割股票及債券陸續納入系統競價買賣,各證券商的申報競價方式為利用電腦連線,經由營業處所設置的終端機,將買賣事項輸入交易所電腦主機,再由撮合人員依電腦輔助交易作業規定,撮合買賣成交。證交所於民國77年9月29日設置電腦輔助交易撮合室,採用活動字幕行情揭示板。民國80年11月22日正式實施債券交易電腦化作業系統後,證交所集中交易市場的有價證券買賣,均已採行電腦輔助交易。

 

(二)民國82年8月起採用電腦自動交易作業,將全部上市有價證券按各證券交易熱絡程度、競價方式、產業別分組,每組八至十種股票輪流循環撮合,由電腦依價格優先及時間優先原則決定成交價格,每日並由管制人員監控系統,以維持電腦自動交易順利進行。此外,每日撮合成交後各種交易資料,立即循由行情揭示系統及電傳視訊系統,傳輸至各證券商營業處所,供投資人參考,以確保交易公平、公正、公開。

 

三、執行成果

 

簡化集中交易市場交易作業,提高競價效率及避免人為疏失,同時啟用線上監視作業系統,加強查核不法交易,以維護證券市場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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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延長證券市場交易時間

一、緣起

 

綜觀世界各國主要證券交易市場狀況,我國證券市場每日僅3小時,提供投資大眾於市場交易之時數偏短。茲因交易時數多寡攸關投資大眾得於市場反應相關資訊時間之長短,且部分上市公司股票除於本國證券市場交易外,尚可同時於國外證交所以存託憑證等掛牌買賣,復以歐美國家各主要證券市場為因應網際網路交易及電腦交易制度之盛行,吸引國外投資人投入,多計畫延長交易時間。

 

面對歐美證券市場新的整合趨勢及全時化、全球化、區域化之走向,如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時間能與歐美國家接軌,提供投資人反映重大訊息之管道,將有利於與國外證券交易所連線或建立跨市場交易平台之機會,以吸引全球投資人駐足我國證券市場,故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時間之調整已為重要課題,經參酌國外主要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及發展趨勢,並審慎研析我國證券市場現況、未來發展需要及各界意見後,爰自民國92年1月2日起延長證券市場交易時間,由每日3小時延長為4.5小時,週六不作交易及交割。

 

二、推動策略

 

(一)考量延長證券市場交易時間,對投資人、證券商、金融機構及資訊廠商等市場參與者以及新聞媒體,造成一定之衝擊。爰採取一盤到底較原交易時間僅延後1.5小時收盤之方案,使前述衝擊降至最低,亦不致嚴重影響國內眾多投資者之作息。

 

(二)證券市場交易時間調整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9時開盤,下午1時30分收盤。又盤後定價交易、零股交易、拍賣與標購等交易時間,並配合調整。

 

(三)結算交割制度不受影響,證券商不致因延長證券交易時間須大幅增加設備及電腦程式開發之成本支出。

 

(四)宣導及輔導證券商強化帳務控管能力,以減少調帳、改帳之比率。

 

(五)臺灣證券交易所等單位辦理宣導說明會、印製手冊及媒體宣導等事宜。

 

三、執行成果

 

延長交易時間,能立即反應國內外政治、經濟情勢,使市場機制能更充分發揮,進而提升國內證券市場效率,且除使我國交易時間與亞洲各國同步,將有利跨境市場交易進行,並增加國際化投資者資金調度效率,提升我國證券市場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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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放寬股市漲跌幅度及開放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並與財政部溝通協調調降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

一、緣起

 

我國股市自78年起漲跌幅由5%調整為7%,迄今已逾25年。又現行歐美主要交易所大多無漲跌幅限制,鄰近之日本、韓國及上海之漲跌幅度(10%~30%)均較我國為高,台股漲跌幅確較亞洲鄰國交易所為小,為尊重市場機制並與國際市場接軌,於104年6月1日放寬股市漲跌幅度至10%。

 

我國證券交易市場自74年禁止投資人「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再於78年4月禁止「雙向」當日沖銷交易,故在103年再度開放前,投資人僅可藉由信用交易融資買進、融券賣出同種股票資券互抵之方式,達成當日買股與即日賣出之目的,並不得從事現股當日沖銷交易。由於74年至103年止,限制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已逾29年,經考量國外主要證券交易市場對當日沖銷交易多無特殊限制,並為健全我國交易制度,提供投資人更多元交易策略之運用,金管會爰開放當日沖銷交易。

投資人從事當沖交易主係藉由頻繁買賣賺取微小價差,惟我國證交稅率3‰,與歐、美、日及香港等市場相較,國內當沖交易投資人證交稅負擔相對較重,致獲利不易,影響其交易意願,考量台股殖利率高,股市除中長期資金投資外,亦需短期資金挹注,以活絡股市,由於當沖交易係於同日買進賣出同種類同數量之標的,屬短期資金之進出,如能調降當沖證交稅,可降低投資人交易成本及提升其交易意願,並帶動其他投資人投入市場,應可促進股票市場流動性,對提升市場成交量能具有正面助益。 

 

二、推動策略

 

(一) 放寬股市漲跌幅度,主要推動策略:

 

1.相關重要配套措施

(1)臺灣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及受益憑證等相關商品之漲跌幅度連動調整為10%,及臺灣期貨交易所放寬股價指數類期貨與選擇權及股票期貨之漲跌幅度為10%。
(2)強化風險控管,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由現行120%調整為130%,並自104年5月4日先行實施。

 

2.金管會已請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及臺灣期貨交易所將製作海報及手冊或DM等文宣、辦理全國性宣導說明會,並透過報紙、電視及網路辦理宣導事宜。

 

(二)開放投資人當日沖銷交易之主要推動策略

 

為降低投資人當日未能完成反向沖銷而違約之風險,現股當日沖銷交易標的必須以具備一定流動性為前提,爰以循序漸進方式擴大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範圍,於103年1月6日及6月30日分別開放「先買後賣」及「雙向」當日沖銷交易,嗣於104年6月1日擴大當日沖銷標的範圍,由原200檔股票增加:1.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之股票。2.所有上市(櫃)之ETF。再於105年2月1日放寬所有得為融資融券之有價證券,均得當日沖銷交易。又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起再增加得為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標的亦得作為當日沖銷標的。

(三)調降當日沖銷證券交易稅之主要推動策略     

為提升台股市場量能,金管會就外界所提各項建議方案經與財政部溝通協調後,由財政部擬具「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規定,調降現股當沖證交稅率至1.5‰,且施行期間為1年」之條文草案,經立法院106年4月11日院會三讀通過,並經總統公布後,於106年4月28日生效實施;因實施成效良好,再於107年4月27日完成同條文修法程序,延長實施至110年底(第一次延長);嗣於110年12月29日完成同條文修法程序,再延長實施至113年底(第二次延長)。

 

三、執行成果

 

適度放寬股市漲跌幅度,可提升市場效率性,增加股市波動幅度,吸引投資人進場意願,提升市場流動性,並與國際市場接軌。另當日沖銷交易之實施,除完備市場交易機制外,並更能滿足投資人多元化之市場需求,對股市長遠發展有所助益,並藉由調降當沖證交稅,促進股票市場流動性,活絡股市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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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健全信用交易制度,穩定證券市場功能

一、緣起

 

信用交易自民國69年復華證券金融公司開辦融資融券業務以來,過往較重要之發展歷程為民國79年10月起開放證券商直接辦理信用交易業務、民國82年12月開放新設證券金融事業、民國88年1月開放上櫃股票得為信用交易標的。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發展趨於成熟,有多元化的商品供投資人選擇運用,如:權證、個股期貨、個股選擇權等,投資人運用具槓桿性商品已非以信用交易為限,民國103年起開放現股當沖交易後,亦對信用交易造成相當程度之替代性影響,近年來為健全信用交易制度,金管會研議鬆綁融資融券相關額度限制,並強化授信機構之風險控管,期能提升授信機構之業務經營彈性,滿足客戶交易與資金運用之需求。另因融資融券交易對股票價格有助漲助跌之影響,於證券市場異常波動時期,藉由適時調整信用交易相關措施,以發揮穩定市場之功能。

 

二、推動策略

 

(一)為增加授信機構業務經營彈性,研議放寬融資融券額度限制。

 

(二)為提升投資人操作彈性,研議放寬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之計算方式。

 

(三)為增進投資人避險管道,健全交易機制,研議放寬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限制。

 

(四)為強化授信機構之風險控管,研議訂定風險控管相關規範。

 

(五)為提升授信機構之競爭力,研議修正相關規範,擴大融券券源、相關擔保品範圍等,以增加業者之經營彈性,強化服務效能。

 

(六)為穩定證券市場,研議於適當時機調整信用交易規範,以減緩非理性賣壓及恢復投資人持股信心。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放寬融資融券額度限制:

 

1.民國102年11月3日實施提高每一客戶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為8,000萬元及6,000萬元;對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上市有價證券為3,000萬元,上櫃有價證券為2,000萬元,並提高證券商業務避險之額度,最高融券限額為1億2,000萬元,對單一證券之最高融券限額,上市有價證券為6,000萬元、上櫃有價證券為4,000萬元。

2.配合證券市場發展方案(揚升計畫),自民國104年6月29日實施全面鬆綁融資融券限額,回歸由授信機構自行控管,以增進授信機構業務經營彈性,及投資人資金運用效益。

 

(二)放寬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之計算方式:金管會於民國101年11月1日核備臺灣證券交易所規章,自次日起實施當日資券相抵金額於融資限額半數內,得不列入融資或融券限額計算,並進一步於民國102年11月3日開放資券相抵不列入融資融券限額計算,以提升投資人之信用交易操作彈性。

 

(三)放寬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限制:原規範平盤以下可融(借)券賣出之標的以150檔上市股票為主,自民國102年9月23日全面開放至所有得為融資融券標的,均可平盤以下融(借)券賣出。

 

(四)訂定風險控管相關規範:配合放寬股市漲跌幅度至10%,自民國104年5月4日起實施信用交易整戶擔保維持率由120%調整至130%,以降低授信風險,並配合全面鬆綁融資融券限額,為強化授信機構風險控管責任,由臺灣證券交易所增訂規範,要求授信機構應訂定授信風險控管程序,以適當評估客戶額度及控管授信風險。

 

(五)提升授信機構之競爭力:104年11月26發布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管理辦法」,擴大證券商辦理融資融券業務之取得證券用途、融券券源等,並修正「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部分條文,擴大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融資融券及有價證券借貸業務之券源、擴大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範圍及擔保品範圍。

(六)穩定證券市場: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情勢,為維持證券交易市場之秩序及穩定,採取下列措施,對於降低融券賣出、借券賣出之異常擴大,減緩證券市場非理性賣壓有相當助益:
1.104.8.13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20%,並擴大補繳融資融券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04.10.16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2.104.8.24起實施禁止平盤以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已自104.9.21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3.105.1.8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20%(已自105.3.1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4.109.3.19起實施有條件禁止平盤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已自109.6.9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並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09.6.9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5.111.7.15放寬抵繳信用交易應補繳差額之擔保品範圍(已自112.2.24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111.10.1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90%至100%及111.10.12起調整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由100%至120%(已自112.2.24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111.10.21起實施有條件禁止平盤下放空,規範投資人融券賣出及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該有價證券之當日收盤價跌幅達3.5%以上,次一交易日不得以低於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融券及借券賣出(已自112.2.23起取消該暫時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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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鬆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限制及發展多元化金融商品

一、緣起

 

隨著資本市場之自由化、國人金融知識之普及化與投資管道多元化發展下,國人理財觀念以及風險承受度日趨成熟。在多樣投資理財商品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投信基金或基金)係由專業經理人投資管理,具有專業操作及分散投資風險以及投資門檻低等特性,近年來成為投資人理財規劃之主要金融工具。為增進投信基金商品之創新及多樣性,提升國內投信產業發展,提高投信基金操作運用彈性,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法令。

 

二、推動策略

 

(一)為配合投信業者實務操作需要及增加投信基金運用彈性,金管會於102年10月21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1.提高基金投資其他基金受益憑證總金額之比例上限、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門檻、放寬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並放寬私募之指數型基金得投資於投信事業利害關係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以鬆綁基金操作限制。

2.明定基金借款法據,以利投信業者為給付買回價款及應付有價證券交割款得採借款機制,以提升基金操作績效。

3.放寬基金得將所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自行或委由國外機構辦理出借運用,以增加基金之運作效率。

4.簡化基金合併程序及延長基金合併免召開受益人會議之公告期間,以提升基金操作規模經濟及保障受益人權利。

 

(二)為開放投信事業發行新種類之基金、提供投資人多元化金融投資工具,帶動整體ETF市場規模及交易量,金管會於103年7月3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放寬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1.槓桿型ETF及反向型 ETF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比率上限,放寬至淨資產價值(NAV)之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之110%。

2.為利投資人辨識,明定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之基金名稱應明確顯示所追蹤標的指數之單日正向倍數或反向倍數表現

3.為利操作,槓桿型ETF及反向型 ETF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上限為NAV之30%。

4.為符合實務需要,放寬基金買回價格得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明定以基金買回當日或次一營業日之淨資產價計算;另為符國際作法及參酌國際基金評等機構建議,明定基金應編具經會計師核閱之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 為利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新基金商品、增加投信基金操作彈性,金管會105年11月24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開放投信業者發行「多重資產型基金」,同時為了鼓勵投信業者提供適合退休理財規劃的基金商品,增加基金操作彈性,也新增基金若有約定到期日,可在投資信託契約中明訂到期日前之一定期間內,不受相關投資比重規範限制,在法規鬆綁後,投信業者可發展多元化符合投資人理財需求之基金商品。

(四) 為發展國內追蹤債券指數之ETF,金管會於105年間與財政部合作,共同推動「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修正案,並於105年12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之期間停徵債券ETF證券交易稅,另金管會於106年5月17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1號令,明定ETF及指數型基金為投資於標的指數之成分證券或因應標的指數複製策略所需,得投資高收益債券,上開措施有助於投信業者推出新種類的債券ETF商品。

(五)配合107年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正,金管會107年7月23日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放寬私募基金之應募人總數上限為99人、簡化基金投資交易之作業規範、放寬投信基金得投資於正向浮動利率債券、新增規範符合「鼓勵投信躍進計畫」之投信業者得向本會申請核准發行不受現行相關投資限制之投信基金等。

(六)金管會於107年10月17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70335922號令開放投信事業得募集發行「ETF連結基金」,其資產至少90%以上投資於單一檔台股ETF,有助於將銀行通路或投信通路資金引導至台股ETF,逐步提升台股ETF規模及次級市場流動性。為提升國內資產管理人才與技術,擴大資產管理規模並朝向國際化發展,金管會於108年4月30日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符合金管會所定「鼓勵投信躍進計畫」條件,經向金管會申請並核可者,得適用基本優惠措施,運用ETF連結基金所投資之ETF(主基金),得不以國內成分證券ETF為限。

 

三、執行成果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法規修正後,有助增加基金操作彈性, 協助業者發展多元產品種類,擴大投信業者業務範圍。執行成果如下:

(一)102年10月21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後,增加基金操作彈性(譬如:提高投資基金比例上限至20%、放寬平衡型基金持股比率為10%~90%、債券型基金得投資於轉換公司債)、投信業者為給附買回價款及應付有價證券交割款得採借款機制、基金持有之外國有價證券得自行或委由國外機構辦理出借、簡化基金合併程序等措施,均有利於提升投信業者之競爭力及增加基金運作效率。截至112年9月30日止,共計有38家投信業者募集發行1,028檔基金,資產規模新臺幣6兆179億元。
(二)103年7月3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後,103年10月31日國內第一檔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截至112年9月30日止,共計有33檔上市(櫃)槓桿型ETF及反向型ETF,資產規模新臺幣1,347億元。
(三)105年11月24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後,修法後首檔「目標到期基金」及「多重資產型基金」申請案分別於105年8月2日及106年2月14日獲准對外募集發行,截至112年9月30日止,計有61檔多重資產型基金,資產規模新臺幣2,108億元,與84檔目標到期基金,資產規模新臺幣2,604億元。
(四)105年12月26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規定及106年5月17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600158981號令後,106年1月17日國內首檔美債ETF於櫃買中心掛牌交易、106年8月21日國內首檔高收益債券ETF於臺灣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截至112年9月30日止,共計有84檔上市(櫃)債券ETF,資產規模新臺幣1兆6,79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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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縮短投信基金審核期間,擴大基金適用申報生效制

一、緣起

 

隨著境外基金之開放,境外基金在臺銷售金額持續增長,且境外基金檔數遠超越國內投信基金,且過往基金為申請核准制,審核時間為2~3月,為縮短基金審核時程,加快商品推出速度,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銷售法規。

 

二、推動策略

 

為縮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下簡稱基金)審核期間及放寬基金追募條件,金管會於民國103年10月21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放寬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債券型、指數股票型、保本型及貨幣市場基金,以及國內募集不以投資國內為限之債券型、平衡型、指數型、指數股票型、保本型及貨幣市場基金,改採申報生效制,分別為於金管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或三十個營業日生效。

 

(二)為避免投信事業因基金額度限制,影響基金銷售時機,爰對追加募集條件由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95%放寬為80%。

 

(三)為敦促投信事業積極維護基金規模、提升送件品質、加強對投信事業監理及考量部分基金募集案件取得國外主管機關或其他機構之聲明或書函所需時間不易估計,爰明定基金募集案件應採申請核准制之例外情形。

 

三、執行成果

 

本次法規修正後,業縮短基金審核時程,審核時程由以往平均2至3個月縮短至30個營業日,有利投信業者掌握基金發行時機,提升國內投信事業競爭力,落實資產管理業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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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強化境外基金監理

一、緣起

 

金管會於94年8月2日訂定發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為將當時國人已經投資之境外基金納入規管,「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對於境外基金之資格條件僅作原則性規定,並未比照我國投信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相關法規,明定各基金種類及投資限制。另因境外基金機構無須在臺設立資產管理據點即可跨境在臺銷售其所發行之基金,跨境銷售之條件遠較世界多數國家寬鬆。

 

隨著境外基金於我國之銷售日益蓬勃發展,考量境外基金係由國外基金公司所發行、管理,且基金種類、投資標的範圍、操作策略等皆較國內投信發行管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更為多元且複雜,且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總金額持續增加,但發行管理境外基金之資產管理公司並未相對深化擴大在臺投資與業務,僅在臺大量銷售境外基金,投入之資產管理技術資源與資金相對有限,對我國資產管理產業之貢獻度不足,金管會爰階段性的逐漸強化境外基金之審查管理規範與監理強度,並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提高對臺貢獻度,俾加強保護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

 

二、推動策略

 

(一)強化境外基金之審查與管理措施:

 

1.調整境外基金申請審查程序,俾與證投信基金趨於一致。

2.要求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應充分瞭解所代理銷售之境外基金(KYP;Know Your Product)。

3.強化境外基金銷售通路管理。

4.要求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適任之產品分析人員與通路服務人員。

 

(二)深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

 

1.發布「鼓勵境外基金深耕計畫」。

2.鼓勵大型境外基金集團提升對我國貢獻度。

3.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範境外基金機構在臺募集銷售境外基金,應對臺具一定之貢獻度。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強化境外基金之審查與管理措施:

 

1.針對於國內公開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採逐檔審查之申請核准制,且逐步分階段調整總代理人每次送件申請之基金檔數,以與證投信基金一致。另因境外基金已於國外成立滿一年,故亦會針對境外基金之實際投資組合及基金規模變化等項目進行審查。

2.考量境外基金係於國外設立並由境外基金機構所發行經理,且現行於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類型、投資標的、操作方針及銷售類股等種類繁多,複雜性較境內基金高,故金管會於101年1月10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號令,要求總代理人與銷售機構切實執行KYP,俾與KYC(Know Your Customer)相結合,確實避免不當銷售情形。具體KYP作業規範包括上架前商品之評估審查、銷售前/銷售時基金資訊之編製與提供、銷售後商品評核及基金資訊之編製與提供。

3.考量銷售機構係受總代理人委任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銷售業務,因此總代理人應有責任確保銷售通路受委任銷售其所代理之境外基金時,確實遵循相關法規與契約規範,故金管會於101年1月10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000061207號令,要求總代理人應有效管理查核銷售通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業務之情形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管理銷售通路辦理基金募集銷售業務所衍生之風險。

4.為加強國內總代理人對境外基金產品知識、投資分析及銷售管理等技能,以提升對我國境外基金投資人之服務品質與內涵,保障國內投資人之權益,金管會於101年1月10日發函要求總代理人應配置適足及適任之「產品分析人員」辦理KYP業務及「通路服務人員」辦理銷售通路服務業務,並訂定具體配置標準

(二)深化境外基金機構在臺資產管理業務的經營

 

1.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擴充與國際化:

(1)已有境外基金國外資金委由臺灣投信業者全委操作或提供具運用決定權之顧問,並已有境外基金集團,委託臺灣投信團隊為集團基金提供顧問服務。
(2)境外基金機構已在臺設立投信據點者,管理資產規模已大幅提升,顯見金管會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深耕臺灣之相關措施,對提升我國資產管理業務經營與發展,已產生一定效益。
2.我國資產管理人才質與量均有增加:
(1)投信投顧從業人員,包括投信基金業務、顧問業務、全委業務及產品分析人員等核心資產管理技術人員均有增加,且其中主要外資投信均已增加聘僱人員,金管會持續要求境外基金機構擴大在臺資產管理規模與增聘員工已有一定成效。
(2)多家集團開始加強培訓臺灣投資團隊,提供臺灣投信團隊派員赴境外基金機構駐點或培訓,以加速臺灣人才國際化及培訓臺灣核心資產管理人才。

 

3.帶動我國業者擔任集團區域性基金服務機構:已有境外基金集團在臺設立大中華投資研究團隊,並由臺灣投信業者擔任集團在亞洲的數位資源整合中心,協助總部協調亞洲各地執行集團網站資訊整合等任務,另有境外基金集團在臺設立集團亞洲地區後台行政管理第二中心。

4.又為強化境外基金之管理,並提升境外基金管理機構對我國資產管理之貢獻度,金管會已於104年10月13日修正境外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明定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集團企業對增進我國資產管理業務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具體貢獻,並經金管會認可者,始可在國內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並給予一年之緩衝期,另為提升對境外基金管理之彈性,亦明定金管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5、由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4條規定捐款於105年10月15日成立「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金管會並已指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為「人才培育與產業發展基金」之機構,以積極推動資產管理產業人才培育、投資人教育、協助產業發展及投資人保護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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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放寬證券業得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一、緣起

 

金管會於民國98年8月20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設置標準」(以下簡稱投顧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開放證券投信投顧事業及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考量證券業者業務拓展及實務運作需要,金管會於民國103年8月28日放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規定。

 

二、推動策略

 

(一)修正法規及相關申請書件格式,放寬業者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無需先經金管會許可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

 

1.民國103年8月28日發布修正全權委託管理辦法、投顧事業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2.民國104年1月22日發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3.民國104年4月21日公告修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4.民國104年10月21日核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操作辦法),新增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規定。

 

(二)已修正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問答集,敘明受託人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相關應注意事項。

 

三、執行成果

 

開放證券經紀商以信託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能有效拓展我國業者業務之發展機會,且提供國人進行財富管理時有更彈性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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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會計原則與國際接軌

一、緣起

 

長久以來,我國企業財務資訊因未能全面與國際接軌,造成企業籌資、外資投資及亞洲公司治理排名等處於較為不利之地位,金管會爰著手研議推動相關政策。

 

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下稱IFRSs)已成為全球資本市場之單一準則,直接採用(adoption)IFRSs亦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之趨勢,金管會審酌國際發展趨勢,為加強臺灣企業與國際企業間財務報告之比較性,提升臺灣資本市場之國際競爭力並吸引外資投資臺灣資本市場,同時降低國內企業赴海外籌資之成本,於民國97年底決定推動臺灣企業採IFRSs編製財務報告,並於98年5月14日發布採用IFRSs之推動架構(Roadmap)。

 

二、推動策略

 

(一)成立專案小組整合各相關單位執行導入工作:金管會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成立「推動我國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案小組」,統籌各項工作之執行及各單位之聯繫與溝通。

 

(二)跨部會協商:就導入IFRSs涉及之國家考試、課稅問題與相關部會協商。

 

(三)監理機制調整:配合我國採用IFRSs後以合併財務表為主要財務報表,調整相關監理規章。

 

(四)成立服務中心:整合各業務局及週邊單位人力,於民國100年6月8日成立「IFRSs服務中心」,作為提供專業化服務平台。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果

 

本政策自民國98年至101年積極推動,具體執行績效重點說明如下:

 

(一)公開發行公司如期產製IFRSs財務報告:公開發行公司自民國102年及104年起分階段全面接軌IFRSs,並已順利產製IFRSs財務報告,如期達成政策目標。

 

(二)提升我國於亞洲公司治理評鑑排名:自我國宣布將於2013年直接採用IFRSs,2010年亞洲公司治理評鑑我國排名大躍進至第4名,著有績效。

 

(三)修正監理法規:監理法規調整計五十餘項,包括證券交易法、各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相關監理規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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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推動發展我國期貨市場

一、緣起

 

政府為積極推動各項自由化、國際化的金融政策,加上各界對國內期貨市場之殷切需求,自78 年起開始進行期貨交易制度之研究,79年2 月經濟部完成國外期貨交易法草案,81 年7 月10 日公布,且將期貨的主管機關由經濟部改為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自82 年1 月施行。另為提升我國金融市場之國際地位,主管機關及各界積極推動國內期貨市場之建立,於84 年12 月成立期貨市場推動委員會,臺灣期貨交易所(下稱期交所)籌備處於85 年12 月正式成立, 86年3月「期貨交易法」通過立法程序,同年6 月1 日正式施行,國外期貨交易法則停止適用。

 

在相關法源皆具完備,及各界共同努力下,期交所於87 年7 月21 日正式開業,並推出首檔期貨商品-「臺股期貨」,開啟了我國本土期貨交易的歷史。之後陸續推出臺指選擇權、利率類之10年期公債期貨期貨、黃金期貨、股票期貨等商品。在104年7月20日,推出首檔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交易標的之匯率類期貨商品—美元兌人民幣匯率期貨,就商品涵蓋面而言,已包含指數類、利率類、個股類、商品類及匯率類,商品面可謂相當完備。

 

二、推動策略

 

(一)適時檢討期貨交易及結算制度。

1.改善期貨交易撮合方式,提升市場撮合效率。

2.建立造市者制度,以活絡市場交易。

3.新增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提升風險控管效率與資金運用效能。

4.建置期貨市場鉅額交易制度,以利大額交易人之策略交易執行。

5.推出我國期貨市場盤後交易制度。

6.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二)增加期貨業經營之業務或商品,並落實風險管理。

1.推出各類期貨商品,使期貨商品更多元化。

2.強化期貨商風險控管作業,由期交所及期貨公會共同研議期貨市場風險控管規範,提供期貨商一致遵循之依據。

(三)推動國際交流、進行國際合作,提升臺灣期貨市場能見度。

 

三、推動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適時檢討期貨交易及結算制度。

1.為提升期貨市場交易撮合效率及配合臺指選擇權商品上市及選擇權交易系統完成,90年12月24日選擇權商品撮合方式採行逐筆撮合,並自91年7月29日期貨商品全數改採逐筆撮合,大幅提升市場撮合效率。

2.90年12月24日正式建立造市者制度,並於96年10月1日擴至期貨商品(股票期貨係於100年5月3日實施),藉由造市者提供買賣雙向報價以協助交易進行,進而活絡市場交易。

3.96年10月起,期交所對結算會員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制度(SPAN),並於97年11 月推展至一般交易人端,交易人可以選擇繼續使用策略式保證金計收方式,或向期貨商申請使用SPAN 來計算原始保證金。

4.100年12月19日開放臺股期貨、小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得從事鉅額交易商品,以逐筆撮合方式建置期貨市場鉅額交易制度,於101年5月14日起,增加股票期貨為適用商品,並於103年12月2日起,增加議價申報交易方式,以利大額交易人執行策略交易。

5.104年7月配合證券市場揚升計畫,完成期貨市場之便利期貨交易人開戶及交易、放寬漲跌幅限制及推動人民幣匯率期貨等具體措施及實施內容,提升期貨商服務效能、營造更有效率交易市場及建構多元化商品。

6.為使交易人能及時因應國際市場行情變動,提供更完善避險管道,參酌國際市場作法,於106年5月15日推出我國期貨市場盤後交易制度。

7.為防範交易人錯誤下單、胖手指及盤中委託簿流動性瞬間失衡而產生價格瞬間異常波動,金管會督導期交所建置期貨市場動態價格穩定措施。期貨市場建置價格穩定措施可減緩價格波動,強化市場價格穩定,加強交易人保護及提升我國期貨市場之國際競爭力。臺指期貨、小型臺指期貨之最近月與次近月契約已於107年1月22日上線實施。107年11月19日擴大適用至所有國內股價指數期貨,108年5月27日擴大適用至臺指選擇權,108年9月30日擴大適用至國外股價指數期貨,109年6月8日擴大適用至ETF期貨、匯率期貨,110年6月28日擴大適用至個股期貨,110年12月6日擴大適用至商品類期貨(包括黃金期貨、臺幣黃金期貨及布蘭特原油期貨),111年11月7日擴大適用至ETF選擇權,112年6月5日擴大適用至黃金選擇權。

(二)增加期貨業經營之業務或商品,並落實風險管理。

1.87 年7 月21 日期交所首次推出期貨契約-「臺股期貨」,並於90年12月24日推出「臺指選擇權」,國內期貨交易從期貨契約拓展至選擇權契約,市場避險管道更多元化。92年1月推出我國非指數型商品「股票選擇權」。93年1月推出「10年期公債期貨」,將期貨市場產品線由股價類跨入利率類商品。

2.在商品類方面,95年3月期交所上市「美元計價黃金期貨」,97年及98年分別推出「新臺幣計價黃金期貨」及「黃金選擇權」,以提供黃金現貨參與者更多元化之交易與避險管道。另為提供股票現貨投資人良好避險管道,於99年1月25日推動「股票期貨」上市。

3.95年3月17日訂定「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應行注意事項」,同時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相關條文,開放外資以非避險目的從事我國期貨交易,並推出綜合帳戶;97年6月23日開放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期貨交易,得以美元等6種外幣為之。99年9 月21 日開放期貨商得受託境外外資從事國外期貨交易,及期貨經理事業得接受外資以外幣全權委託期貨交易。

4.為落實風險管理,102年7 月1 日起,期交所及期貨公會對開戶及徵信作業、盤中高風險通知作業、盤後保證金追繳、代為沖銷作業予以一致性規範,並修正「期貨商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以確保期貨交易人之權益及避免交易紛爭。

5.104年7月,因應臺灣離岸人民幣市場蓬勃發展,推出2檔以美元兌人民幣匯率為交易標的之人民幣匯率期貨,有效增加交易人運用金融商品之彈性。該商品上市後1個月內(民國104年8月18日)該二商品之合計交易量為2萬1,110 口,已超越同具有人民幣匯率期貨商品上市交易之香港、新加坡、芝加哥等交易所,且截至104年底該商品日均量達9,942口,亦明顯超越上開國外交易所。

6.為滿足市場需求,並使臺灣期貨市場之匯率類產品線更加完整,期交所於105年11月7日掛牌歐元兌美元匯率期貨及美元兌日圓匯率期貨,續於107年1月22日推出英鎊兌美元匯率期貨期貨及澳幣兌美元匯率期貨。

7.為滿足市場投資人交易及避險之需求,期交所於109年6月8日推出「臺灣永續指數期貨」,完整結合環境(E)、社會(S)、治理(G)與財務指標(ROE)篩選投資型ESG指數,表彰符合ESG標準之上市公司績效;同日亦推出「臺灣生技指數期貨」,可成為生技產業系統性風險之避險工具,讓交易人有更多交易選擇。

8.因應國際期貨市場趨向商品微型化趨勢,期交所於110年6月28日及12月6日分別推出「小型電子期貨」及「小型金融期貨」,使交易商品多元化,讓更多交易人參與期貨交易。

9.為持續擴大市場參與,期交所於111年6月27日推出「臺灣半導體 30 指數期貨」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航運類股價指數期貨」,提供交易人更多元之交易機會。

(三)推動國際交流、進行國際合作,提升臺灣期貨市場能見度。

1.為促進我國期貨市場國際化,期交所與歐洲期貨交易所進行跨境交易所合作,授權歐洲期貨交易所掛牌以我國臺股期貨及臺指選擇權為標的之一天期期貨契約,該等商品係於我國期貨市場盤後交易且其未平倉部位移轉回期交所,擴大我國期貨市場規模,並在103年5月15日於歐洲期貨交易所掛牌交易。

2.104年8月13日核准證交所將其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TAIEX)授權予日本大阪交易所,以掛牌交易臺股期貨,提升臺灣期貨市場能見度。

3.期交所於104年12月21日上市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股價指數(Tokyo Stock Price Index,TOPIX指數)期貨契約,該商品是我國首個國外交易所授權於我國上市之國外指數期貨商品。

4.為擴大我國期貨市場規模與國際化程度,期交所積極推出國際化商品,105年11月7日推出印度Nifty 50股價指數期貨。

5.為滿足國人對美股跨市場交易之需求,提供多元化交易與避險管道,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期交所於106年5月15日推出「美國道瓊工業指數期貨」及「S&P500指數期貨」。

6.與洲際歐洲期貨交易所合作,取得布蘭特指數價格授權,於107年7月2日推出「布蘭特原油期貨」,提供市場交易及避險管道,多元化臺灣期貨市場產品線。

7.為滿足國人對歐洲跨市場交易之需求,提供多元化交易與避險管道,提升我國期貨市場國際競爭力,期交所於109年11月23日推出「英國富時100指數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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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柒、證券市場全面推動逐筆交易制度

一、緣起

我國股票市場長期以來係採集合競價,惟國際各主要證券市場,不論紐約、倫敦、德國等歐美市場,或是日本、香港、新加坡、韓國、上海、深圳、馬來西亞、泰國、印尼等亞洲市場,盤中均採逐筆交易。逐筆交易之撮合無需等待,委託隨到隨撮,交易效率明顯優於集合競價。為利與國際接軌,證交所自民國97年起開始研議推動逐筆交易制度。

考量逐筆交易制度係市場重大變革,我國股票市場投資人結構以自然人為主,需較長時間適應此一變革,宜採逐步推動的原則。證交所自民國99年6月起,將權證盤中的撮合方式調整為逐筆交易,並自民國102年7月1日起將股票市場盤中集合競價撮合秒數由20秒調整至15秒、民國103年2月24日調整至10秒、同年12月29日再調整至5秒,俾利業者及投資人逐步適應。

二、推動策略

    (一)取得共識:經過證交所多年持續與證券商公會及相關業者溝通 後,擬定逐筆交易之規劃內容。本會於民國107年亦多次邀集證交所、櫃買中心與證券商公會就整體規劃案進行討論及取得證券市場推動逐筆交易之共識,並於107年9月3日對外宣布於109年3月23日正式上線實施。

    (二)制度重點:

1.實施方式:盤中時段(9:00-13:25)實施逐筆交易,開收盤時段仍維持集合競價。

2.委託單種類:我國證券市場原僅有當日有效之限價單,實施逐筆交易制度將新增「市價委託單」、「立即成交或取消(IOC)」(係指委託即刻成交,未能成交委託,立即由系統剔除)、「全部成交或取消(FOK)」(係指委託必須全數成交,未能全數成交,立即由系統剔除)等種類,故逐筆交易推出後,將有「限價單」、「市價單」,搭配「當日有效」、「立即成交或取消」、「全部成交或取消」,委託單的組合將增加為6種,供投資人選擇。

3.瞬間價格穩定措施:為免因行情波動劇烈,使成交價超出投資人預期,規劃若個股模擬成交價超過前5分鐘加權平均價之3.5%,將延緩逐筆撮合2分鐘,並於2分鐘後以集合競價撮合,之後再恢復為逐筆撮合。

4.行情揭示資訊:提供「即時交易資訊」及「5秒行情快照」(指每5秒提供行情)。

(三)配套措施:

1.給予證券商較充裕之時間建置資訊系統:證交所與證券商公會原認為資訊建置約12個月可完成,惟本會考量部分小型證券商如遇有資訊廠商未能配合的情況下,可能導致時程延遲,爰將準備期間延至18個月。

2.建置擬真交易平台:證交所所建置之擬真交易平台,上線期間為民國108年3月25日至109年5月31日,可讓投資人利用該平台實際模擬委託下單及觀看行情資訊等,以瞭解新式委託種類、新制瞬間價格穩定措施及體驗逐筆交易之規則、速度,並將適時辦理獎勵活動,以提升投資人使用率。

3.加強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本會藉由提供較充裕推動時程,以利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能有充分時間瞭解逐筆交易制度。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將委由公關公司辦理一系列市場宣導活動,包括微電影、公車捷運廣告、網路社群平台、媒體等項目,同時亦請證券商公會協調所屬會員共同執行投資人及證券從業人員宣導,俾利該制度順利推動。

三、執行成果

我國國內期貨、選擇權、權證等商品已先採行逐筆交易,證券市場於109年3月23日實施逐筆交易後,使跨商品間之套利、避險、策略性等交易更具效率。再者,逐筆交易提供多種委託單種類選擇,可滿足投資人需求。另提供即時交易資訊,亦可增加市場資訊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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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捌、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

一、ETN背景簡介
    指數投資證券(ETN)屬結合債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特色之指數型證券,依我國定義,ETN係指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申購、賣回均以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

二、推動策略
    為擴大證券商業務範圍及滿足投資人商品多元化之需求,並協助證券商培育金融人才,本會參酌國際作法,於107年6月28日發布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符合淨值達100億元以上、資本適足率不低於250%、財務狀況符合證券管理法令規定之證券商得發行ETN於證交所及櫃買中心掛牌。

三、執行成果
    開放證券商發行ETN,有助我國資本市場與國際接軌,及增加投資人選擇投資標的時之多元性。又ETN具備低投資成本、高透明度、流動性及分散投資風險等優勢,可降低投資門檻及操作難度,讓小額投資人也能夠參與過往較難涉獵之商品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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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玖、研議證券型代幣發行(STO)之監理規範

一、緣起
    因應區塊鏈業者有發行證券型代幣(STO)募集資金之需求,該等證券型代幣通常表彰對發行人之債權或股權,且承諾持有者未來可參與盈餘分紅或享有利息支付,此類代幣如具投資性及流動性,視為有價證券,應納入證券交易法規管,爰研議相關監理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本會於108年7月3日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條第1項規定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80321164號令,核定「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為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並已研訂STO監理規範,採分級管理制度,募資金額逾新臺幣(以下同)3,000萬元應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沙盒實驗,實驗成功後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豁免應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申報義務,並授權櫃買中心訂定管理辦法。
(二)配合前揭STO監理規範之發布,本會已於109年1月15日發布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及「證券商管理規則」等法令規定,開放證券自營商得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櫃買中心亦已訂定「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並於109年1月20日公告實施,主要規範項目包括STO之種類、發行主體、募資對象與限額、發行流程、買賣方式、交易額度限制、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洗錢防制等。
(三)為促進證券型虛擬通貨市場之發展,及兼顧業務風險,本會已參考業者意見,並蒐集國際間實務發展現況,於111年1月調整STO相關規範,將原單一平台募資上限由1億元提高至2億元、平台受理STO發行間隔期間由1年縮短至6個月及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募資金額3,000萬元(含)以下之STO。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上開規範發布後,有意辦理募資金額 3,000 萬元(含)以下 STO 業務之平台業者可依規定申請證券自營商許可,應有助於該等平台業者之未來業務推展。STO屬結合金融科技之新興募資模式,其效益、風險與影響情形尚需觀察,未來本會將持續視市場發展情形及產業實務需求,以兼顧金融穩定和金融創新的思考,循序漸進在發展過程中尋求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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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推動盤中零股交易

一、緣起
    實施盤中零股交易前,投資人欲買賣零股,僅能於下午1:40至下午2:30申報委託,於下午2:30後以集合競價一次撮合成交,每筆買賣委託申報數量不超過999股,交易時間與成交機會均受限制。
    為提供年輕人及小資族群於盤中時段可買賣零股,金管會爰請證交所規劃推動盤中零股交易,於109年10月26日實施,以利投資人進行零股交易,對證券市場的多元發展有重大助益。
二、盤中零股交易制度重點

(一)交易時間及方式:委託申報時間自9:00至13:30,9:10開盤,以1分鐘分盤集合競價方式撮合成交,未成交委託不保留至盤後零股交易時段。
(二)交易標的同現行盤後零股交易標的,包含股票、TDR、ETF、受益證券等。權證、ETN無零股交易 。
(三)資訊揭露:每隔一段時間(約10秒)試算撮合後,揭露模擬成交價格、數量及最佳5檔申報買賣價格、數量。
(四)委託方式:採電子式交易型態委託,但專業機構投資人得以非電子式委託。

三、配套措施:
(一)金管會已請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加強辦理證券商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且證券商應明訂手續費計收方式,並妥適向投資人清楚說明,俾利制度推動。
(二) 盤中零股交易制度已於109年10月26日順利上線,並於111年12月19日縮短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至1分鐘(原3分鐘),本會將持續蒐集各界意見,並精進盤中零股交易相關措施。

四、執行成果
    盤中零股交易除可增加投資人於盤中交易時段買賣零股管道外,亦便利小資族群進行投資,吸引學生及社會新鮮人等參與,及早培養其正確投資觀念,孕育證券集中市場未來投資人,另提供證券商定期定額業務調節管道,去化其餘股庫存風險,有助定期定額業務投資人實現獲利,享受資本市場投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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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壹、推動「資本市場藍圖」

一、緣起
   為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及因應ESG永續發展、數位科技及高齡社會等3大趨勢,以打造具前瞻性與國際競爭力之資本市場,金管會以「建立資本市場參與者共好共榮之生態環境」為核心價值主軸,並以「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為願景,以及秉持「健全資本市場發展、保障投資與維護市場秩序」之使命,於109年12月8日正式啟動「資本市場藍圖」(110年至112年),以發揮資本市場功能,帶動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本次「資本市場藍圖」針對「強化發行市場功能,支援實體經濟發展」、「活絡交易市場,提升效率及流動性」、「吸引國內外資金參與,提高市場國際能見度」、「提升金融中介機構市場功能及競爭力」及「鼓勵金融創新與多元金融商品之發展」等5大策略,擬具25個重點項目,合計84項具體措施。金管會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集保結算所、期交所、證基會及投保中心等證券期貨周邊單位,共同努力推動,每年並將依藍圖計畫實施情形進行滾動式修正,以達成營造公平效率、創新開放、多元化及國際化的資本市場之願景。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111年度完成27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1.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
2.開放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配合修正相關法規。
3.開放本國專營期貨商得以自有資金轉投資於國內設立貿易公司從事倉單相關業務。
4.開放期權策略指數ETN上市櫃交易。
5.完成建置「公告快易查」中英文投資資訊網站。
6.開放證券商經營有價證券交割之在途存款短期融通業務。
7.開放證券商於營業處所與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自行買賣不動產抵押貸款債券(MBS)或抵押債務債券(CDO) 。
8.實施電子選擇權及金融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9.期交所推出半導體30期貨契約及航運期貨契約上市。
10.引導投信事業及投顧事業辦理資產管理業務時,於投資流程及風險管理等內部控制機制納入ESG考量。
11.訂定可持續發展連結債券相關規範並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12.增訂交割結算基金分擔上限與調整動用順序。
13.強化重大訊息資訊揭露之品質。
14.鼓勵公司自辦或受邀參與業績發表會(法說會) 。
15.期交所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
16.研議放寬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發行專業板公司債。
17.參酌國際證券市場制度,修正創新板合格投資人資格條件、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制度及轉板機制等。
18.修正「鼓勵投信躍進計畫」,鼓勵投信事業提升盡職治理、投資流程及風險納入ESG及議合等積極採取行動。
19.推動處置期間增加資訊揭露。
20.實施ETF選擇權及黃金選擇權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21.修正「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應注意事項」,放寬證券商得依客戶所需,提供金錢及有價證券信託項下之各種信託商品。
22.期交所推出臺指選擇權及小型臺指期貨的雙週到期契約上市。
23.優化線上開戶,開放證券商得以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方式辦理身分驗證。
24.縮短盤中零股交易撮合間隔時間。
25.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加強專家出具永續報告意見書之管理。
26.證券商公會及期貨公會已完成增修訂「網路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資訊系統安全防護基準自律規範」、「供應鏈風險管理自律規範」及「新興科技資訊安全管控自律規範」。
27.完成「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交易網路及交易相關系統資通安全仿真演練」,針對證券期貨周邊單位交易網路已評估及建立之威脅模型,採書面稽核與技術檢測方式,驗證相關資安風險均已確實防護及控管。
(二)110年度完成34項重要項目,臚列如下:
1.放寬「無獲利公司」私募補辦公開發行之獲利能力條件限制。
2.放寬募資用途用於「合併」之案件,及發行以子公司股權為交換標的之交換公司債之案件,得豁免適用大量閒置資金之退件規
3.因應投保法修正,充實投保中心網站「投保法修正案宣導專區」案例。
4.開放外資投資ETN。
5.建立外資投資國內證券申請登記作業之無紙化環境。
6.開放證券商得辦理以定期定額方式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業務
7.永續發展債券市場專區上線,首批3檔社會責任債券共發行27億元。
8.開放高資產客戶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9.實施個股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10.期交所推出電子類股價指數小型期貨契約上市。
11.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提出視訊輔助股東會等相關配套措施。
12.實施股票造市者制度。
13.開放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他益信託業務。
14.建置投信基金投資債券監理資訊平台。
15.開放槓桿交易商得對一般自然人客戶提供國外個股(含ETF)、國外股價指數及白銀之差價契約(CFD)。
16.實施盤前資訊揭露之精進管理措施。
17.臺灣創新板及戰略新板開板。
18.研議開放REIT採基金架構發行,並將投信投顧法修正草案送行政院審查。
19.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之專家輔導責任與財務業務監理。
20.開放證券商得接受高資產客戶委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21.調降OS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帳戶保管業務淨值條件
22.為適時提醒投資人注意當沖交易風險,修正公布注意處置作業要點。
23.退休準備平台上線。
24.放寬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進行再平衡交易規範。
25.開放華僑及外國人得與我國槓桿交易商承做槓桿保證金契約交易。
26.預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開放我國企業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
27.訂定「審計準則委員會所發布規範會計師服務案件準則總綱。
28.發布專家出具意見書實務指引並公告實施。
29.實施商品類期貨動態價格穩定措施。
30.將政府債券納入永續發展債券之範疇。
31.建置保管機構與證券商間保管劃撥帳戶開戶共用平台。
32.完成強化上市(櫃)公司資通安全管理相關措施。
33.訂定會計師事務所透明度報告編製原則。
34.放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客戶為高淨值法人時,委託投資資產之保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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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貳、推動上市上櫃股票造市者制度

一、緣起
    為活絡股市提升量能及提振優質低流動性股票之交易性,參考其他國家對於增加股市成交量及流動性等,多有採行造市者及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並提供一定之獎勵措施或費用減免,鼓勵市場參與者投入,對個別股票提供買賣報價或流動性,使得買賣價差變小,增加市場深度,金管會爰督導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分別規劃上市及上櫃股票造市者制度,並於110年6月30日上線實施,期對活絡國內資本市場帶來正面效益。

 

二、股票造市者制度重點
   股票造市者制度(集中市場及櫃買市場各自實施)將同時導入造市者(提供買賣報價)及交易獎勵參與者(積極參與交易),初期均由證券自營商參與:造市標的採以全部上市(上櫃)股票搭配優質低流動性上市(上櫃)股票交互挑選之方式,其中優質低流動性股票篩選標準為需符合交易面條件(日均成交量、週轉率、波動率等)及發行面條件(獲利及是否配息等)。證交所及櫃買中心並分別訂定造市者報價原則及獎勵辦法,包含經手費/業務服務費折減或獎金等,以為制度施行依據。

 

三、配套措施:
   考量股票造市者實務運作需求,金管會於110年5月6日發布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2條之1,及同年6月4日發布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039號令、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0391號令、金管證交字第11003620392號令等3令,放寬股票造市者盤中借券賣出額度限制及價格限制等規定。

 

四、執行成果
   股票造市者制度藉由造市者持續提供合理報價,增加投資人買賣成交機會,當造市標的股票流動性提升後,亦將再吸引其他市場參與者投入,帶動整體市場動能,達活絡市場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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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參、推動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

一、緣起
  近年來我國資本市場蓬勃發展,證券期貨業獲利亦屢創新高,證券期貨業除透過各種管道、活動將獲利回饋投資人及社會外,亦關注全球重視環境(E)、社會(S)及治理(G)等永續相關議題之趨勢,積極投入於創造永續發展的市場環境,建構完善的ESG生態體系。
二、推動策略
  為強化證券期貨業健全永續發展經營,金管會111年3月8日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以完善永續生態體系、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與穩定、強化證券期貨業自律機制與整合資源、健全證券期貨業經營與業務轉型、保障投資或交易人權益及建構公平友善服務等5大目標,擬定3大推動架構、10項策略及27項具體措施,相關架構如下:
  架構一、健全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治理架構:包括建立永續發展價值及重視ESG之文化、重視資訊安全防護機制之建立、落實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問責制度、運用功能性委員會輔助董事會職能發揮等4項策略。(擬具11項具體措施)
  架構二、發揮中介功能協助企業永續發展:包括承銷及財務顧問業務–輔導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落實各項永續發展及ESG推動方案;自營、投資、基金及全權委託業務–建立自律、提升誘因與獎勵及強化監理機制;經紀、財富管理及基金銷售業務–落實公平待客及強化銀髮族與身心障礙等特定族群之投資人保護等3項策略。(擬具9項具體措施)
  架構三、提升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內涵:包括強化證券期貨業因應氣候變遷風險能力、增進證券期貨業務永續發展資訊揭露、完善證券期貨業資訊揭露管道及對外溝通等3項策略。(擬具7項具體措施)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本會已於111年3月8日對外發布「證券期貨業永續發展轉型執行策略」,將與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及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以3年為期共同努力推動,以達成產業永續發展轉型目標。
  本會將持續督導周邊單位、證券期貨業三大公會及證券期貨業者按季控管並確實執行本執行策略各項具體措施,並將視國際發展趨勢及聯合國、IOSCO等國際組織倡議情形等,適時滾動修正各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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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肆、開放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

一、緣起
  110年5月15日我國開始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為避免前揭公司依法召開實體股東會有群聚感染之風險,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經報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同意於110年5月20日公告所有公開發行公司自110月5月24日起至110月6日30日止,停止召開股東會,實際開會日延至7至8月間,另於110年6月29日修正公告「因應疫情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延期召開相關措施」,開放符合一定條件之公開發行公司,於一定期間(110年8月16日至8月31日)得採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方式召開。
  110年開放視訊輔助股東會係為因應疫情所推出的臨時性措施,為強化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股東會之法令依據,經濟部參考外界建議提案修正公司法第172條之2,業於110年12月29日修正發布,其中第3項規定放寬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得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另立法院於110年12月22日三讀通過前揭修正條文附帶決議事項,要求證券主管機關應於111年3月底前公布相關子法規定。金管會爰配合研修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下稱股務處理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部分條文,並於預告期間(111年1月15日~111年2月14日)召開三場公聽會廣納外界意見,業於111年3月4日修正發布。

     另為因應公司法第172條之2但書規定,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內,得不經章程訂明,以視訊會議方式開會之特殊情形所需之相關配套措施,及為強化視訊股東會股東權益保障,本會爰於112年3月6日再修正股務處理準則。
二、推動策略
(一)金管會經參考國外制度、疫情期間視訊輔助股東會經驗及股東會實務作業,已於股務處理準則增訂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與申請程序、公開發行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之相關資格條件(如召開純視訊股東會及混合型股東會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如股東登記、報到、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及資料保存等)。
(二)主要規範內容:
1、股東會視訊會議類型:同步開放視訊股東會(即純視訊股東會)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即混合型股東會)。
2、法定程序:
(1)公司召開股東會視訊會議應於章程明定,並經董事會決議,且視訊股東會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行之。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經經濟部公告公司於一定期間,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者,得不經章程訂明,並明訂公司得因應配合辦理之相關事項。
(3)鑑於視訊輔助股東會有助股東權益保障,明定於修法通過一年內,放寬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者,不受章程明定之限制。
3、視訊股東會(純視訊)股東會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4)無公司法第185條等重大併購案等。
(5)應至少提供數位落差股東得向公司申請股東連線設備及提供必要協助。
4、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無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或有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但其候選人人數未超過應選席次。
(2)無解任董事或監察人議案。
(3)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應以委託代辦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為限。
5、視訊會議平台業者資格條件:為確保辦理股東會視訊會議之安全性及中立性,平台業者應符合之條件如下:
(1)應以代辦股務機構或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為限。
(2)三人以上專任資訊人員。
(3)應具註冊、登記、報到、觀看直播、提問、投票、計票、資訊揭露等功能,並取得資訊安全證明文件。
(4)同地、異地備援機制。
(5)應取得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之第三方驗證文件。
(6)平台業者不得同時受託辦理股務事務等業務。(7)須報本會核備後始得辦理相關業務,嗣後每年並應將符合資訊安全國際認證之稽核結果申報本會備查。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配合公司法以及股務處理準則公告修正,集保公司規劃建置「股東會視訊會議平台」(下稱視訊平台),於111年4月1日起,提供發行公司召開視訊輔助股東會(混合型)或視訊股東會(純視訊)使用,股東事先於平台登記後,即可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於股東會當日登入平台辦理報到、觀看直播、文字提問及參與議案投票等。自111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視訊輔助股東會共計72家,其中上市公司51家、上櫃公司16家、興櫃公司4家及公開發行公司1家,均已順利召開完成;自11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採用視訊股東會召開股東會(純視訊)之公司家數共計1家,採視訊輔助方式召開股東會(混合型)之公司共計96家,其中上市公司63家、上櫃26家、興櫃6家、公開發行公司1家。
  推動股東會視訊會議,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及完善公司治理的體現有決定性的影響,金管會從法規的規劃、督導集保公司對於視訊平台之系統測試、一直到正式上線及推廣投資人及發行公司使用,除了有電子投票平台及視訊輔助股東會平台先前成功經驗,亦廣納業界及學者實務經驗建議,在相關單位共同努力下,讓臺灣得進入股東會數位化之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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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伍、推動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

一、緣起
  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具有高槓桿等特性,金融主管機關及市場參與者無法適當評估潛在風險,國際間普遍認為店頭衍生性商品管理不足為引發97年全球金融海嘯主因之一,促使各國逐漸重視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管理。98年G20匹茲堡高峰會決議,標準化店頭衍生性商品需採行集中結算制度,嗣後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發布強制集中結算準則,以及巴賽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發布巴塞爾資本協定三(BaselⅢ),對於銀行透過「合格集中結算交易對手」(QCCP)集中結算之店頭衍生性商品交易,規定可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2%,其他則依交易對手信用評等適用較高之風險權數(至少20%),致使金融機構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有在QCCP集中結算之強烈需求。
  我國108年1月16日總統公布修正期貨交易法第3條增訂店頭衍生性商品採集中結算法源,金管會於108年6月24日發布修正「期貨結算機構管理規則」,規定結算機構得辦理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並發布令指定臺灣期貨交易所(簡稱期交所)為辦理店頭衍生性商品強制集中結算之機構。


二、推動策略
(一)自建結算資訊系統:期交所採自行建置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系統,系統建置範圍包含交易登記平台介接、風控核心、結算作業流程、保證金管理等,除風控核心部分採用市面上現有資訊廠商Numerix計量評價軟體(國內亦有部分銀行採用該軟體評價),以縮短自行研究開發時程外,其餘部分均由期交所自行開發與建置,以提升資訊系統自主開發能力,且硬體、網路專線及資安防護等設備均採獨立建置,並與現行期貨集中市場使用設備有所區隔,該系統自111年1月起即進行完整全市場測試,並於111年7月25日正式上線運作。
(二)制定市場作業規章:期交所參酌國際主要結算機構相關規範及期貨集中交易市場業務規則架構擬具店頭集中結算市場作業規章草案,研擬期間期交所多次邀集金融機構召開座談會,並由專家學者與業者代表組成店頭結算業務法規審議小組開會討論條文內容及網站建置專區廣泛諮詢市場意見後,期交所訂定「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規則」及「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等市場作業規章,明確規範結算會員、帳戶與客戶集中結算業務、提交結算、保證金、違約管理、緊急異常處理措施等事項。 (三)集中結算之商品:期交所111年7月25日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首先推出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nterest Rate Swap, IRS)之結算會員自營交易集中結算服務,並於112年7月31日進一步推出新臺幣IRS結算會員客戶交易及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之集中結算服務,期交所將持續瞭解業者需求並評估集中結算市場效益之可行性,提供多元化店頭集中結算適用商品。
(四)鼓勵金融業者參與期交所店頭集中結算:金管會111年6月9日就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認可期交所為「合格集中結算機構」(QCCP),國內銀行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透過期交所辦理集中結算,在計算資本適足率(BIS)時,可適用2%風險權數。金管會111年6月21日發布令,對於證券商自有資本與風險約當金額之計算方式,其中證券商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提交至集中結算機構進行結算者,得不計提交易對手信用風險,提升證券商參與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之誘因。
(五)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QCCP:為使國外金融機構參與期交所集中結算於計算資本計提時亦可依其母國規範適用較低之風險權數,並提高外資參與我國金融市場意願及市場信心,期交所積極向國外主管機關申請認可為QCCP,金管會亦配合建立跨國監管合作機制。


三、執行成果及未來發展
  建置我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機制,有助於強化我國金融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與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參與我國集中結算市場,並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國際能見度。期交所自111年7月25日開辦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提供新臺幣利率交換契約(IRS) 集中結算服務,並於今(112)年7月31日進一步提供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契約(NDF)集中結算服務,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機構從事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風險管理與吸引國際金融業者參與我國集中結算市場,並提升我國金融市場國際能見度。截至112年9月30日止,16家結算會員新臺幣IRS提交結算量為新臺幣3,359.5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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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拾陸、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

一、緣起
為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並增加資訊品質,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基金會(IFRS Foundation)前於110年11月成立國際永續準則理事會(ISSB)以發展一套國際一致(global baseline)且高品質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ISSB於今(112)年6月26日發布永續揭露準則第S1號「永續相關財務資訊揭露之一般規定」及第S2號「氣候相關揭露」,國際證券管理機構組織(IOSCO)亦呼籲其130個會員評估接軌前開準則方式,考量接軌該準則可提升國際能見度、引導永續資金投資、防止漂綠並加速企業轉型及承諾,推動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已為刻不容緩之工作。
二、推動策略
(一)接軌方式
考量與國際永續資訊的可比較性,將以直接採用(adoption)方式接軌 IFRS永續揭露準則,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完成認可後適用。2026年首次適用之IFRS永續揭露準則須包含IFRS S1及IFRS S2,2027年及以後金管會將視ISSB研訂永續揭露準則情形,逐號評估認可各號IFRS永續揭露準則。
(二)適用對象及時程
考量國內量能,規劃自2026年會計年度起分三階段適IFRS永續揭露準則:
1.2026年:資本額達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2.2027年:資本額達50億元以上未達100億元之上市櫃公司適用。
3.2028年:其餘所有上市櫃公司適用。
(三)揭露位置及時點
近年國際間愈加重視漂綠風險,永續報導的趨勢已由自願性的永續報告書走向強制的法定報告,金管會將修正年報編製相關規定,新增永續資訊專章,規範國內上市櫃公司於年報專章依IFRS永續揭露準則揭露相關資訊,並提前與財務報告同時公告。
(四)揭露內容
考量國內企業永續發展成熟度不同,為給予企業充分彈性以準備因應,金管會將允許企業採用永續準則的豁免項目(包括首年度僅需考量氣候議題、溫室氣體範疇3延後一年揭露、首次適用年度免揭露比較期間資訊、主管機關可另定溫室氣體計算標準等),並就量化難度較高的揭露事項(例如:氣候相關風險的預期財務影響、氣候情境分析及韌性評估),可依企業現行的技術、資源及能力揭露質性資訊,另涉及估計事項(例如:氣候風險及機會對企業資產及營運活動的影響金額及比重、溫室氣體範疇3)亦可依現行合理可佐證的資料估算,無須投入過度成本。
(五)成立專案小組推動我國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執行期間為2023年至2027年)協助企業順利接軌。
三、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之預計效益
(一)提升國際能見度:國際指數機構(如MSCI明晟永續 指數、道瓊永續指數及富時永續指數)已將永續資訊納入,採用與國際一致標準將有助我國企業納入前開指數成分股,吸引國際資金投資。
(二)引導永續資金投資:我國倘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預期吸引更多ESG基金及機構投資人投資我國企業。
(三)增加永續資訊之可比較性及可信賴性,防止漂綠:接軌IFRS永續揭露準則可提供投資人一套完整之財務報導(包括財務報表及永續資訊績效),以利投資人決策,防止漂綠並提升對投資人保護。
(四)加速企業永續轉型及承諾:我國已宣示2050年淨零排放之目標,S2準則要求加強揭露氣候轉型計畫、情境分析及溫室氣體排放,透過可信賴的資訊揭露及資本市場資金引導,有助於企業積極設定轉型目標及執行轉型計畫,持續邁向國家淨零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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