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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背景

臺灣之證券市場,始於42年,其時政府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徵收地主土地,轉放給現耕農承領,將台泥、台紙、工礦、農林等四大省營公司開放民營,以其股票及土地實物債券補償地主。由於部分地主取得四大省營公司股票及土地實物債券,需要在市面上流通變現,當時没有正式交易市場,全靠掮客中介紹買賣,此為我國台灣地區早期證券店頭市場。為便於監管,臺灣省政府於43年元月29日訂定「臺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此為政府遷台後最早證券管理法規。

 

鑑於證券市場為國家經濟發展的櫥窗,協助企業籌措中長期資金,提供社會大眾對金融資產及投資管道的運用,因此,證券市場是資金需求者與供給者的橋樑,在國家經濟發展過程中,扮演重要角色,早期政府為加速經濟發展,促進資本形成,提高國民就業機會,於47年曾發布19點財經改革方案,其中第2點即為籌建證券市場,充分供應建設資金;同年起先後派遣專家,前往美、日等國,研究考察證券市場之業務與管理,並邀請有關部會及專家組成「經濟部建立證券市場研究小組」從事研究策劃,歷時半載,提出報告對設立證券市場之基本看法及作法,建議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復於49年元月間邀請美籍證券市場專家符禮思先生(George M. Ferris)來台,對台灣證券情況及經濟環境作全面考察,並建立證券市場及投資環境等建議。當時政府依據證券市場研究小組的研究結論及美籍證券專家的建議,於49年8月13日以行政院令核定「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暫行組織規程」,同年9月1日設置證券管理委員會,隸屬經濟部,首任主任委員為王撫洲先生。

 

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成立之初,鑒於原有交易所法及台灣省證券商管理辦法等規定,難符實際需要,爰邀請國內外專家組成「證券市場工作小組」,並依國家總動員法第18條規定訂定「證券商管理辦法」,以作為證券交易法未制定前過渡性準則;該辦法明定主管機關為「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其組織條例於61年12月11日制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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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調整與變革

70年7月1日將證券管理委員會由原隸屬經濟部改為財政部,時任首任主任委員為余先達先生,其組織架構與業務職掌,曾歷經數次調整,說明如次:

 

(一)73年:於業務單位設置4個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1個室(稽核室) 及3個行政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

 

(二)81年:為因應國家經濟蓬勃發展,企業結構改變,政府積極推動自由化、國際化政策,證券市場產生極大變化,證券業務劇增,又為加強會計師之管理監督、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建立完善證券管理制度、確保投資大眾權益與因應資本市場管理上繁雜之法律事務,爰於同年3月1日修正組織條例,於業務單位增設2個組及法務室,成為6組 (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2室(稽核室、法務室)之組織架構;並設置3個行政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會計室)。

 

(三)86年:為因應當時資本市場中「期貨管理業務」已達相當規模,證券期貨業務邁向國際化,為健全期貨管理業之管理與發展,於86年4月再度修正組織條例,將機關更名為「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期貨管理納入監理業務範疇。又為加強「證券期貨資訊業務」之管理,業務組室之設置,由原6組2室之架構,再增設2個組及1個室(資訊室),成為8組(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第七組、第八組)、3室(稽核室、法務室、資訊室)及4個行政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會計室)之組織架構。

 

(四)93年:鑒於當時的金融監督管理制度,採行政管理權集中於財政部,金融檢查權則分屬財政部、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難以對橫跨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業之金融集團進行有效監理,爰採取一元化之跨業合併監理模式,於93年7月1日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時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屬金管會,並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本局),首任局長為吳當傑先生。

 

(五)98年:為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3條「二級機關之業務單位以4組至6組為原則」規定之訂定,重新檢視本局組織架構,將原8組3室暨4個行政室之架構,調整為6組(證券發行組、證券商管理組、證券交易組、投信投顧組、會計審計組、期貨管理組) 、1室(資訊室)暨4個行政單位(人事室、秘書室、政風室、主計室),並配合修正本局處務規程及編制表。

 

(六)101年:為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之修正,修正機關名稱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現任局長張振山先生(109年5月4日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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