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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於93年7月之前,我國金融主管機關原為財政部,財政部下設金融局、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保險司,分別主管銀行業、證券期貨業及保險業之監理,惟其中銀行業之金融檢查部分,財政部囿於人力,係由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工辦理。

 

1990年代後期,國際間興起金融機構跨業成立控股公司之風潮,我國亦參考美、日等國家作法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允許金融機構採控股公司方式跨業經營,於民國90年6月27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90年7月9日總統公布,並自90年11月1日起施行。

 

各國有鑑於金融機構跨業合併成立控股公司後,規模快速擴大,金融市場管理之複雜度及風險性也隨之提升,為強化金融監理機構間之溝通及監理一致性,因此紛紛將金融監理機關改採一元化跨業監理模式,如英國即成立金融監理總署(FSA)等。我國參考其他國家跨業整合之監理模式,研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於90年3月28日函送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90年6月27日三讀通過「金融控股公司法」時,亦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草案列為下一會期最優先處理法案。此草案於92年7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經總統於92年7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134050號令公布,並自93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使「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得以如期順利開始運作,行政院爰指定當時財政部林部長全出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籌備小組召集人,辦理金管會籌備成立等相關事宜,籌備小組復依工作性質區分為企劃、總務、財務及人事等四個分組平行辦理,至資訊基礎建設則委由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辦理規劃事宜。初期辦公地點嗣經籌備小組積極協調國有財產局與相關部會,最終擇訂金管會本會及所屬機關合署辦公場所,設於鐵路局板橋新站第14至第18層樓,於93年7月1日起正式成立金管會,綜理金融市場及金融服務業之發展、監督、管理及檢查業務,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並促進金融市場發展。首任主任委員為龔照勝先生。

 

有關金管會的組織架構,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規定,金管會採委員制,置委員9人,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2人為副主任委員,專任委員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遴選具有有法律、經濟、金融、財稅、會計或管理等相關學識及經驗者擔任,並採任期保障制,俾使相關政策之制訂與推動更加周延,公權力行使較具超然性。另同一黨籍委員不得超過總額三分之一,委員任職期間不得參加政黨活動,以兼顧金管會決策暨執行專業性、公平性及獨立性之特質。金管會委員會議每周舉行一次,有關重大金融制度監理政策及維持金融市場穩定重大措施,應提本會委員會議審議及報告。委員會下設四業務局、四處、四室:四業務局: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四處:綜合規劃處、法律事務處、國際業務處及資訊管理處。四室: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101年7月1日更名改制後,原資訊管理處更名為資訊服務處,至會計室配合101年12月5日修正公布之「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自102年1月1日起更名為主計室。)

 

至98年6月6日,配合政府組織再造,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調整作業原則」,本會成立組織調整規劃分組,擬具組織調整規劃報告,提報行政院組織改造小組審查。嗣99年2月3日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明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行政院所屬委員會,而未列於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由於金管會組織性質定位已改變,原依獨立機關特性所設計之相關運作機制亦應配合予以調整,爰配合修正金管會組織法,並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重點主要為配合本會組織定位改變,委員會議功能屬諮詢性質,依體例於處務規程規範委員會議職權及會議召開方式,並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修正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於100年6月14日經立法院第七屆第七會期三讀通過,經總統於100年6月29日公布,並經行政院命令自101年7月1日施行,金管會自101年7月1日起正式更名改制為現行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現任主任委員為黃天牧先生。

 
分工辦理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