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402NO231

2 分散機制管理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 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 辦法」、「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人身保 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為因應保險業將於 115 年接軌國際財務報導準則 (IFRSs) 第 17 號公報,金管會於 112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發布「保險業各種準 備金提存辦法」、「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各種準備金管理辦法」、「強 制汽車責任保險會計處理及業務財務資料陳報辦法」、「人身保 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及「財產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 辦法」,於112年12月27日修正發布「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 管理辦法」,以及於112年12月26日修正發布「保險業辦理再 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分散機制管理辦法」,修正各種準備金 提存規範及應揭露之事項。 公布第二屆永續金融評鑑指標 為強化金融機構因應氣候變遷風險及實踐ESG的能力,引導 消費者、投資人及產業共同重視永續發展,金管會於 113 年 1 月 8 日發布第二屆 (113 年度 ) 永續金融評鑑之指標。第二屆評鑑作業 之方式、評分程序等,原則與首屆相同,而其差異重點包含: 一、擴大受評機構範圍:除第一屆受評機構外,新增上市櫃金控 之證券子公司14家、資產管理規模6,000億元以上之投信 業5家、上市保險業3家。計34家銀行業者、23家證券及 5 家投信業者、9 家產險及 8 家壽險業者,合計 79 家金融機 構接受評鑑。 二、調整指標權重及面向:第二屆指標延續原訂「永續發展綜合 指標」與「環境 (E)、社會 (S)、公司治理 (G)」三支柱指標 構面,惟調整各構面權重均25%,並於永續發展綜合指標新 增創新商業模式面向。 三、簡化指標內容及題數:第二屆指標參採受評業者意見,整併 部分指標題組後,簡化為銀行業 111 題、證券業 113 題、保 險業107題。 四、納入新興永續議題:包括防範金融詐騙、支持國內文化活動 及產業、永續經濟活動認定參考指引、自然相關財務揭露 (TNFD)、投融資關鍵戰略產業、友善職場等議題。 金管會表示,第二屆評鑑作業預計於4月中旬啟動,由金管 會、金融服務業聯合總會、相關周邊單位及外聘專家學者等組成 「永續金融評鑑委員會」,就受評機構揭露之112年度公開資訊(如 年報、公司網站或永續報告書)及所提供之相關佐證資料進行評 鑑,並審酌受評機構自 112 年 12 月底至 113 年 12 月底重大監理 缺失及重大負面社會輿論情形予以扣分,預計於 113 年 12 月底前 按各業別評鑑總分,分別公布前20%名單,不公布成績高低排名。 首屆永續金融評鑑結果出爐 台灣金融研訓院、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保 險事業發展中心及金管會於 112 年 12 月 26 日公布首屆永續金融 評鑑結果,包含銀行、證券商及保險公司三業排名前20%的金融 機構名單,計有銀行業7家(元大銀行、中信銀行、玉山銀行、 台北富邦銀行、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彰化銀行 )、證券業 2 家 ( 宏遠證券、統一證券 ) 及保險業 3 家 ( 南山人壽、國泰人壽、 富邦人壽 ),並預計於 113 年 2 月舉辦頒獎典禮,以鼓勵表現優良 的業者。 金管會表示,首屆永續金融評鑑的指標於 111 年 12 月發布, 包括永續發展綜合指標 ( 權重 10%)、環境支柱 (30%)、社會支柱 (30%) 及公司治理支柱 (30%) 等構面。第一屆受評對象為全體本國 銀行 ( 不包括中國輸出入銀行、純網路銀行 )、上市櫃及非屬集團 企業且股本達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之證券商、資產規模前五大之產 險業、規模達1兆元以上的壽險業及國內再保險業,計34家銀行、 9 家證券商、8 家壽險業、5 家產險業及 1 家再保險業,合計 57 家 金融機構接受首屆評鑑。 金管會表示,第一屆評鑑包含之金融機構並非全數,又各業 別因業務屬性不同,因此不論在題數或指標內容上均有差異,各 業別間不適宜互相比較。未來將持續參考國際ESG發展趨勢及國 內金融業推動情形,滾動調整永續金融評鑑架構及指標。 金管會就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 (AI) 指引草案公開徵詢外界意 見 為鼓勵金融機構善用科技,以負責任創新為核心,應用可信 賴的人工智慧 (AI),發展更貼近民眾需求的金融服務,金管會依 據 112 年 10 月 17 日公布「金融業運用人工智慧 (AI) 之核心原則 與相關推動政策」的內容,並參考各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發布的相 關指引文件,訂定「金融業運用AI指引」草案,於112年12月 28 日對外徵詢意見 60 天。 上開草案主要分總則及 6 大章節,其中總則主要說明 AI 相關 定義、AI系統生命週期、風險評估框架、以風險為基礎落實核心 原則的方式、第三方業者的監督管理等共通事項;6 大章節則分別 說明金融業在落實 6 項核心原則時,依 AI 生命週期及所評估的風 險,宜關注的重點以及可採行的措施,包括目的、主要概念,以 及各原則相應的注意事項、落實方式或採行措施等。 為使本草案更加完備及符合實務運作,故發布至「眾開講」 平 臺 廣 泛 蒐 集 外 界 意 見 60 天 ( 網 址:https://join.gov.tw/ policies/detail/e13470d6-2ee3-4cab-948e-1b5503db4a98),未來 將參考各界相關意見修正後正式發布,以供金融機構參考遵循。 訂定擴大證券期貨業設置資安長規定 考量證券期貨事業資安防護對整體營運影響日趨重要,配合 金管會金融資安行動方案2.0政策,推動證券商、期貨商及投信 投顧業擴大設置資安長範圍,金管會於113年1月4日發布訂定 相關令釋,分別要求實收資本額 40 億元以上或電子下單達一定比 率之證券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以下同)10億元以上且電子下 單達一定比率之期貨商及前一年度月平均境內外管理資產規模達 新臺幣5千億元以上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 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設置資訊安全長,統籌資安政 策推動協調與資源調度。 修正「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 2 條及第 8 條規定 為促進創新板籌資環境完善,金管會督導臺灣證券交易所研 提放寬創新板多項相關措施,包括開放創新板股票納入信用交易 等,爰於112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第 2 條及第 8 條規定,並自 113 年 1 月 1 日實施,修正重點如下: 一、創新板股票適用上市股票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審查標準:將 創新板上市之普通股股票納入信用交易標的,適用上市股票 融資融券之審查標準。 二、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後,其融資融券資格延續之審查標準: 為使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創新板股票改列為上市一般板股票 後,其資格之延續性,比照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櫃股票轉 上市後,除有股權過度集中之情事者外,即得為融資融券交 易之標的。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近年來境內外基金之檔數及總規模大幅成長,金管會經綜合 考量市場發展、兼顧業者需求及投資人權益保障,規劃將基金審 查案件循序漸進分階段委託周邊單位辦理,爰於112年12月14 日修正發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第 3 條之 1 及「境外基金管理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境內外基金審查案件行政委託予周邊單位辦理:增訂金管會 得委託證券交易所、櫃檯買賣中心或集中保管結算所受理投 信基金募集、追加募集及展延案件,及得委託集中保管結算 所受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 二、境外基金審查案件除現行採申請核准制外,亦得選擇適用申 報生效制:規定境外基金審查案件採申報生效者為45個營 業日生效,配合增訂申報案件適用之自行補正與金管會得停 止其申報生效等相關程序規範,另預計配合修正「鼓勵境外 基金深耕計畫」內容,規劃獲得金管會深耕認可之境外基金 機構,其境外基金案件得選擇適用申報生效制。 三、有關銀行擔任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考量銀 行之財務風險已有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予以 控管,爰放寬銀行得以資本適足性作為擔任基金銷售機構之 財務條件。 修正「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 業務管理辦法」、「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分入及其他危險 市 場 動 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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