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0年07月 NO.188

3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勿因業務員勸誘而以借款或定存解約 等方式購買保險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購買保險時,就要保書之內容及財務 狀況等均應詳實填寫,並審慎考量自身保險需求及評估自身 保費承擔能力,避免以貸款、保險單借款、定存解約或終止 保險契約等方式購買保險商品,以避免承擔超出能力範圍之 風險並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提醒企業主適時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兼顧雇主 責任風險及保障員工權益 金管會提醒企業主,除應提供衛生安全的工作環境,以 避免發生意外事故外,同時可適時投保雇主意外責任保險, 以抵充雇主對員工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企業主投保時應注 意下列事項:(1) 就每一事故依法應由雇主所負損害賠償責 任,於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係就超過自負額部分負賠 償之責;(2)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金給付對象為雇主, 但如雇主對於受僱人依法應負損失賠償責任確定時,受僱人 可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其應得之比例,直接向保險公司請 求給付賠償金額;(3) 雇主意外責任保險是建立在雇主對受 僱人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基礎上,因此對於受僱人因疾病 所致之死亡,或受僱人非在執行職務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 致之損失,雇主對受僱人並無賠償之責,非本保險之保障範 圍。 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 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管會偶有接獲民眾檢舉國內人士假借資產管理公司或 財務顧問等公司名義,推介招攬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連 結基金投資型保單,宣稱可長期投資,獲利良好。惟簽發境 外保單之公司係未經金管會許可設立得於我國境內經營保險 業務之外國保險公司,其發行之保險商品 ( 即俗稱地下保單 ) 亦未經金管會審查通過,金管會呼籲消費者勿購買此類未經 主管機關核准之境外保險商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109 年度走入校園與社區金融知識宣導活動 金管會「109 年度走入校園與社區辦理金融知識宣導活 動」於 109 年 6 月間至國立宜蘭高商等團體辦理該宣導活動, 共計 77 場次,參與者總計 6,846 人次。本項活動係免費,自 95 年開辦以來,一直獲得廣大民眾熱烈迴響,截至 109 年 5 月已舉辦 6,441 場次,參加民眾超過 102 萬人次,參與對象 涵蓋國小、國中、高中(職)、大專院校以及社區、婦女團體、 原住民、新住民、國軍、矯正機關及社福團體等。 金管會銀行局 109 年度仍將持續推廣金融知識宣導,歡 迎有興趣的學校或團體至銀行局網站線上報名;洽詢專線: (02)8968-9709。 本國銀行數位存款帳戶開戶人性別及年齡層統計分析 截至 108 年 6 月底,數位存款帳戶開戶總戶數已逾 233 萬戶。以帳戶總戶數最多的前 5 家銀行為樣本,其合計約 215 萬戶,占全體銀行戶數 92%,其中女性占 56.4%,男性占 43.6%。另開戶人年齡多集中在 20-39 歲,20-29 歲總戶數約 為 100 萬戶,其中女性占 57.5%,男性占 42.5%,而 30-39 歲 總戶數約為 79 萬戶,其中女性占 54.2%,男性占 45.8%。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裁罰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辦理客戶以房屋貸款、保單質借資金 購買投資型保單業務核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 4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依同法第 129 條第 7 款規定,核處新臺幣 800 萬元 罰鍰。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裁罰案 法商法國巴黎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理保 險業務,對於客戶以投資型保單質借後再購買新投資型保單, 未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亦未對保費資金來源加強查明及審核, 並確認保戶是否認知相關風險,核有未確實執行瞭解並評估 要保人之保險需求及適合度,情節重大,違反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核處罰鍰新臺幣 600 萬元。 另有伺服器高權限帳號及密碼之管理作業欠妥及電子郵件對 外傳輸之資料保護管控機制欠妥等缺失情事,依保險法予以 2 項糾正。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於辦理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一般業務檢查 時,發現其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屬與利害 關係人從事交易範圍之不動產標售案,未提報董事會重度決 議,核與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第 1 項及保險法第 146 條之 7 第 3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 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不符,依金 融控股公司法核處罰鍰新臺幣 400 萬元整。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裁 罰案 英屬百慕達商安達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辦 理保險業務,對銀行通路業務員有填載業務員報告書之保費 來源與事實不符者,未就相關保單審核及具體查核機制,以 及未確實評估保戶購買該等商品之適合度及後續償還能力之 風險;針對申訴案件之處理情形,未確實依合約約定釐清責 任歸屬或釐清通路是否有不當招攬之情事,並採取後續相對 之措施;以及辦理法人要保人投保案件,有未確認其投保目 的或評估其投保目的之妥適性,有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 依保險法第 171 條之 1 第 5 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 300 萬元。 另有保全作業相關缺失,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規定予以 2 項糾正。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裁罰案 永豐商業銀行及安泰商業銀行辦理保險代理人業務,對 保戶以保單借款方式購買保單,辦理保單借款之業務員與招 攬保險之業務員為同一人,有未於業務員報告書正確填寫保 費來源之情事。另安泰商業銀行對客戶頻繁轉換投資標的未 偵測是否有異常,及有業務員使用要保人之「投資標的異動 申請書」重覆傳真以轉換投資標的之情事。金管會依保險法 第 167 條之 2 規定,核處永豐商業銀行限期 1 個月改正,併 處罰鍰新臺幣 180 萬元。另金管會依保險法第 167 條之 2 規 定,核處安泰商業銀行限期 1 個月改正,併處罰鍰新臺幣 180萬元,並依同法第164條之1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於辦理南山人壽保險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南山 人壽有違反保險法等相關規定之情形,包括對保戶以保險單 借款方式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未落實評估保戶適合度之政 策、辦理消費爭議案件之處理過程,未確實記錄查證過程結 果,處理過程有欠妥適、經查銷售過程錄音內容業務員僅依 公司所訂「錄音銷售過程紀錄範本」,以逐字方式向客戶宣 讀,不利確認客戶辦理該商品交易之妥適性,以及辦理保險 商品上架審查作業,對商品分析有欠詳實情形,及廣告文宣 及保險商品說明書,未參考基金公開說明書或證券相關法規, 揭露產品資訊及相關警語、保險商品廣告文宣所揭露之資訊 與基金公開說明書不一致,以及商品說明書未完整揭露目標 到期債券基金相關風險等,金管會爰依保險法第 149 條第 1 項及第 171 條之 1 第 5 項核處南山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 180 萬元整,並予以 2 項糾正。 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裁罰案 金管會於 108 年對致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一般業務 檢查時,發現致和證券有未落實執行洗錢防制作業與內部控 制制度等缺失,爰金管會依洗錢防制法第 7 條第 5 項處該公 司新臺幣 50 萬元罰鍰,另金管會依證券交易法第 178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處該公司新臺幣 48 萬元罰鍰。 金管會人事異動 金管會銀行局邱局長淑貞陞任金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 所遺局長職缺由該局莊副局長琇媛陞任一案,業奉行政院 109 年 6 月 12 日令核定,並於 109 年 6 月 15 日到職。 重 大 處 分 人 事 動 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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