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首頁 > 重大政策 > 銀行局
壹、 開放民營(新)銀行設立

一、緣起

民國七年代,臺灣經濟快速發展,各界迭有要求開放民間設立銀行的呼聲。政府為因應國內外經濟金融發展趨勢,乃積極推動金融自由化及國際化政策,其中一項重大政策措施即是要解除長達45年的銀行設立限制,開放民營商業銀行設立。當時政府並致力於提高我國金融深化的程度,列入金融業發展計畫及六年國建計畫作為重點項目,期以進一步推動我國金融服務業的發展,促進經濟的持續成長。

 二、推動策略

 (一)為加強金融機構市場競爭及增加金融服務多樣化,財政部不僅逐步解除銀行業務之管制,更依據78年7月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52條授權,於79年4月發布「商業銀行設立標準」,接受新銀行申請。

 (二)為配合總體經濟之發展,當時開放銀行設立之政策目標為:

1.促進銀行業務之自由競爭,冀能改善銀行服務效率及提昇我國金融服務品質,以配合當前及未來經濟發展之需要。

2.加速銀行經營管理技術之革新,帶動服務業全面發展,使我國產業得以升級,經濟早日轉型。

3.落實金融國際化政策,藉由民營銀行之刺激,加緊本國銀行業進軍國際市場之腳步,俾拓展我國海外經濟實力。

4.為維護開放後之金融紀律,預防可能之脫序後遺症,必須加強金融管理,如設置防火牆,以規範利益衝突;研議營運財務資料之強制揭露措施,發揮市場規範力量;改進金融檢查制度等,以確保國內金融環境之穩定與安全。

三、執行成果

民國80年7月3日核准大安、萬泰、遠東、大眾、亞太、中興、萬通、玉山、聯邦、華信、寶島、富邦、中華、泛亞及台新等15家新銀行的設立,翌年6月再核准1家安泰商業銀行,總計16家新銀行設立。

收起
貳、 921震災處理政策

一、緣起

 

民國88年9月21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強烈地震,對國內民眾造成極為重大的生命及財產損失。為有效、迅速推動各項災後重建工作,協助災民重建家園,並使產業恢復生產,財政部積極配合政府相關機關,全力推動各項金融協助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88年9月30日函請各行庫配合「九二一大地震」救災督導中心第二次會議裁示事項,對房屋因此次災害毀倒的受災戶,展延其原有貸款本息。包括:

 

1.對個人受災戶原有房屋經政府認定屬全倒者,其原購屋貸款,包括農業貸款、勞工貸款、公教貸款,均准展延繳還本息期限5年,緩繳期限至95年2月4日止。

2.對個人受災戶房屋經政府認定屬全倒或半倒者,其原有房屋已辦理擔保借款部分(非購屋貸款),本金展延5年,利息展延1年6個月。

 

921震災處理措施

3.對受災企業之貸款,金融業對其到期本金展期1年,惟受災企業如有困難,得向往來銀行再申請展延半年。

4.對受災中小企業原有營運場所已辦理擔保借款者,予以本金最長展延1年,屆期由銀行評估企業營運恢復情形後,視個案得再辦理最長展延1年。

 

(二)調降及補貼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息):

 

1.受災戶原房屋擔保借款利率調降之情形:

(1)九二一震災日至90年12月31日止,其利率按原貸放利率(88年9月21日)減4碼計算之。
(2)91年1月1日至95年2月4日止(即政府提供利息補貼之期間),受災戶震損房屋原擔保貸款利率調降為年息4%,其中受災戶實際負擔年息3%,政府提供1%之利息補貼。
(3)95年2月5日起至原貸款契約屆滿日止,貸款利率以不高於年息4%為原則。

 

2.為減輕受災戶之財務負擔,受災戶除已申請適用中央銀行利息補貼或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暫行條例第53條第5項社區重建更新基金利息補貼者外,金融機構得以登記備查簿方式主動調降受災戶利率,受災戶亦得主動向原貸款金融機構申請調降利率。

3.對於九二一震災日後始發生繳息不正常之受災戶,由金融機構本於協助受災戶之立場,從寬認定,適用上述調降利率措施。

 

(三)建立九二一震災重建貸款信用保證機制:

 

為協助無法提供足額擔保品之九二一震災弱勢災民及複雜性與困難度較高之社區或集合式住宅受災戶,取得重建貸款重建家園,行政院於89年5月4日核訂修正「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業務處理要點」,由九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及財政部分別捐贈專款,交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分別設置專戶運用及管理。

 

三、執行成果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九二一震災災民重建家園貸款信用保證」情形如下:本項貸款保證自開辦以來至112年12月底,累計保證件數為7,565件,保證金額為67億4,420萬7千元,協助災民取得融資金額為67億4,849萬7千元,保證餘額為5億3,392萬2千元,先行交付備償款項為5,039萬千元。

收起
參、 實施「二五八金融改革計畫」促進金融體系健全發展

一、緣起

在經歷亞洲金融風暴及經濟景氣不振影響,民國90年間,我國金融機構面臨逾期放款逐步攀升、獲利能力不足、資本適足率偏低等衝擊,普遍體質不佳。政府為促進金融體系健全發展,提升金融機構競爭力,於91年間推出「二五八金融改革計畫」,訂定整體金融機構於二年內逐步將逾放比率降至五%以下,同時將資本適足率提升至八%以上之目標。

前財政部(相關金融法令及職掌自93年7月1日變更為金管會掌理)除推動相關金融改革方案外,亦於92年間配合訂定「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針對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情形之輕重程度施予不同之獎勵或處置措施,期能於92年底前,全體本國銀行平均逾期放款比率降低至5%以下之目標。

 

二、推動策略

 「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概述如下:

 (一)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2.5%或5%者適用獎勵措施

逾期放款比率未超過2.5%或5%之本國銀行,其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達8%以上,且備抵呆帳已提足者,適用獎勵措施(如特定業務優先核准或自動核准、申請抵換簡易型分行依核准家數加倍核給等)。

 (二)92年底逾期放款比率超過5%者施以處置措施

1.92年12月底逾期放款比率超過5%但未逾15%之本國銀行,主管機關得視其降低逾放比率、轉銷呆帳金額、備抵呆帳提列、資本適足情況等情形,衡酌採取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如糾正並限期改善、限制分配董監事酬勞金、限制分配盈餘、限制轉投資非金融相關事業、限制新增加利害關係人授信等)。

2.92年12月底逾期放款比率超過15%之本國銀行,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除前揭處置措施外,主管機關得另為採取一項或多項處置措施(如限制高風險性質之業務、要求精簡分支機構、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命令銀行解除經理人之職務等)。

 

三、執行成果

 於實施「加速降低本國銀行逾期放款措施」後,本國銀行持續提升資產品質,各銀行逾期放款比率及備抵呆帳覆蓋率均已符合獎勵措施之條件,前揭規定已達成階段性目標。另為進一步協助銀行儲備因應未來景氣反轉之能力,並落實以風險為基礎之授信業務管理,爰停止適用前揭規定,並於102年1月訂定「加強本國銀行授信風險管理措施」,以循序漸進方式,分階段採取差異化獎勵及管理措施,期使本國銀行第一類授信資產之備抵呆帳及保證責任準備提列比率盡速提高至1%以上,並維持良好資產品質及穩健資本。

本國銀行平均逾期放款比率已自民國91年4月底11.76%之最高峰,大幅降低至113年1月底之0.15%同期間備抵呆帳覆蓋率則從14.29%提升至928.31%113年1月底本國銀行淨值新臺幣4.9兆元,為逾期放款578億元84倍,另截至112年第3季底資本適足率達15.03%,顯示本國銀行之資產品質及整體財務均較過去改善,且風險承擔能力亦較以往為佳

收起
肆、 建立金融機構合併法制環境,推動銀行業整併

一、緣起

 (一)我國金融體系存在金融機構家數過多及個別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偏低等問題,以銀行業為例,國內前三大銀行共同市場占有率僅23%,遠低新加坡及香港等鄰近國家,渠等前三大銀行共同市場占有率分別達到80%及78%。其影響,不僅造成國內銀行業務同質性偏高,易因惡性競爭而有害於健全經營,銀行業務發展亦受限於資本規模,難以充分滿足企業對金融服務之需求。

 (二)金融機構之業務能量與競爭力,取決於其資本規模,而資本規模之擴展,除透過自體成長外,整併為加速成長方式之一。爰應為金融機構整併建立良好之法制環境,提供適當之整併誘因,輔以合宜之整併政策,方能創造如下之效益:

1.創造大而好之金融機構,提升競爭力及全球金融業間之排名,以利國際競爭及布局。

2.整併後,透過產品及客戶群方面之互補,有效擴大其經營規模及市場占有率,並提供客戶更多樣化且品質良好的服務。

3.整併後,藉由經營據點與人力之調整,降低國內市場過度競爭之態勢,進而提升金融機構經營效率與獲利能力。

 

二、推動策略

(一)為建立金融機構整併之法律基礎,財政部(金融局)於民國88年6月完成「金融機構合併法」之草擬,報請行政院審查,同年10月行政院審查完竣核轉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89年11月24日三讀通過該法,全文條文共20條,於同年12月13日總統公布施行,完成該法之立法程序。

(二)金融機構合併法為金融機構合併,提供良好之管理機制及租稅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之意願,金融機構透過合併,可提升規模經濟及營運效率,進而強化經營體質及競爭能力,奠定擴大布局海外市場之基礎。國內金融機構亦因合併而使家數減少,有效改善金融體系之競爭環境,解決金融機構家數過多及個別金融機構市場占有率偏低等問題。

(三)93年10月20日政府高層針對金融機構整併提出四大目標:「94 年底前促成3家金融機構市占率10%以上及12 家公股金融機構減為6家;95 年底前14 家金控公司家數減半並促成1家金融機構由外資經營或在國外上市」,此即「二次金改」。是項政策雖有效降低銀行家數,惟亦衍生若干爭議案件,嗣經行政院於98年1月提出檢討報告,認為限時限量之不當手段易扭曲整併提升競爭力政策目的,且為配合限時限量政策易生急促不周延之行政行為,金管會爰再次修正金控公司轉投資相關規定,並訂定大股東股票質押規範、修正金控公司有控制權人審核之管理及增列最終受益人之規定等改進措施。

(四)金管會就金融機構基於經營策略所採取之併購行為,以尊重市場機制為基本原則,不再採限時限量政策,並以審慎監理的態度檢視併購相關監理法規,注意整併程序之公平、公開、透明及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同時要求金融整併過程應兼顧股東、員工及客戶之權益;金管會亦會隨時因應市場環境變化,檢討修正並推動適當之改革措施。

(五)為提供友善之併購法規環境,107年金管會於「金融發展行動方案」提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之政策方向,提供本已符合大股東適格性要求之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先以參股合作擔任其他金融機構持股超過10%之大股東,再洽商整併之機會,並以資本計提之彈性處理方案作為誘因。

 

三、執行成果

(一)民國89年我國金融機構家數共計140家,包括本國銀行53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39家、信用合作社48家。經歷多次整併後,截至110年6月止,我國金融機構家數為90家,其中本國銀行家數已降至38家,信用合作社家數亦降至23家,另有外國銀行在臺分行26家及大陸地區銀行在臺分行3家。

  (二)隨著國內金融機構家數減少,本國銀行之獲利能力亦隨之提高,110年6月底本國銀行稅前淨利達新臺幣1,765億元。此外,本國銀行國際競爭力亦有顯著成長,近年來本國銀行已完成多筆海外併購案,包含:玉山商業銀行購併柬埔寨子行 (102年8月28日完成)、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購併柬埔寨子行 (102年9月30日完成)、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購併日本東京之星銀行(103年6月5日完成)、元大商業銀行購併菲律賓東洋儲蓄銀行(104年8月5日完成)。

收起
伍、 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開啟金融業跨業經營模式

一、緣起

由於金融商品快速及多元化發展,致使銀行、證券、保險業務區隔及差異漸趨模糊,加以金融跨業經營已經成為潮流趨勢,國際性金融集團之經營形態,亦明顯朝向控股公司發展,故財政部在推動金融機構合併立法之同時,亦積極推動金融控股公司法之立法工作,期以藉由開放金融控股公司之設立,提升我國金融業經營之綜合效益及國際競爭力,並於專法中強化金融監理機關對金融合併監理之效能,以促進國內金融集團之持股結構及財務資訊透明化,確保國內金融市場之健全發展及維護公共利益。

 

二、推動策略

(一)民國89年知識經濟發展會議上,作成儘速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之決議,90年2月9日行政院將金融控股公司法送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於同年6月27日完成三讀,全文共 69 條,並於當年11月1日施行。

(二)我國金融控股公司法具有以下四大特點:

1.股權集中化:展現金融集團之資本力量,強化競爭力。

2.組織大型化:擴大聯屬事業範圍,提高金融經濟規模。

3.業務多角化:提供多元服務,發揮金融綜合效益。

4.監理透明化:以金融控股公司為核心,發揮功能性監理。

(三)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諸多利基及誘因,以推動設立金融控股公司,並鼓勵金融機構轉換設立為金融控股公司,其內容包括:

1.擴大金融控股公司對聯屬子公司之跨業投資範圍,加速金融異業間併購及整合。

2.透過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聯合行銷,可強化金融服務品質,提升金融機構獲利能力。

3.藉由金融控股公司組織聯屬金融相關事業,得不受各業法對各金融機構轉投資上限及事業範圍之規定,可提升金融經濟規模。

4.金融機構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時,可享有租稅及規費減免之優惠。

5.金融控股公司間合併、概括讓與、改括承受,準用金融機構合併法有關租稅及規費減免優惠。

 

三、執行成果

金融控股公司法實施後,為我國金融業順利開啟跨業經營模式,國內金融業者以金融控股公司型態,有效統籌集團資本及資源分配,透過後勤及資源整合、場地及共用設備、提升從業人員生產力等方式,發揮經營綜效(資本有效配置Capital Efficiency、成本節省Cost Saving、共同行銷Cross-Selling),提升金融業之整體競爭力。目前我國共已成立15家金融控股公司。

收起
陸、 推動信用合作社及信託投資公司轉型經營

一、緣起

 (一)信用合作社是一種「人合」的區域性金融機構,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過程中,信用合作社在基層金融業務方面,對於地方產業發展及中小企業之資金融資,貢獻甚多,但在政府開放民營銀行設立後,信用合作社面臨益加激烈之競爭壓力,業務擴展不易,獲利能力下降,爰有變更為公司組織型態以圖生存或與銀行合併之需求。

 (二)信託投資公司是政府在民國六年代所開放設立之金融機構,為國內企業中長期投資提供資金融通。信託投資公司開放設立後,對於吸收社會游資、促進資本形成及支持經濟建設,貢獻良多,但隨國內經濟成長及金融自由化發展,信託投資公司之經營問題亦日益顯見,爰政府在80年即開始輔導其轉型改制為商業銀行。

 

二、推動策略

(一)在信用合作社方面,財政部在84年12月訂定「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規定財務業務達一定標準且健全經營之信用合作社,得申請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嗣於86年5月訂定「信用合作社合併程序及辦法」,提供合併後業務區域得擴大等誘因,鼓勵信用合作社間合併,以達到合理的經濟規模。對於無意繼續經營之信用合作社,亦得概括讓與商業銀行。自86年至96年間計有10家信用合作社改制為9家商業銀行,其中4家與其他商業銀行合併,目前有板信、陽信、華泰、三信及瑞興等5家為信用合作社改制之商業銀行。另並設置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協助處理問題金融機構

(二)在信託投資公司方面,財政部在80年12月訂定有關信託投資公司申請變更登記為商業銀行之管理規定,復於87年1月訂定「工業銀行設立及管理辦法」,允許信託投資公司得申請變更登記為工業銀行。另信託業法於89年7月19日發布施行後,依該法第60條規定,信託投資公司應於5年內申請改制為銀行或信託業。

 

三、執行成果

(一)改制為商業銀行及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情形

1.改制為商業銀行:自86年至96年間,計有10家信用合作社改制為9家商業銀行,其中有2家信用合作社合併改制為 1家商業銀行。

(1)台北三信:86年1月改制為誠泰商業銀行。

(2)台中七信:86年9月改制為第七商業銀行。

(3)陽明山信用合作社:86年9月改制為陽信商業銀行。

(4)板橋市信用合作社:86年9月改制為板信商業銀行。

(5)高雄一信:86年12月改制為高新商業銀行。

(6)台北二信:88年1月改制為華泰商業銀行。

(7)台中三信:88年1月改制為三信商業銀行。

(8)台中六信與屏東一信:89年7月合併改制為聯信商業銀行。

(9)台北一信:96年7月1日改制為稻江商業銀行。

2.商業銀行概括承受:自84年至103年間,計有41家信用合作社由商業銀行概括承受,其中有9家經由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RTC) 協助處理

 (二)信託投資公司

民國80年,國內尚有8家信託投資公司,目前已改制為商業銀行、由銀行併購或概括承受,說明如下:

1.中國信託投資公司:81年7月2日改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國泰信託投資公司:74年3月3日由財政部接管;83年10月11日改制慶豐商業銀行(該行97年9月26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9年4月3日由元大商業銀行與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3.華僑信託投資公司:84年4月17日由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併購。

4.第一信託投資公司:87年11月16日改制匯通商業銀行(該行91年7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92年10月27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改名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5.中華開發信託投資公司:88年1月1日改制中華開發工業銀行。

6.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94年1月27日將信託部售予日盛國際商業銀行,94年12月更名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7.中聯信託投資公司:96年3月30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6年12月29日由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併購。

8.亞洲信託投資公司:97年1月31日起由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接管,97年12月29日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概括承受。

收起
柒、 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

一、緣起

中小企業為我國經濟成長之基礎,扶持中小企業發展向為政府重要施政政策。銀行在中小企業發展過程中,持續扮演資金供給者角色,故為鼓勵銀行與廣大之中小企業建立長期夥伴關係,共創雙贏,金管會於民國94年5月12日、17日及23日邀集經濟建設委員會、財政部、經濟部、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及銀行業者等,共同研商中小企業融資事宜獲致多項共識,並決議自94年7月1日起推動「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由金管會評選辦理中小企業放款績效優良之銀行,提供各項獎勵措施,以鼓勵銀行對中小企業辦理融資及支持中小企業持續發展。

 

二、推動策略

(一)放款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1)符合經濟部「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中小企業。(2)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認定視同中小企業,並經該基金保證。(3)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之小規模商業,並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

(二)實施期間:自民國97年推動第5期方案起,每期方案實施期間均為1年。目前已實施至第十八期(112年1月1日-112年12月31日)。

(三)放款目標值:每年定期邀集政府相關部會及各銀行總經理召開研商中小企業融資事宜會議,檢討方案內容及訂定未來年度中小企業放款預期成長目標。

(四)績效考核方式:就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對中小企業放款之逾期放款比率、各月底之餘額平均數及設置中小企業融資窗口符合一定標準之本國銀行,依其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及放款戶數之貢獻度及成長度,評選優等銀行4名及甲等銀行6名,均衡區域發展特別獎3名,共計13名。另就電子商務產業融資特別獎銀行與小型及創新企業融資特別獎銀行,各取績效第1名者予以獎勵。

 

三、執行成果

本會自94年7月起持續推動「本國銀行加強對中小企業放款方案」迄今,中小企業放款餘額及占全體企業放款比率均逐年攀升,除第4期(97.7-98.12)因受到金融海嘯影響而未達預期目標值(目標達成率10)、其餘各期均達成目標值。

截至112年11月底,本國銀行對中小企業放款餘額為新臺幣9兆6,897億元,並較方案實施前(94年6月底2兆3,666億元)增加新臺幣7兆3,231億元,占全體企業放款餘額比率亦由38.27%增加至65.15%,顯示歷來協助中小企業取得融資措施已具有相當成效,各銀行均十分重視對中小企業提供融資服務

金管會將持續實施「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及相關協助中小企業融資之政策,提供具體獎勵措施,以鼓勵並提高銀行辦理中小企業放款之意願。

收起
捌、 解決卡債問題

一、緣起

民國95年間,國內出現部分消費者對其信用卡、現金卡及無擔保借款的還款困難問題,一般稱之為卡債問題。鑒於卡債問題涉及金融面、經濟面及社會面等面向,故金管會於處理時,須兼顧社會面需求並維護金融體系健全運作,以避免在解決社會面問題的同時,衝擊銀行借貸功能及破壞個人信用制度。基於上開原則,金管會從債務協商、關懷弱勢及健全金融等三個層面,三管齊下,協助消費者解決債務問題,減輕渠等利息負擔,並健全消費金融市場發展。

 

二、推動策略

(一)建立並有效執行債務協商機制

1.95年度債務協商:金管會協調銀行公會整合所有會員機構建立95年度債務協商機制,提供一站服務(one stop service)的代理行(agent bank)機制,使有協商需求之債務人,只需面對主要債權銀行,即可完全處理屬於多家債權銀行之催收、協商及還款事宜。

2.「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前置協商:配合民國97年4月11日實施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第151條明定前置協商機制,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且於債務人無法與債權人協商時,始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爰金管會亦督導銀行公會建置前置協商機制。

(二)關懷經濟弱勢等社會面需求

1.成立陽光資產管理公司,以協助接受政府補助的低收入戶或失業救濟戶,減輕債務人須同時面對多家銀行催收的壓力,達到債權所有單一化。

2.成立跨部會「行政院關懷卡債族工作小組」,提供就業、創業、安養、急難救助、教育、心理輔導等協助,以解決民眾清償債務以外的相關問題。

 三)金融面採取之健全措施

1.強化信用額度控管:明定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總餘額(包括信用卡、現金卡及信用貸款)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

2.限制預借現金:發卡機構不得對信用卡預借現金功能進行推介、廣告等各項行銷行為,且預借現金額度不得超過其信用卡信用額度之一成

3.對長期使用循環信用者提供轉換機制: 要求發卡機構針對「連續使用循環信用達一年以上」且「繳款正常」之持卡人,提供「信用貸款」及「信用卡分期」兩類利率較低之轉換方案,協助屬有融資需求之持卡人改用利率較低之融資工具,減輕其財務負擔。

4.降低違約金負擔: 規定信用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不得超過3期,且自100年3月31日起違約金額上限依違約第一、二及三期,分別為新臺幣(以下同)300、400及500元。

5.採取差別利率定價,且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15%:訂定「金融機構辦理信用卡及現金卡業務訂定差別利率應注意事項」並要求各發卡機構依持卡人信用狀況給予不同利率,且須將相關資訊對外公告,並依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6.持續辦理金融教育宣導:出版「金融生活達人」口袋書20萬冊及消費金融債務協商機制宣導摺頁計22萬5千份,透過各鄉鎮市區公所、教育部張老師基金會及銀行公會發送,並推動「金融知識普及計畫」,使正確的金融及理財觀念納入學校教育,並與日常生活相結合,以避免民眾因觀念不當誤用工具。

 

三、執行成果

(一)95年度之債務協商機制自民國95年1月1日至95年12月31日終止受理,共計227,415件協商成功案件,協商成功總債權金額約為3,323億元,已有效協助減輕信用卡及現金卡等無擔保債務人還款壓力;另前置協商機制自民國97年4月11日實施起至113年1月底,累計申請案件279,760件,累計申請金額約為3,495億元,而每年申請前置協商機制之件數及金額均已下降,顯示協商需求日益趨緩

近年來因各項協商管道順利運作,發卡機構對核卡政策趨於審慎且持續強化風險管理,爰現行信用卡循環信用餘額、現金卡放款餘額及信用卡與現金卡逾期帳(放)款比率,亦均較95年卡債問題發生時大幅下降,顯示信用卡及現金卡資產品質亦已大幅改善。

收起
玖、 落實三挺政策(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勞工)

一、緣起

 

民國96年中起,美國爆發次級房貸風暴,全球景氣遭受負面衝擊,雷曼兄弟、美林證券、AIG企業等投資銀行面臨倒閉或遭收購或陷入經營困境,全球經濟情勢之嚴峻已瀕臨歷史高峰。

 

因應全球景氣對於我國經濟與企業營運之衝擊,行政院為落實辦理「因應景氣振興經濟方案」,於97年間提出「政府挺銀行、銀行挺企業、企業挺勞工」的「三挺政策」。

 

二、推動策略

 

(一)政府挺銀行

 

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信心並促使金融市場健全發展,政府依據「存款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宣布在99年12月31日前,存款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受全額保障。

 

(二)銀行挺企業

 

1.銀行公會會員自律性債權債務協商及制約機制:企業營運及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金融機構得依該企業之申請,同意本金展延6個月。如展延6個月仍無法符合企業之需要或不符展延條件時,得經經濟部評估可行後,送交銀行公會轉送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召開協商會議,予以續借、展延或協議清償。

2.銀行業配合政府振興經濟處理股票質借暫行補充原則:在股市下挫、授信戶提供擔保品之股票評估值貶落,致不符原授信條件時,如屬正常繳息還款之授信戶,銀行同意以調降股票擔保維持率、展延還款繳息期間或調降利率等方式辦理變更授信條件,以避免企業質押股票遭斷頭處分,紓解企業資金壓力。

3.金融機構辦理振興經濟非中小企業專案貸款暨信用保證要點:提供6,000億元資金協助非中小企業短、中期週轉融資及資本性支出融資。

 

(三)企業挺勞工

 

1.不裁員得酌降利率:只要企業承諾在貸款前及貸款期間不裁減員工,金融機構可以酌降放款利率。

2.鼓勵「愛心企業」不裁員:銀行公會訂定銀行辦理舊貸款展延及新貸款融資之相關配套措施,企業如承諾於貸款期間內維持既有人力,且減少僱用人力不超過1%,則可獲貸款利息減碼之優惠。

 

三、執行成果

 

【表2】「三挺政策」相關配套5項措施之辦理成果統計

「三挺政策」相關配套5項措施之辦理成果統計

收起
拾、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協助措施

一、緣起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挾豐沛雨量襲台,重創台灣南部,引發水災及土石流,不僅造成人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身心與生活也嚴重受創。災後,各級政府機關、國軍部隊、民間團體等立即投入救災與重建行列,金管會亦即展開研擬並協調災後金融協助相關事宜,期望有效舒緩受災居民之財務壓力及心理負擔,集中心力重建家園。

 

二、推動策略

 

(一)協調銀行派員,併同金管會同仁共同進駐行政院高雄縣災區服務小組,前往災區收容所為有需要之災民提供金融方面協助。

 

(二)21家銀行提供自有資金辦理多項低利融資或提供本金緩繳等優惠措施,並對於受災戶之原契約約定之利率,由銀行衡酌受災戶還款負擔,提供利率減碼優惠,以協助受災戶紓困。

 

(三)金管會網站建置「莫拉克颱風救災專區」,納入各金融機構自辦專案貸款條件及聯絡電話,並連結各政府機關相關專案貸款,以供受災戶快速查詢。

 

(四)金管會銀行局設立融資諮詢專線,提供民眾諮詢服務。另針對受災居民之電話或書面申請協助案件,均專案列管,並以最速件處理。

 

(五)請產壽險公會轉知會員主動了解保戶因莫拉克颱風豪雨成災所致財產損失及人身傷害情形,並設置理賠諮詢窗口及免付費服務電話資訊,以利民眾諮詢理賠相關事項等相關資訊,並協助處理理賠爭議及協調事宜。

 

(六)各金融機構自98年8月13日開始至12月31日止,對民眾臨櫃捐款至政府機關或慈善機構開立莫拉克颱風賑災專戶之款項,免收跨行匯款手續費。

 

(七)各發卡金融機構自98年8月8日起至12月31日止,信用卡持卡人以任何方式(刷卡、傳真、網際網路或電話)捐款至國內受理賑災捐款之公益機構,收單機構均不收取任何商店手續費,同時發卡機構亦不收取交易回佣手續費。

 

(八)為協助受災戶處理失蹤家人相關金融問題,協調內政部及法務部提供死亡、失蹤名單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資料予金管會,並請聯徵中心協助調查相關往來銀行,主動提供各金融機構逕行註記,暫停信用卡及現金卡卡片使用,若有失蹤或死亡之家人向銀行反應,請銀行應主動協助了解並處理。

 

(九)金融機構針對受災戶申請金融卡、信用卡、存摺、存單及相關憑證之補發,支票及印鑑等之掛失、印鑑變更,及調閱存提明細、繳息明細等資料,酌予免收手續費。

 

(一〇)對受災居民之各項貸款、信用卡、現金卡或債務協商案件已列逾期放款或逾期帳款但尚未強制執行案件,銀行或發卡機構對擔保品暫緩強制執行或暫緩扣薪。

 

(一一)金管會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第7條第4項規定,訂定「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一二)金管會製作莫拉克展延措施宣導文宣,並請經行政院劃定為莫拉克颱風災區範圍之11個縣市政府協助轉知領有淹水救助金之受災居民,得逕向其原貸款銀行申請各項貸款展延之金融協助措施資訊。

 

(一三)金管會函請各金融機構將相關文宣資料以專函寄送或於各項帳單夾寄予災區客戶加強宣導,及持續加強對災區客戶辦理宣導說明會,以協助災民重建家園。

 

(一四)為使災區客戶能於最後期限內知悉相關措施,函請銀行公會督促各金融機構持續加強對災區客戶辦理宣導說明會,協助災民重建家園。

 

(一五)為提醒民眾最後申請期限,邀集銀行公會及金融機構等單位,研商辦理文宣事宜,請金融機構於金融協助措施申請期限99年6月30日前,持續辦理各項動態及靜態宣導活動。

 

三、執行成果

 

【表2】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政策之成果統計表

單位:新台幣千元/件

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政策之成果統計表

註1:基準日:民國99年6月30日

註2:資料來源為銀行公會及各金融機構提供,且該資料為金融機構已核准件數及金額。

收起
拾壹、提高存款保險最高保額及實施存款全額保障措施

一、緣起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民國74年創設時,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為新臺幣100萬元。96年7月1日調高為新臺幣150萬元。97年下半年因國際金融情勢動盪不安,各國紛紛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至全額保障。我國為穩定金融體系、強化存款人信心及金融機構體質,爰於97年10月7日宣布,至98年12月31日前,採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復於98年10月宣布存款全額保障措施延長一年至99年12月31日止,並自100年1月1日起將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5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

 

二、推動策略

在全額保障期間內,為避免道德風險,金管會持續加強對金融機構之監理,包括督促金融機構加強資產負債管理及提升財務業務資訊之透明度,對於體質較弱或有道德風險之金融機構,加強金融檢查或採行限制業務等,加強資本適足性管理及財務健全性,強化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機制,並促成金融機構整併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並配合辦理各種宣導活動,包括宣導短片、海報、廣告等,以加強存款大眾對自身權益之認知,達到穩定金融之目的。

 鑒於存款全額保障措施係為避免系統性風險所採行之過渡措施,其實施期間不宜太長。當金融危機結束時,須回復存款保險之限額保障機制。為順利回歸限額保障,金管會於民國99年7月與財政部、中央銀行、農業委員會、交通部、法務部、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等單位,成立存款全額保障措施退場監理工作小組(為期1年),加強各項金融監理措施,並強化金融機構流動性之管控及因應。自100年1月1日恢復存款限額保障,同時採取以下配套措施:

(一)提高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為新臺幣300萬元。

 (二)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99年12月29日修正公布存款保險條例,擴大存款保險保障範圍至外幣存款及存款利息。

(三)加速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累積:提高銀行及信用合作社之存款保險費率並擴大費率級距。

 

三、執行成果

民國97年10月至99年年底實施存款保額全額保障措施,已充分發揮穩定金融及增強存款人信心之效益。100年1月1日全額保障屆期回歸限額保障後,存款保險最高保額由新臺幣150萬元提高為新臺幣300萬元,111年12月31日受保障存款戶之戶數比率為98.01%,絕大多數之小額存款人已受到保障

收起
拾貳、推動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一、緣起

兩岸經貿往來於民國79年起快速成長且日趨頻繁,兩岸間之金融服務需求雖日益升高,囿於當時海峽兩岸政經情勢,在兩岸主管機關尚未建立正式協商管道的情形下,兩岸銀行業尚無法互設分支機構或進行參股投資,直至98年4月第三次「江陳會談」簽署「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後,雙方宣示推動兩岸金融監理合作及貨幣管理合作,兩岸金融機構准入及開展業務等推動事宜,開始顯露契機。

 

二、推動策略

為促進兩岸金融交流及增進兩岸跨境銀行監理合作,金管會爰依據「海峽兩岸金融合作協議」,開始推動並於民國98年11月與大陸地區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共同簽署「海峽兩岸銀行業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依據跨境銀行監理合作國際慣例,本於對等、尊嚴原則,推動建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建構制度化的定期會晤機制,俾雙方得就銀行業務據點設立、業務經營及監理法規等議題進行交換意見,以促進兩岸銀行業健全經營,維護金融市場穩定。

 

三、執行成果

(一)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

自100年4月在臺北召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首次會議,確立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之定期會晤機制後,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分別於100年11月、102年4月、103年12月及104年9月共計召開5次正式會議,其中第5次會議於104年9月14日在南投圓滿舉行。兩岸銀行監理機關之定期會晤,有助於維護兩岸區域金融之穩定及持續推進兩岸金融朝向互惠互利之方向發展。另為深化兩岸金融監理經驗之交流,雙方復依據監理平臺之共識,建立「金融發展及監理經驗」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並分別於104年7月、105年5月、106年6月及107年12月共計舉行4次研討會。

(二)依據「兩岸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所取得之相關共識,金管會於99年及100年陸續修正發布「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逐步開放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及參股投資,並訂定相關風險控管措施,以期在風險管理及業務發展兼顧之原則下,為我國銀行業者營造有利經營環境,布局大陸市場。

(三)兩岸銀行業互設分支機構情形(截至113年2月底)

自99年開放迄今,本國銀行在大陸地區已開業有25家分行、8家支行,另有5家子行,我國銀行在大陸地區之營業據點及業務拓展,穩定成長。

收起
拾參、推動「發展具兩岸特色之金融業務」計畫

一、緣起

有鑑於兩岸經貿關係持續穩定發展,我國相關產業也在「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架構下,實質交流互惠。金融業因應產業發展,可協助各產業部門有效掌握兩岸經貿商機,以創造更高的產業價值,爰金管會依金融界於行政院民國101年8月21日財經議題研商會議之建言訂定本計畫,就外匯、銀行、資本及保險市場等面向,規劃相關推動措施,協助金融業者充分發揮兩岸設有據點之特色,有效結合大陸台商經貿業務,俾拓展兩岸金融市場發展的經營利基。

 

二、推動策略

本局所採行之推動策略包括:(一)全面啟動DBU人民幣業務;(二)擴增兩岸電子商務金流業務;(三)實施一卡兩岸通;(四)協助金融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五)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六)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等6項策略。

 

三、計畫成效

本計畫計畫期程為2年(101年3月1日至103年2月28日),經相關機關積極推動後,相關措施及階段性任務均已完成,並於民國103年2月20日向行政院提出執行成果報告,相關執行成果如下:

(一)全面啟動DBU人民幣業務:國內外匯指定銀行(DBU)自102年2月6日起全面開辦人民幣相關業務,截至103年1月底,DBU加計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人民幣存款餘額已達2,145億元,人民幣放款餘額為138億元,人民幣匯款總額合計5,804億元。

(二)兩岸電子商務金流業務:截至103年1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備4家銀行所申請與大陸地區支付機構合作辦理收付款項業務。

(三)一卡兩岸通:金管會已於102年12月26日同意財金公司提供國內金融機構發行之金融卡使用銀聯系統在大陸及海外地區ATM提款、查詢餘額及特約商店刷卡消費之交易訊息轉接及清算等服務,待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生效及中國銀聯(股)公司在臺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後,金融機構即可向金管會申請發卡。

(四)協助金融機構大陸佈點服務臺商:截至103年1月底止,金管會已核准國內銀行赴大陸地區設立2家子行、22家分行、8家支行、5家辦事處及12家村鎮銀行。另已核准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子公司赴大陸地區設立18家融資租賃公司、4家創業投資事業及1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

(五)發展大中華區資產管理及理財業務:102年4月1日與大陸銀監會簽署「關於大陸商業銀行從事代客境外理財業務監督管理合作瞭解備忘錄」,金管會於102年5月31日開放大陸銀行業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得經由代客境外理財業務,投資國內金融商品。

(六)監理合作排除障礙,爭取有利條件進入大陸市場:金管會與大陸地區金融主管機關分別於102年4月1日及10月17日舉行銀行監理合作平臺會議,建立兩岸制度性協商溝通機制,為國內金融業者爭取更有利之經營條件進入大陸市場。

收起
拾肆、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

一、緣起

國內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甚鉅,據統計,截至103年12月底,金額達新臺幣12兆元,惟原透過海外券商或銀行直接下單交易,如該等投資能透過在臺金融機構辦理,將可增加國內金融市場規模與商機,吸引更多金融機構增加在臺配置,亦有助於發展國內OBU/OSU業務,進而可增加國人就業機會,培養相關金融人才,爰有必要將該等投資拉回國內金融機構辦理。為此,金管會於103年3月成立金融進口替代專案小組,由王副主任委員儷玲擔任召集人,綜合規劃處擔任幕僚單位,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研議各項法規鬆綁及開放措施。

為協助金融機構將國外投資產品移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金管會首先針對金融業國外投資金額進行調查統計,發現國內金融機構投資國外金融商品,最主要投資人為保險公司,爰先就保險公司作為投資人,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予以盤點,再就國內金融機構,如:銀行、證券商,作為金融商品提供者,可提供之金融商品種類進行比對,釐清保險公司可投資之國外金融商品,未能經由在臺金融機構直接下單投資之原因,分析究係導因於法令限制、交易習慣、交易基礎設施不足、規模經濟、專業能力不足等,提出下列2階段發展策略,協助金融機構將其國外投資移經由在臺金融機構辦理之可行措施。

 

二、推動策略

(一)第1階段:依商品類別及供需兩端,針對目前面臨之困難研擬具體作法,並透過法規鬆綁,鼓勵保險公司直接在國內有營業據點之銀行、券商辦理交易,先讓交易在國內發生,創造國內就業機會、增加稅收及培養人才。

(二)第2階段:透過法規鬆綁及商品多元化等措施,強化金融機構產品研發能力,及鼓勵金融機構以併購取得關鍵能力,並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

 

三、相關措施及執行成果

(一)放寬保險業投資國內外幣計價債券憑證(含寶島債)之金額可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國際板債券(含寶島債)106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發行金額新臺幣7,827億元,較106年預估發行金額新臺幣7,000億元,達成率已達111.8%;自103年6月4日放寬後,至106年6月30日之發行檔數為497檔,發行金額新臺幣4兆1546億元,較放寬前(95年11月1日至103年6月3日)發行金額新臺幣1,373億元,增加30.26倍,其中保險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 3兆3,852億元,占整體發行金額79.9%,相關證券商承銷及法律顧問收入約新臺幣68.55億元。

(二)開放本國銀行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提供專業機構投資人境外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資訊及諮詢服務:已核准13家銀行辦理,至104年12月底,交易量共計新臺幣7,701億元。

(三)開放銀行及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得兼營代理買賣外國債券:已核准9家銀行辦理,截至105年2月底,交易量為新臺幣9,803億元。上開「資訊諮詢」及「代理買賣」兩項業務,國內金融機構合計已增加收益新臺幣7.39億元,新增聘人員27人。

(四)開放本國銀行海外分行辦理新臺幣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已核准2家銀行3家海外分行辦理,104年1月至12月交易量2兆4,242億元。

(五)修正銀行法及銀行發行金融債券辦法,開放銀行可以發行中期債券:截至104年12月底,已核准4家銀行申請發行可循環之金融債券,發行額度24.2億美元。

(六)開放證券商得與專業投資機構於營業處所買賣國外發行之人民幣計價債券:自103年8月1日至105年2月29日期間,已有6家證券商承作國外發行人民幣債券業務,於營業處所買賣人民幣計價債券金額約14.87億人民幣(約新臺幣74.35億元)。

(七)櫃買中心建置新臺幣利率交換交易平台(含利率交換(IRS)及利率遠期(FRA)兩項交易功能):自103年12月1日上線至105年2月29日,已有38家金融機構參加該平台,交易金額新臺幣2,932億元。

(八)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引導保險業將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目前已有多家保險公司規劃將其海外資產移回國內保管,其中,保險業所投資之國際板債券將於106年8月14日前全部於我國境內保管。

(九)修正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開放保險業為增加投資效益目的,得於店頭市場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金融機構,從事特定類型之選擇權交易;以及增列保險業從事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其交易態樣及損益情形符合特定條件者,得降低向董事會報告之頻率等規定:引導保險業與我國銀行、證券商、期貨商等金融機構從事選擇權相關交易,提升本會現階段推動金融進口替代政策效益之目的,並提升保險業向本會申請從事增加投資效益目的交易之意願。

(十)修正人身保險及財產保險安定基金計提標準,於產、壽險業安定基金核算方式內,增列金融進口替代指標,鼓勵保險業與國內金融機構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該計提標準於修正後,經統計105年1至12月全體壽險業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流量情形,透過本國金融機構及外國金融機構在臺分支機構辦理者(我國境內)合計交易量達145兆餘元,占整體交易量78%。從國內壽險業與國內及國外金融機構交易比重之趨勢來看,相較於103年國內10大壽險公司全年透過國內金融機構交易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占整體交易量比重49%,是項政策已顯現其成效。

收起
拾伍、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

一、緣起

金管會規劃「金融挺創意產業專案計畫」(以下稱「專案計畫」),主要之政策思維有二,一是當前金融機構的暴險過度集中於科技、房地產等產業,應該適當地分散到具有發展潛力之產業,以利風險管理。二是創意產業在我國經濟發展藍圖中,除了具有策略性地位外,更可提昇國民信心,促進社會正向發展。因此,本「專案計畫」的主軸是定位在穩健風險控管之前提下,鼓勵金融機構適應創意產業之發展趨勢,適時提供信用融通,以推升我國經濟成長。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經參酌銀行公會建議後,就「教育訓練」、「資金專案」、「輔導平台」與「配套措施」等四個面向規劃「專案計畫」。並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期望能夠提供相關行政獎勵措施,鼓勵本國銀行在穩健的風險管理機制下,提高對創意產業之授信金額。在經由各銀行自行評估後,預計可由民國102年底之新臺幣(以下同)1,800億元,在三年後倍增為3,600億元。

 

三、計畫成效

截至105年12月底,具體成效如下:

(一)教育訓練:已辦理82場次課程、論壇及產業分析,培訓4,265位銀行中高階主管人員,協助銀行瞭解文化創意產業。

(二)資金專案:

1.融資方面:協調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成數由最高8成提高至最高9成,該基金辦理創意產業承保之保證餘額為256.47億元。

2.籌資方面:創櫃板提供免費輔導及協助建立會計、內控制度,已協助創意產業共21家公司募資約3,269萬元。

(三)輔導平臺:

1.由創投公會擔任單一諮詢窗口,協調銀行公會、壽險公會、證券商公會組成輔導平台,提供免費初步財務諮詢,並轉介適當會員公司提供所需要之輔導。

2.已舉辦56場次募資媒合會,計351家創意業者參加。

(四)配套措施:

1.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已就影、視、音樂、廣告及數位內容等15項產業完成建立資料庫,可提供該等業別之鑑價委託。

2.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創意產業放款方案」,確定放款餘額倍增目標,由103年初的1,800億元增加至105年底3,600億元。103年至105年逐年增加500億元、600億元、700億元。

(五)放款成效:

1.放款目標達成情形良好,有效協助創意產業取得營運所需資金:

(1)截至105年12月底止,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4,853億元,較102年底之1,817億元增加3,036億元,已達成三年內放款餘額倍增至3,600億元之目標。

(2)103年〜105年三年期間,本國銀行對創意產業放款餘額分別增加765億元、991億元及1,279億元,各年度放款目標達成率分別為153%、165.17%及182.71%。

2.微型創意產業放款案件大幅成長,照顧到不同規模的創意產業族群:截至105年12月底止,對資本額100萬元以下或年營業額1,000萬元以下之微型創意產業,放款餘額為396億元,相較於103年1月底之89億元,成長率達344.94%,放款件數則增加31,304件。

收起
拾陸、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

一、緣起

金融服務從最早以實體分行營運為基礎的1.0模式,隨著網路科技發展之腳步,跨進網路化的2.0時代,而又透過行動化、社群化的持續驅動下,塑造3.0環境,未來客戶或許不再需要臨櫃以面對面方式取得專人服務,取而代之的可能是透過網路,或由機器人提供客製化且即時迅速的金融服務。新興科技的發展,產生商業模式之改變,也為傳統金融業經營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且市場型態的轉變及競爭對手,不再侷限於原有的框架及既有的金融業者,金融業必須順勢調整。金管會為協助銀行業掌握各項新興科技發展所帶來之商機,及提供民眾更多元及便利的金融服務,推動「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規劃「打造數位化金融環境3.0」計畫,係就四個面向同時推動:(一)調整法規因應需求;(二)強化消費者保護;(三)加強資訊安全;(四)提升金融資訊專業能力。

 

三、執行成果

(一)開放銀行就既有客戶得於線上提供存款、授信、信用卡、財富管理及共同行銷等服務,如開放民眾得於線上申請結清銷戶、辦理個人信貸及線上申辦信用卡等業務,考量金融科技快速發展,銀行金融服務有再以數位化方式增進效率及便捷之空間,為了解銀行對於辦理線上業務之開放需求,本會已請銀行公會調查銀行相關建議,並開會討論交換意見,經銀行公會研議可行性後,向本會提出新增開放十項得線上申辦之業務項目,本會在符合身分確認機制及安全控管措施之前提下,同意開放相關線上業務。

(二)為控管線上業務之風險,本會已請銀行公會修正完成安控基準,針對本次開放項目,研議相對應之安全設計,以保障交易安全及消費者權益。未來本會將在風險可控管、消費者權益受保障之前提下,持續鼓勵金融機構利用科技、結合創新,發展多元線上金融服務。

(三)簡化銀行申報程序:低風險電子交易,經銀行法遵、稽核及資訊部門確認,可自行開辦,免逐次申請。

(四)開放一般存款可以線上開戶:已請銀行公會訂定「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民眾開立銀行帳戶,只要經過一定身分驗證程序並上傳雙證件的影像檔,就可以直接透過網路線上申辦。

收起
拾柒、開放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一、緣起

電子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興科技之應用已逐漸改變支付模式與型態,除傳統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外,因受到國際上容許非金融機構從事支付服務發展之影響,國內部分非金融機構業者,基於因應電子商務及小型或個人商家之支付需求,藉由網路資訊或通信技術之運用,以網路電子支付平臺為中介,參與支付服務之提供,形成一般所稱「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新興支付型態,其業務範圍自單純以實質交易為基礎所從事之代理收付款項,逐漸衍生至預先吸收社會大眾資金之儲值及非基於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等需求;且伴隨行動電話或其他可攜式設備之普及,支付服務發展趨勢,亦由網路(線上)交易之支付,延伸至實體通路(線下)交易之支付,對我國支付服務之多元性帶來重要之影響。

鑒於新興之電子支付型態不斷創新與日益普遍,政府為協助金流服務發展及滿足電子商務消費者金流服務之儲值功能需求,決定制定專法,提供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之銀行等金融機構辦理電子支付服務之法源,以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

 

二、推動策略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藉由強化電子支付機構及其業務之管理措施及風險控管機制,以期達成建立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之信心、降低小額交易支付之成本及營造小型與個人商家發展之有利經營環境之目標,在鼓勵業務創新與發展、適度金融監理、維護市場秩序與公平競爭、他律與自律雙重併行等原則下,於104年間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參酌國外相關法令規範,業務範圍予以比照開放,除實質交易基礎之資金移轉(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外,尚包括收受儲值款項、無實質交易之資金移轉 (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及兼營電子票證業務,且含括實體通路交易(線下交易)之支付服務(即O2O,Online To Offline)型態,使電子支付機構服務具備發展電子錢包之功能。

至109年,為了符合數位經濟時代下「虛實整合」的趨勢,有效落實金融監理、強化消費者保護及促進電子支付產業發展,本會推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案,納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的管理規範,將原本「電子支付帳戶」、「電子票證」二元化管理的法制統合為一,透過擴大電子支付機構的業務範圍及開放跨機構間互通金流服務,增加支付便利性,加速普惠金融推動,是我國儲值支付工具發展的重大里程碑。

 

三、執行成果

(一)立法歷程

1.金管會於民國103年5月20日將「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陳報行政院。

2.103年9月4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專法草案,於103年9月5日函請立法院審議。103年9月19日經立法院一讀付委審查;103年12月29日經財委會審查完竣。

3.立法院104年1月16日二、三讀通過,並於104年2月4日奉總統公布,自104年5月3日施行。

4.「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修正條文於110年1月27日公布,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二)市場現況:

截至113年2月底止,計有10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0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拾捌、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

一、緣起

 新創重點產業為政府積極推動發展之產業,政府應提出相關措施,協助新創重點產業取得相關資金。爰金管會於105年9月30日推出「獎勵本國銀行辦理新創重點產業放款方案」,以鼓勵本國銀行於兼顧風險原則下,對新創重點產業積極辦理授信。

 

二、推動策略

(一)放款對象:包括綠能科技、亞洲矽谷、生技醫藥、國防產業、智慧機械、新農業及循環經濟等7大新創重點產業。

(二)實施期間:由105年10月1日起算,至110年12月31日結束,並分五期辦理。第一期為105年10月1日~106年12月31日(計15個月),第二期為107年1月1日~107年12年31日(計12個月),第三期為108年1月1日~108年12年31日(計12個月),第四期為109年1月1日~109年12年31日(計12個月),第五期為110年1月1日~111年3年31日(計15個月)

(三)放款目標值: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1期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增加新臺幣(以下同)1,800億元,第2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2,000億元,第3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2,000億元,第4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1,500億元,第5期預期成長目標值為2,000億元。

(四)績效考核方式:依本國銀行對新創重點產業放款之貢獻度及成長度評選優等銀行4名及甲等銀行6名,各個產業設置特別獎1名,共計7名,另就參與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特別獎銀行1名。

(五)獎勵措施:由金管會表揚頒發獎狀,並登載於該會全球資訊網;另由該會函請各績優銀行對有功人員予以敘獎。

(六)其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同意對新創重點產業之放款,最高保證成數已提高至最高9.5成。

 

三、執行成果

截至1113月底,本國銀行對七大新創重點產業放款餘額已達5兆9,057億元,並較方案實施前(105年9月底4兆4,565億元)增加1兆4,492億元。金管會將持續營造有利於新創重點產業發展之融資環境,以促進國家整體經濟發展。

收起
拾玖、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

一、緣起

為協助銀行因應數位化發展之商機,鼓勵金融創新及深化金融普及,滿足新世代消費需求,金管會於107426日提出我國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方向。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於107426日對外說明我國開放純網路銀行之政策方向,並接受各界對於純網路銀行之設立規劃提出建議。諮詢期間包括金融業者、金融科技業者、電信業者、電子商務業者、法律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企管顧問公司及社福團體,分別對發起人條件、設立申請、營運據點、純網路銀行業務與實務等4大面向提出建議。

金管會於107629日舉行開放設立純網路銀行政策公聽會,就各項建議與各單位說明溝通,並聽取建議,以做為後續規劃之參考,期望相關政策能鼓勵我國金融科技發展,提供民眾更完善的金融服務。

 

三、執行成果

()推動歷程

1.金管會於1071114日修正發布與純網路銀行設立有關之兩項法令「商業銀行設立標準」(Standard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ercial Banks)及「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Regulations Governing Investments in Other Enterprises by Commercial Banks),同時公告於法令生效日(1071116)開始受理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

2.為公平、公正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之審查作業,金管會邀集外部專家學者與金管會代表共同組成審查會,對申請設立純網路銀行案件辦理審查。金管會並訂定純網路銀行審查會設置要點,規範該審查會之任務、審查委員及金管會工作人員權利義務及審查會之召集、表決、解散之方式。審查會之任務包括:(1)決定審查細項之子項項目及比重、評審標準及審查機制;(2)辦理純網路銀行申請設立案之審查;及(3)與評審標準、審查過程或審查結果有關事項之建議。至108215日受理申請日截止,共有3家純網路銀行之發起人提出申請。該審查會組成亦秉持公平、公正之原則辦理審查。

3.金管會於108730日公布純網銀許可設立名單,連線商業銀行籌備處、將來商業銀行籌備處及樂天國際商業銀行籌備處均獲得設立許可。

  ()預期效益

純網銀許可設立後,期藉助主要股東在電信事業、電子商務、通訊軟體等廣大客戶群及資訊技術,透過生態圈之建構,得以快速拓展業務及獲利,在風險可控之前提下,發展金融創新業務,提升客戶使用金融服務之便利性,及滿足不同客群之金融服務需求,並透過新營運模式及新科技之使用,帶動金融科技之創新發展,發揮鯰魚效應,進一步提升國內金融服務競爭力,並落實普惠金融。

收起
貳拾、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紓困政策

一、緣起

109年3月11日世界衛生組織(WHO)正式宣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 進入全球大流行。鑒於疫情發展,影響國內民眾旅遊、民生消費行為,連帶影響國內許多產業、事業營運及相關民眾之就業,為維持國內經濟、民生之安定,我國政府於109年2月25日制定公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並分別於109年2月25日通過編列新臺幣(下同)600億元之特別預算【第一階段紓困方案(紓困1.0)】,及109年4月2日通過第二階段紓困方案(紓困2.0),追加紓困特別預算1,500億元,及針對疫情警戒自110年5月19日起提升至第三級,衝擊許多內需型產業,特別條例於同年5月31日二度公布修正,總預算調高為8,400億元,行政院並提出紓困4.0方案。針對受疫情影響而發生營運或生計困難之產業、事業、醫療(事)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授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紓困振興辦法,提出紓困及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包含企業舊貸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振興貸款之利息補貼與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融資保證等措施。金管會積極配合政府相關機關,全力推動各項紓困及振興措施,以全面協助業者將衝擊降到最低,儘速度過難關,確保產業經濟穩健。

 

 二、推動策略

(一)督導銀行業執行各部會依據特別條例授權訂定之紓困振興辦法所提出各類紓困振興措施,以及中央銀行所提出調降重貼現率與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方案,對受疫情影響之企業與個人辦理相關協助措施,執行措施包括:

1.企業部分

(1)雨天不收傘:針對企業有繼續經營意願且繳息正常者,如有財務週轉需要,舊貸款本金在113年12月31日以前到期需展延者,銀行得依該借款企業之申請,同意予以展延6個月,可展延至113年12月底止

(2)調降企業債務協商門檻:企業債權債務協商案件之決議門檻由現行2/3債權總額以上同意,調降為1/2債權總額以上同意。另受理企業債權債務協商之受理申請期限延長至113年12月底。

(3)舊貸展延保證條件:舊貸展延若已送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8成(含)以上者,銀行以不徵提存單擔保、不徵提負責人或實際經營者以外之人擔任保證人為原則。

(4)舊貸新貸限時辦理

A.授信額度500萬元以下新貸案件:舊貸款展延,原則2週內完成。營運資金貸款10個工作日核貸、振興貸款15個工作日核貸。

B.授信額度100萬元以下新貸案件:以在7個工作天內核貸為原則。

(5)推動小規模營業人簡易申貸方案:

A.針對有稅籍登記且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的小規模營業人,或有開立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若可以自行舉證或由銀行洽請客戶提供401報表,說明月銷售額未達20萬元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提供每戶貸款額度最高為50萬元(自110年6月24日起調高額度為100萬元),信保基金提供10成保證,利率不超過1%,以簡易評分表替代財務報表及401報表,只須評分表分數達63分以上即可送信保基金核保之紓困貸款,預計於文件備齊後約3個工作天即可完成相關作業,以達成快速核貸目的。

B.為擴大信用合作社可辦理小規模營業人貸款,於109年4月30日起採以信用合作社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合作之方式辦理。

C.督導銀行辦理50萬元小規模營業人貸款免收300元手續費。

2.個人部分

(1)督導銀行辦理個人貸款降息措施:109年3月24日邀集15家民營銀行與會研商反映央行降息,會議達成共識對央行降息一碼(0.25%)充分反映;就是否參考公股銀行加碼降息及其降幅部分,採取針對受疫情影響之個人主動關懷方式辦理。相關配合措施銀行於109年4月10日起公告於網站。

(2)督導銀行提供個人債務協處措施

A.針對受疫情影響之個人,提供貸款(包含房貸、車貸及消費性貸款)本金或利息展延3至6個月、信用卡款項緩繳3至6個月之協處措施,展延或緩繳期間免收違約金及遲延利息或循環利息。

B.在債務展延或緩繳期間,因清償期尚未屆至,不會發生有繳款遲延信用紀錄之情形,不影響信用紀錄。

C.考量疫情對個人經濟持續影響,本會協調銀行延長受理期限至112年12月底止。另請銀行於受理客戶申請貸款展延或信用卡款項緩繳時,應實際考量客戶受疫情影響之情形,不宜僅限特定對象,且應兼顧客戶需求及風險控管,不宜通案限制申請緩繳之持卡人使用其信用卡之權利,應充分考量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之必要情形。

D.為減輕民眾還款壓力,本會協調銀行業,於符合銀行法第38條法定期限規定之前提下,提供民眾順延還款總期數,或其他更有利之還款方案,以協助民眾度過疫情衝擊。

(3)督導銀行辦理10萬元勞工紓困貸款,免收300元手續費。

(二)為獎勵銀行辦理各部會紓困貸款、央行專案融通及自辦貸款,本會訂定「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

1.以「金額」、「件數」及「效率」三面向分組進行評比,獎勵方案於109年4月9日函知各本國銀行,並請各銀行訂定對分行及員工之獎勵措施,給予第一線同仁支持與鼓勵。

2.為強化獎勵效果,另研議下列獎勵措施:

(1)降低授信備抵呆帳提存比率:對使用中央銀行轉融通資金辦理案件,授信備抵呆帳提存比率,由1%降低至0.5%。

(2)減低存款保費:對於辦理紓困貸款績效良好之銀行於一年期間,提供減低存款保費措施。 

3.109年7月29日及110年1月18日分別舉辦「獎勵本國銀行加速辦理紓困振興貸款方案」第一期及第二期評比優等銀行表揚典禮。

(三)考量紓困振興貸款之特殊性質與目的,本會於109年5月13日發布新聞稿及於109年5月27日函示銀行辦理「各部會紓困振興貸款」及「中央銀行專案融通貸款」手續費之收取原則如下,並於111年10月11日函示延長適用期限至112年6月30日為止:

1.於貸款額度一千萬元以內者,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貸款額度逾一千萬元者,需符合比例原則。

2.原有收費標準如已較前述收取原則為優惠者,按原有標準收費,不得藉此調高收費標準。

3.對於不符合前述手續費收取原則而已收取手續費之紓困案件,宜由銀行基於維護客戶關係,可採行以退還手續費差額或其他有利於客戶之方式處理。

4.銀行自辦之企業及個人紓困貸款可參酌上述原則辦理。

(四)考量疫情警戒,為加強全民共同防疫,降低外出或臨櫃交易需求,本會協調銀行及財金公司自110年5月20日起於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全國任一縣市疫情警戒第三級以上期間,減免網路(行動)銀行及實體ATM跨行轉帳手續費。

(五)為利企業及個人瞭解本會針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提供之紓困協助措施及執行情形,109年3月間於本會網站建立防疫紓困專區,揭露有關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及個人債務協助措施相關資訊、銀行辦理紓困貸款專責窗口資訊、辦理紓困振興貸款統計資訊、常見問答集及本會獎勵方案等。

 

三、執行成果

截至113年2月21日,全體銀行配合辦理各部會、自辦之企業、個人紓困貸款情形,受理件數共計674,217件,申請額度計58,193億元,已核准659,834件,已核准額度計57,025億元

收起
貳拾壹、指定我國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

一、緣起

為促進系統性重要銀行之風險承擔能力,強化其資本適足,增強其經營之強韌性,以維護金融體系之穩健發展,二十國集團(G20)要求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BCBS)發展衡量全球系統性重要銀行(Global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G-SIB)之方法論,並延伸要求各國辨識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D-SIBs)。爰BCBS101年發布「處理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架構」(A framework for dealing with domestic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文件,要求各國辨識其國內系統性重要銀行(D-SIBs)並採行相關強化監理措施。

本會為因應BCBS發布之上開文件,經邀請中央銀行、財政部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組成專案小組,蒐集美國、英國、日本、香港、新加坡等主要國家具體作法,完成我國D-SIBs之篩選架構及強化監理措施,並據以指定我國之D-SIBs

 

二、推動策略

本會於1081223日修正發布「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並據以訂定「系統性重要銀行篩選標準及實施要求」之令,明定我國D-SIBs之篩選指標,以及經指定為D-SIBs者,應符合以下強化監理措施:

 (提列額外資本要求:

1.依據前開管理辦法提列額外法定資本要求2個百分點。

2.提列內部管理資本要求2個百分點,該等內部管理資本要求僅適用於本行之資本適足比率,並於系統性重要銀行因景氣變化或銀行業務調整,致其資本波動未達內部管理資本之期待值時,須到本會說明資本回復計畫。

3.上開資本要求應以普通股權益第一類資本支應,並自指定之日次年起得分四年平均於各年年底前提列完成。

(每年依據第二支柱監理審查原則辦理並通過二年期之壓力測試。

(每年應依現行「處理金融機構經營危機作業要點」所定之「經營危機應變措施」,增訂如有資本不足情形之應變措施。

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Covid-19)蔓延給予銀行空間協助維持經濟穩定,避免發生系統性風險,本會分別10972及110年7月30日發布函令明定108及109年底被指定之D-SIBs,得延後自111底起逐步提列內部管理資本要求,及1108月底完成首次申報經營危機應變措施。

 

三、執行成果

本會已於1081227日指定5家銀行,及於1091231日指定1家銀行為我國D-SIBs,爰目前計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第一商業銀行等6家為D-SIBs

收起
貳拾貳、推動開放銀行政策

一、緣起

過往消費者於金融機構之帳戶、交易等相關金融數據等,係由金融機構所掌握,隨著國際間開放銀行之趨勢,金融機構在消費者同意授權情況下,可將消費者存在於金融機構之相關金融數據,提供予金融科技業者為消費者提供客製化、創新之服務,進而使消費者能享受安全便捷且多樣化之金融服務。

為推展我國金融業與科技業者共同合作,並希望推動負責任的創新,因此鼓勵銀行業以自願自律方式辦理開放銀行,初期並以提供消費者非交易面之金融產品資訊整合為主。因此,金管會於107年10月11日召開「開放銀行實務作法及推動經驗分享」研討會議,會議決議鼓勵銀行以自願自律方式辦理並分階段推動,並請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及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財金公司)分別研議「銀行公會會員銀行與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合作(下稱TSP)之自律規範」(下稱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及「開放應用程式介面 (Open API)之技術與資安標準」(下稱財金公司技術及資安標準)。

 

二、推動策略

(一)我國推動開放銀行的實務作法,經銀行公會多次召集會員銀行討論後,係參考包括歐盟、英國、香港及新加坡等地外國立法例之規定及作法,並審酌各會員銀行回饋之相關意見,採自願自律漸進式透過開放應用程式介面,分三階段開放銀行資料:

1.第一階段「公開資料查詢」:以非交易面金融資訊為主且不涉及消費者個人資料,例如利率匯率、信用卡、貸款及投資理財產品、分行據點等資訊查詢等。

2.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涉及消費者個人資訊,如消費者基本資料、金融帳戶等相關金融往來資訊等。

3.第三階段「交易面資訊」:包括如轉帳申請、帳單支付等交易。

(二)為推動第二階段「消費者資訊查詢」,考量第二階段涉及個資保護,需考量事項較為複雜,如TSP業者管理方式、客戶權益保障、爭議處理、損害賠償機制及資訊安全標準等,為使金融機構有一致辦理作業標準,金管會已督導銀行公會及財金公司分別完成修訂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及財金公司技術及資安標準。

 

三、執行成果

()第一階段:第一階段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及財金公司技術及資安標準,已於108年7月獲本會洽悉,並已於108年9月上線,截至113年2月底,已有27家金融機構及6家TSP業者營運上線

()第二階段:第二階段銀行公會自律規範及財金公司技術及資安標準,已於109年6月獲本會洽悉。截至113年2月底,第二階段已有17家銀行與2家TSP業者,共計24個合作案經本會核准上線

收起
貳拾參、推動新財管業務

一、緣起

相較鄰近香港與新加坡金融市場開放、提供多樣化商品與服務,近年來更致力推動至私人銀行服務領域並發展專業人才,確保其卓越亞洲財富管理技術及創新中心。我國銀行在零售及新興富裕階層之理財服務發展十餘年後已奠定良好之基礎,具有相當之高資產客群基礎。為因應我國高資產客群對於新種投資商品、跨國服務與管理風險或企業接班傳承等需求,我國亦從金融商品多樣化,逐步建立服務高資產理財客戶之專業技術,以培養及提升我國高資產財富管理產業之規模及技術人才,進入私人財富管理服務領域。

 

二、推動策略

金管會已於10987日訂定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針對資產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高資產客群,放寬銀行對其提供多元化金融商品及顧問諮詢服務,及擴大參與具臺灣特色之金融商品共有8項如下,並規劃推動相關配套措施,協助銀行強化整體競爭力。

(一)放寬OBU得對高資產客戶逕行提供總行經核准辦理外幣計價之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包括臺股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二)開放外匯指定銀行(DBU)兼營證券自營業務,得與高資產客戶買賣境外結構型商品。

(三)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得自訂類型化審查之規範。

(四)放寬銀行為高資產客戶受託投資或自營買賣外國債券商品,不受信用評等須符合BB等級以上規定之限制。

(五)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子公司,可參與境外結構型商品之發行,並由高資產客戶投資。

(六)本國銀行得發行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

(七)高資產客戶可投資於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

(八)經金管會核准得辦理其他提供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化需求之相關服務。

 

三、執行成果

(一)金管會係分二批次受理銀行提出申請,分別於1091231日核准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等3家銀行辦理及於110518日核准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及瑞士商瑞士銀行台北分行等4家銀行辦理。另自1109月起,開放符合資格標準之銀行得個別向金管會提出申請,並於111921日核准玉山商業銀行及於111年12月21日核准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

(二)金管會已111712日洽悉銀行公會「銀行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實務參考文件」第一階段內容及「高資產財富管理人才職能地圖」,並於111年11月25日再洽悉銀行公會上述實務參考文件第二階段內容。

(三)金管會已於111815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令釋,開放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

收起
貳拾肆、信託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

一、緣起

為因應高齡及少子化趨勢,金管會於109年9月1日發布信託 2.0「全方位信託」推動計畫,期許信託業積極投入適當資源調整部門組織及培育專業人才,並透過整合機構內部資源及對外跨業合作,改變以往過於偏重理財信託的現況,發展為客戶量身訂作之全方位信託業務。

 

二、推動策略

()計畫願景:透過與其他金融商品之整合,及結合都市更新及利用公有閒置土地,以打造友善住宅,推動在地安老;結合以房養老及保險給付等成立安養信託,以協助資產管理,確保經濟安全;透過跨業合作結盟,提供客戶一站式購足服務;並可結合證券化工具,以發展多元市場。

()計畫內容:對內整合金融機構內部資源貫穿各項金融商品(包括授信、理財、保險、證券化…等金融服務功能),對外延伸觸角,藉由跨業合作,設計量身訂做信託商品,提供客戶生活各種面向需求之全方位高品質服務。

()推動方式:為使計畫之執行能切合實務需求,且具動態調整之彈性,爰採成立工作小組方式積極推動;並將工作項目區分為「法規及業務發展」、「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及「評鑑獎勵機制」等4項推動主軸賡續研議。

 

三、重要措施及執行成果

()引導業者逐步提升信託部門職能及組織架構:

1.為引導業者相互學習,金管會於110年1月6日及110年9月30日召開兩次「信託2.0推動策略分享會議」,邀請信託業高階負責人參與,由業者間相互分享推動規劃與作法。

2.金管會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之「信託業推動信託2.0計畫評鑑及獎勵措施」,其中設置獎項包括「最佳信託獎」,已將業者內部組織調整及整體資源整合情形納為評鑑標準(占比50%)。

()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

1.金管會已於110年9月15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明定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應將結合信託制度推動整合性業務之貢獻度,納入信託業務人員之薪酬考量,且應於辦理內部相關單位評核時,依前述貢獻度給予合理評核比重,以引導業者對信託業務訂定合理之考核標準。

2.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信託公會)已配合修正「信託業薪酬制度之訂定及考核原則」,經金管會111年3月3日同意在案。

()放寬行銷推廣信託業務之限制:

1.金管會已於110年2月26日修正發布「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放寬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及證券商辦理之保險金信託,得由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保險子公司進行推介及代收件。

2.金管會已於110年11月29日備查信託公會依前揭辦法第6條授權規定,擬具之「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注意事項」,針對得納入共同行銷之保險金信託給付類型、作業程序、業務人員應備資格條件等應遵循事項,訂定相關自律規範。

3.金管會已於111年3月21日修正「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問答集,放寬信託業從事安養信託之宣導推廣活動,贈品金額上限由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提高為五百元;安養信託以外之一般信託業務之宣導推廣活動,得提供上限二百元之贈品。

()研議我國發展專營信託公司之可行性: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我國專營信託公司發展可能性建議」研究報告,金管會將參考該報告內容,並視未來市場發展狀況,適時推動。

()研議檢討法令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下稱REIT)之管理: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加強對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管理之相關法令研究」報告,金管會將針對研究報告所提修正建議,視實務需求及相關法律(如: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之修法進度適時研議。另信託公會刻正針對僅涉及自律規範部分,評估其內容之妥適性後,續行依程序研議修正自律規範。

()協調強化預售屋信託機制之落實:

1.金管會於110年3月30日邀集內政部、銀行公會及信託公會等相關單位召開研商預售屋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機制會議,並於110年4月15日依會議結論發函內政部,建議其修正「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其補充說明。

2.信託公會業依前揭會議結論研擬強化措施,納入「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預售屋『不動產開發信託』與『價金信託』業務應行注意事項」,金管會已於111年1月11日洽悉。

3.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預售屋履約擔保機制之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價金信託實務運作問題之研討」研究報告,金管會已於111年6月9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內政部參考。

()研議建構發展家族信託之法制及稅制環境:

信託公會已委外研究並完成「建構我國家族信託發展法制及稅制環境之相關研究」報告,金管會已於111年3月31日將該報告所提建議函請法務部及財政部參處。金管會並將持續瞭解法務部、財政部處理方向,及適時進一步溝通研議。

()鼓勵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

企業辦理員工福利信託已納入「公司治理評鑑指標」之說明項目,及「臺灣上市公司勞工權益指數」之評鑑指標與設定成分股權重。

()推動「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信託專業能力認證制度:

信託公會已於110年1月完成擬定「高齡金融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0年4月20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推動「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

信託公會已於111年4月完成擬定「家族信託規劃顧問師」認證計畫,並於111年7月16日開辦首期培訓課程。

(十一)與社福團體、安養機構及醫療機構等業者跨業合作:

1.信託公會、台灣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銀行公會及信託業者已成立「跨產業創新服務推動平台」,自109年11月起定期召開會議,並視會議討論事項邀請相關產業及單位代表參加。信託公會並擬定「信託業跨產業結盟發展藍圖」,分階段推動四大跨業合作,包括:安養信託、管理型不動產信託、安養住宅不動產開發信託及家族信託,並建置「信託業跨產業結盟合作業者資料庫」。

2.金管會已參考信託公會建議,於110年2月26日函請衛生福利部等部會鼓勵所轄各醫療院所與信託業洽商「建立受託人匯付信託客戶醫療費用機制」,並於110年4月22日函請內政部及衛生福利部鼓勵所轄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積極參與及舉辦信託相關宣導課程。

3.信託公會於110年11月9日擬具「辦理信託業與績優機構、團體合作推廣安養信託獎勵方案」,定期由信託業及信託公會推薦,由信託公會遴選10名推廣事蹟成績優良之機構或團體(例如社福團體、照護(顧)機構、安養與醫療機構等),並公開表揚或頒發感謝狀。

(十二)辦理評鑑獎勵績效優良之信託業與有功人員:

1.金管會於110年9月14日訂定發布「信託業推動信託2.0之評鑑及獎勵措施」,該評鑑及獎勵措施設有「最佳信託獎」、「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等4項獎項。其中機構評鑑獎項「最佳信託獎」之評鑑項目,包括內部組織調整與整體資源整合、人才培育、宣導及產學合作、跨業結盟等重要指標;至各單項業務獎項「安養信託獎」、「員工福利信託獎」及「信託業務創新獎」所定評鑑項目,則包括各項質化及量化指標。

2.經信託公會邀集具公信力之團體或學者專家,就業者第1期(109年9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及第2期(111年1月1日至111年12月31日)執行情形辦理評鑑,金管會已分別於111年9月12日及112年8月16日舉辦第1期及第2期頒獎典禮表揚績效優良銀行,並給予申請信託相關業務自動核准等獎勵。

收起
貳拾伍、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

一、緣起

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是109年5月20日總統就職演說時宣示推動,包含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國防及戰略、綠電及再生能源、民生及戰備等六大產業,係在過去推動5+2新創重點產業的基礎上,讓臺灣成為全球疫後經濟重組的關鍵力量。為配合行政院國家重點政策及產業發展,核定「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推動方案」,推動期程為110~113年,並獎勵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提供融資協助,使我國金融業得以於穩健成長原則下,持續發揮協助整體經濟結構轉型及產業發展功能,提高產業競爭力,金管會於111年1月28日訂定「獎勵本國銀行辦理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方案」,鼓勵本國銀行在兼顧風險控管原則下,積極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辦理授信

二、推動策略

(一)放款對象:包括:資訊及數位、資安卓越、臺灣精準健康、國防及戰略、綠電及再生能源、民生及戰備等六大產業

(二)實施期間:由111年4月1日起算,至113年12月31日結束,並分三期辦理。第一期為111年4月1日~111年12月31日(計8個月),第二期為112年1月1日~112年12月31日(計12個月),第三期為113年1月1日~113年12月31日(計12個月)。

(三)放款目標值:在經濟成長率符合行政院主計總處預期正數情形下,第1期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增加新臺幣(以下同)2,500億元,第2期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增加3,000億元,第3期之目標值,將視前期執行情況再逐年調整訂定。

(四)績效考核方式:依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之貢獻度及成長度評選優等銀行4名及甲等銀行6名,各個產業設置特別獎1名,共計6名,另就參與國家融資保證機制特別獎銀行,取績效第1名者予以獎勵。

(五)其他: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同意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之放款,最高保證成數已提高至最高9.5成。

三、執行成果

截至112年12月底,本國銀行對六大核心戰略產業放款餘額已達7兆2,348億元,並較方案實施前(111年12月底6兆7,945億元)增加4,403億元。金管會將持續營造有利於六大核心戰略產業發展之融資環境,提升我國產業之國際競爭力。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