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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沿革

    我國對保險事業之監督管理原係財政部負責,由財政部錢幣司所屬1業務科及稽核處兼辦,迨至38年杪遷臺後仍由錢幣司所屬1業務科兼辦,至檢查工作則借調國營金融保險機構人員,或協同中央銀行稽核處辦理,嗣於49年初於錢幣司專設1業務科負責辦理,後於民國70年修正「財政部組織法」,將「錢幣司」改為「金融司」,其中財政部金融司第5科即為保險局前身,嗣為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環境急劇變化,以及政府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致金融管理業務量快速成長,業務性質亦較以往更為複雜等情形,該部於80年7月1日修正組織法,將金融司改制升格為金融局,並考量保險業與銀行業之經營性質不同,其監督管理所需專業知識迥異,亦有予擴充編制、提高組織層級之必要,爰同時將原金融司保險科擴編為保險司,進一步強化金融保險之監督管理功能,首任司長為簡松棋先生。

 

    保險司成立初期下設4科,第1科負責保險法規與政策業務;第2科負責財產保險業務;第3科負責人身保險業務;第4科負責保險檢查業務。嗣為配合實際需要,分別再於81年9月1日增設第5科負責保險輔助人業務;第6科負責保戶申訴業務等2科,89年5月1日成立第7科負責汽車保險業務。後為因應保險市場自由化之發展趨勢,經參採歐美先進國家保險監理機關均設有費率精算部門以執行保險業精算監理之情形,於90年9月1日將精算業務納入第5科,同時將該科原負責之保險輔助人業務於調整併入第1科。

 

    為應金融監理一元化,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3年7月1日成立,下設銀行局、證券期貨局、保險局及檢查局。原財政部保險司爰配合於同日改隸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首任局長為魏寶生先生,即本局,下設4個業務組及4個行政支援部門,以提升組織效能,創造更高的監理效率。嗣為配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修正,本局再於101年7月1日更名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現任局長為施瓊華女士

 

    鑑於當前國際金融環境強調快速整合之監理思維,以及金融海嘯後國際組織正逐步發展協同綜合監理模式等變化情形,本局業運用既有人力、資源及法規制度,調整4個業務組之名稱及分工,新業務分工兼採功能性與機構別之監理模式,以強化內部監理資源整合與橫向聯繫效能,其中政策保險組更名為綜合監理組,負責保險監理政策、保險綜合監理、保險犯罪、消費者保護、保險教育、國際與兩岸保險事務、以及保險代理人、經紀人與公證人等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商品發展組更名為產險監理組,負責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災害保險、財產保險、保險業公司治理、財產保險商品、新種財產保險商品以及保險業集團監理等業務之監督及管理;市場管理組更名為壽險監理組,負責人身保險財務業務監理、商品審查、新種商品之推動及管理、人身保險業股權管理與合併之監督及管理、勞工退休金制度、行銷通路(含保險業務員)以及保險爭議處理等業務之監督及管理;財務監理組維持原名稱,除負責保險精算統計、各種準備金制度、清償能力制度、簽證精算人員制度、會計制度、財務、業務報告、資金運用及退場機制之規劃及法規研訂外,並納入保險業風險管理制度及預警系統之推動管理。以上本局處務規程修正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年12月23日金管人字第10000171850號令發布,自101年7月1日施行,並於111年5月30日修正發布。

 

    本局前身財政部金融司第5科時期員額僅7人,至80年7月1日保險司成立時員額為50人,於93年7月1日由前財政部保險司改制成立時,限於會局匡定之暫行員額總數,預算員額僅配置62人,尚不及保險司時期之人力規模。嗣國內保險市場急遽擴增及國際客觀環境快速變化,為因應環境變化龐大監理業務需要,本局自95年起陸續獲增預算員額,迄今本局職員預算員額已由成立初期之62人增加為11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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