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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我國金融機構業務之例行性檢查,過去主要係由中央銀行依據中央銀行法第38條暨財政部依據銀行法第45條委託中央銀行併同辦理;有關基層金融機構部分(即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則由中央銀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辦理。其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74年9月成立,並依據「存款保險條例」參與檢查。其間除金融機構業務量及海內外分支單位數已大幅成長外,復於80年起開放商業銀行之新設,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政策。財政部金融局於80年7月1日由原金融司擴編改制成立,以加強金融管理檢查工作。金融檢查之執行可概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一、85年4月22日行政院核定「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前:

 

    我國依法得行使金融檢查權之單位計有五個,包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台灣省合作金庫、財政部及省(市)財政廳(局)等,茲就各單位執行金融檢查任務之沿革分述如后:

 

(一)中央銀行辦理金融檢查之沿革

 

1.大陸時期:民國31年1月,中央銀行應財政部要求,設縣、鄉銀行業務督導處,以監督指導全國各地縣、鄉銀行業務,至34年4月財政部撤銷各區銀行監理官辦公室,並報奉行政院授權中央銀行負責檢查金融機構。

2.在台時期:民國50年7月,中央銀行奉准在台復業,依照「復業方案」規定中央銀行對全國金融機構負督導之責,並應配合財政部檢查金融業務。

 

(二)台灣省合作金庫辦理檢查之沿革

 

    民國59年秋,台灣省合作金庫受中央銀行委託,辦理台灣地區信用合作社業務檢查工作,60年元月正式展開工作。61年1月,復受中央銀行委託,增辦農會信用部業務檢查工作,66年夏,中央銀行將漁會信用部之業務檢查一併委託檢查。72年2月10日中央銀行再修正頒布「中央銀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台灣省合作金庫乃於同年5月29日配合修訂相關辦法為「台灣省合作金庫檢查基層金融機構業務辦法」,此辦法之適用直到85年6月底奉行政院核定停止委託該庫辦理檢查為止。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辦理金融檢查之沿革

 

    民國74年9月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該公司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必要時得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准後檢查要保機構之業務帳目;另依存款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為同意要保機構參加存款保險,得請要保之金融機構提供營業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等以辦理事前查核。該公司並非主要監理機關,該公司檢查金融機構之時機係以「必要時」為前提,並非經常之例行檢查。然存款保險公司為保障存款人利益,亦有必要運用金融檢查與輔導措施以協助要保機構改善管理技能,建立更健全發展基礎。

 

(四)財政部金融局辦理金融檢查之沿革

 

    財政部雖為銀行法所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依銀行法第45條等規定應負責辦理金融檢查業務;然以往財政部負責金融管理之單位因編制小,未配置金融檢查人員,乃於34年4月起授權中央銀行辦理金融檢查業務。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後,財政部復於51年2月2日訂定「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將金融檢查職責正式授權中央銀行辦理,財政部則負責處理檢查報告,及辦理少數必要之專案檢查。68年11月中央銀行改隸行政院,同年修正中央銀法第38條,增列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之檢查權,財政部乃於69年10月將「財政部授權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修正為「財政部委託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80年5月31日財政部組織法修正,同年7月金融司擴編為金融局,設置第六組專責辦理金融檢查、各類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追蹤考核等工作,惟初期金融檢查工作仍以會同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為原則。

 

(五)省(市)財政廳(局)辦理金融檢查之沿革

 

    依銀行法第45條、信用合作法第37條準用銀行法第45條規定、農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6條、漁會信用部業務管理辦法第25條及財政部74年12月30日(74)台財融第26936號函規定,省(市)財政廳(局)依法可對所屬基層金融機構辦理檢查,惟該等地方主管機關因未配置檢查人力,少有辦理實地檢查。

 

二、85年4月22日行政院以台85財11080號函核定「金融監督管理改進方案」,重新規劃分工如下:

 

(一)財政部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民國80年以後新設之商業銀行、民國80年以前設立之部分本國銀行、信託投資公司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全體保險業(由保險司負責檢查)及證券金融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負責檢查)、依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中央銀行辦理檢查者。

 

(二)中央銀行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民國80年以前設立除由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者以下之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郵政儲金匯業局、全體票券金融公司、依中央銀行法等規定單獨或會同財政部等辦理檢查者。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應辦理檢查之金融機構:依「存款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報請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核准辦理者、巳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構(含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原為合作金庫所檢查且未參加存保之基層金融機構,暫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其金檢工作、其他經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洽商決定者。

 

三、93年7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其下新成立檢查局:

 

鑒於先進國家紛紛設立單一金融監理機關以合併監理銀行、證券及保險業之發展趨勢、以及因應我國金融機構跨業經營需要,以提升金融監理效能,推動更廣泛之金融改革,我國於93年7月1日正式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於其下新成立檢查局,統合財政部、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金融檢查業務,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暫行組織規程」,設第一組至第八組以及資訊室等9個業務單位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4個輔助單位。由張副主任委員秀蓮兼代首任局長。93年8月6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相關規定,檢查局受委託檢查農漁會信用部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

 

98年6月1日依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及97年1月9日制定公布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組織法」規定,於98年1月16日訂定發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處務規程」。依內部單位分工職掌訂定組室名稱,設檢查制度組(原第八組)、金控公司組(整併第一組及第二組)、本國銀行組(原第三組)、地方金融組(原第五組)、證券票券組(原第七組)、保險外銀組(原第四組)、受託檢查組(原第六組)、資訊室等8個業務單位及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等4個輔助單位,調整後組室於98年6月1日正式運行。101年7月1日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機關名稱改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維持8個業務單位及4個輔助單位之組室規模,於101年7月1日施行。現任局長為張子浩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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