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展望月刊2022年09月 NO.214

1 發 行 人 黃天牧 編輯顧問 蕭翠玲.邱淑貞.蔡福隆 編輯委員 胡則華.徐萃文 賴銘賢.林裕泰 侯立洋.黃厚銘 蔡火炎.江貽中 執行編輯 綜合規劃處 發 行 所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電  話 8968-0899 傳  真 8969-1271 地  址 22041新北市板橋區 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 網  址 http://www.fsc.gov.tw 電子郵件 planning@fsc.gov.tw 印  刷 普林特印刷有限公司 網  址 http://www.p1.com.tw 電  話 02-29845807 G P N 2009305443 I S S N 1992-2507 編 者 註 中英文版如有出入,以 中文版為準  金管會發布「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規定」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19 條條文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 部分條文 政 策 法 令 金管會發布「銀行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性質之境外基金規 定」 金管會於 111 年 8 月 15 日發布規定,開放銀行得依「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 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以信託方式受託投資「未具證券投 資信託基金性質」境外基金,委託人以專業機構投資人、高淨值投資法人及高資產客戶 為限。本規定發布後,銀行將可提供高資產客戶更多元之商品,強化銀行之市場競爭力。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 3 條、第 7 條、第 19 條條文 金管會為明確規範解任董事長之程序及完善公司治理精神,於 111 年 8 月 5 日修正 發布旨揭辦法,修正要點如下: 一、董事會重要討論事項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考量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董事為 決策前應有充分之資訊及時間評估其議案,爰明定涉及公司經營之重大事項應在召 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有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二、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公司法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應 由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其解任亦應由原選任之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 基於董事長之解任與選任同屬公司重要事項,爰明定董事長之選任或解任應提董事 會或常務董事會討論,且不得以緊急情事或正當理由以臨時動議提出。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等法規部分條文 為提升企業發行員工獎酬工具之彈性,以適時藉由發行員工獎酬工具吸引或留住人 才,金管會放寬企業發行員工獎酬工具之發行期限由 1 年延長為 2 年,另為落實公司治 理,確保發行人發放員工獎酬工具予員工有所依據並依相關審核程序辦理,及強化資訊 揭露,於 111 年 8 月 15 日發布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上市上 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司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等 4 項法規。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部分條文 為強化對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之管理及與徵求事務相關契約訂定之合理性,並提升 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金管會於 111 年 8 月 17 日修正發 布旨揭法規,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升徵求人及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辦理徵求事務之遵法性:對重 大違反委託書規則情事經金管會處分者 ( 包括價購委託書、利用 他人名義取得、將徵求之委託書作為非屬徵求之委託書出席股東 會,及不符徵求人資格等 4 類 ),增訂於 1 年內限制其擔任徵求 法務部廉政檢舉專線 0800-286-586 檢舉貪瀆專線電話 0800-088-789 定價每期新臺幣10元 2022 年 9 月 《英文請參考第 5 頁》 No. 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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